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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內旅行社可否經營邊境游 邊境旅游業務屬于國內旅游業務嗎

        導讀:國內旅行社可否經營邊境游 邊境旅游業務屬于國內旅游業務嗎 1. 邊境旅游業務屬于國內旅游業務嗎 2. 邊境旅游是指 3. 什么是邊境旅游業務 4. 邊境旅游屬于出境旅游嗎 5. 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區別 6. 邊境旅游業務的含義 7. 國內旅游業務包括招徠我國旅游者在我國邊境 8. 境內旅游業務包含哪些 9. 邊境旅游業務屬于國內旅游業務嗎對嗎

        1. 邊境旅游業務屬于國內旅游業務嗎

        根據《旅行社管理條例》中的規定,國際旅行社的經營范圍包括入境旅游業務、國內旅游業務;國內旅行社的經營范圍僅限于國內旅游業務。國際旅行社可以經營的業務有:頭條萊垍

        1)招徠外國旅游者來中國,提供相關服務。

        2)招徠我國旅游者在國內旅游。頭條萊垍

        3)經國家旅游局批準,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民到外國和港澳臺地區旅游。

        4)經國家旅游局批準,組織我國境內居民到邊境地區旅游。垍頭條萊

        5)其他經國家旅游局規定的旅游業務。未經國家旅游局批準,任何旅行社不得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民出國旅游業務,港澳臺旅游業務和邊境旅游業務。國內旅行社的經營業務:1)招徠我國旅游者在國內旅游。2)代訂,代購國內交通客票,提供行李服務。3)其他經國家旅游局規定的旅游業務。

        2. 邊境旅游是指

        廣西防城港邊境旅游試驗區的設立,旨在通過強化政策集成和制度創新,推進沿邊重點地:區全域旅游發展,打造邊境旅游目的地,對全國旅游業的改革創新發揮先行示范作用。條萊垍頭

        廣西防城港邊境旅游試驗區位于廣西壯族自治區防城港市,地處北部灣畔,是中國西部第一大港,與東盟海、陸、河相連的門戶,內有十萬大山、北侖河口、江山半島、京島等旅游資源,口岸年出入境人數居中越沿邊口岸之首,并與越南開通了“海上胡志明小道”高速客輪旅游航線。垍頭條萊

        廣西防城港邊境旅游試驗區試點試驗時間為3年,即到2020年底,確立試驗區在旅游體制機制、旅游產業發展、旅游目的地影響力等方面應達到的目標水平。條萊垍頭

        3. 什么是邊境旅游業務

        旅行社可以經營境內旅游、出境旅游、邊境旅游、入境旅游等其他旅游業務。

        具體內容包括:為旅游者安排交通、游覽、住宿、飲食、購物、娛樂及提供導游服務等其他經國家旅游局規定的旅游業務

        除此之外,還有提供單位會務會議,團建組織,拓展訓練等業務。

        4. 邊境旅游屬于出境旅游嗎

        要看哪個國家具體疫情情況和雙方口岸的開通情況,才能知道是否可以出境旅游。

        加拿大開放邊境,持有效的歐洲旅游簽證入境即可;頭條萊垍

        訪問簽證出境時,邊檢會詢問出國目的,目前探親屬于允許出境范圍,如果只是探望朋友,有可能會被邊檢勸返。頭條萊垍

        5. 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區別

        中國旅游集團有限公司是由2016年港中旅集團與中國國旅集團合并重組而來,旗下匯聚了港中旅、中國國旅、中國中旅、中國中免等品牌。

        中國旅游集團旗下匯聚了港中旅、國旅、中旅、中免等眾多知名旅游品牌,是中國最大的旅游央企。截至2020年底,中國旅游集團員工人數接近4.3萬人,總資產超過1500億元,全資或控股企業662家。每年接待游客超過6千萬人次。

        6. 邊境旅游業務的含義

        國外游,廣義上也稱出境旅游,是指持護照前往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旅游、包括邊境游、港澳游和出國游。前往地區不同,旅行所持證件也不同。我國所指的出國旅游,特指中國公民自費出國旅游,即是由中國旅游企業組織中國公民以團隊形式自費前往國外旅游,包括探親、訪友等其他短期因私出國事宜。

        針對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的國情,參照國際上的一般作法,國家旅游局、公安部聯合發布了《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

        對開辦公民自費出國旅游采取“有計劃、有組織、有控制地發展”的指導方針。

        7. ? ?內旅游業務包括招徠我國旅游者在我國邊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于2013年4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旅游者

        第三章旅游規劃和促進

        第四章旅游經營

        第五章旅游服務合同

        第六章旅游安全

        第七章旅游監督管理

        第八章旅游糾紛處理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范旅游市場秩序,保護和合理利用旅游資源,促進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組織到境外的游覽、度假、休閑等形式的旅游活動以及為旅游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經營活動,適用本法。

        第三條國家發展旅游事業,完善旅游公共服務,依法保護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的權利。

        第四條旅游業發展應當遵循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國家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在有效保護旅游資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資源。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游覽場所應當體現公益性質。

        第五條國家倡導健康、文明、環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勵各類社會機構開展旅游公益宣傳,對促進旅游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六條國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務標準和市場規則,禁止行業壟斷和地區壟斷。旅游經營者應當誠信經營,公平競爭,承擔社會責任,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衛生、方便的旅游服務。

        第七條國務院建立健全旅游綜合協調機制,對旅游業發展進行綜合協調。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游工作的組織和領導,明確相關部門或者機構,對本行政區域的旅游業發展和監督管理進行統籌協調。

        第八條依法成立的旅游行業組織,實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旅游者

        第九條旅游者有權自主選擇旅游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旅游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旅游者有權知悉其購買的旅游產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

        旅游者有權要求旅游經營者按照約定提供產品和服務。

        第十條旅游者的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應當得到尊重。

        第十一條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享受便利和優惠。

        第十二條旅游者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請求救助和保護的權利。

        旅游者人身、財產受到侵害的,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第十三條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應當遵守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游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遵守旅游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四條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不得損害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干擾他人的旅游活動,不得損害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旅游者購買、接受旅游服務時,應當向旅游經營者如實告知與旅游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規定。

        旅游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游活動的措施以及有關部門、機構或者旅游經營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應當予以配合。

        旅游者違反安全警示規定,或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游活動的措施、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六條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滯留,隨團出境的旅游? ?不得擅自分團、脫團。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內非法滯留,隨團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團、脫團。

        第三章旅游規劃和促進

        第十七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旅游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資源豐富的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旅游發展規劃。對跨行政區域且適宜進行整體利用的旅游資源進行利用時,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或者由相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編制統一的旅游發展規劃。

        第十八條旅游發展規劃應當包括旅游業發展的總體要求和發展目標,旅游資源保護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產品開發、旅游服務質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設、旅游形象推廣、旅游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的要求和促進措施等內容。

        根據旅游發展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編制重點旅游資源開發利用的專項規劃,對特定區域內的旅游項目、設施和服務功能配套提出專門要求。

        第十九條旅游發展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規劃以及其他自然資源和文物等人文資源的保護和利用規劃相銜接。

        第二十條各級人民政府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應當充分考慮相關旅游項目、設施的空間布局和建設用地要求。規劃和建設交通、通信、供水、供電、環保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應當兼顧旅游業發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條對自然資源和文物等人文資源進行旅游利用,必須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資源、生態保護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維護當地傳統文化和習俗,維護資源的區域整體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并考慮軍事設施保護的需要。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資源保護和旅游利用狀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本級政府編制的旅游發展規劃的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并組織實施有利于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的產業政策,推進旅游休閑體系建設,采取措施推動區域旅游合作,鼓勵跨區域旅游線路和產品開發,促進旅游與工業、農業、商業、文化、衛生、體育、科教等領域的融合,扶持少數民族地區、革命老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旅游業發展。

        第二十四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安排資金,加強旅游基礎設施建設、旅游公共服務和旅游形象推廣。

        第二十五條國家制定并實施旅游形象推廣戰略。國務院旅游主管部門統籌組織國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廣工作,建立旅游形象推廣機構和網絡,開展旅游國際合作與交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籌組織本地的旅游形象推廣工作。

        第二十六條國務院旅游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詢平臺,無償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區、線路、交通、氣象、住宿、安全、醫療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詢服務。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在交通樞紐、商業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場所設置旅游咨詢中心,在景區和通往主要景區的道路設置旅游指示標識。

        旅游資源豐富的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建立旅游客運專線或者游客中轉站,為旅游者在城市及周邊旅游提供服務。

        第二十七條國家鼓勵和支持發展旅游職業教育和培訓,提高旅游從業人員素質。

        第四章旅游經營

        第二十八條設立旅行社,招? ?、組織、接待旅游者,為其提供旅游服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門的許可,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有必要的營業設施;

        (三)有符合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有必要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導游;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旅行社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一)境內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邊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業務。

        旅行社經營前款第二項和第三項業務,應當取得相應的業務經營許可,具體條件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條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

        第三十一條旅行社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用于旅游者權益損害賠償和墊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險時緊急救助的費用。

        第三十二條旅行社為招徠、組織旅游者發布信息,必須真實、準確,不得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旅游者。

        第三十三條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參觀或者參與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項目或者活動。

        第三十四條旅行社組織旅游活動應當向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

        第三十五條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旅行社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發生違反前兩款規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后三十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

        第三十六條旅行社組織團隊出境旅游或者組織、接待團隊入境旅游,應當按照規定安排領隊或者導游全程陪同。

        第三十七條參加導游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在相關旅游行業組織注冊的人員,可以申請取得導游證。

        第三十八條旅行社應當與其聘用的導游依法訂立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旅行社臨時聘用導游為旅游者提供服務的,應當全額向導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條第三款規定的導游服務費用。

        旅行社安排導游為團隊旅游提供服務的,不得要求導游墊付或者向導游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九條取得導游證,具有相應的學歷、語言能力和旅游從業經歷,并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的人員,可以申請取得領隊證。

        第四十條導游和領隊為旅游者提供服務必須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攬導游和領隊業務。

        第四十一條導游和領隊從事業務活動,應當佩戴導游證、領隊證,遵守職業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應當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釋旅游文明行為規范,引導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勸阻旅游者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導游和領隊應當嚴格執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變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務活動,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費,不得誘導、欺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

        第四十二條景區開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聽取旅游主管部門的意見:

        (一)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務和輔助設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設施及制度,經過安全風險評估,滿足安全條件;

        (三)有必要的環境保護設施和生態保護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三條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的門票以及景? ??內的游覽場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費項目,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嚴格控制價格上漲。擬收費或者提高價格的,應當舉行聽證會,征求旅游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

        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不得通過增加另行收費項目等方式變相漲價;另行收費項目已收回投資成本的,應當相應降低價格或者取消收費。

        公益性的城市公園、博物館、紀念館等,除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珍貴文物收藏單位外,應當逐步免費開放。

        第四十四條景區應當在醒目位置公示門票價格、另行收費項目的價格及團體收費價格。景區提高門票價格應當提前六個月公布。

        將不同景區的門票或者同一景區內不同游覽場所的門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價格不得高于各單項門票的價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權選擇購買其中的單項票。

        景區內的核心游覽項目因故暫停向旅游者開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務的,應當公示并相應減少收費。

        第四十五條景區接待旅游者不得超過景區主管部門核定的最大承載量。景區應當公布景區主管部門核定的最大承載量,制定和實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門票預約等方式,對景區接待旅游者的數量進行控制。

        旅游者數量可能達到最大承載量時,景區應當提前公告并同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景區和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疏導、分流等措施。

        第四十六條城鎮和鄉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條件依法從事旅游經營,其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四十七條經營高空、高速、水上、潛水、探險等高風險旅游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經營許可。

        第四十八條通過網絡經營旅行社業務的,應當依法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并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其業務經營許可證信息。

        發布旅游經營信息的網站,應當保證其信息真實、準確。

        第四十九條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飲、娛樂等服務的經營者,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第五十條旅游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旅游經營者取得相關質量標準等級的,其設施和服務不得低于相應標準;未取得質量標準等級的,不得使用相關質量等級的稱謂和標識。

        第五十一條旅游經營者銷售、購買商品或者服務,不得給予或者收受賄賂。

        第五十二條旅游經營者對其在經營活動中知悉的旅游者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第五十三條從事道路旅游客運的經營者應當遵守道路客運安全管理的各項制度,并在車輛顯著位置明示道路旅游客運專用標識,在車廂內顯著位置公示經營者和駕駛人信息、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監督電話等事項。

        第五十四條景區、住宿經營者將其部分經營項目或者場地交由他人從事住宿、餐飲、購物、游覽、娛樂、旅游交通等經營的,應當對實際經營者的經營行為給旅游者造成的損害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五條旅游經營者組織、接待出入境旅游,發現旅游者從事違法活動或者有違反本法第十六條規定情形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旅游主管部門或者我國駐外機構報告。

        第五十六條國家根據旅游活動的風險程度,對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高風險旅游項目等經營者實施責任保險制度。

        第五章旅游服務合同

        第五十七條旅行社組織和安排旅游活動,應當與旅游者訂立合同。

        第五十八條包價旅游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下列內容:

        (一)旅行? ??、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二)旅游行程安排;

        (三)旅游團成團的最低人數;

        (四)交通、住宿、餐飲等旅游服務安排和標準;

        (五)游覽、娛樂等項目的具體內容和時間;

        (六)自由活動時間安排;

        (七)旅游費用及其交納的期限和方式;

        (八)違約責任和解決糾紛的方式;

        (九)法律、法規規定和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訂立包價旅游合同時,旅行社應當向旅游者詳細說明前款第二項至第八項所載內容。

        第五十九條旅行社應當在旅游行程開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單。旅游行程單是包價旅游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六十條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銷售包價旅游產品并與旅游者訂立包價旅游合同的,應當在包價旅游合同中載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

        旅行社依照本法規定將包價旅游合同中的接待業務委托給地接社履行的,應當在包價旅游合同中載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

        安排導游為旅游者提供服務的,應當在包價旅游合同中載明導游服務費用。

        第六十一條旅行社應當提示參加團隊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規定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六十二條訂立包價旅游合同時,旅行社應當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項:

        (一)旅游者不適合參加旅游活動的情形;

        (二)旅游活動中的安全注意事項;

        (三)旅行社依法可以減免責任的信息;

        (四)旅游者應當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關法律、法規和風俗習慣、宗教禁忌,依照中國法律不宜參加的活動等;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告知的事項。

        在包價旅游合同履行中,遇有前款規定事項的,旅行社也應當告知旅游者。

        第六十三條旅行社招徠旅游者組團旅游,因未達到約定人數不能出團的,組團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內旅游應當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應當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

        因未達到約定人數不能出團的,組團社經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組團社對旅游者承擔責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對組團社承擔責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

        因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向旅游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費用。

        第六十四條旅游行程開始前,旅游者可以將包價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旅行社沒有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擔。

        第六十五條旅游行程結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

        第六十六條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一)患有傳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二)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關部門處理的;

        (三)從事違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德的活動的;

        (四)從事嚴重影響其他旅游者權益的活動,且不聽勸阻、不能制止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規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旅游者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七條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一)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經向旅游者作出說明,可以在合理范圍內變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合 同變更的,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旅行社與旅游者分擔。

        (四)造成旅游者滯留的,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游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與旅游者分擔。

        第六十八條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協助旅游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點。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承擔。

        第六十九條旅行社應當按照包價旅游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安排。

        經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將包價旅游合同中的接待業務委托給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地接社履行的,應當與地接社訂立書面委托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向地接社提供與旅游者訂立的包價旅游合同的副本,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的費用。地接社應當按照包價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務。

        第七十條旅行社不履行包價旅游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游者要求仍拒絕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后果的,旅游者還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

        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導致包價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旅行社未盡到安全提示、救助義務的,應當對旅游者的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承擔相應責任。

        第七十一條由于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違約的,由組團社承擔責任;組團社承擔責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輔助人追償。

        由于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輔助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要求組團社承擔賠償責任;組團社承擔責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輔助人追償。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經營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由公共交通經營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應當協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經營者索賠。

        第七十二條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損害旅行社、履行輔助人、旅游從業人員或者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三條旅行社根據旅游者的具體要求安排旅游行程,與旅游者訂立包價旅游合同的,旅游者請求變更旅游行程安排,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游者。

        第七十四條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為其代訂交通、住宿、餐飲、游覽、娛樂等旅游服務,收取代辦費用的,應當親自處理委托事務。因旅行社的過錯給旅游者造成損失的,旅行社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為其提供旅游行程設計、旅游信息咨詢等服務的,應當保證設計合理、可行,信息及時、準確。

        第七十五條住宿經營者應當按照旅游服務合同的約定為團隊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務。住宿經營者未能按照旅游服務合同提供服務的,應當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定標準的住宿服務,因此增加的費用由住宿經營者承擔;但由于不可抗力、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采取措施造成不能提供服務的,住宿經營者應當協助安排旅游者住宿。

        法規引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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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境內旅游業務包含哪些

         旅游管理專業開設課程:  主干學科  管理學、經濟學、工商管理  主要課程  旅游學概論、旅游管理學、旅游政策與法規、旅行社業務、旅行社管理、旅游地理學、旅游心理學、旅游經濟學、旅行社經營與管理、旅游市場營銷、旅游英語、旅游會計學、酒店管理學、酒店餐飲學、旅游學概論、旅游文化學、旅游資源開發管理、景點規劃與管理、旅游安全學、旅游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生態旅游、旅游客源、地區概況、旅游財務管理、旅游項目管理、旅游信息系統、微觀經濟學等。  主要實踐性教學環節  包括旅游行業調查和旅游企業業務實習,一般安排10周~12周。  就業方向  旅游與休閑管理專業畢業生可從事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旅行社、旅游景區、旅游咨詢公司、旅游電子 商務企業、旅游規劃策劃機構、主題公園的旅游經濟管理和企業管理工作;或旅游與休閑行業的自主創業。  具體如下:  1.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就業要通過考取公務員的方式,具體流程包括網上報名、現場報名、筆試面試、體檢考察、名單公示等環節。就業單位包括各省市地縣旅游局及其附屬企事業單位,各單位具體職位根據需要而定,可參看當年公務員招生簡章。  2. 旅行社  旅行社各職能部門分為:業務部、計調部、接待部、導游部、外聯部、財務部等。  業務部:負責旅行社產品的營銷策劃,招徠組團,地接等旅行社業務以及會議、中小型展覽的組織營銷業務;主要有經理、助理、文秘、組團、地接等職位。  計調部:具體操作旅行社業務,包括設計旅游線路及報價等。  接待部:接待來咨詢的客人及來訪的其他人員。  導游部:安排導游帶團,導游人員需有導游證。  外聯部:旅行社在外地的代言人,經常到其他城市宣傳該旅行社等。  財務部:負責旅行社所有資金運作,工作人員需有一定的財會知識。  3. 旅游咨詢公司  主要業務包括:出境旅游咨詢、國內旅游咨詢旅游管理專業、旅游中介、商務考察咨詢、移民及留學咨詢、代訂全國各地酒店、代訂旅游(商務)用車、會議會展、旅游顧問、導游培訓服務等。  隨著《旅游咨詢師培訓國家職業標準》及《旅游咨詢師培訓國家職業考試大綱、考試培訓教材》通過國家職業資格培訓鑒定實驗基地專家的評審,旅游咨詢師培訓在全國試點培訓與測評。據旅游咨詢師天津認證中心負責人介紹,成都首批100多名學員試用期平均工資為2385元。旅游咨詢師分助理、師級學員培訓結業后參加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后頒發國家職業資格培訓鑒定實驗基地的《旅游咨詢師證書》,個人資料錄入中國旅游咨詢師網以及國家職業資格培訓鑒定實驗基地網。2008年首次“旅游咨詢師”全國統一考試將于6月22日進行,旅游咨詢將成為最熱門的新職業。  4. 旅游電子商務企業  旅游業被認為是對因特網敏感度最強的產業之一,與金融、軟件和網上書店一起被稱為最適合在網上經營的四大行業,由此可見,旅游電子商務企業發展前景看好。旅游電子商務企業主要業務范圍包括提供旅游信息,預訂酒店、機票、旅行線路及商旅實用信息查詢檢索等,比如,攜程旅行網和藝龍旅行網是國內外知名的旅游電子商務企業。  5. 旅游規劃策劃機構  畢業生可從事旅游規劃與策劃,旅游規劃策劃機構主要包括旅游業發展規劃、旅游景區規劃、旅游策劃等業務。至2007年,我國共有? ?級資質的旅游規劃單位9家,乙級資質旅游規劃單位154家,丙級資質的旅游規劃單位62家,涵蓋全國各省市、自治區、直轄市,除此之外,還有若干未有資質的規劃策劃機構。  6. 旅游營銷策劃企業  新興的旅游營銷策劃企業,是從原旅行社的業務部的營銷策劃工作延展擴大成為獨立的的旅游市場的營銷策劃企業,是旅游產業發展過程中企業從新分工產生的旅游新行業。業務包括旅游景區、大型旅游演出、大型旅游活動、旅游線路以及旅游目的地的市場營銷策劃;也從事會展的組織營銷業務。他們是旅游需求市場與旅游供給市場之間的橋梁與弄潮兒,為旅游者提供旅游消費產品及其組合(實體與信息),為旅游產品及旅游目的地提供消費者群體(實體與信息);一些旅游大型產品在市場中的火爆與旅游營銷策劃企業的操作不無關系,如大型實景歌舞《印象·劉三姐》就是一例。作為新興的旅游營銷策劃企業,業務量巨大而企業人員精干;要求員工有較高學歷、了解旅游企業發展現狀、了解旅游消費趨向,有較高的交際與即時應對市場變化的能力,有良好的團隊精神與誠信品格。旅游營銷策劃企業大都設有電子商務業務。  7. 旅游景區  畢業生可從事旅游景區的經營和管理。國家旅游局《2005中國旅游景區發展報告》顯示,截至2005年1月,我國已有各類旅游景區2萬家左右,其中,A級旅游景區1401家,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177個,國家自然保護區154個,國家森林公園565個,國家地質公園105個,工農業旅游示范點306個,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自然文化遺產31個,旅游景區已經形成我國旅游業的半壁江山,這些景區遍布全國各地,任何一類旅游景區都是一條就業出路,如此眾多的旅游景區為旅游與休閑管理專業就業創造了良好機會。  8. 主題公園  畢業生可從事主題公園的經營和管理。主題公園分為樂園型、民俗型、歷史型、濃縮景觀型、科技型等類型。樂園型的有歡樂谷、海洋世界、冰雪大世界等;民俗型的有民俗文化村、民族文化村等;歷史型諸如杭州的宋城、無錫的唐城、三國城;廣西的樂滿地、世外桃源、愚自樂園等;濃縮景觀型諸如深圳的世界之窗、錦繡中華等;科技型諸如恐龍館、航宇科普中心等。  9. 旅游、休閑俱樂部  畢業生可從事諸如高爾夫俱樂部、健身俱樂部、攀巖俱樂部、沙灘浴場、沙漠滑沙俱樂部等行業的經營和管理,除此之外還有酒吧、KTV等娛樂場所的經營和管理。除上述傳統的俱樂部外一些大中城市或旅游目的地也出現了中小型的適應當前休閑消費發展的俱樂部、“屋”、“吧”等,如:陶藝俱樂部(陶吧)、蠟染吧、釣魚俱樂部、烹飪俱樂部等。  10. 旅游度假村  旅游度假村是集娛樂、住宿、餐飲、歌舞廳、會議廳、大型停車場于一體的旅游場所,環境優美,設施齊全,是度假休閑旅游的好去處,越來越受到游客的青睞。旅游與休閑管理專業畢業生可從事旅游度假村的經營和管理。  11. 旅游職業中學、旅游職業中專教學工作  旅游業的快速發展,對旅游基層人才需求越來越多,各地旅游職業中學、旅游職業中專或職業中專、中學的旅游班發展較快,從事旅游中職教育也是旅游本科畢業生就業不錯的選擇。  12. 旅游與休閑行業的自主創業  旅游相關各式各樣有個性旅游紀念品商店,經濟型特色化的旅游小飯店,有文化品味的酒吧與茶館,風味餐飲、小吃業,前面談到的陶藝陶吧、蠟染吧,教授種植花草、制作盆景的園藝吧,插花的花吧,攝影的攝吧等。城市與旅游目的地的旅游與休閑的自? ?創業可說是萬紫千紅,從當代人的旅游與休閑消費需求中調查分析可以尋求到許多創業門道。  13. 走向鄉村,參與開發鄉村旅游與休閑產業  城市化的發展、新農村經濟建設的加速促進了鄉村旅游與休閑產業的發展,特別是大城市周邊發展更為快速。《旅游學刊》主編劉德謙教授等專家預言鄉村旅游將很快占有中國旅游產業的“半壁江山”。但是廣大鄉村的旅游人才極度缺乏,鄉村旅游與休閑產業對旅游本科畢業學生來說是施展才華的廣闊天地。參與鄉村旅游開發,經營鄉村旅游飯店,進行鄉村旅游營銷策劃,組織鄉村旅游商品生產經營,或從事鄉村旅游中職教育、旅游技能培訓工作等,根據“因地制宜原則”選擇方向;可以是創業,如:籌辦鄉村旅游營銷策劃企業,籌集資金與當地農民聯合經營鄉村旅游與休閑企業,租賃鄉村旅游資源形式開辦中小型的鄉村旅游企業;也可以是就業,任聘于鄉村旅游與休閑企業等。條萊垍頭

        9. 邊境旅游業務屬于國內旅游業務嗎對嗎

        邊境旅游業務,是指經批準的旅行社組織和接待我國及毗鄰國家的公民,集體從指定的邊境口岸出入境,在雙方政府商定的區域和期限內開展的旅游業務。可見,邊境旅游是出國旅游的組成部分,是國家特許經營的業務。但邊境旅游也不完全等同于一般出國旅游,在承辦邊境旅游旅行社的資質、邊境旅游活動范圍、參團方式上,都有其自身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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