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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樣才能讓農民有收入穩定,耕地不拋荒?

        導讀:怎樣才能讓農民有收入穩定,耕地不拋荒? 國務院發布堅決制止耕地“非農化”行為通知!苗圃該何去何從? 2020年基本農田可以建養殖場嗎?

        我談談個人的分析建議,首先國家政策,對種地收入的提高,大量投資,科技扶持,派出有經驗有技術責任心的專家,實地指導配訓,種植好品質高產量的,小麥玉米水稻谷子豆類等,

        是農民算得過帳,配套好水利渠道措施,旱地變為水地,自然產量翻倍,增加農民種地收入,國家對化肥企業進行補帖,穩住化肥價格,不能隨意亂漲價,加大種地糧食補助力度,提高種糧積極性,

        去年二氨每袋壹佰叁肆拾元,尿素每袋壹佰元左石,可今年漲的太猛,二氨漲到弍佰陸拾元,尿素漲到壹佰陸拾多元,漲浮是多少?嚇人一跳,好賬不怕算,小麥玉米每斤才漲了兩三毛錢,是個啥概念?

        可物價按百分比例,已經超出人們的預料,是傻子也想投資多,賺的少,農民屬于弱勢群體 ,東山日頭背西山,夏天烈日當頭,汗流夾背,冬天寒風刺骨,腳手凍的紅腫棒硬,

        可憐的勁用語言難以表達,年年盼著風條雨順,有個好收成,改變農村吃住環境條件,不巧的是天違人怨,遇到天旱雨澇不均勻,不是旱災就是雨澇,粿粒不收,血本無歸,

        我們吃皇糧的人,旱澇保收,坐在辦公室,呵著瓜子,哼著小調 ,說著風涼話,一個月的工資加獎金福利,比農民一年的收成還多幾倍,二畝地除去化肥機耕費籽種,剩不了幾個碎錢,有的荒著地,長滿雜草,讓人嘆息 ,

        要徹底改變這個局面,國家下決心,農業機械化,科學技術化,選出能人帶頭,拿出大量的資金投入,引水上高源,水肥加科技人才,定能奪高產,增加農民收入,窮山溝也能飛出金鳳凰,分析不妥,請批評指導,謝了。

        只有一個辦法,那就是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農村農場化,這需要國家政策,需要國家的能量。過去的生產隊被妖魔化了幾十年,已經回不去了,歷史沒有重復,但有相似。私有走向公有是歷史的必然。私有制消亡也是必然,只是早晚的問題。小規模是解決不了的,要以現在的鄉為單位,組織起來,實行社會化大生產。也可以實行股份制,國家投資,農民入股。否則,改變不了現狀。

        國務院發布堅決制止耕地“非農化”行為通知!苗圃該何去何從?

        說實話,國務院發布堅決制止耕地非農化的通知是正確的,糧食多,國家穩,人民幸福。所以本人非常支持國務院的決定。雖然此通知,對各行各業都有影響。但對苗圃影響不大。很多苗圃都是在荒崗上。山洼里。很少會占用農田的。就是侵占土地也不會太多。只要與承包戶商量好了,也是可以解決的。

        其實耕地是用來種糧食的,種苗圃和樹木的都應該取締!再說國家拿錢補貼的是種糧食的,而種苗圃和樹木的是根本無權享受的!這只是個人意見

        2020年基本農田可以建養殖場嗎?

        不可以。

          1、占用的耕地屬于基本農田,則一概不得占用建養殖場。因為按照《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17條關于“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等規定精神,基本農田只能用于糧、棉、油、蔬菜等種植業生產,而不能用于養殖業。

          2、占用的耕地屬于非基本農田,則在符合《畜牧法》規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用于建養殖場。《畜牧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國家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建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發展規模化、標準化養殖。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本地實? ??情況安排畜禽養殖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立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按農業用地管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需要恢復原用途的,由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土地使用權人負責恢復。

          3、在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范圍內需要興建永久性建(構)筑物,涉及農用地轉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辦理。”據此,如果你們所在鄉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擬占用的耕地列為畜禽養殖場用地的范圍,有關養殖戶就可以直接在其上建立養殖場,無須獲得建設用地的審批(但興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除外)。

        2020年修建養殖場可以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但必須注意以下幾個方面:一、允許使用永久基本農田是有條件限制的:

        1.必須是修建設施農業設施時永久基本農田確實難以避讓。

        2.必須是少量的使用永久基本農田。

        3.養殖類設施農業用地使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必須補化。

        同時滿足以上三點才可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修建養殖場。

        二、那么如何判斷是否符合條件呢?主要從以下幾點考慮:

        1.修建養殖場非此地莫屬,離開此地就不具備修建養殖場的可行性,這就屬于確實難以避讓。因為國家對永久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對是否屬于確實難以避讓的情況的認定,不是由養殖場建設者或者哪一個單位、哪一級政府認定的,一般都是由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組織各自領域的專家進行實地考察、論證后,得出具體認定結論。

        2.養殖場建設只允許少量使用永久基本農田,大部分須為非永久基本農田。對于少量占用的把握,國務院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具體規定。從目前已頒布管理辦法的山東、河北等省看,少量基本是指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數量不超過項目總占地面積的15--30%,各省可能稍有差別,你要咨詢你所在省份的管理部門。

        3.若符合使用永久基本農田的條件,下一步就是落實補化。補化方案由鄉鎮人民政府編制,補化的標準條件:須在本縣范圍內、數量不減、質量不降、布局穩定、集中連片。

        以上幾點做到之后,鄉鎮人民政府就可以為你辦理設施農業用地備案手續了。

        總結:永久基本農田是維護我們國家糧食安全的基本保障,在養殖場建設過程中,要盡量不使用永久基本農田,在確實難以避讓、且少量使用永久基本農田時,一定要確認已經經過有關部門認定同意、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已編制了切實可行的補化方案,否則是不得動工建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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