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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合同違約金規定 違反旅游合同的違約金

        導讀:旅游合同違約金規定 違反旅游合同的違約金 1. 違反旅游合同的違約金 2. 旅游者違約賠違約金 3. 旅游合同違約金規定標準 4. 旅游違約金的法律規定 5. 旅游合同違約條款 6. 旅游合同違約金規定多少

        1. 違反旅游合同的違約金

        旅游過程中要簽訂旅游合同,是為了防止旅游糾紛的產生。相對來講,現在旅游業越來越規范,旅游公司,景區,導游從業人員的素質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出現糾紛也只是極個別的現象。總體來說,形式向好。作為旅游中的游客,是弱勢群體,簽好一份旅游合同至關重要。簽訂合同規范詳細旅游者出行前一定要與旅行社規范、詳細簽訂旅游合同,在旅游合同中要明確游覽景點數目、導游服務標準等等,明確旅行社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要注意幾個方面:

        一、是否提供規范性的合同文本

        二、是否加蓋單位公章

        三、是否提供國家正式使用的銀錢收據等

        四、要明確約定合同內容

         1、旅游合同中應包括旅游行程、旅游價格、保險金額、違約責任等基本內容。

        2、合同應對旅游線路和旅游景點、乘坐的交通工具及標準、用餐及住宿標準作明確描述。

         3、旅游景點一項,應明確所有景點與參觀的起始時間,必要時,可將旅行社廣告中約定的日程作為合同附件。

          4、住宿標準一項,應注意“標準間”一詞只有在星級飯店里才有具體意義,因而,當住宿的地方是一般的旅館、招待所時,應明確約定床位數、有無衛生間、電視機、電話等住宿設施及條件。

          5、購物一項應明確購物次數、購物點名稱及停留時間。違約責任一項應包括糾紛處理方式、投訴受理機構等。

          在旅行中,雙方要按合同履行自己的承諾。如果旅行社不按合同辦事,像改變酒店星級、降低用餐標準、飛機改火車、臥鋪變硬坐等行徑,旅游者要將其違約事實和造成的后果真實的記錄下來,盡可能的保留物證,以便今后向有關部門投訴。

          反之,旅游者變更協議,如暫時離團、提前返回等也要事先通報旅行社,并最好達成書面協議。擅自變更,旅游者要“小心”旅行社的反投訴。對導游改變行程、收受回扣、帶團“扎店”等違法違規現象,國家旅游局于1999年10月發布實施了《導游人員管理條例》,從法規上進行了嚴格的制約處罰。

          旅游者也要理智判斷,勇于提出異議,提醒導游,規勸其按旅游合同保證接待服務質量。客觀看待質量問題在旅游過程中,旅游者也應客觀看待旅游服務中的質量問題。極少數人以為自己交了錢就是“大爺”,甚至有個別游客僅對法律一知半解,打著維護消費者利益的旗號,提出過分要求,沒完沒了,顯然缺乏理智,失之偏頗。

          對旅行社的服務不滿意,有權投訴,但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國家有關規定為準繩,切不能漫天要價,事事以“上帝”自居,合同雙方應當是平等的。只要旅游者是向正規注冊的旅行社報名,且按規定簽訂旅游合同,就有權投訴。之所以強調正規注冊的旅行社,就因為他們向當地的旅游管理部門交納了服務質量保證金,才獲得了合法經營的權利。為此,旅游者的利益是有保障的。質監所將按照國家頒布的《旅行社管理規定》、《旅游質量保證金賠償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對旅行社的行為進行認證,從而維護旅游者的利益。

          二、旅游合同條款中還有一種常見的規定,是關于提前退團的。游客因個人原因違約不能成行的,承擔違約責任收取違約金。

        這個條款合理嗎?違約金的額度(收取標準)有什么限制?

          提前退團,承擔違約責任并支付一定的違約金,這個條款本身按照《合同法》是允許的。 但是往往問題出在旅游合同中約定了很高的違約金,而違約金的額度是要受法律限制的。

        首? ?,根據《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實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釋(二)第29條第2款,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其次,旅行社一方需要有證據證明因游客違約而對自己造成的損害大小,不能說僅憑主觀估計就提出損害的數額。之前也有過旅行社因證據不足而使得其部分違約損害金額主張得不到法院支持的案例。

          在這個地方各位還要注意的是,根據2014年最新的國家旅游局團隊出境旅游合同范本,在出境游當中,如果旅行者在行程開始之前30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且未辦理簽證的,旅行社需要向旅游者退還全部旅游費用;已辦理簽證的,扣除簽證費用后退還余下的旅游費用。

        旅游者在30日以內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按照合同范本的比例規定退還必要費用后,剩下的費用還是要退還給游客的。

          三、旅游合同中常常列出“請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財物,如有財物丟失,旅行社不承擔責任”的規定。

        這樣的合同格式條款正確嗎?是否有效?

          這種條款并不合法。 我們先來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法》第7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然后,《旅游法》第80條規定,旅游經營者對必要的安全防范和應急措施、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其他情形做出明示說明或者警示。

        《旅游法》第70條第3款還規定,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旅行社未盡到安全提示、救助義務的,應當對旅游者的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承擔相應責任。

          因此,旅行社不能對游客的財物安全完全置之不理,而應當在遇到可能危及游客財產安全時及時明示通知,并且在財產遇到危險時給予及時救助,否則將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故此種格式條款單方免除了上述的旅行社義務,是無效的。

          四、現在越來越多人旅游考慮團購,而在團購頁面或者簽訂合同時都會被告知此線路如不成團,旅行社將提前兩天(含出發當天)通知改期、改線或全額退回團款,不作任何賠償。

        這樣的約定公平嗎?

          這樣的約定對游客來說是不公平并且違法的。 《旅游法》第63條規定,旅行社招徠旅游者組團旅游,因未達到約定人數不能出團的,組團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內旅游應當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應當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

        因未達到約定人數不能出團的,組團社經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 組團社對旅游者承擔責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對組團社承擔責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

        因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向旅游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費用。因此,對境內旅游的游客,旅行社應當提前至少7天通知旅游者,對境外旅游的游客,應當提前至少30天通知旅游者。 如果解除合同的,應當全額退還費用。

        旅行社僅提前兩天通知游客改期、改線或全額退款,違反了旅游法的規定,并且使得游客會遭受信賴利益的損失。

          五、旅行社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安排或者臨時單方面取消行程,屬于合同法規定中的什么情況?旅客可以要求什么賠償嗎?

          旅行社擅自變更行程或者臨時單方面取消行程,屬于《合同法》中的 違約。

        《合同法》第107條明確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因此,旅客可以要求旅行社按照原行程繼續履行合同,或者向旅行社要求違約損害賠償。

          同時,旅行社的這種做法還違反了《旅游法》的規定。 《旅游法》第69條第1款明確規定,旅行社應當按照包價旅游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安排。《旅游法》第70條第1款還規定,旅行社不履行包價旅游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旅行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游者要求仍拒絕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后果的,旅游者還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

        2. 旅游者違約賠違約金

        旅游合同單方毀約的違約金標準沒有明確規定,但最多不能超過造成的實際損失的30%。《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3. 旅游合同違約金規定標準

        旅游違約金使用于交了全款,團臨近出發確要退團,就要扣違約金了。定金適用于報名參團交的占位金。

        4. 旅游違約金的法律規定

        一、國內旅游退團違約金具體標準是什么?

        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征,它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一般來說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

        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在訂約時對一方違約后可能造成的損失的一種預先估算,與違約后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規定預定違約金,除了給當事人施加心理壓力外,也避免了違約后損失計算的麻煩和當事人證明損失大小的麻煩,使當事人能迅速確定自己應當承擔的具體責任。因此,當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違約金額、或者當違約金過分高于損失時,則需承擔證明損失大小的責任。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二、違約金上限

        違約金可分為法定違約金與約定違約金。

        法定違約金是指由法律明文規定了適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額的違約金;

        約定違約金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自行約定適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額的違約金。

        如果合同中只對違約金做了原則性的規定,沒有具體約定違約金的比例或數額,并且有關法律也沒有明確規定違約金比例或者金額的,則可按民法典中關于承擔違約金責任的一般原則執行。

        如果合同中沒有? ??定違約金的條款,法律也未規定違約金比例或者數額的,但只要由于違約造成了對方的損失,違約方就應向對方支付賠償金。該賠償金的數額,應當按照對方遭受的實際損失確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違約金沒有規定的比例,雙方都接受就行。違約金的比例規定要看具體的內容,如開發商延期交房,其違約賠償為萬分之二;買方違約,定金不能收回,賣方違約加倍返還定金等。一般涉及到開發商違約的內容,賠償的比例就較低。司法解釋中的“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應該是對合同法違約金過高的一個注解,而不是對違約金比例的規定。

        當雙方在簽訂了合同后也是要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如果任何一方做出了違約的行為后,不僅要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同時也是要支付一定的違約金,違約金額根據實際損失來確定的,如果違約金訂立的金額過于的高昂,另一方也是可以通過法律的途徑來要求降低違約金的。

        公民也是會與他人進行相應的約定,那么為了確保約定具有法律效力也是會簽訂相應的合同,同時在合同中會寫明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寫明違約的責任等信息,如果沒有按照合同規定的來履行義務也是屬于違約行為,必要時違約方也是需要繳納一定的違約金額的。

        5. 旅游合同違約條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0]13號。

        為正確審理旅游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本規定所稱的旅游糾紛,是指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之間因旅游發生的合同糾紛或者侵權糾紛。

        “旅游經營者”是指以自己的名義經營旅游業務,向公眾提供旅游服務的人。

        “旅游輔助服務者”是指與旅游經營者存在合同關系,協助旅游經營者履行旅游合同義務,實際提供交通、游覽、住宿、餐飲、娛樂等旅游服務的人。

        旅游者在自行旅游過程中與旅游景點經營者因旅游發生的糾紛,參照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以單位、家庭等集體形式與旅游經營者訂立旅游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除集體以合同一方當事人名義起訴外,旅游者個人提起旅游合同糾紛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三條因旅游經營者方面的同一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游者選擇請求旅游經營者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選擇的案由進行審理。

        第四條因旅游輔助服務者的原因導致旅游經營者違約,旅游者僅起訴旅游經營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將旅游輔助服務者追加為第三人。

        第五條旅游經營者已投保責任險,旅游者因保險責任事故僅起訴旅游經營者的,人民法院可以應當事人的請求將保險公司列為第三人。

        第六條旅游經營者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旅游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旅游經營者責任、加重旅游者責任等對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旅游者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請求認定該內容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七條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 ??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由第三人承擔責任;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旅游者請求其承擔相應補充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八條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游項目未履行告知、警示義務,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旅游者未按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的要求提供與旅游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不聽從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的告知、警示,參加不適合自身條件的旅游活動,導致旅游過程中出現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條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以非法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買賣、提供、公開等方式處理旅游者個人信息,旅游者請求其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條旅游經營者將旅游業務轉讓給其他旅游經營者,旅游者不同意轉讓,請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經營者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旅游經營者擅自將其旅游業務轉讓給其他旅游經營者,旅游者在旅游過程中遭受損害,請求與其簽訂旅游合同的旅游經營者和實際提供旅游服務的旅游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一條除合同性質不宜轉讓或者合同另有約定之外,在旅游行程開始前的合理期間內,旅游者將其在旅游合同中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請求確認轉讓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前款所述原因,旅游經營者請求旅游者、第三人給付增加的費用或者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退還減少的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旅游行程開始前或者進行中,因旅游者單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退還尚未實際發生的費用,或者旅游經營者請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簽訂旅游合同的旅游經營者將其部分旅游業務委托旅游目的地的旅游經營者,因受托方未盡旅游合同義務,旅游者在旅游過程中受到損害,要求作出委托的旅游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旅游經營者委托除前款規定以外的人從事旅游業務,發生旅游糾紛,旅游者起訴旅游經營者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十四條旅游經營者準許他人掛靠其名下從事旅游業務,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游者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請求旅游經營者與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五條旅游經營者違反合同約定,有擅自改變旅游行程、遺漏旅游景點、減少旅游服務項目、降低旅游服務標準等行為,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賠償未完成約定旅游服務項目等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旅游經營者提供服務時有欺詐行為,旅游者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請求旅游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六條因飛機、火車、班輪、城際客運班車等公共客運交通工具延誤,導致合同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退還未實際發生的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遭受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游經營者未盡到必要的提示義務、救助義務,旅游者請求旅游經 營者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規定的自行安排活動期間,包括旅游經營者安排的在旅游行程中獨立的自由活動期間、旅游者不參加旅游行程的活動期間以及旅游者經導游或者領隊同意暫時離隊的個人活動期間等。

        第十八條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未經導游或者領隊許可,故意脫離團隊,遭受人身損害、財產損失,請求旅游經營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九條旅游經營者或者旅游輔助服務者為旅游者代管的行李物品損毀、滅失,旅游者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損失是由于旅游者未聽從旅游經營者或者旅游輔助服務者的事先聲明或者提示,未將現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由其隨身攜帶而造成的;

        (二)損失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

        (三)損失是由于旅游者的過錯造成的;

        (四)損失是由于物品的自然屬性造成的。

        第二十條旅游者要求旅游經營者返還下列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因拒絕旅游經營者安排的購物活動或者另行付費的項目被增收的費用;

        (二)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游經營者提供相同服務,因旅游者的年齡、職業等差異而增收的費用。

        第二十一條旅游經營者因過錯致其代辦的手續、證件存在瑕疵,或者未盡妥善保管義務而遺失、毀損,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補辦或者協助補辦相關手續、證件并承擔相應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上述行為影響旅游行程,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退還尚未發生的費用、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旅游經營者事先設計,并以確定的總價提供交通、住宿、游覽等一項或者多項服務,不提供導游和領隊服務,由旅游者自行安排游覽行程的旅游過程中,旅游經營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合同約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施行前已經終審,本規定施行后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規定。

        6. 旅游合同違約金規定多少

        30%

        它會扣取30%的違約金哦,這是合同上所包含的內容。商家取消訂單需要承擔30%的違約金,如果用戶取消訂單也需要承擔30%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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