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文化遺產是根據什么標準評定的
《公約》規定,屬于下列各類內容之一者,可列為文化遺產:
文物: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建筑物、雕刻和繪畫,具有考古意義的成分或結構,銘文、洞穴、住區及各類文物的綜合體;
建筑群: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因其建筑的形式、同一性及其在景觀中的地位,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單獨或相互聯系的建筑群;
遺址:從歷史、美學、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人造工程或人與自然的共同杰作以及考古遺址地帶。
凡提名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文化遺產項目,必須符合下列一項或幾項標準方可獲得批準:
1、代表一種獨特的藝術成就,一種創造性的天才杰作;
2、 能在一定時期內或世界某一文化區域內,對建筑藝術、紀念物藝術、城鎮規劃或景觀設計方面的發展產生過大影響;
3、能為一種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傳統提供一種獨特的至少是特殊的見證;
4、可作為一種建筑或建筑群或景觀的杰出范例,展示出入類歷史上一個(或幾個)重要階段;
5、可作為傳統的人類居住地或使用地的杰出范例,代表一種(或幾種)文化,尤其在不可逆轉之變化的影響下變得易于損壞;
6、 與具特殊普遍意義的事件或現行傳統或思想或信仰或文學藝術作品有直接或實質的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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