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點法律 - 關于旅游景區的法律法規
導讀:旅游景點法律 - 關于旅游景區的法律法規 1. 關于旅游景區的法律法規 2. 關于旅游景區的法律法規知識 3. 旅游法律法規文件 4. 旅游景點法律法規 5. 旅游相關的法律法規條文 6. 關于旅游有關的法律法規 7. 關于旅游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8. 有關旅游方面的法律法規 9. 關于旅游景區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10. 旅游景區法律制度 11. 關于旅游景區的法律法規規定
1. 關于旅游景區的法律法規
《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前款規定的罰款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污染設施的運行成本、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
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第一款規定的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
第六十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第六十一條,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環境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公開,處以罰款,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
(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
(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六十四條,因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承擔侵權責任。
第六十五條,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環境監測機構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維護、運營的機構,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十六條,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第六十七條,上級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發現有關工作人員有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向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提出處分建議。
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有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直接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
第六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一)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準予行政許可的;
(二)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包? ?的;
(三)依法應當作出責令停業、關閉的決定而未作出的;
(四)對超標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環境事故以及不落實生態保護措施造成生態破壞等行為,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及時查處的;
(五)違反本法規定,查封、扣押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設施、設備的;
(六)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
(七)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而未公開的;
(八)將征收的排污費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環境保護法》第59條當中是針對處罰的相關規定,按照環保法處罰標準的規定當中,國家對于污染環境的一些企業事業單位,如果說構成犯罪的話,是需要依法追究主要責任人的刑事責任的。如果情節較輕的話會對直接責任人處十天以上15天以下的拘留,另外還要進行罰款的,并且對于這種污染環境的行為會予以公告。
2. 關于旅游景區的法律法規知識
縣人大及其常委會無權制定地方性法規。自1979年以來,我國地方性法規的制定工作經歷了探索起步、逐步完善和不斷發展、提高的階段,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地方性法規對于保證憲法和法律在地方的實施、對于補充國家立法以及各地因地制宜自主解決本地方的事務起到重要作用。
3. 旅游法律法規文件
第一階段是起始階段,20世紀八十年代末至九十年代初。標志是1990年國家旅游局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聯合下發的《關于旅行社接待的海外旅游者在華期間統一實行意外保險的通知》,第一次明確提出旅游意外保險的概念。
上個世紀八九十年代,入境游獲得較快發展,境外游客也接連發生了一些安全事故。為解決對游客的補償、醫治、救援和事故處理費用等問題,國家旅游局發文要求旅行社接待入境游客必須為其購買旅游意外保險。
1990年印發的《通知》也第一次明確指出,旅游意外保險包括五大賠償:人身傷亡引起的賠償;因意外事故和在華急病所支出的醫藥費;死亡后必須在中國境內處理,或遣返遺體所需的費用;旅游者所攜帶行李物品丟失,損壞或被盜;第三者責任引起的賠償。
第二階段是推廣發展階段,20世紀九十年代中后期。標志是1997國家旅游局頒布《旅行社辦理旅行意外保險暫行規定》,要求旅行社為旅游者辦理旅游意外保險。
第三階段是加速發展階段,時間進入了21世紀。標志是國家旅游局在各行業中率先建立責任保險強制制度。
第四階段就是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后,我認為將逐漸進入全面發展階段。
疫情之下,很多旅行社、在線旅游平臺、酒店、景區等行業上下游產業鏈條,都遭受了慘重損失。其實,很多損失是可以通過保險進行風險轉嫁和分擔的。
4. 旅游景點法律法規
依照《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列》的規定,風景名勝區等級劃分評定,主要有兩個方面的依據:
(1)風景名勝區內景物的觀賞、文化、科學價值,是劃分風景名勝區等級的依據。
(記住)一般來說,風景名勝區內都有自然景物和人文景物,有一些風景名勝區內不僅自然景物和人文景物比較集中,而且其景物的觀賞、文化、科學價值都很高,因而被評定為較高的等級,如北京的八達嶺——十三陵風景名勝區等。
(2)環境質量、規模大小、游覽條件,也是劃分等級的依據。(記住)一般來說,風景名勝區都是環境優美、具有一定的規模和范圍、可供人們游覽休息和進行科學、文化? ?動的區域。有一此風景名勝區。環璋特別優美,規模和范圍特別宏大和寬闊,為人們提供的游覽條件也特別優越,因而被評為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如秦皇島的北戴河就是聞名遐邇的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
5. 旅游相關的法律法規條文
2021年8月頒布的的法律法規主要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官法等。
一
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2021年)
頒布機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頒布日期:2021/8/20
實施日期:2021/8/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2021年)
頒布機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頒布日期:2021/8/20
實施日期:2021/10/1
立法目的:為了規范和加強國家兵役工作,保證公民依法服兵役,保障軍隊兵員補充和儲備,建設鞏固國防和強大軍隊。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2021年)
頒布機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頒布日期:2021/8/20
實施日期:2021/11/1
立法目的:為了保護個人信息權益,規范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促進個人信息合理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官法(2021年)
頒布機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頒布日期:2021/8/20
實施日期:2022/1/1
立法目的:為了加強對監察官的管理和監督,保障監察官依法履行職責,維護監察官合法權益,推進高素質專業化監察官隊伍建設,推進監察工作規范化、法治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2021年)
頒布機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頒布日期:2021/8/20
實施日期:2022/1/1
立法目的:為了規范和促進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和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2021年)
頒布機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頒布日期:2021/8/20
實施日期:2022/3/1
立法目的:為了保障醫師合法權益,規范醫師執業行為,加強醫師隊伍建設,保護人民健康,推進健康中國建設。
二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窩藏、包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頒布機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頒布日期:2021/8/9
實施日期:2021/8/11
立法目的:為依法懲治窩藏、包庇犯罪。
三
行政規范性文件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
頒布機構:國務院辦公廳
頒布日期:2021/8/5
實施日期:2021/8/5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
頒布機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
頒布日期:2021/8/12
實施日期:2021/8/12
四
部門規章
化妝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2021年)
頒布機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頒布日期:2021/8/2
實施日期:2022/1/1
立法目的:為了規范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加強化妝品監督管理,保證化妝品質量安全。
城鎮供水價格管理辦法(2021年)
頒布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頒布日期:2021/8/3
實施日期:2021/10/1
立法目的:為規范城鎮供水價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供水事業發展,節約和保護水資源。
城鎮供水定價成本監審辦法(2021年)
頒布機構:中? ?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頒布日期:2021/8/3
實施日期:2021/10/1
立法目的:為提高城鎮供水定價的科學性、合理性,加強供水成本監管,規范供水定價成本監審行為。
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2021年)
頒布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頒布日期:2021/8/11
實施日期:2021/8/11
立法目的:為了規范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保護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水運工程建設項目的質量。
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2021年)
頒布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頒布日期:2021/8/11
實施日期:2021/8/11
立法目的:為加強老舊運輸船舶管理,優化水路運力結構,提高船舶技術水平,保障水路運輸安全,促進水路運輸事業健康發展。
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2021年)
頒布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頒布日期:2021/8/11
實施日期:2021/8/11
立法目的:為加強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保障公路設施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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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2021年)
頒布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頒布日期:2021/8/11
實施日期:2021/8/11
立法目的:為促進公路事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加強公路建設監督管理,維護公路建設市場秩序。
公路、水路交通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2021年)
頒布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頒布日期:2021/8/11
實施日期:2021/8/11
立法目的:為促進公路、水路交通節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汽車數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試行)
頒布機構: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頒布日期:2021/8/16
實施日期:2021/10/1
立法目的:為了規范汽車數據處理活動,保護個人、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汽車數據合理開發利用。
五
部門規范性文件
農業農村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等六部門關于促進生豬產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
頒布機構:農業農村部,財政部,生態環境部,商務部,銀保監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頒布日期:2021/8/5
實施日期:2021/8/5
交通運輸部、公安部、財政部等九部門關于推動農村客運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
頒布機構:交通運輸部,公安部,財政部,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國家鄉村振興局, 國家郵政局,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
頒布日期:2021/8/9
實施日期:2021/8/9
商務部關于加強“十四五”時期商務領域標準化建設的指導意見
頒布機構:商務部
頒布日期:2021/8/17
實施日期:2021/8/17
農業農村部關于加強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網格化管理的意見
頒布機構:農業農村部
頒布日期:2021/8/23
實施日期:2021/8/23
6. 關于旅游有關的法律法規
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有:
第一條,為了確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規范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的范圍包括:
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
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交通運輸? ??目;
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郵電通訊項目;
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灘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樞紐等水利項目;
道路、橋梁、地鐵和輕軌交通、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等城市設施項目
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第三條,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的范圍包括: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
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
體育、旅游等項目;
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
商品住宅,包括經濟適用住房;
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第四條,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范圍包括:
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
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并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第五條,國家融資項目的范圍包括:
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
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項目;
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
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
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
第六條,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的范圍包括:
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拓展資料:
法律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 3 號《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已于2000年4月4日經國務院批準,現予發布施行。
二○○○年五月一日,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第一條:為了確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規范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7. 關于旅游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一、景區實行不定時工作制與綜合計時工作制。除法定節日外,每月正常休假6天。
二、上班時間:上午8:30—11:30,下午1:30—5:30。特殊崗位的工作時間可根據工作性質調整,報經總經理批準后由人事部安排執行。
三、員工上下班必須按時到人事部簽到(前廳部、餐飲部除外)。因工作原因未簽到者,應填寫《考勤記錄補報單》經部門負責人審批;部門負責人因工作原因未簽到時,需報人事部經理審批。因個人原因忘記簽到時,每月有兩次補簽機會,第三次起將扣款10元/次。無考勤記錄且未填報《考勤記錄補報單》者,按曠工處理。
四、嚴禁代人簽到,若有違反,對簽到違規雙方,第一次各扣款50元,第二次各扣款100元,第三次按曠工一天處罰;屢教不改的,按自動離職處理。
五、在規定上班時間后1小時內到崗者為遲到;工作期間無故離崗者為早退。遲到或早退在5分鐘以內,扣款5元;5—10分鐘,扣款10元;11—30分鐘,扣款30元;30—60分鐘,扣款50元;超過1小時,按曠工處罰。
六、各部門應根據景區經營情況合理安排員工休假。每月28日前,各部門應將下月《休假安排表》交人事部審核,人事部經理應于2日內審核完畢,報總經理書面審批。休假安排若需變動,應提前一天報批《休假申請單》。未經同意,擅自休假者按曠工處理。
七、員工因病或有事請假,須提前一天填寫《休假申請單》,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后,報人事部經理審核,再報總經理審批。員工休假前,需到人事部登記;返崗當天,? ?需到人事部辦理簽退手續。擅自請假或延期返崗者,按曠工處罰。
八、所有員工不得存假,若因工作需要,當月不能休完假時,需提前報總經理批準。當年余假只能在當年安排補休,跨年不予補休。
九、因經營需要在晚上值班、加班的,部門負責人應提前將《值班申請表》、《加班申請表》報人事部經理審核、總經理審批后方為有效。同時,值班、加班申請僅限于旺季期間(6月15日至9月15日)執行。
十、人事部還應于每月1日將當月《休假安排表》報總公司行政人事部備查,每周一將上周《休假情況統計表》報總公司行政人事部存檔。
旅游景區管理規章制度2
一、為了加強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1、旅游安全工作應當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2、本制度適用于從事經營旅游業務的企、事業單位。
3、各景點旅游管理組織負責執行本制度。
4、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應遵循“統一指導,分級管理,以基層為主”的原則。
二、旅游安全管理機構的職責。
1、認真指導、督促、檢查本地區景點企、事業單位貫徹執行本制度及國家制定的涉及旅游安全的各項法規情況。
2、組織實施旅游安全教育和宣傳。
3、會同有關部門對旅游企、事業單位進行開業前的安全設施檢查驗收工作。
4、督促、檢查旅游企、事業單位落實有關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保險制度。
5、受理旅游者有關安全問題的投訴,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妥善處理。
6、旅行社、旅游飯店、旅游汽車、游船公司、旅游購物商店、娛樂場所和其他經營旅游業務的企、事業單位是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基層單位,其安全管理工作的職責是:
(1)設立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管理人員;
(2)建立安全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
(3)建立安全管理責任制,將安全管理責任落實到每個部門、每個崗位、每個職工;
(4)接受旅游局對旅游工作的行業管理和檢查、監督;
(5)各旅游景點的安全管理部門,把安全教育,職工培訓制度化、經常化,培養職工的安全意識,普及安全學識,提高安全技能,對新招聘的職工,必須經過安全培訓,合格后才能上崗;
(6)新開業的.旅游企、事業單位,在開業前須向旅游局申請對安全設施設備、安全管理機構、安全規章制度的檢查驗收,否則,不得開業;
(7)旅游安全基層單位應堅持日常的安全檢查工作,重點檢查安全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和管理漏洞,及時消除不安全隱患;
(8)對用于接待游客的汽車、游船和其它設施要定期進行維修和保養,使其始終處于良好的安全技術狀況,在運營前進行全面檢查,嚴禁帶故障運行;
(9)對接待游客的餐廳、賓館等應嚴格遵循衛生、服務等方面制定的各種規章制度;
(10)旅行社、汽車公司、賓館等對游客的行李要有完備的交接手續,明確責任,防止損壞和丟失,如發生損壞、丟失的.應賠償損失;
(11)在安排游客游覽活動時,要認真充分的考慮到可能影響安全的諸項因素,制定周密的行程計劃,并注意避免司機處于過分疲勞狀態;
(12)各旅游基層安全單位,負責為各責任范圍內的游客投保;
(13)直接參與處理涉及單位的旅游安全事故,包括事故處理、善后處理及賠償事項等;
(14)開展登山、汽車、狩獵、探險等特殊旅游項目時,要事先制定周密的安全保護預案和急救措施,并按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批;
三、對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先進事跡之一的單位,旅游局進行評比考核,給予表揚和獎勵。
1、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健全,預防措施落實,安全教育普及,安全宣傳和培訓工作,積極在防范旅游安全事故方面成績突出,一年內未發生一般性事故的。
2、協助事故發生單位進行緊急求助,避免重大損失,成績突出的。
3、在旅游安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成績的。
四、對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先進事跡之一的個人,由旅游局進行評比考核,給予表揚和獎勵。
1、熱愛旅游安全工作,在防范和杜絕本單位發生安全事故方面成績突出的。
2、見義勇為、求助游客或保護游客財物安全不受重大損失的。
3、及時發現事故隱患,避免重大事故發生的。
4、在旅游安全方面作出突出成績的。
五、對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局檢查落實,對當事人或當事單位負責人給予批評或處罰,處罰辦法參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待。
1、嚴重違反旅游安全法規,發生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者。
2、對可能引發安全事故的隱患,長期不能發現和消除,導致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者。
3、旅游安全設施、設備不符合標準和技術要求,長期無人負責,不予整改者。
4、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混亂,造成惡劣影響者。
六、本制度具體事項由循化旅游局負責解釋。
8. 有關旅游方面的法律法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規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應當享有下列權利:
1.自由旅行的權利我國憲法規定,在“在中國余下的工人權利的人民共和國。 ”“國家發展勞動者休養、休息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這一規定中的休息權中就包括了旅行的權利。
2.對旅游產品的知悉權旅游產品的知悉權,指旅游者在購買旅游產品時對旅游經營者提供的線路、服務等享有了解真實情況的權利。旅游經營者提供虛假情況并非如此。 不能欺詐和誤導旅游者。
3.安全旅行的權利在旅游活動中,旅游者的人身、財產的安全要得到保障。旅游經營者為旅游者提供的旅游項目及服務必須符合有關的安全標準。例如,酒店,消防安全設備需要 旅行社要為旅游者辦理保險,等等。
4.自主選擇權選擇旅游線路或者服務是旅游者自己的權利,任何企業和個人都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旅游者。旅游者可以自己選擇旅行社,自己決定購買或不購買旅游產品,可以對旅游項目進行比較、鑒別,將選擇自己的決定的旅游路線。
5.公平交易和締結合同的權利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之間是平等的主體,旅游者有權獲得旅游服務的質量保障,有權要求合理的價格。因此,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之間要訂立旅游服務合同,以合同的形式將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確定下來,完整,以保障游客權益。
6.獲得賠償的權利在旅游活動中,旅游者的人身、財產權利受到侵害時,應依法得到賠償和補救。旅游經營者因自身的行為給旅游者造成損害時,應對旅游者予以賠償。
7.旅游者的人格權旅游者不分國籍、種族、性別、年齡、文化、宗教信仰等因素,在旅游活動的參與,它的,道德權利上一律平等, 旅游者的風俗習慣要得到尊重和保護,不能受到歧視。
8.投訴權和訴訟權當旅游者的 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直接與損害其利益的旅游經營者進行交涉,要求其賠償損失;旅游部門可以管理,消費者管理協會的投訴部門, 要求處理。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人民法院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9.法律與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在我國現行的法律與法規中,對消費者的保護體現在許多方面。作為消費者的一員,對于游客來說,根據法律規定,請享有的其他權利。 當然,旅游者在行使自己的權利時,也要履行相應的義務。旅游者要遵守旅游地的法律與法規,尊重當地人民的風俗習慣,愛護旅游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不能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公共秩序的活動。
9. 關于旅游景區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第一條 為促進再生資源回收,規范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發展,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實現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
再生資源包括廢舊金屬、報廢電子產品、報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造紙原料(如廢紙、廢棉等)、廢輕化工原料(如橡膠、塑料、農藥包裝物、動物雜骨、毛發等)、廢玻璃等。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統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遵守本辦法。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報廢汽車的回收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國家鼓勵全社會各行各業和城鄉居民積攢交售再生資源。
第五條 國家鼓勵以環境無害化方式回收處理再生資源,鼓勵開展有關再生資源回收處理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
第二章 經營規則
第六條 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必須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記條件,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七條 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30日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登記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備案。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屬于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八條 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回收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除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外,還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前款所列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屬于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九條 生產企業應當通過與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簽訂收購合同的方式交售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合同中應當約定所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名稱、數量、規格,回收期次,結算方式等。
第十條 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應當對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等如實進行登記。
出售人為單位的,應當查驗出售單位開具的證明,并如實登記出售單位名稱、經辦人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出售人為個人的,應當如實登記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
登記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 p>第十一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有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時,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應當依法予以扣押,并開列扣押清單。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經查明不是贓物的,應當依法及時退還;經查明確屬贓物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再生資源的收集、儲存、運輸、處理等全過程應當遵守相關國家污染防治標準、技術政策和技術規范。
第十三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從事舊貨收購、銷售、儲存、運輸等經營活動應當遵守舊貨流通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再生資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門回收、流動回收、固定地點回收等方式。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可以通過電話、互聯網等形式與居民、企業建立信息互動,實現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務。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商務主管部門是再生資源回收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研究提出促進再生資源發展的政策,組織實施再生資源利用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應用和產業化示范。
公安機關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登記管理和再生資源交易市場內的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再生資源回收過程中環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對違反污染環境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
建設、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將再生資源回收網點納入城市規劃,依法對違反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和清理整頓。
第十六條 商務部負責制定和實施全國范圍內再生資源回收的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具體的行業發展規劃和其他具體措施。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設置負責管理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機構,并配備相應人員。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城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經貿)、公安、工商、環保、建設、城鄉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水平、人口密度、環境和資源等具體情況,制定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規劃。
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包括社區回收、中轉、集散、加工處理等回收過程中再生資源停留的各類場所。
第十八條 跨行政區域轉移再生資源進行儲存、處置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行政許可。
第十九條 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是行業自律性組織,履行如下職責:
(一)反映企業的建議和要求,維護行業利益;
(二)制定并監督執行行業自律性規范;
(三)經法律法規授權或主管部門委托,進行行業統計、行業調查,發布行業信息;
(四)配合行業主管部門研究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回收標準。
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應當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條 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而擅自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予以處罰。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由商務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對? ?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并可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并可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三條 再生資源回收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二款規定,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未如實進行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依據《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發現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或屢教不改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嚴重失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侵害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視情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生產性廢舊金屬”,是指用于建筑、鐵路、通訊、電力、水利、油田、市政設施及其他生產領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的金屬材料和金屬制品。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工商總局、環保總局、建設部負責解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發展改革(經貿)、公安、工商、環保、建設、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客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10. 旅游景區法律制度
公休假日又稱“公休日和公共假日”。是指國家法律明文規定的帶薪休假制度。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單位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年休假由單位統籌安排,是符合勞動法規定的。
11. 關于旅游景區的法律法規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景區開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聽取旅游主管部門的意見:
(一)有必要的旅游配? ??服務和輔助設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設施及制度,經過安全風險評估,滿足安全條件;
(三)有必要的環境保護設施和生態保護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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