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輪的救生艇作用是 游輪上的救生艇夠用嗎
導讀:游輪的救生艇作用是 游輪上的救生艇夠用嗎 1. 游輪上的救生艇夠用嗎 2. 游輪救生艇數量 3. 游輪 救生艇 4. 游艇上的救生設備主要有 5. 游輪的救生艇作用是什么 6. 游輪上的救生艇 7. 船上的救生艇 8. 郵輪救生艇按什么比例 9. 游輪的救生艇作用是什么意思 10. 船用救生艇的類型
1. 游輪上的救生艇夠用嗎
一艘游輪遭遇海難,船上有對夫妻,好不容易來到救生艇前,艇上只剩一個位子,這時,男人把女人推向身后,自己跳上了...救生艇。 女人站在漸沉的大船上,向男人喊出了一句話……″ 講到這里,老師問學生:"你們猜,女人會喊出什么話?″ 學生們群情激憤,都說:"我恨你、我瞎了眼!″ 這時老師注意到有個學生一直沒發言,就向他提問,這個學生說:"老師,我覺得女人會喊——照顧好我們的孩子!″ 老師一驚,問:"你聽過這個故事?″ 學生搖頭:"沒有,但我母親生病去世前,就是對我父親這樣說的!″ 老師感慨道:"回答正確。″ 輪船沉沒了,男人回到家鄉,獨自帶大女兒。 多年后,男人病故,女兒整理遺物時,發現了父親的日記。 原來,父親和母親乘坐游輪時,母親已患了絕癥,關鍵時刻,父親沖向了那唯一的生機,他在日記中寫道:"我多想和你一起沉入海底,可是我不能。為了女兒,我只能讓你一個人長眠在深深的海底。″ 故事講完,教室里沉默了,老師知道,學生們已經聽懂了這個故事:世間的善與惡,有時錯綜復雜,難以分辨,所以凡事不要只看表面,不可輕易論斷他人。 喜歡主動買單的人,不是因為錢太多,而是把友情看的比金錢重要。 工作時愿意主動多做的人,不是因為傻,而是懂得責任。 吵架后先道歉的人,不是因為錯,而是懂得珍惜身邊人。 愿意幫助你的人,不是欠你什么,而是把你當真朋友。 常常傳訊息給你的人,不是因為太閑無所事事,而是因為心中有你。
2. 游輪救生艇數量
一般的商船要求一側的救生艇能滿足所有人員的搭乘,救生圈的數量是根據船舶長度來計算的,一般要求每隔30米需要在兩側安置救生圈。這些規定都是由國際上著名的《SOLARS》公約規定的,要求強制實施的。 除了救生圈、救生艇外還有救生筏、救生衣、保溫服等救生設備,這些設備的配置都是要移居船舶的航線、大小、人員數量來設定的。
3. 游輪 救生艇
一艏船舶所配備的救生艇的數量是沒辦法計算的!國際勞生公約規定:適航船舶所配備的救生艇,要滿足單舷救生艇能夠乘下所有在船人員。因為在海上發生事故,船舶會傾斜,只能釋放一舷的救生艇。
這又有兩個方面的意思,就是說,一方面要看所配備救生艇的乘員數量,另一方面就是船舶的乘員數量。只要能滿足這兩方面,都是合格的。
4. 游艇上的救生設備主要有
船舶檢驗證書是驗船機構對船舶進行技術檢驗后簽發的證明文件,簡稱船舶證書。其作用是證明船舶結構、船舶載重線、船舶穩性、抗沉性、噸位、舾裝設備、消防設備、起貨設備、主輔機械設備、鍋爐和受壓容器、電氣設備、無線電通信設備和信號設備符合有關國際公約或船舶規范的要求。
(國產游艇— 一般由生產商辦理,交船時一并交付)
1.技術圖紙的送審并取得船檢部門審批蓋章(僅限首制艇);
2.開工申請,一般需填寫開工申請表格,可在船檢部門申領,取得同意的同時,與驗船師協調過程檢驗,即在哪些時候需要進廠檢驗;
3. 開工生產,在生產的過程中,按質量證書的或船檢部門的檢驗表格,各階段進行檢驗填表,船檢需要進廠檢驗的階段需與驗船師聯系,配合進廠檢驗;
4.在生產過程的同時,收集好各需船檢申請的設備的資料,如,救生設備,滅火設備,及原材料的證書等,以備用;
5.整理完成檢驗表格及各種設備證書;
6.傾斜試驗(一般僅限首制艇),并整理完工穩性報告(如有需要);
7.航行試驗,并將 結果填入證書,拍船舶在水中的照片,將整理好的資料一并交與船檢;
京穗船舶提示:船東需要確定船籍港所在地,并與所以地船檢聯系,申請船名,備用。
(進口游艇— 一般由代理商協助辦理)
1、由船舶所有人提交書面申請書(蓋有申請單位的章);若由游艇管理公司提交申請,則該管理公司應取得船舶所有人的委托說明資料。
2、提交申請資料:
(1)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
(2) 游艇的有效認證證書、檢驗報告等資料;
(3)艇主操作手冊;
(4)艇體標識代碼資料和照片;
(5) 游艇建造廠的建造相關文件;
(6) 游艇主要機器設備的有效船用產品證書;
(7) 游艇的買賣合同;
(8)進口游艇的海關關稅證明。
3、確認上述資料提交完整后,進行實船勘驗;
4、經勘驗合格,請示上級單位批示后,進行初次檢驗;
5、按流程完成檢驗后,核發證書。
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含所有權證書+國籍證書)
船舶所有權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對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船舶登記是對船舶享有所有權的人,向國家授權的船舶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相應的文件,經船舶登記機關審查,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船舶予以注冊,并以國家的名義簽發相應證書的法律事實。
船舶國籍證書(Certificate of Nationality of Ship)指船舶登記機關簽發的用以證明船舶的國籍、船籍港、船舶所有權的一種證書。船舶所有人無論是原始或轉來取得船舶所有權,都必須在其選擇的船籍港向船舶登記機關申請船舶所有權登記。船舶登記機關在辦理完船舶所有權登記手續后,向船舶簽發國籍證書。
所有權證書
受理單位:海事局及下屬各有資質辦理的分局
申 請 人:游艇所有人
辦結期限:7個工作日
提交材料:
1.船舶所有權登記申請書;
2.船舶共有情況證明材料(適用于法人之間、自然人之間、法人和自然人之間等共有情況);
3.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4.授權委托書(適用于委托他人辦理);
5.受委托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適用于委托他人辦理);
6.船舶所有權取得證明材料;
7.辦結海關手續的證明材料(適用時);
8.合資公司出資額的證明材料(適用于中外合資公司所有的船舶);
9.原船舶登記機關出具的注銷登記證明書(適用于原已登記過的船舶);
10.船舶技術資料(新建船舶指船舶建造檢驗證書或者船舶檢驗機構出具的船舶技術參數證明或者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確認書,現有船舶指原船舶檢驗證書,境外購買外國籍船舶指船舶進口技術評定書);
11.船舶照片5張(正橫2張、側艏1張、正艉1張、煙囪1張);
12.《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確認書》(適用時);
13.船舶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國籍證書
受理單位:海事局及下屬各有資質辦理的分局
申 請 人:游艇所有人
辦結期限:7個工作日
申請材料:
1、船舶國籍登記申請書(一式二份);
2、經核準的船舶名稱申請書(必要時);
3、船舶所有權證書及其影印件(與船舶所有權登記同時申請的可免);
4、船舶經營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文書及其影印件;
5、委托書及受委托人身份證明(適用于委托他人辦理)及其影印件;
6、船舶技術證書及其影印件;
與所有權登記申請同時辦理時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5. 游輪的救生艇作用是什么
1、內艙房:內艙房沒有窗戶,面積在15至20平方米左右,位置的高低,面積的大小,都會直接影響到內艙房的價格。價格最低為,最底樓的內艙房離馬達比較近的內艙房。
2、海景房:海景房有窗戶,海景房窗戶的形狀或圓或方,但它們都是封閉的。海景房能夠透過窗戶看到船外的景色,但它的面積并不比內艙房大多少,價格的話,海景房比內艙房同等級的貴上50至200美金/人不等。
在海景房當中,還有一種叫做被救生艇遮蔽的海景房,顧名思義,這種房間的窗戶被救生艇擋住了,幾乎看不到外面的景色。這種海景房通常比普通海景房便宜不少。
3、帶陽臺的海景房:俗稱陽臺房,擁有落地玻璃移門以及3至5平方米不等的陽臺,房間面積在20平方米以上。以5至7晚的航線為例,陽臺房的價格通常比內艙房貴200美金甚至更多。陽臺房的位置樓層通常都比較好,一般都在5、6樓以上。陽臺房看出去的風景當然也最佳,很多人選擇陽臺房就是看中它能夠帶來一片屬于自己的海景。
6. 游輪上的救生艇
郵輪途中遇到臺風的概率是很低的,一般郵輪開航前郵輪公司都會有氣象分析,遇到臺風會推遲開航日期,或者繞道航行,若不幸在途中遇到剛生成的或者異常轉向的臺風,那也不用緊張。首先,郵輪具有很高的穩性和安全系數,一般的輪船滿足的是兩艙不沉制,但郵輪滿足的是三艙不沉制或者更高,也就是說郵輪即使三個或者更多船艙進水也不會沉沒。郵輪擁有輪船中最好的設備。
其次,船搖時要保持鎮定,注意聽船上的廣播,不要慌張,更不要試圖擅自跳海逃生,因為那不是逃生,那是在自殺,在風暴中越大的船才越安全。
最后,僅在船長宣布棄船命令發出后才可以棄船逃生,但不是簡單的跳海,要聽從船員指揮有序撤離到就近的救生艇,按順序登上救生艇后會有船員將救生艇放到海面然后駛離大船。
7. 船上的救生艇
我非專業,僅認為每星期一次,每次不超過5分鐘。
8. 郵輪救生艇按什么比例
船搖時要保持鎮定,注意聽船上的廣播,不要慌張,更不要試圖擅自跳海逃生。
1、一般郵輪開航前郵輪公司都會有氣象分析,遇到臺風會推遲開航日期,或者繞道航行,若不幸在途中遇到剛生成的或者異常轉向的臺風,那也不用緊張。
2、一般而言,有資質的旅行社都會出于游客的安全考慮,在接到臺風影響的通告后,比如在出發日期前1-2天通知游客暫停線路,讓游客選擇延期或者改變線路,有需要的游客也可以選擇退團,按簽訂的旅游合同退還的團費。
3、郵輪具有很高的穩性和安全系數,一般的輪船滿足的是兩艙不沉制,但郵輪滿足的是三艙不沉制或者更高,也就是說郵輪即使三個或者更多船艙進水也不會沉沒。郵輪擁有輪船中最好的設備,發生特殊情況要聽從船員指揮有序撤離到就近的救生艇,按順序登上救生艇后會有船員將救生艇放到海面然后駛離大船。
9. 游輪的救生艇作用是什么意思
棄船 Seven Waves Away (1957)
又名: 萬劫余生
故事描述一艘豪華郵輪遭遇海難,二十六名乘客擠上一艘只能容納十二人的救生艇。在這險難時刻,負責安全的救生艇主只得作出生與死的決定
資源的話很難找
參看這個帖子
http://tieba.baidu.com/p/2004571952
10. 船用救生艇的類型
1991年
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1991年修正案
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1991年修正案是由國際組織在1991年05月23日,于倫敦簽定的條約。
正案
(簽訂日期1991年5月23日)
目錄
第Ⅱ—2章 構造——防火、探火和滅火
第20條修正條款 防火控制圖
第21條替代條款 消防設備的即刻可用
第28條修正條款 脫險通道
第32條修正條款 通風系統
第36條修正條款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報警系統,自動噴水器、探火和失火報警系統
第40條修正條款 消防巡邏、探火、失火報警和廣播系統
第Ⅲ章 救生設備與裝置
第18條替代條款 應急訓練和演習
第Ⅴ章 航行安全
第17條替代條款 引航員登離船裝置
第Ⅵ章 貨物運輸(替代文本)
A部分 通則
第1條 適用范圍
第2條 貨物資料
第3條 氧氣分析和氣體探測設備
第4條 船上使用殺蟲劑
第5條 積載和緊固
B部分 谷物以外的其它散裝貨物的特別規定
第6條 裝運的可接受性
第7條 散裝貨物的積載
C部分 谷物運輸
第8條 定義
第9條 對谷物運輸船舶的要求
第Ⅶ章 危險貨物運輸
第5條修正條款 證件
增加新的第7—1條 危險貨物事故的報告
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修正案
(海安會以決議MSC.22〔59〕于1991年5月23日通過)
第Ⅱ—2章 構造——防火、探火和滅火
第20條 防火控制圖用下列標題取代現有標題:
“防火控制圖和消防演習”在該標題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條適用于所有船舶)”在本條之2后加入下列新的本條之3:
“3消防演習應按第Ⅲ/18條的規定進行。”
第21條 消防設備的即刻可用在標題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條適用于所有船舶)”本條的現有文字用下文替代:
“消防設備應保持良好狀況并隨時可以立即使用”。
第28條 脫險通道在標題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條之1.8適用于在1994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在現有的本條之1.7后加入下列新的本條之1.8:
“.8如果公共處所跨越三層或更多層的甲板并含有家俱等可燃物品和商店、辦公室和餐廳等圍閉處所,則此種公共處所內的每一層應有2條脫險通道,其中之一應能直接進入符合本條之5要求的圍閉垂直脫險通道。”
第32條 通風系統在標題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條之1.7適用于1994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下述新的本條之1.7插入原本條之1.6和2之間:
“1.7如果公共處所跨越三層或更多層露天甲板并含有家俱等可燃物品和商店、辦公室和餐廳等圍閉處所,則此種公共處所應配備排煙系統。該排煙系統應由要求的探煙系統起動并能手動控制。風扇的尺寸應能在10min或更短時間內將此種處所內整個容積的空氣排出。”
第36條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報警系統,自動噴水器、探火和失火報警系統在標題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條之2適用于在1994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將原條文編為本條之1并在新的本條之1后加入下列新的本條之2:
“2 如果公共處所跨越三層或更多層的露天甲板并含有家俱等可燃物品和商店、辦公室和餐廳等圍閉處所,則含有此種公共處所的整個主垂直區域應由符合第12條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作全面保護。”
第40條 消防巡邏、探火、失火報警和廣播系統在標題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條之7適用于在1994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在現有本條之6后加入下列新的本條之7:
“7 如果公共處所跨越三層或更多層的露天甲板并含有家俱等可燃物品和商店、辦公室和餐廳等圍閉處所,則含有此種公共處所的整個主垂直區域應由符合第13條的? ??煙系統作全面保護,但該條之1.9除外。”
第Ⅲ章 救生設備與裝置
第18條 棄船訓練和演習本條的現有標題和文字用下文替代:
“應急訓練和演習
1 本條適用于所有船舶。
2 手冊
每間船員餐室和文娛室或每間船員住室應配備符合第51條要求的訓練手冊。
3 集合操演和演習
3.1 第個船員每月至少應參加一次棄船演習和一次消防演
習。若有多于25%的船員在上一個月沒有參加該特定船上的棄船和消防演習,則應在船舶駛離港口后的24h內舉行該兩項演習。主管機關可以接受其它安排,但這些安排至少應等同于無法實施此種做法的那些類別的船舶的安排。
3.2 在從事非短程國際航行的船舶上,應在旅客上船后24h內舉行旅客集合操演。應向旅客講授救生衣的用法以及在緊急情況下應采取的行動。在該次集合后如僅有為數不多的旅客在某個港口上船,則只需提請這些旅客注意第8.2條和第8.4條要求的應急須知而無需舉行另一次集合操演。
3.3 在從事短程國際航行的船舶上,在船舶駛離后如未舉行旅客集合操演,則應請旅客注意第8.2條和第8.4條要求的應急須知。
3.4 每次棄船演習應包括:
.1 使用第6.4.2條要求的警報系統將旅客和船員召集到集合站并確保他們知道應變部署表中規定的棄船命令;
.2 向集合站報到并準備執行應變部署表中規定的任務;
.3 檢查旅客和船員的穿著是否合適;
.4 檢查是否正確地穿好救生衣;
.5 在完成任何必要的降放準備工作后,至少降下一艘救生艇;
.6 起動并操作救生艇發動機;
.7 操作降放救生筏使用的吊柱。
3.5 在可行時,應按本條之3.4.5要求,在各次演習中降下不同的救生艇。
3.6 每條救生艇至少每3個月應在棄船演習中帶著指定的操作船員被降放并在水中開動。如果從事短程國際航行的船舶因其港口靠泊裝置和營運方式而不能在某舷降放救生艇,則主管機關可以允許此種船舶不在該舷降放救生艇。但是,所有此種救生艇,每3個月應至少降下一次,每年應至少降放水中一次。
3.7 在合理和可行時,救助艇但不包括兼作救助艇的救生艇,每月應帶著指定的船員被降放并在水上進行操縱。在所有情況下,每3個月至少按此要求進行一次。
3.8 如果救生艇和救助艇的降放演習系在船舶前進時進行,因其涉及危險,此種演習只應在有遮蔽的水域并且要在對此種演習有經驗的駕駛員監督下進行。
3.9 在每次棄船演習中應檢查供集合和棄船使用的應急照明。
3.10 每一消防演習應包括:
.1 向集合站報到并為在第8.3條要求的應變部署表中規定的任務做準備工作;
.2 起動消防泵,至少使用兩個要求的噴嘴,檢查該系統是否處于正常的工作狀況;
.3 檢查消防員的裝備和其它個人救助設備;
.4 檢查有關的通信設備;
.5 檢查水密門、防火門和防火擋板的運作;
.6 檢查為隨后的棄船所做的必要安排。
3.11 在計劃消防演習時應根據船型和貨物充分考慮到可能發生的各種緊急情況下的習慣做法。
3.12 演習中使用過的設備應立即恢復到完好的工作狀況;演習中發現的故障和缺陷,應盡快修復。
3.13 在可行時,應按真正出現緊急情況那樣進行演習。
4 船上培訓和指導
4.1 在新船員上船? ?,應在不遲于兩個星期內就如何使用包括救生艇筏設備在內的船上救生設備和船上消防設備給予船上培訓和指導。但是,如果船舶的船員是定期輪換的,則此種培訓應在船員第一次上船后不遲于兩個星期內進行。每次指導應涉及船舶救生和消防的不同方面;但在任何2個月的期限內,應涉及到該船的所有救生和消防設備。
4.2 每一船員均應得到指導;指導應包括但不一定局限于:
.1 船舶氣脹式救生筏的操作和使用;
.2 低溫受凍、低溫受凍急救和其它有關的急救程序問題;
.3 在惡劣天氣和惡劣海況中使用該船救生設備所必需的特別指導;
.4 消防設備的操作和使用。
4.3 有關如何使用吊柱降放的救生筏的船上培訓,應在不超過4個月的間隔期中在每艘裝有此種設備的船上舉行。凡可行時,此種培訓應包括救生筏的充氣和降下。此種救生筏可以是僅供培訓使用的、不作為船舶救生設備組成部分的專用救生筏。此種救生筏應做有明顯標志。
5 記錄
舉行集合的日期、棄船演習和消防演習的詳細情況、其它的救生設備演習和船上培訓,應在主管機關可能做出規定的日志上做出記錄。如果在指定時間內未舉行全面的集合操演、演習或培訓,則應在日志中做出記錄,寫明所舉行的集合操演、演習或培訓的細節和范圍。”
第Ⅴ章 航行安全
第17條 引航員軟梯和引航員機械升降器本條的現有標題和文字用下文替代:
“引航員登離船裝置
(a)適用范圍
(i)航行中可能使用引航員的船舶應配備引航員登離船裝置。
(ii)在1994年1月1日或以后安裝的供引航員登離船使用的設備和裝置,應符合本條要求并充分考慮到本組織通過的標準。
(iii)在1994年1月1日前配備的供引航員登離船使用的設備和裝置,至少應符合在該日期前實施的第17條的要求并充分考慮到在該日期前本組織通過的標準。
(iv)在1994年1月1日后予以替換的設備和裝置,在合理和可行時,應符合本條的要求。
(b)通則
(i)供引航員登離船使用的所有裝置均應有效地達到使引航員安全登船和離船的目的。裝置應保持干凈,得到適當的維修和存放;應定期檢查,保證它們的使用安全。它們僅應用于人員的登船和離船。
(ii)引航員登離船裝置的安裝和引航員的登船和離船,應由帶有與駕駛臺進行聯系的通訊裝置的負責的駕駛員進行監督。他還應做出安排,護送引航員經由安全通道前往和離開駕駛臺。應向安裝和操作任何機械設備的人員就要采用安全程序進行指導;設備在使用前應進行檢查。
(c)登離船裝置
(i)應配備能使引航員從任一船舷安全登船和離船的裝置。
(ii)在從海平面至船舶的入口或出口位置的距離超過9m的所有船上,在欲將舷梯或機械式引航員升降器或其它同樣安全和方便的裝置與引航員軟梯一起供引航員登船或離船時,船舶應在每舷均應裝有此種設備,除非該設備能移動供任一船舷使用。
(iii)應使用下列任一裝置提供安全和方便的船舶入口或出口:
(1)引航員軟梯。其所需爬高不超過1.5m,離水面高度不超過9m;其位置和緊固應做到:
(aa)避開船舶的任何可能的排放口;
(bb)在船舶平行船中體的長度范圍內,可行時,在船舶的船中半長范圍內;
(cc)每一梯階均牢固地靠在船舷上;在護舷木等結構部件妨礙本規定的執行時,應做出使主管 機關滿意的特別安排,以保證人員能安全登船和離船;
(dd)引航員軟梯的單根長度應能從船舶的入口或出口點抵及水中;應為所有的裝載狀況和船舶縱傾及為15度的不利橫傾留出充分的余量;安全加固點、卸扣和系索至少應與扶手索的強度相同。
(2)每當水面至船舶入口點的距離超過9m時,與引航員軟梯一起使用的舷梯,或其它同樣安全和方便的裝置。舷梯應安裝在朝向船尾的位置上。在使用時,舷梯的下端應牢固地靠在船舶平行船中體長度范圍內的舷邊;在可行時,應牢固地靠在船中半長范圍內的船舷■■■避開所有的排放口;或
(3)引航員機械升降器,其位置應在船舶平行船中體長度的范圍內;可行時應在船舶的船中半長范圍內;應避開所有的排放口。
(d)船舶甲板入口
應配備裝置確保在引航員軟梯的上端或任何舷梯或其它設施的上端與船舶的甲板之間有安全、方便和無障礙的通道供任何人員登船和離船。該處的此種通道應由下列裝置提供:
(i)在欄桿或舷墻中的門。應配有適當的扶手;
(ii)舷墻梯。應裝有在其底部附近及在更高位置上牢固地固定在船舶結構上的兩根扶手支柱。
(e)舷門
供引航員登離船使用的舷門不應朝外開。
(f)引航員機械升降器
(i)引航員機械升降器及其輔助設備應是主管機關核準的型號。引航員升降器應設計成象活動梯一樣工作,供一人在船舷升降;或象平臺一樣工作,供一人或多人在船舷升降。其設計和構造應保證引航員能安全地登船和離船,包括從升降器到甲板和從甲板到升降器的安全通道,此種通道應由有扶欄可靠保護的平臺直接構成。
(ii)應配備有效的手動裝置,降下或帶回所載人員;該裝置應保持待用狀況,供沒有電源時使用。
(iii)升降器應牢固地系著在船舶結構上。系著不應僅依靠船舶的舷梯扶手。應在船舶的每一舷為活動式升降器提供適當和牢固的系著點。
(iv)如果在升降器位置的通道上裝有外護舷材,則此種外護舷材應切割至升降器可以靠在船舷上工作。
(v)引航員軟梯應裝在升降器的附近并可供立即使用,做到在升降器行程的任何位置上均可使用。引航員軟梯應能從自身的進入船舶位置伸至海平面。
(vi)船舷處降下升降器的位置應做出標志。
(vii)應為活動式升降器配備適當的、有保護的貯藏位置。天氣極冷時,為避免結冰危險,只應在即將使用前才裝上活動式升降器。
(g)有關設備
(i)在傳送人員時,手頭應備有立即可供使用的下列有關設備:
(1)如果引航員有此要求:兩根扶手繩,直徑不應小于28mm,牢固地緊固在船上;
(2)帶有自亮燈的救生圈;
(3)撇纜。
(ii)在本條之(d)有此要求時,應配備支柱和舷墻梯。
(h)照明
應配備適當照明,照亮舷外的登離船裝置、甲板上人員登船和離船的位置和引航員機械升降器的控制裝置。
第Ⅵ章
第Ⅵ章的標題和文字用下文替代:貨物運輸
A部分 通則
第1條 適用范圍
1 本章適用于因其對船舶或船上人員的特別危害而需在本規則所適用的一切船舶上及噸位小于500總噸的船舶上采取特別預防措施的貨物的運輸(不包括散裝液體、散裝氣體或其它各章作出規定的那些方面的運輸)。但是,對于噸位小于500總噸的船舶,如果主管機關認為,因航行的遮蔽性和條件,應用本章A部分和B部分的任何具體要求是不? ??理的和不必要的,則主管機關可采取能夠保證這些船舶所需安全的其它有效措施。
2 為對本章A部分和B部分的規定作出補充,每一締約國政府應保證提供有關貨物及其積載和緊固的適當資料,并特別說明此種貨物的安全運輸所必需的預防措施。
第2條 貨物資料
1 發貨人應在裝貨前及早向船長或其代理提供關于該貨物的適當資料,以便能夠實施此種貨物的適當積載和安全運輸所必需的預防措施。此種資料應在貨物裝船前以書面方式和適當的運輸單據加以確認。
2 貨物資料應包括:
.1 對于雜貨和在貨物成組運輸器具中運輸的貨物:對貨物、貨物或貨物成組運輸器具的毛重和貨物的任何有關特性的一般陳述;
.2 對于散裝貨物:關于貨物積載因數的資料、平艙程序和,如為濃縮物或可以液化的其它貨物,以證書形式出現的有關貨物的含水量及其可運水份限度的額外資料;
.3 對于未按第Ⅶ/2條規定分類但具有造成潛在危害的化學性質的散裝貨物:除上述各項要求的資料外,還應有關于其化學性質的資料。
3 在貨物成組運輸器具裝船前,發貨人應確保此種器具的毛重與運輸單據中聲明的毛重是一致的。
第3條 氧氣分析和氣體探測設備
1 在運輸可能釋放有害或易燃氣體或可能在貨物處所中造成氧氣耗竭的散裝貨物時,應提供用以測量空氣中有毒或易燃氣體濃度或氧氣濃度的儀表及其詳細的使用說明書。此種儀表應使主管機關滿意。
2 主管機關應采取措施,保證船員受到使用此種儀表的培訓。
第4條 船上使用殺蟲劑
在船上使用殺蟲劑時應采取適當預防措施,尤其是為熏艙而使用殺蟲劑。
第5條 積載和緊固
1 在甲板上和甲板下運輸的貨物和貨物成組運輸器具,在可行時,其積載和緊固應做到能在航行全過程中防止對船舶和船上人員的損害或危險并防止貨物的落水滅失。
2 在貨物成組運輸器具中裝載的貨物,其在器具中的裝箱和緊固應做到能在整個航程中防止對船舶和船上人員的損害或危險。
3 在重貨或異常外形尺寸貨物的裝船和運輸過程中,應采取適當預防措施,確保不發生船舶結構性損害,在整個航程中保持適當穩性。
4 在貨物成組運輸器具在滾裝船上的裝貨和運輸過程中,應采取適當預防措施,尤其是對此種船上和貨物容器上的緊固裝置以及緊固位置和系繩的強度。
5 集裝箱的裝載不應超過《國際集裝箱安全公約》(CSC)規定的安全核準牌上注明的最大總重量。
B部分 谷物以外的其它散裝貨物的特別規定
第6條 裝運的可接受性
1 在散裝貨物裝船前,船長應得到有關船舶穩性和有關標準裝船條件貨物分布的綜合資料。提供此種資料的方法,應使主管機關滿意。
2 濃縮物或可以液化的其它貨物只有在其實際含水量小于其可運水份限度時才應被接受裝船。但是,如果做出了使主管機關滿意的安全布置,確保在貨物移動時有足夠的穩性而且船舶具有適當的結構完整性,則即使其含水量超過了上述限度,仍可接受此種濃縮物和其它貨物裝船。
3 非屬按第Ⅶ/2條規定作出分類的貨物但具有可以造成潛在危害的化學性質的散裝貨物,在裝船之前,應為其安全運輸采取特別的預防措施。
第7條 散裝貨物的積載
1 為了減少貨物移動的風險,確保在航行全過程中保持適當的穩性,如必要,在裝船和平艙時,應使散裝貨物在貨物處所的整個范圍內達到合理的水平度。
2 在二層艙中裝散裝貨物時,如果裝船資料指出,如此種二層艙口開著會使船底結構的應力達到不能接受的程度,則應關閉艙口。貨物在平艙時應達到合理的水平度并應延伸至二層艙的整個范圍,或用有足夠強度的附加縱向隔板加以固定。應遵守二層艙的負荷容量,保證不使甲板結構過量負載。
C部分 谷物運輸
第8條 定義
除另有明文規定外,在本部分中:
1 “《國際谷物規則》”系指海上安全委員會以MSC.23(59)決議通過的《國際散裝谷物安全運輸規則》。該規定可由本組織作出修正,但此種修正案應按本公約第Ⅷ條有關適用于除第Ⅰ章外的附則的修正程序的規定被通過、生效和實施。
2 “谷物”一詞包括小麥、玉蜀黍(苞米)、燕麥、稞麥、大麥、大米、豆類、種子以及由其加工的與谷物在自然狀態下具有相同特點的制成品。
第9條 對谷物運輸船舶的要求
1 運輸谷物的貨船,除應符合本條的任何其它適用要求外,還應符合《國際谷物規則》的要求并應持有該規則要求的許可證。就本條而言,該規則的要求應視為強制性的。
2 在船長未使主管機關或代表主管機關的裝貨港的締約國政府確信船舶在提議的裝載條件下符合《國際谷物規則》的要求之前,沒有此種證件的船舶不得裝谷物。”
第Ⅶ章 危險貨物運輸
第5條 證件本條之3的現有條文用下列3、4、和5替代:
3 負責在貨物集裝箱或車輛中裝危險貨物的人員,應出示經簽署的集裝箱裝箱證書或車輛裝車聲明,其中寫明:成組貨物運輸器具中的貨物已得到正確的裝填和緊固并符合一切適用的運輸要求。此種證書或聲明可與本條之2中所述的證件結合在一起。
4 如有充分理由懷疑裝有危險貨物的集裝箱或車輛不符合本條之2或3的要求,或者,如果沒有集裝箱裝箱證書或車輛裝車聲明,則此種貨物集裝箱或車輛不應被接受發運。
5 運輸危險貨物的每一船舶應有特別的清單或艙單,按第2條規定的分類,列出船上的危險貨物及其位置。按照類別標明并列出船上所有危險貨物位置的詳細的積載圖,可用以代替此種特別清單或艙單。在船舶駛離前應向港口國當局指定的人員或組織提供其中某一證件的副本。”
在第7條后加上下列新的第7—1條:
“第7—1條 危險貨物事故的報告
1 在發生了包裝的危險貨物從船上落入海中滅失或可能滅失的事故時,船長或負責該船的其他人應立即將此種事故的詳細情況盡可能最充分地向最近的沿海國報告。這種報告應根據本組織通過的指南和總原則作出。
2 在本條之1中所述的船舶被遺棄時,或在從此種船上發出的報告不完整或得不到時,該船的所有人、承租人、管理人或經營人或這些人的代表應在可能的最充分的范圍承擔本條對船長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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