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最新政策 2018旅游法新規
導讀:旅游法最新政策 2018旅游法新規 1. 2018旅游法新規 2. 2018年旅游法 3. 2018年旅游政策與法規 4. 旅游法律法規 5. 2020旅游法新規 6. 最新旅游法實施細則全文 7. 旅游法2018年修訂版 8. 國家旅游法新規2019年版 9. 旅游新規定 10. 2018年旅游法修訂了哪些條款
1. 2018旅游法新規
發展。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旅游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資源豐富的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旅游發展規劃。
對跨行政區域且適宜進行整體利用的旅游資源進行利用時,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或者由相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編制統一的旅游發展規劃。
旅游發展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規劃以及其他自然資源和文物等人文資源的保護和利用規劃相銜接。
各級人民政府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應當充分考慮相關旅游項目、設施的空間布局和建設用地要求。
規劃和建設交通、通信、供水、供電、環保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應當兼顧旅游業發展的需要。
2. 2018年旅游法
旅游法就是為了規范旅游行業的發展,確保旅游行業向著良好的方向進行可循環的有序發展,及確保旅游服務質量所制定的相關法規
3. 2018年旅游政策與法規
因為我國的旅游業也就是最近這些年才興起的,在興起的過程當中,發現了很多問題,這才出現了旅游法。所以中國的旅游立法晚于歐洲國家。
中國旅游立法的現狀,從旅游業的三個基本要素(即旅游者,旅行社和旅游資源)的角度,分析中國旅游立法的相對滯后給旅游業帶來的不利影響,以促使相關立法機關重視旅游立法,進一步健全完善現有的旅游法律法規,制定新的法律.
4. 旅游法律法規
酒店、賓館管理相關法律法規 :
一、綜合法律法規及政策標準規范
1、《中國旅游飯店行業規范》
由中國旅游飯店業協會2002年4月5日頒布,2002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標志著我國酒店賓館業發展正在走向自律。該規范內容涉及客人預訂、登記、入住、飯店收費、保護顧客人身和財產安全、顧客貴重物品的保護、顧客一般物品的保護、洗衣服務、停車場管理等九大方面。
2、《中華人民共和國評定旅游涉外飯店星級的規定》
本標準首次于1993年9月1日發布,修訂于1997年10月16日,自1998年5月1日起替代。
3、《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快旅游業發展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于2001年4月11日發布,該《通知》主要涉及旅游業的發展、旅游交通配套條件等。其中第三條加快旅游業發展的政策措施中的第三款是對賓館、飯店實行與一般工商企業同等的用水、用電、用氣價格的規定。
4、《關于加強飲食娛樂服務企業環境管理的通知》
國家環境保護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5年2月21日發布,主要內容涉及(1)飲食、娛樂、服務企業的選址,必須符合當地城市規劃和環境功能要求;(2)為防止環境污染和擾民事件的發生,對具以上城鎮興辦飲食、娛樂;
5、《旅店業衛生標準》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提出,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為規定了各類旅店客房的空氣質量、噪聲、照度和公共用品消毒等標準值及其衛生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各類旅店。本標準不適用于車馬店。它引用標準是GB 5701 室內空調至適溫度及GB 5749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二、安全保衛法律法規及政策標準規范
1、《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
1987年9月23日國務院批準,1987年11月10公安部發布,主要內容為經營旅館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接待旅客住宿必須登記,不得從事違法違紀等活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于1998年4月29日通過,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1984年5月13日國務院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同時廢止。主要內容為火災預防、消防組織、滅火救援、法律責任等。
4、《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1999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1999年5月25日發布實行。1995年1月26日公安部第22號令發布的《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5、《公安部關于實施<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于1995年2月6日頒布實施,主要內容為對新建、改建、擴建和內部裝修的公共娛樂場所的嚴格審批制度,及對《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幾處解釋。
6、《旅游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旅游局于1990年2月20日發布,自1990年3月1日起施行,主要涉及旅游安全管理、事故處理、獎勵與懲罰等內容。
7、《煙草系統賓館飯店安全管理暫行規定》
2002年9月9日起公布實施,由國家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主要對煙草系統賓館飯店的組織管理、安全管理、檢查與整改、責任與追究等作了具體明確的規定。
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法規及政策標準規范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于1993年10月31日通過,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5. 2020旅游法新規
涵蓋杭州大明山、天目大峽谷、超山、東方文化園、龍門古鎮、黃公望隱居地、通天飛瀑、雙溪漂流、云曼溫泉、嗒咪動物奇幻樂園、嘉興梅花洲、綺園、湖州東方梅園、 城山溝、德清歐詩漫珍珠小鎮等各類型景區場館
6. 最新旅游法實施細則全文
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工作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推進民族團結進步事業,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斗、共同繁榮發展,實現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民族團結進步事業各項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新疆自古以來就是祖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社會穩定,反對民族分裂勢力、宗教極端勢力、暴力恐怖勢力是公民的基本義務。
第四條 民族團結進步事業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的根基,是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基礎,是推進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保障。
第五條 民族團結進步事業,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堅持維護國家統一,堅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堅持依法治疆、團結穩疆、長期建疆。
第六條 民族團結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線,應當牢固樹立漢族離不開少數民族、少數民族離不開漢族、各少數民族之間也相互離不開的思想和國家意識、公民意識、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增強對偉大祖國、中華民族、中華文化、中國共產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認同。
第七條 在全社會大力倡導各民族尊重差異、包容多樣、相互信任、相互欣賞,創造各族群眾共居、共學、共事、共樂的社會環境,加強交往交流交融,為促進民族團結進步事業,建設團結和諧、繁榮富裕、文明進步、安居樂業的社會主義新疆貢獻力量。
第八條 民族團結進步工作實行黨委統一? ??導、政府全面負責、民族事務部門指導協調、各部門配合實施、社會各界廣泛參與的工作格局。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工作職責:
(一)貫徹落實黨的民族政策和國家、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
(二)研究和制定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的發展規劃,制定民族團結進步工作目標責任,建立和完善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的長效機制;
(三)將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經濟社會發展各項工作相結合,統一部署、統一安排、統一落實、統一檢查驗收;
(四)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健全工作機制,完善考評體系,明確創建目標,培養樹立典型,引導各族干部群眾珍惜團結、維護團結、加強團結;
(五)加強民族團結宣傳教育,協調解決民族團結進步工作的有關事項;指導、監督、檢查下一級人民政府開展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的工作;
(六)做好軍政、軍(警)民、兵地、中央駐疆單位與地方的民族團結進步工作;
(七)促進本地區經濟社會全面發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各族群眾生產生活水平,共享改革發展成果。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民族團結教育納入國民教育、干部教育、社會教育全過程,納入公民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全過程,納入各族青少年學習教育全過程;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教育和創建活動進機關、進學校、進企業、進宗教活動場所、進鄉鎮(街道)、進村(社區)、進軍(警)營、進團場連隊,打牢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的思想基礎和群眾基礎。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采取經濟補助、環境優化、資源傾斜等措施,循序漸進推動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會結構和社區環境,促進在共同生產生活和工作學習中加深了解、增進感情,使各族群眾手足相親、守望相助。
第十二條 各級國家機關在民族團結進步工作中應當全面貫徹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堅持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御滲透、打擊犯罪處理宗教問題的基本原則,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深入推進“去極端化”,堅持宗教的問題按照宗教的規律去做好工作,發揮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在民族團結工作中的積極作用。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黨的民族宗教政策,在民族團結進步事業中發揮模范帶頭作用。
第十三條 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大力培養少數民族干部。完善少數民族干部和專業技術人員培養、選拔、使用和交流機制。
第十四條 鄉(鎮、場)、街道、村(居)民委員會、社區應當加強本轄區內村(居)民和流動人口的民族團結進步工作。民族團結進步的相關內容應當納入市民公約、村規民約、學生守則和行業規范。
第十五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做好民族團結進步的法治宣傳,將民族團結有關法律法規列入普法規劃,完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制度,引導公民知法、守法。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依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依法嚴厲打擊利用民族宗教問題分裂國家、破壞民族團結、破壞社會穩定的違法犯罪行為,堅持暴恐的問題用法治的方式去解決,為民族團結進步事業提供司法保障。
第十七條 教育部門應當將民族團結教育納入學校德育、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內容,貫穿于各級各類學校教育的各個環節,推動黨的民族理論、民族政策、國家法律法規和民族知識進課堂、進教材。
教育部門應當積極促進義務教育階段的少數民族學生基 本掌握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尊重和保障少數民族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接受教育的權利,堅定不移依法推進雙語教育,建立和完善從學前到大學的雙語教育銜接體系,提高雙語教學質量。
第十八條 文化、體育、新聞出版廣電等部門應當以現代文化引領民族團結進步工作,堅持文化的問題用文化的方式去解決。完善公共文化服務均等化體系建設,推進廣播電視村村通、戶戶通、農村(社區)公益電影放映、農家書屋等文化惠民工程;開展具有民族性、傳統性、地域性、時代性的文體活動,倡導健康文明生活方式;鼓勵和支持反映民族團結進步的優秀圖書、文化作品的創作和雙語出版物出版;鼓勵和支持反映民族團結進步的影視、歌舞等文藝作品的創作,增加少數民族語言廣播影視節目數量,支持各民族優秀文化作品互譯,推動優秀文化作品的數字化、網絡化傳播。
第十九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部門應當加強職業技能培訓,逐步實現初高中未就業畢業生職業技術教育培訓全覆蓋。
加強就業再就業人員特別是城鎮就業困難人員、農村富余勞動力職業技能培訓;引導各族群眾共同創業、有序轉移就業、就地就近就業、返鄉自主創業。落實各族群眾創業扶持和畢業生就業政策。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招錄工作中,應當協調各用人單位確保錄用適當比例的少數民族公民。
第二十條 工商、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創新社會治理模式,引導進入城市的各族公民自覺遵守城市管理規定,形成有利于各族公民平等進入市場、融入城市的社會環境。
第二十一條 華僑、華人和留學生服務管理部門及單位應當加強海外新疆籍華僑、華人和留學生的民族團結宣傳教育工作,擴大交流交往,維護祖國統一。
第二十二條 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流入地管理為主、流出地積極配合的管理工作機制,逐步實現流動人口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加強對流動人口的民族團結宣傳教育,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第二十三條 發展與改革、環境保護、國土資源等部門應當落實國家資源有償使用和生態補償制度,合理開發利用生態資源和自然資源,促進資源開發利用更多惠及當地各族群眾。
第二十四條 國土資源、發展與改革、交通、水利等部門應當在資源勘探開發、交通、能源、水利項目建設方面,提高當地企業和勞動力的參與度。
鼓勵企業吸納當地勞動力,尤其是少數民族勞動力。有條件在當地加工轉化的能源、資源項目,優先在當地實施產業布局。
第二十五條 扶貧、民政、衛生計生等部門應當落實精準扶貧工作機制,整村推進、定點幫扶、社保銜接,幫助貧困群眾精準脫貧;健全社會救助和保障機制;加強縣鄉村醫療及公共衛生計劃生育服務網絡體系建設,滿足農牧民基本醫療衛生需求,逐步提高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障水平。
第二十六條 語言文字和翻譯工作管理機構應當依法推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保障各民族使用和發展本民族語言文字,提倡和鼓勵各民族互相學習語言文字。
公共場所、公用設施以及公共服務行業的牌匾、廣告、告示、標志牌, 宣傳類、公益類的標語等,應當同時使用規范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和當地通用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
第二十七條 文化、文物、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加大各民族優秀文化遺產、傳統古村落保護力度,加強瀕危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和古籍搜集、保護、搶救、挖掘、整理、出版和研究工作,支持各民族優秀文化傳承、? ?展。
第二十八條 農業、林業、畜牧等有關部門應當推動特色農牧業基地建設、科技支撐、加工轉化、市場開拓等方面能力建設,構建現代農牧業體系,促進特色農牧業產業可持續發展,實現各族農牧民長期穩定增收,打牢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的物質基礎。
第二十九條 發展和改革、財政、旅游、民族事務、商務、稅務、金融等部門應當落實國家和自治區扶持民族貿易、民族特需商品生產、民族手工業、旅游業的優惠政策,培育民族品牌,推動民族特色產業發展。
第三章 社會責任
第三十條 民族團結進步事業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各族公民應當高舉民族團結的旗幟,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愛國愛疆、團結奉獻、勤勞互助、開放進取的新疆精神。
各族公民應當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賞、相互學習、相互幫助,同呼吸、共命運、心連心。
第三十一條 各族公民應當互相尊重風俗習慣,堅持習俗的問題用尊重的態度去對待。
第三十二條 各族公民應當堅持反暴力、講法治、講秩序,遵守憲法法律法規的規定,積極維護民族團結、社會穩定和諧。
第三十三條 各級群團組織應當發揮群眾工作優勢,創造性地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工作,營造全社會共同推動民族團結進步的氛圍。
工會應當發揮聯系各族職工的橋梁紐帶作用,積極開展職工群眾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
共青團應當發揮引領青少年的作用,團結青年、凝聚青年、帶領青年積極投身民族團結進步事業,在青少年中廣泛開展融情實踐活動,播下民族團結的種子,使各族青少年玩在一起、學在一起、成長在一起。
婦聯應當發揮婦女在社會和家庭中的作用,教育、引導各族婦女在民族團結進步事業中共建團結和諧、和睦融洽的鄰里、家庭關系。
第三十四條 工商聯、文聯、社科聯等各類社會團體應當發揮各自特點和優勢,積極做好民族團結工作。
第三十五條 學校應當加強師生員工的民族團結教育工作,自覺承擔起反分裂、反滲透的責任。發揮教師在“去極端化”中的教育引導和示范帶頭作用,引導學生崇尚科學、追求真理、拒絕愚昧、反對迷信、抵制極端。
禁止任何人利用學校講臺、講壇等散布、傳播危害民族團結、社會穩定的言論。
第三十六條 各級黨校、行政學院、社會主義學院等各類培訓機構應當將民族團結教育納入教學計劃,大力開展民族團結進步、黨的民族宗教政策等教育活動,發揮民族團結進步教育主陣地作用。
高等院校及有關社科研究機構應當加強馬克思主義民族宗教理論和政策研究,加強涉疆社科理論研究,做好重大思想理論問題辨析引導,旗幟鮮明地批駁“泛突厥主義”、“泛伊斯蘭主義”、“民族自決” 、“高度自治”等錯誤觀念,為民族團結進步事業提供科學理論支持。
第三十七條 大眾傳媒、新興媒體應當創新載體和方式,充分利用新技術,針對不同對象和受眾特點,多渠道、全方位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宣傳報道活動。
第三十八條 各類企業應當發揮吸納各族公民就業的主渠道作用,履行加強民族團結、維護社會穩定的政治責任和社會責任。
各類企業應當把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納入企業發展規劃,積極創建民族團結進步模范企業,表彰民族團結進步模范集體和個人。
第三十九條 家庭應當發揮在民族團結進步事業中的積極作用。
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當以良好的品行影響子女,以民族團結思想教育子女,培養、傳播民族團結和社會和諧思想。
第四十條 宗教? ?士應當向信教群眾宣傳相互包容、和諧共處和團結友善的理念,將愛國、和平、團結、中道、寬容、善行等教義貫穿到講經解經活動中,積極引導信教群眾樹立正信正行,自覺抵制非法宗教活動,抵御宗教極端思想滲透。
第四十一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妨礙社會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不得干預國家行政、司法、教育、文化、婚姻、計
7. 旅游法2018年修訂版
2021年最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加強人民警察的隊伍建設,從嚴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質,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職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
第三條 人民警察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維護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四條 人民警察必須以憲法和法律為活動準則,忠于職守,清正廉潔,紀律嚴明,服從命令,嚴格執法。
第五條 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 職權
第六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五)管理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游行、示威活動;
(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十一)對被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考察;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個人或者組織,依法可以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
第八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或者威脅公共安全的人員,可以強行帶離現場、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九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準,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 ?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并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于批準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于不批準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第十條 遇有拒捕、暴亂、越獄、搶奪槍支或者其他暴力行為的緊急情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武器。
第十一條 為制止嚴重違法犯罪活動的需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警械。
第十二條 為偵查犯罪活動的需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執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強制措施。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職責的緊急需要,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礙時,優先通行。
公安機關因偵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優先使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場地和建筑物,用后應當及時歸還,并支付適當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護性約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單位、場所加以監護的,應當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準,并及時通知其監護人。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為預防和制止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可以在一定的區域和時間,限制人員、車輛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時可以實行交通管制。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可以采取相應的交通管制措施。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因偵查犯罪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偵察措施。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經上級公安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突發事件,可以根據情況實行現場管制。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強行驅散,并對拒不服從的人員強行帶離現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第十八條 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職權。
第十九條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時間,遇有其職責范圍內的緊急情況,應當履行職責。
第三章 義務和紀律
第二十條 人民警察必須做到:
(一)秉公執法,辦事公道;
(二)模范遵守社會公德;
(三)禮貌待人,文明執勤;
(四)尊重人民群眾的風俗習慣。
第二十一條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于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對公民提出解決糾紛的要求,應當給予幫助;對公民的報警案件,應當及時查處。
人民警察應當積極參加搶險救災和社會公益工作。
第二十二條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參加罷工;
(二)泄露國家秘密、警務工作秘密;
(三)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
(四)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
(五)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
(六)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賄賂;
(七)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違法實施處罰或者收取費用;
(九)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
(十)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或者受雇于任何個人或者組織;
(十一)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
(十二)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
第四章 組織管理
第二十四條 國家根據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質、任務和特點,規定組織機構設置和職務序列。
第二十五條 人民警察依法實行警銜制度。
第二十六條 擔任人民警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滿十八歲的人民;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三)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
(四)身體健康;
(五)具有高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
(六)自愿從事人民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第二十七條 錄用人民警察,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考試,嚴格考核,擇優選用。
第二十八條 擔任人民警察領導職務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二)具有政法工作經驗和一定的組織管理、指揮能力;
(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
(四)經人民警察院校培訓,考試合格。
第二十九條 國家發展人民警察教育事業,對人民警察有計劃地進行政治思想、法制、警察業務等教育培訓。
第三十條 國家根據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質、任務和特點,分別規定不同崗位的服務年限和不同職務的最高任職年齡。
第三十一條 人民警察個人或者集體在工作中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特殊貢獻的,給予獎勵。獎勵分為:嘉獎、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
對受獎勵的人民警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提前晉升警銜,并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第五章 警務保障
第三十二條 人民警察必須執行上級的決定和命令。
人民警察認為決定和命令有錯誤的,可以按照規定提出意見,但不得中止或者改變決定和命令的執行;提出的意見不被采納時,必須服從決定和命令;執行決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決定和命令的上級負責。
第三十三條 人民警察對超越法律、法規規定的人民警察職責范圍的指令,有權拒絕執行,并同時向上級機關報告。
第三十四條 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公民和組織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公民和組織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對協助人民警察執行職務有顯著成績的,給予表彰和獎勵。
公民和組織因協助人民警察執行職務,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撫恤或者補償。
第三十五條 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的;
(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追捕、搜查、救險等任務進入有關住所、場所的;
(四)對執行救人、救險、追捕、警衛等緊急任務的警車故意設置障礙的;
< p> (五)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其他行為的。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人民警察的警用標志、制式服裝和警械,由國務院公安部門統一監制,會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管理,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非法制造、販賣。
人民警察的警用標志、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為人民警察專用,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持有和使用。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沒收非法制造、販賣、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標志、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國家保障人民警察的經費。人民警察的經費,按照事權劃分的原則,分別列入中央和地方的財政預算。
第三十八條 人民警察工作所必需的通訊、訓練設施和交通、消防以及派出所、監管場所等基礎設施建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列入基本建設規劃和城鄉建設總體規劃。
第三十九條 國家加強人民警察裝備的現代化建設,努力推廣、應用先進的科技成果。
第四十條 人民警察實行國家公務員的工資制度,并享受國家規定的警銜津貼和其他津貼、補貼以及保險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條 人民警察因公致殘的,與因公致殘的現役軍人享受國家同樣的撫恤和優待。
人民警察因公犧牲或者病故的,其家屬與因公犧牲或者病故的現役軍人家屬享受國家同樣的撫恤和優待。
第六章 執法監督
第四十二條 人民警察執行職務,依法接受人民檢察院和行政監察機關的監督。
第四十三條 人民警察的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發現其作出的處理或者決定有錯誤的,應當予以撤銷或者變更。
第四十四條 人民警察執行職務,必須自覺地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人民警察機關作出的與公眾利益有直接有關的規定,應當向公眾公布。
第四十五條 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前款規定的回避,由有關的公安機關決定。
人民警察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的回避,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 公民或者組織對人民警察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人民警察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查處,并將查處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
對依法檢舉、控告的公民或者組織,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建立督察制度,對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執行法律、法規、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對受行政處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降低警銜、取消警銜。
對違反紀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時可以對其采取停止執行職務、禁閉的措施。
第四十九條 人民警察違反規定使用武器、警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 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條 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或者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賠償。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國家賦予的安全保衛任務。
第五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7年6月25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條例》同時廢止。
8. 國家旅游法新規2019年版
旅游法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然后由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核通過實施。
對于跨行政區域且適宜進行整體利用的旅游資源進行利用時,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或者由相關地方人民政府相互協商編制統一的旅游發展規劃。
9. 旅游新規定
旅行社在出發前7日以內解除合同的,要向旅游者退還全額費用,并支付違約金。出發前7日至4日,違約金為旅行費用總額的10%;出發前3日至1日為15%;出發當日為20%。若旅客在出發前7日至4日解除合同,違約金為旅行費用總額的50%;出發前3日至1日為60%;出發當日為80%。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10. 2018年旅游法修訂了哪些條款
2021年8月頒布的的法律法規主要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官法等。
一
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2021年)
頒布機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頒布日期:2021/8/20
實施日期:2021/8/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2021年)
頒布機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頒布日期:2021/8/20
實施日期:2021/10/1
立法目的:為了規范和加強國家兵役工作,保證公民依法服兵役,保障軍隊兵員補充和儲備,建設鞏固國防和強大軍隊。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2021年)
頒布機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頒布日期:2021/8/20
實施日期:2021/11/1
立法目的:為了保護個人信息權益,規范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促進個人信息合理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官法(2021年)
頒布機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頒布日期:2021/8/20
實施日期:2022/1/1
立法目的:為了加強對監察官的管理和監督,保障監察官依法履行職責,維護監察官合法權益,推進高素質專業化監察官隊伍建設,推進監察工作規范化、法治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2021年)
頒布機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頒布日期:2021/8/20
實施日期:2022/1/1
立法目的:為了規范和促進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和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2021年)
頒布機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頒布日期:2021/8/20
實施日期:2022/3/1
立法目的:為了保障醫師合法權益,規范醫師執業行為,加強醫師隊伍建設,保護人民健康,推進健康中國建設。
二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窩藏、包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頒布機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頒布日期:2021/8/9
實施日期:2021/8/11
立法目的:為依法懲治窩藏、包庇犯罪。
三
行政規范性文件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
頒布機構:國務院辦公廳
頒布日期:2021/8/5
實施日期:2021/8/5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
頒布機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
頒布日期:2021/8/12
實施日期:2021/8/12
四
部門規章
化妝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2021年)
頒布機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頒布日期:2021/8/2
實施日期:2022/1/1
立法目的:為了規范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加強化妝品監督管理,保證化妝品質量安全。
城鎮供水價格管理辦法(2021年)
頒布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頒布日期:2021/8/3
實施日期:2021/10/1
立法目的:為規范城鎮供水價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供水事業發展,節約和保護水資源。
城鎮供水定價成本監審辦法(2021年)
頒布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頒布日期:2021/8/3
實施日期:2021/10/1
立法目的:為提高城鎮供水定價的科學性、合理性,加強供水成本監管,規范供水定價成本監審行為。
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2021年)
頒布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頒布日期:2021/8/11
實施日期:2021/8/11
立法目的:為了規范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保護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水運工程建設項目的質量。
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2021年)
頒布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頒布日期:2021/8/11
實施日期:2021/8/11
立法目的:為加強老舊運輸船舶管理,優化水路運力結構,提高船舶技術水平,保障水路運輸安全,促進水路運輸事業健康發展。
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2021年)
頒布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頒布日期:2021/8/11
實施日期:2021/8/11
立法目的:為加強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保障公路設施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
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2021年)
頒布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頒布日期:2021/8/11
實施日期:2021/8/11
立法目的:為促進公路事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加強公路建設監督管理,維護公路建設市場秩序。
公路、水路交通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2021年)
頒布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頒布日期:2021/8/11
實施日期:2021/8/11
立法目的:為促進公路、水路交通節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汽車數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試行)
頒布機構: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頒布日期:2021/8/16
實施日期:2021/10/1
立法目的:為了規范汽車數據處理活動,保護個人、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汽車數據合理開發利用。
五
部門規范性文件
農業農村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等六部門關于促進生豬產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
頒布機構:農業農村部,財政部,生態環境部,商務部,銀保監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頒布日期:2021/8/5
實施日期:2021/8/5 p>
交通運輸部、公安部、財政部等九部門關于推動農村客運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
頒布機構:交通運輸部,公安部,財政部,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國家鄉村振興局, 國家郵政局,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
頒布日期:2021/8/9
實施日期:2021/8/9
商務部關于加強“十四五”時期商務領域標準化建設的指導意見
頒布機構:商務部
頒布日期:2021/8/17
實施日期:2021/8/17
農業農村部關于加強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網格化管理的意見
頒布機構:農業農村部
頒布日期:2021/8/23
實施日期:2021/8/23
Hash:183f98365081d496aaf0b6880d21eaa21a62d0b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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