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企業績效管理定義 旅游業績效考核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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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旅游業績效考核細則
2021年1月30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內蒙古自治區促進民族團結進步條例》,現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月30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促進民族團結進步事業,鞏固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根據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內蒙古自治區促進民族團結進步的各項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內蒙古是我國第一個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自治區,具有民族團結的光榮傳統。民族團結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線,維護國家統一、加強民族團結是各族人民的共同責任。
第四條 促進民族團結進步,應當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堅持維護國家統一,堅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堅持各民族共同團結奮斗、共同繁榮發展,堅持打牢中華民族共同體的思想基礎,堅持依法治區,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解決民族問題的正確道路。
第五條 促進民族團結進步,應當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堅持中華民族多元一體格局,增進共性、促進一體,尊重差異、包容多樣,引導各族群眾樹立正確的國家觀、歷史觀、民族觀、文化觀、宗教觀,加強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進各民族和睦相處、和衷共濟、和諧發展。
第六條 促進民族團結進步,應當以“中華民族一家親、同心共筑中國夢”為總目標,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樹立漢族離不開少數民族、少數民族離不開漢族、各少數民族之間也相互離不開的思想,增強各族群眾對偉大祖國、中華民族、中華文化、中國共產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認同。
第七條 促進民族團結進步,應當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做到統一和自治相結合、民族因素和區域因素相結合,把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作為各民族最高利益,堅持各民族享有平等權利、履行平等義務,共同建設各項事業。
第八條 促進民族團結進步,應當深入踐行守望相助理念,維護社會穩定和邊疆穩固,筑牢祖國北疆安全穩定屏障,建設亮麗內蒙古,共圓偉大中國夢,在新時代繼續保持模范自治區的崇高榮譽。
第九條 促進民族團結進步,應當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改革開放,以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為導向,促進自治區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高人民生活品質,推動實現共同富裕,構筑我國北方重要生態安全屏障,促進各民族邁進更高水平的文明,在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上書寫內蒙古發展新篇章。
第十條 促進民族團結進步,應當弘揚法治精神,依法保障民族團結和各民族公民合法權益,依法治理民族事務,依法妥善處理影響民族團結的矛盾糾紛,確保民族事務治理在法治軌道上運行。
第十一條 促進民族團結進步,應當實行黨委統一領導、人大依法監督、政府全面負責、各部門密切配合、社會各界積極協同、各族群眾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科學規劃、統籌實施、全面推進。
第二章 促進中華文化認同和文化傳承
第十二條 深入開展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教育,推進馬克思主義理論研究和建設工程。推動理想信念教育常態化,開展黨的民族理論、政策學習宣傳,加強黨史、新中國史、改革開放史、社會主義發展史教育, 加強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教育,增強各族群眾國家意識、公民意識、法治意識,鞏固各族群眾團結奮斗的共同思想基礎。
第十三條 堅定文化自信,堅守中華文化立場,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不斷增強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生命力和影響力。繼承革命文化,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提升文化保護傳承水平,樹立和突出各民族共享的中華文化符號和中華民族形象,構筑中華民族共有精神家園。
第十四條 圍繞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將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納入國民教育、干部教育、青少年教育、社會教育,深化中華民族共同體理論研究,引導各族群眾深刻認識中華民族是政治共同體、利益共同體、文化共同體、命運共同體。
第十五條 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教育常態化,把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融入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知識教育、藝術體育教育、社會實踐教育,貫穿于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職業教育、繼續教育全過程。
第十六條 弘揚中華民族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偉大民族精神。弘揚黨和人民在各個歷史時期形成的偉大奮斗精神。弘揚誠信文化,推進誠信建設。弘揚艱苦奮斗、勤儉節約、敬業奉獻、扶危濟困、見義勇為、孝老愛親等中華傳統美德,推進各民族文化交流互鑒。
第十七條 弘揚吃苦耐勞、一往無前、不達目的絕不罷休的蒙古馬精神,凝聚和激勵各族群眾同心同德、艱苦奮斗、開拓進取,共同守衛祖國北疆,共同創造美好生活。
第十八條 弘揚烏蘭牧騎精神,堅持深入基層、艱苦奮斗、守望相助、甘于奉獻的優良傳統,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創造更多具有鮮明時代特色、民族特色的文化品牌,繁榮發展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發揮文化引領風尚、服務人民、服務社會、推動發展的作用。
第十九條 全面加強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教育,全面加強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課程,全面推廣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推行使用國家統編教材,確保少數民族學生基本掌握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不斷提高各族群眾科學文化素質。尊重、支持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學習和使用,鼓勵各民族互相學習語言文字,積極推進各民族學生同校共班。
第二十條 加強反映祖國統一、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革命歷史的遺址和文物的保護。充分利用重大歷史事件和中華歷史名人紀念活動、國家公祭儀式、烈士紀念日、愛國主義教育基地、歷史遺跡等,培育愛國主義精神,傳承紅色基因。
第二十一條 實施文藝作品質量提升工程,加強民族團結主題文藝精品創作生產,深化中華民族共同體歷史研究,挖掘整理內蒙古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歷史事實,推出具有中華文化底蘊、反映內蒙古特色、融合現代文明、群眾喜聞樂見的作品。
大眾傳媒、新興媒體應當創新載體和方式,充分利用新技術,針對不同對象和受眾特點,多渠道、全方位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宣傳報道活動。
第二十二條 實施中國傳統村落保護工程,加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名人故居保護,做好傳統民居、歷史建筑、農牧業文化遺產、工業遺產、自然遺產保護。
第二十三條 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發展工程,支持各民族優秀傳統習俗、傳統節慶、傳統藝術、傳統手工藝等的保護和傳承,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在繼承中發展,在發展中繼承,促進各民族文化的傳承保護和創新交融。
第二十四條 挖掘整理內蒙古優秀文學、? ?樂、舞蹈、美術、書法、戲曲、傳統劇目等,加強文物古籍保護、研究、利用,弘揚蘊含其中的民族團結進步思想內涵,做好各民族經典文獻互譯出版工作。
第二十五條 發展民族傳統體育項目,辦好那達慕等傳統體育盛會。自治區人民政府每四年舉辦一屆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定期舉辦少數民族體育活動和賽事。
第二十六條 推動文化和旅游融合發展,充分利用內蒙古豐富的歷史文化資源,獨特的民族風情,講好民族團結進步故事,打造精品旅游景區和旅游線路。
第三章 促進各民族共同
繁榮發展
第二十七條 圍繞促進民族團結、改善民生推動經濟社會發展,堅持走好以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為導向的高質量發展新路子,加快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服務融入新發展格局,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實現更高質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續、更為安全的發展。
第二十八條 深度融入共建“一帶一路”,深入落實新時代西部大開發、東北振興、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戰略,加強與京津冀交流合作,發揮聯通俄蒙的區位優勢,優化資源要素配置和生產力空間布局,統籌推進自治區東、中、西部形成優勢互補的差異化協調發展新格局。
第二十九條 全面推進鄉村振興,積極推動農村牧區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改革,加快發展鄉村產業,優化產業布局,促進農牧業高質高效、鄉村宜居宜業、農牧民富裕富足。加強農村牧區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服務,提高農村牧區飲用水安全保障和道路通暢水平,健全農村牧區物流體系,推進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普及科學知識,因地制宜推進農村牧區廁所改造、生活垃圾處理和污水治理,改善人居環境,推進平安鄉村建設,創新鄉村治理方式,提高鄉村善治水平。
第三十條 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完善農村牧區低收入人口和欠發達地區幫扶機制,健全防止返貧監測和幫扶機制。
發展縣域經濟,推動農村牧區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豐富鄉村經濟業態,增強內生發展動力和活力,確保各族群眾長期穩定增收,推動脫貧地區走向全面振興、共同富裕。
第三十一條 加強邊境地區建設,推進興邊富民、穩邊固邊,充分利用財政、稅收、信貸、用地等政策,支持地區和民族特色產業、生產加工貿易企業、旅游業發展壯大,培育打造具有地方和民族特色、具有市場競爭力的品牌。
實施促進邊境地區發展工程,加強邊境城鎮建設。實施守邊固邊工程,完善抵邊城鎮配套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產業平臺設施。
第三十二條 采取經濟補助、環境優化、資源傾斜等措施,支持人口較少民族提高自我發展能力,保護發展人口較少民族特色村鎮,保護傳承人口較少民族傳統產業。
第三十三條 積極參與國家新型基礎設施建設、新型城鎮化建設、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建設,加快形成以公路、鐵路、航空為主體的綜合立體交通網絡,促進基礎設施互聯互通。
健全覆蓋城鄉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適用性、可及性。推行城鄉公共文化服務體系一體建設,創新實施文化惠民工程、優質醫療資源擴容下沉工程,統籌規劃建設城鄉社區綜合服務設施,養老服務設施和兒童福利設施。
加強民族傳統醫藥資源的保護和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民族醫藥公共服務體系,支持中醫藥(蒙醫藥)創新發展和推廣應用。
第三十四條 大力培育提升吸納就業能力,推動 多渠道市場就業,通過技能培訓提高各族群眾特別是農牧民就業技能。
鼓勵企業吸納當地各族群眾就業。鼓勵各族群眾聯合創業。
創造條件提高各族大中專畢業生就業率,促進各族群眾平等就業、充分就業。
第三十五條 牢固樹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統籌推進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統治理,把草原、森林生態系統保護作為首要任務,堅持自然恢復為主的方針,遵循生態系統內在的機理和規律,科學規劃和實施重要生態系統保護修復工程,建立多元化生態補償機制,落實最嚴格的草原生態保護制度,積極創建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
落實國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合理開發利用生態資源和自然資源,促進資源開發利用更多惠及各族群眾。
第四章 民族團結進步創建
第三十六條 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堅持重在平時、重在交心、重在行動、重在基層的理念,按照人文化、實體化、大眾化總要求,全面深入持久開展創建工作,讓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根植各族群眾心靈深處。
第三十七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工作規劃,推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進機關、進企業、進社區、進蘇木鄉鎮、進學校、進連隊、進宗教活動場所、進網絡。
第三十八條 國家機關應當提高貫徹黨的民族政策和憲法法律法規的執行力,提高依法治理民族事務的能力,在推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堅定政治立場,從大局上謀劃和推進民族工作,制定政策或者開展工作時,充分考慮民族團結進步因素,確保黨的民族政策全面正確貫徹執行;
(二)加快經濟社會發展,改善基礎設施和生活條件,推動自治區與全國同步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
(三)創新工作機制,推進民族團結進步教育基地建設,組織各族群眾開展類型多樣的主題教育和社會實踐活動,推動各民族文化交融發展與創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黨的民族政策,在民族團結進步事業中發揮模范帶頭作用。
第三十九條 支持各類企業將促進民族團結進步融入企業管理和企業文化建設,開展民族團結進步模范企業創建,履行下列社會責任:
(一)積極接納各族群眾就業,維護各族職工合法權益;
(二)配置產業、開展社會服務時應當充分考慮當地各族群眾利益;
(三)開展扶貧助困、捐資助學、建橋修路等社會公益活動,幫助解決民生問題,促進民族團結、維護社會穩定。
第四十條 推動社區建立互嵌式社會結構和社區環境,把民族團結進步創建作為基層社會治理體系的重要內容,開展下列工作:
(一)構建各族群眾共居、共學、共事、共樂、共享的社區環境,積極引導各族群眾守望相助,和諧共居;
(二)加強各民族流動人口服務工作,推動各民族流動人口更好地融入城市;
(三)協助解決社區各族群眾在住房、就醫、就學等方面存在的困難,加強法治宣傳、就業指導、矛盾化解、法律援助等服務;
(四)倡導移風易俗,樹立文明新風,引導各族群眾相互尊重風俗習慣,積極培育鄰里團結、家庭和美的良好社會氛圍。
第四十一條 蘇木鄉鎮應當健全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工作組織機構,落實創建工作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政績考核責任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民族團結進步創建融入鄉村振興工作中,推動實現農村牧區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
(二)加大對轄區內發展相對落后的少數民族聚居 嘎查村的支持力度,大力發展優勢特色產業;
(三)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推進公共服務均等化,滿足各族群眾就業、教育、醫療、住房、養老、社保等需求;
(四)加強轄區內居民和流動人口的民族團結進步工作,推動各族群眾共學共事、共同發展;
(五)積極開展糾紛排查化解,預防和依法妥善處置各種矛盾糾紛。
第四十二條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建立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工作長效機制,全面加強民族團結進步教育,開展下列工作:
(一)構建課堂教學、社會實踐、家庭教育為一體的民族團結教育平臺,深入開展中國革命歷史教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教育、中國夢教育;
(二)開展各民族學生共同參與的文體活動,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融入日常學習生活;
(三)使用統一規范的民族團結進步教育教材,規范課程設置,將民族理論政策納入教職工教育培訓范圍;
(四)高等院校應當加強中華民族共同體歷史、中華民族多元一體格局的研究,開展民族團結進步教育教研活動和課題研究。
第四十三條 發揚擁軍愛民光榮傳統,做好軍地軍民民族團結進步模范創建工作,聯合邊防哨所等駐地部隊開展民族團結教育、國防教育和擁軍優屬、擁政愛民活動。
弘揚愛國守邊精神,完善邊民守邊護邊制度,加大護邊員保障力度,改善邊民生產生活條件,打牢守邊固邊的民族團結基礎,共同守衛祖國北疆。
第四十四條 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宗教院校應當全面貫徹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堅持我國宗教中國化方向,積極促進民族團結進步: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維護民族團結、祖國統一、宗教和睦與社會穩定;
(二)堅持愛國愛教,遵守憲法法律法規,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三)挖掘教義教規中有利于社會和諧、時代進步、健康文明的內容,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對教義教規作出符合當代中國發展進步要求、符合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符合民族團結進步要求的闡釋;
(四)加強對宗教教職人員和信教群眾的愛國主義教育、法治教育、國情教育和民族團結進步教育,增強國家意識、公民意識、法治意識。
第四十五條 拓展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教育網絡空間,建設好網上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園:
(一)堅持團結穩定鼓勁、正面宣傳為主,發展壯大網上輿論陣地,推進“互聯網+民族團結”行動,充分運用網絡新媒體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教育,加快構建全媒體宣傳、全業態傳播、全平臺覆蓋的網絡宣傳工作格局;
(二)主流新媒體平臺應當開設民族團結進步專欄、專題,構建高質量內容產出機制,發揮好陣地優勢、傳播優勢,打造影響力大、覆蓋面廣的權威融媒體作品,更好凝聚群眾、引導群眾;
(三)鼓勵互聯網媒體、互聯網企業、網民積極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活動,為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工作營造輿論氛圍;
(四)機關、企業、學校、社區應當充分利用網絡資源,建立網上民族團結進步論壇,通過網絡平臺宣傳黨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團結進步事跡;
(五)堅持正確輿論導向,健全網絡輿情引導機制,及時發現和制止網絡平臺中出現的破壞民族團結、不利于邊疆穩定及影響民族團結進步的言論,旗幟鮮明反對和抵制各種錯誤觀點。
第四十六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民族團結進步示范區、示范單位建設綜合測評指標,建立健全考核評價體系。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 ??、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示范區、示范單位建設綜合測評指標,制定具體措施。
第四十七條 開展民族團結進步模范典型培養樹立工作,開展民族團結進步模范集體和模范個人評選表彰活動。
自治區人民政府每五年召開一次民族團結進步表彰大會,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和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開展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對在促進民族團結進步事業中做出顯著成績和突出貢獻的模范集體和模范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八條 深化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教育,每年五月為全區民族政策宣傳月,五月最后一周為民族法治宣傳周;每年九月為全區民族團結進步活動月。
第五章 加強社會協同
第四十九條 各族群眾應當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交流、相互學習、相互幫助,共建共享和諧美好的社會環境和生活氛圍。
第五十條 各級群團組織應當發揮群眾工作優勢,創造性地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工作,營造全社會共同推動民族團結進步的氛圍。
工會應當發揮聯系各族職工的橋梁紐帶作用,積極開展職工群眾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
共產主義青年團應當發揮引領青少年的作用,團結青年、凝聚青年、帶領青年積極投身民族團結進步事業,在青少年中廣泛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實踐活動。
婦女聯合會應當發揮婦女在社會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獨特作用,教育引導各族婦女在民族團結進步事業中積極作為。
第五十一條 鼓勵嘎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將民族團結進步內容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
第五十二條 家庭應當在民族團結進步中發揮積極作用,把民族團結進步思想融入家教、家風,家庭成員之間應當相互尊重、相互影響、相互教育、相互促進。
第五十三條 圖書館、博物館、展覽館、文化館、美術館、紀念館、少年宮等公共文化場所,應當做好體現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和促進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教育工作。公園、廣場、機場、車站、旅游景區應當展示體現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和促進民族團結進步的宣傳教育內容。
第五十四條 禁止在圖書、報刊、音像制品、影視、網絡等載體以及地域名稱、企業名稱、品牌商標、廣告信息等方面出現否定中華民族共同體、詆毀民族風俗習慣、損害民族尊嚴、傷害民族感情等影響民族團結的內容。
第五十五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散布不利于民族團結的言論;不得收集、制作、提供、傳播不利于民族團結的信息;不得實施破壞民族團結、煽動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視的行為。
第五十六條 防范和打擊滲透顛覆破壞活動、暴力恐怖活動、民族分裂活動、宗教極端活動,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
第六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五十七條 民族團結進步工作應當實行領導責任制和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制,納入績效考核體系。
第五十八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民族團結進步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建立和完善民族團結進步工作長效機制,統籌協調民族團結進步工作重大事項。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民族團結進步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十九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促進民族團結進步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民族團結進步的相關工作。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做好本轄區內促進民族團結進步的工作。
第 六十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民族團結進步的法治宣傳教育,將民族團結進步有關法律法規列入普法規劃,完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制度,引導公民知法、守法。
第六十一條 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的合法權益,依法嚴厲打擊破壞民族團結、破壞社會穩定的違法犯罪行為,為民族團結進步事業提供法治保障。
第六十二條 有立法權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根據立法權限加強民族工作立法,提升依法治理民族事務水平。
旗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蘇木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應當依法行使監督職權,堅持正確監督、有效監督,通過開展對民族團結進步有關法律法規的執法檢查、聽取同級人民政府的工作報告、專題詢問等方式,加強對民族團結進步工作的監督。
各級人大代表應當帶頭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帶頭擁護執行黨的民族政策,帶頭做好民族團結進步工作,為促進全區民族團結進步事業貢獻力量。
第六十三條 加強各民族干部和各類人才隊伍建設。培養、選拔和任用掌握黨的民族理論政策、熟悉民族工作、踐行民族團結的干部。
加大對各民族各類雙語人才特別是雙語教師、雙語法官、雙語檢察官的培養、選拔力度。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工作人員時,應當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政策。
第六十四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涉及民族因素重大突發事件預警、應急處置機制,預防和化解各類影響民族團結的矛盾和糾紛。
第六十五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制止和舉報破壞民族團結的違法行為,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已經作出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圖書、報刊、音像制品、影視、網絡等載體以及地域名稱、企業名稱、品牌商標、廣告信息等方面出現否定中華民族共同體、詆毀民族風俗習慣、損害民族尊嚴、傷害民族感情內容的;
(二)散布不利于民族團結言論,收集、制作、提供、傳播不利于民族團結信息,實施破壞民族團結、煽動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視行為的;
(三)實施滲透顛覆破壞活動、暴力恐怖活動、民族分裂活動、宗教極端活動的。
第六十八條 國家機關、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組織和其他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整改期間不得參加各級各類先進集體評選;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同時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相應責任:
(一)未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的;
(二)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對民族團結進步事業造成嚴重影響的;
(三)不及時處理、化解本單位影響民族團結進步的矛盾糾紛,出現影響民族團結進步的群體性事件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的。
第六十九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促進民族團結進步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p>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條 本條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2. 旅游公司績效考核標準
員工福利待遇。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帶薪年假年終獎,員工培訓,住房公積金,周末雙休,醫療保險,節日福利, 高溫津貼,餐飲津貼,福利待遇還不錯,愿意長時間與公司共同發展。因本公司工資排名沒上榜,所以沒有工資名細,待遇一般。
3. 旅游績效考核方案
如果公司有旅游補貼,這個福利還是不錯的公司,但如果按照進公司長短來確定應該有失公平,進公司長短能否代表貢獻大小,能否代表能力強弱呢,公務員早在幾年前都取消了工齡工資的。建議采取公平的模式,只要是在公司工作的員工,經過年底績效考核合格的,均可享受旅游補貼,旅游補貼可根據績效考核的高低,分成及個檔次,也可以全部拉平,都平等。只是建議,多考慮各員工的感受。
4. 旅游企業員工績效考評表
恒大旅游集團有限公司工資福利待遇怎樣?
福利情況:五險一金 帶薪年假 績效獎金 定期體檢 節日福利 雙休社保 正式合同 包吃 年底雙薪 餐補 包住 員工旅游免費班車 全勤獎
員工薪酬情況 (單位:¥)
職位名稱工資薪酬職位名稱工資薪酬
外包裝工程師¥7000-16000渠道內勤¥6000-8000
收銀員¥4300-5000大客戶經理¥4500-6000
工程部經理/副經¥25000-41666開發部經理/副經¥25000-41666
會計¥8000-15000開發報建專員¥8000-16000
設備安裝工程師¥7000-16000幕墻設計師¥7000-16000
水電配套工程師¥7000-16000室內主題裝修設計¥13000-25000
監察員¥8333-16666售后專員¥6000-8000
銷售內勤¥5000-9000策劃專員¥8000-16000
土建/測量¥8000-16000土建¥8000-16000
報建專員¥8000-16000行政司機¥4000-4500
出納¥4000-6000行政專員¥6000-8000
裝修設計師¥12000-24000置業顧問房產銷售¥80000-10000
園藝工程師¥80000-15000文宣專員¥5833-10833
種植工程師¥80000-15000招商專員¥80000-15000
技術審核工程師¥80000-15000監察員¥8333-16666
來訪登記專員¥5700-9500檔案印章員¥5833-10000
音視頻主管¥10000-20000防損員¥5000-10000
質量控制員¥5000-10000終端設備維護工程¥5000-10000
國際市場推廣管理¥7000-12000課程研發副總經理¥15000-25000
市場策劃總監¥30001-50000課程運營副總經理¥15000-25000
說明: 以上薪酬數據僅供參考。
5. 旅游企業員工績效考核
1.應準確把握績效考核評分的度。為了保證考核的公平性,績效考核不論定量與定性考評指標,其體現的結果必須是唯一的,如果結果不唯一,就不能度量;如果不能度量,就不能考核。因此要將每個指標進行客觀細化。如銷售收入的達成,工作計劃的完成。
2.明確員工在考評體系中的參與界限。具體是在制定績效考核指標過程中讓全體員工充分了解和參與本崗位的考核指標的制定。在考核過程中應讓員工知道考核標準、考核內容、考核形式,考核的評分應盡可能以自評為主,上級考評為輔的方式。
上級考評后應將考評結果及時反饋給員工,讓其認識工作上的成績和不足,明確工作方向,提高工作水平。為了達到公平、公正、公開的目的,經理以上級別的干部的考核評分可在召開經營業績考評會上公開進行。
3.明確考核流程的合理分工。人力資源部應負責考核辦法的制定、考核執行及監督,受理被考核人書面形式提起投訴。每月召開經營業績考評會完成對預算執行結果的考核后,人力資源部要及時檢討績效,計算績效考核? ?分及績效工資,輔導績效持續改進。
4.明確考核與激勵之間的關系。預算考核激勵機制可以采用多種形式,而不僅限于貨幣。如給以精神獎勵、培訓學習、外出旅游等各種激勵方式。應善于運用手中現有資源,調動員工工作積極性,增加對團隊的認同。
請記住,目標是為了幫助員工自我提高為企業創造更多的價值,而非為了克扣工資的目的專門設一些高不可攀的指標。
員工不認可考核結果,HR到底該如何處理與應對呢?
第一步:問題出在哪里
首先就需要明確員工不認同考核結果的原因是什么?HR是否有實實在在的依據證實這個考核結果,讓被考核人信服;其次,針對樓主所述,年終考核需要員工本人簽字確認,那么試問分階段的季度考核結果是否有告知員工呢?員工又有何反應呢?對分階段的考核不達標的員工,HR又是怎么處理的?如果季度考核不受重視,考評結果直接掩蓋了,只重視最后的年度考評,那么自然員工意見大,畢竟涉及到個人職場升遷,考核過程控制。最后,試問考核標設置合理與否呢?是否已盡量量化,少有模糊的人情份,考核指標的確定是會否經過企業商討確定。
第二步:主要責任人是誰
員工不簽字,既可能有員工個人的原因,也可能有領導的原因,還可能有考核本身的原因。作為HR部門,應該真實地弄清楚這里面的原因。只有這樣才能解決問題。一是,如果是員工個人的原因,那有可能是員工對結果的不認同、不規范、不公正,也有可能是員工本身耍賴。二是。如果是領導的原因,是沒有面談、沒有反饋。沒有客觀、還是其他。三是,如果考核本身的原因,那就要研究制度的問題。如果,大多數反饋信息比較好,僅僅是個別員工,那就不涉及考核的問題,可能是領導與員工的問題。
第三步:用制度證據來說話
員工若是不認可考核結果,是個很正常的事情,不管采用什么樣的考核方法,舉個例子來說,強制比例分布,一般至少5%的員工考核位于最低檔,這5%中的大部分都不會滿意考核結果,會找出各種理由反駁考核結果,即使企業有各類證明他做的不好,他也不服氣,人之常情。
第四步:至于如何應對?
可以使用郵件的形式將考核結果通知到本人,在規定期限內如果沒有申訴,就視為同意考核結果。特別要面子的人可能會考慮離職,確實犯大錯且有所反思的人可能會奮發向上,個別不想離職(能力一般,找不到更好去處)且不反思(不認為自己錯誤嚴重)的人就會在考核結果上面糾結、甚至胡攪蠻纏,往往這些人需要特殊處理,就需要人力資源部、用人部門甚至負責人來用證據把他給壓住,以理服人,迫使他接受考核結果。最重要是要有理有據,程序合規。
第五步:真誠幫助員工提升績效
當前有不少企業都會或多或少的將績效考核的目的和用途簡單化,簡單地認為績效考核就是:考核=打分=發獎金+其它待遇,因此也就容易導致管理者只是簡單地鼓勵大家想方設法努力完成指標。而每次考核總會有第一名、第二名之分,總會有優劣之別:先進會獲得獎勵,會繼續努力,會繼續獲獎,會得到喜愛;后進則會受到批評,受到懲罰,受到冷落,甚至與所謂的“末位淘汰”,尤其是大多數管理者都會明顯表現出對先進寵愛有加,對后進漠不關心,這是極不正確的做法,久而久之,勢必影響整個公司的績效提升,影響整個公司的發展。
小結: 在企業管理中,考核的目的是為了幫助員工提升績效,只要避免考核成為一個單純排名和獎懲的工具,使績效考核發揮真正的作用,同時重視考核 后的改進,幫助員工成長。
6. 旅游績效指標
全域旅游示范區標準要求
包含四個基本標準和八個方面的驗收標準,這四個基本標準分別為:旅游對當地經濟和就業的綜合貢獻達到一定水平、建立旅游綜合管理和執法體系、廁所革命及其他公共服務建設成效明顯、建成旅游數據中心。而八個方面的驗收標準,則分別從地方政府重視和推進程度、旅游業發展情況、旅游產品特色、公共服務體系、要素配套、環境保護以及旅游安全、文明和游客滿意情況作出了要求。
(一)推進全域旅游改革創新的力度與效果(130分)條萊垍頭
打分點:垍頭條萊
(1)推進旅游發展綜合協調體制機制改革創新(30分),建立旅游領導協調機制,設立旅游委或類似綜合協調管理機構等改革。
(2)旅游綜合執法改革創新(30分),鼓勵設立旅游警察、旅游巡回法庭、工商旅游分局或類似功能機構等。頭條萊垍
(3)推進旅游統計改革創新(30分),鼓勵設立旅游數據中心,建立全域旅游統計指標體系,構建數據統計體系。
(4)推進旅游用地政策(包括用島、用海、荒山荒坡利用)改革創新(10分);條萊垍頭
(5)推進多規合一的全域旅游規劃改革創新(10分);
(6)開展景區門票價格改革、導游管理體制改革等、創建國家旅游改革先行區、各級旅游綜合改革、專項旅游改革試驗區(每項5分,最高20分)等。
(二)對全域旅游創建和旅游發展的重視程度(130分)條萊垍頭
打分點:垍頭條萊
(1)建立推進全域旅游的領導推進機制,成立全域旅游創建領導小組等類似機制(25分)。
(2)黨委或政府主要領導親自推動全域旅游創建工作。(30分)垍頭條萊
(3)編制全域旅游規劃、實施方案,將全域旅游創建納入考核,明確責任分工,加強考核督辦(30分)。
(4)召開推進全域旅游創建會議、開展相關培訓和宣傳(20分)。
(5)制定支持全域旅游創建的文件,設立專項經費支持旅游發展(25分)。
(三)旅游業對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的綜合貢獻(120分)
打分點:頭條萊垍
(1)旅游業對當地gdp的綜合貢獻比重(30分);
(2)旅游業對當地就業和新增就業的貢獻(30分);
(3)旅游對農民居民增收的綜合貢獻(20分);
(4)旅游業對財政稅收的綜合貢獻(20分);
(5)旅游業對脫貧的綜合貢獻(20分)。旅游業發展水平、對地方發展的貢獻程度均高于全國平均水平。旅游業增加值對gdp綜合貢獻15%以上;旅游從業人數占對就業總數的綜合貢獻20%以上;年游客接待人次達到本地常住人口數量10倍以上;當地農民年純收入20%以上來源于旅游收入;旅游稅收占地方財政稅收10%左右。
(四)旅游產品的特色吸引力和市場影響力(120分)
打分點:頭條萊垍
(1)有特色鮮明、市場號召力強的核心吸引物(4a、5a、國家級旅游度假區等)(30分);
(2)年接待游客的數量、過夜游客的數量和比重(30分);
(3)旅游產品、業態類型的多樣性、豐富度、旅游產品的空間覆蓋度(20分);頭條萊垍
(4)旅游產品的空間組合度和不同空間區域的差異性(20分);條萊垍頭
(5)旅游產品的不同季節的時間組合(10分);垍頭條萊
(6)全域旅游品牌的整合宣傳推廣力度、品牌知名度(10分)。頭條萊垍
(五)旅游基礎設施與公共服務體系完善程度(130分)
打分點:條萊垍頭
(1)旅游交通覆蓋便捷程度(30分);
(2)旅游廁所覆蓋? ?捷程度(30分);
(3)旅游集散體系的完善程度(20分);
(4)旅游信息化和旅游咨詢服務體系完善程度(30分);
(5)旅游標識體系與自駕車服務體系。(20分)
(六)旅游服務要素配套及旅游+新業態水平(130分)
打分點:垍頭條萊
(1)旅游住宿配套完善程度(15分);垍頭條萊
(2)旅游餐飲配套完善程度(15分);
(3)旅游購物配套完善程度(15分);條萊垍頭
(4)旅游文化娛樂休閑配套完善程度(15分);
(5)旅游交通服務配套完善程度(15分);條萊垍頭
(6)旅游導游服務配套完善程度(15分);
(7)旅游+新業態發育程度(40分)。頭條萊垍
(七)旅游安全、文明、有序和游客滿意狀況(120分)頭條萊垍
打分點:
(1)旅游安全狀況(30分);條萊垍頭
(2)旅游市場秩序(旅游投訴、投訴處理、旅游誠信經營等情況)(30分);
(3)文明旅游程度(30分);
(4)游客滿意度(30分)。
(八)旅游資源與生態環境保護和整治(120分)條萊垍頭
打分點:
(1)旅游資源遺產保護(20分);
(2)生態環境保護(20分);垍頭條萊
(3)重點旅游景區最大承載量核定與控制(20分);
(4)創建生態旅游示范區、綠色旅游認證(20分);頭條萊垍
(5)旅游企業節能減排(20分);垍頭條萊
(6)環衛體系(20分)。頭條萊垍
7. 旅游績效評價指標
體育競賽產業績效衡量涉及的主辦者不同,其衡量指標也會有差異。
如果屬于政府行為舉辦的,諸如奧運會、馬拉松等,主要考量的是社會影響力以及對舉辦者相關旅游、經濟、投資等的影響和帶動,以參賽人數、規模、參賽團隊等,當然也會考量贊助商、廣告費等相關收入。
如果屬于商業行為舉辦的,主要考量的就是贊助商、廣告費以及區域影響力。
當然,不同的賽事其贊助商、廣告費的收入還是有很大差異的。需要根據實際進行相關指標的調整。
8. 旅游業的績效指標
旅游業已全部放開,導游是旅游業從業人成員,不可能是國家干部。導游無論是景點導游還是旅行社導游,他們招聘時都是按導游要求去考核,合格可以招為導游。人們要當導游必須考取導游資格證,用人單位根據需要錄用。但干部招考則是通過公務員招考錄用,兩者不是一回事。
9. 旅游業績效考核細則最新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扶貧開發行為,加快貧困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實現扶貧對象脫貧致富,縮小城鄉和區域發展差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扶貧開發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扶貧開發是指國家機關和社會各界通過政策、資金、物資和智力支持等幫助貧困地區和扶貧對象增強發展能力,實現脫貧致富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貧困地區是指國家確定的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省確定的貧困縣、貧困鄉鎮和貧困村。
本條例所稱扶貧對象是指符合國家扶貧標準且具備勞動能力的農村居民。
第四條扶貧開發應當堅持科學發展和開發式扶貧的方針,遵循政府主導、分級負責、部門協作和社會參與的原則。
貧困地區和扶貧對象應當自力更生,艱苦奮斗,充分發揮主體作用,不斷增強發展能力。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扶貧開發工作負總責,其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 區域扶貧開發工作第一責任人,實行扶貧開發目標責任和考核評價制度。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扶貧開發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扶貧開發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扶貧開發工作的規劃、協調、管理、監督和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扶貧開發工作。
第七條省確定的貧困鄉鎮應當建立扶貧開發工作機構,根據扶貧任務配備相應工作人員。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區域發展帶動扶貧開發、扶貧開發促進區域發展的要求,通過專項扶貧、行業扶貧和社會扶貧,不斷提高貧困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能力,不斷提高扶貧對象的生活水平和綜合素質。
鼓勵開展各類扶貧開發試點和示范區建設,探索扶貧開發新途徑。
第二章政府職責
第九條省人民政府負責制定本省行政區域內武陵山區、烏蒙山區、滇桂黔石漠化地區等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區域發展與扶貧攻堅規劃,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扶貧攻堅規劃,作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與本級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產業發展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等相互銜接,并組織實施。
縣以上扶貧開發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的扶貧攻堅規劃,擬定年度扶貧攻堅實施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各有關部門在組織編制本部門發展規劃時,應當把改善貧困地區發展環境和條件作為重要內容,完成國家和省確定的扶貧任務。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扶貧開發協調機制,統籌協調解決扶貧攻堅中的重大問題。
第十一條省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調整本行政區域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優先支持革命老區縣、民族自治地方發展。
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扶貧對象識別機制,推進扶貧開發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效銜接,對貧困地區和扶貧對象實行動態監測管理。
貧困地區和扶貧對象動態監測管理辦法由省扶貧開發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教育、科技文化、醫療衛生、交通水利、就業促進和防止返貧等保障措施,加強扶貧對象實用技術及勞動技能培訓,提高扶貧對象綜合素質。
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對軍烈屬、農村殘疾人、少數民族、計劃生育戶、婦女兒童、扶貧生態移民、庫區移民和誠信扶貧對象進行重點幫扶,優先幫助人口較少民族發展。
第十五條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實施扶貧攻堅重大事項的需要統籌協調、整合資源的,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扶貧攻堅規劃的;
(二)項目、資金性質相近、用途相同的;
(三)符合項目產業化、規模化、效益最大化原則的;
(四)有利于區域推進、連片開發的;
(五)縣級人民政府集體研究決定的。
進行資源整合應當報原項目、資金審批單位備案。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安排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整治、生態建設、村級公路建設、小流域與水土流失治理、農村水電建設和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項目,應當優先在貧困地區實施。
第十七條統計、扶貧開發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扶貧開發統計指標體系,聯合發布貧困地區扶貧開發情況,準確反映貧困狀況和扶貧對象變化趨勢,為扶貧決策提供依據。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反貧困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積極引進項目、資金和技術等,開展扶貧項目合作。
第三章項目管理
第十九條扶貧項目分為產業扶貧項目、扶貧對象基本生產生活條件改善項目、扶貧對象能力培訓項目及其他項目。
第二十條扶貧項目實行分級分類審核審批,其中,產業扶貧項目實行競爭立項,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扶貧項目管理部門應當依據批準的扶貧攻堅規劃建立扶貧項目庫,發布年度扶貧項目申報指南。
申報產業扶貧項目,由縣及鄉級人民政府、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和扶貧龍頭企業,按照年度扶貧項目申報指南要求編制項目申報書,并按照規定程序向扶貧開發部門申報。項目申報書應當如實載明項目區扶貧對象受益方式及情況。
申報扶貧對象基本生產生活條件改善項目、扶貧對象能力培訓項目及其他項目,依據本條例相關規定執行,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項目申報單位不得虛構或者偽造扶貧項目,也不得在同一年度以相同內容向有關部門重復申報。
第二十三條扶貧項目批準立項后,項目申報單位應當根據項目立項批復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報原審核審批部門同意。
扶貧項目應當按照批準的實施方案組織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扶貧項目實施方案的,除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應當報原審核審批部門同意。
第二十四條對主要使用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產業扶貧項目,在建立健全扶貧對象受益聯接機制后,可以協議由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扶貧龍頭企業或者專業大戶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扶貧項目管理部門應當在批準扶貧項目實施方案后10日內,將項目基本情況送同級財政、審計、監察部門備案。
產業扶貧項目和扶貧對象基本生產生活條件改善項目實施地的縣、鄉級人民政府應當在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安排到位后10日內,將資金名稱、來源、數量、項目實施單位以及查詢方式等情況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六條產業扶貧項目和扶貧對象基本生產生活條件改善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按照扶貧項目建設管理的有關規定開工建設項目,并在開工建設后10內建立公示牌,公開項目負責人、建設內容、規模、投資額度、主管單位及負責人、投訴聯系方式等情況,依據批準的實施方案在規定期限內實施完畢。
第二十七條扶貧項目應當實行項目責任制、合同管理制、質量和安全保證制、公開公示制、績效評估和檢查驗收制,并依法接受審計。
扶貧項目符合政府采購和招標要求的,應當依法實行政府采購和招標。
第二十八條省扶貧開發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扶貧項目補助標準,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扶貧項目竣工驗收標準。
扶貧項目管理部門應當指導項目實施單位實施扶貧項目,并組織相關部門或者委托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對竣工項目進行驗收,并依法進行審計。
產業扶貧項目和扶貧對象基本生產生活條件改善項目竣工驗收后,由扶貧項目管理部門或者項目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幫助受益地區或者扶貧對象建立管護制度,明確管護責任和相關權利義務。
第二十九條實施扶貧項目所形成的各類資產權益依法受到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非法占用或者變賣扶貧開發項目設施、設備和資產。
第四章資金管理
第三十條扶貧資金主要分為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社會捐贈資金、 對口幫扶和定點扶貧資金以及其他資金。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按照使用方向分為發展資金、以工代賑資金、少數民族發展資金、國有貧困農場扶貧資金、國有貧困林場扶貧資金、扶貧貸款貼息資金。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一定規模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并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投入增長機制。
省財政每年安排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規模應達到中央補助我省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規模的30%以上。
第三十一條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主要使用范圍:
(一)培育和壯大特色優勢產業,支持貧困地區和扶貧對象發展種植業、養殖業、民族手工業和鄉村旅游業;承接來料加工訂單;使用農業優良品種、采用先進實用農業生產技術等;
(二)改善農村貧困地區基本生產生活條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產設施、小型農村飲水安全配套設施、貧困村村組道路等,支持實施扶貧生態移民、扶貧對象實施危房改造等;
(三)提高扶貧對象就業和生產能力,對其家庭勞動力接受職業教育、參加實用技術培訓給予補助;
(四)幫助扶貧對象緩解生產性資金短缺困難,支持貧困地區建立村級發展互助資金,對扶貧貸款實行貼息等;
(五)編制、審核扶貧項目規劃,實施和管理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項目而發生的項目管理費;
(六)支持集團幫扶項目;
(七)支持開展各類扶貧試點或者創建扶貧示范區;
(八)貧困地區或者扶貧對象其他需要扶持的扶貧事項。
第三十二條扶貧開發、發展改革、民族事務、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或者單位分別會同財政部門,根據扶貧開發政策,制定年度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計劃,按照程序上報審定。
第三十三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設立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專戶,做到專賬核算、封閉運行、專款專用。
扶貧項目實施單位應當設立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核算專賬,按照國家有關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財務管理制度實施管理。
第三十四條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實行縣級報賬和國庫集中支付,財政、扶貧開發部門應當按照扶貧項目實施進度及時撥付財政專項扶貧資金。
第三十五條財政、扶貧開發部門可以建立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有償使用、滾動發展機制。
第三十六條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行績效評價制度。
財政和扶貧項目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扶貧資金使用情況信息平臺,公開年度扶貧資金安排數量、來源、項目安排去向、項目實施單位、受益群體以及實施效益等情況。
第三十七條審計、監察部門依法對扶貧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和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滯留、截留、挪用、侵占和貪污扶貧資金。
第五章行業扶貧和社會扶貧
第三十八條鼓勵民主黨派、工商聯、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等組織積極引進項目、資金和技術等參與扶貧開發。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或者協調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等到貧困地區進行定點幫扶,并引導其他社會力量開展幫扶活動。
第三十九條鼓勵各地區、各行業、各單位積極爭取中央國家機關、大型國有企業、定點幫扶單位和對口幫扶城市的支持,組織實施協作幫扶項目。
扶貧開發部門應當加強對定點扶貧和對口幫扶項目、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鼓勵支持大專院校、科研單位、教育、衛生、醫療等機構建立智力扶貧制度,為貧困地區定向培養人才,組織? ??支持技術人員到貧困地區服務。
鼓勵組建扶貧志愿者隊伍,引進人才到貧困地區創業就業。
大、中專畢業生到貧困地區創業的,視為自主創業扶貧對象,在物資、資金、智力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四十一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提供就業崗位、訂單采購農產品、共建生產基地、聯辦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投資入股、科技承包和技術推廣等方式參與扶貧開發。
第四十二條社會捐贈資金應當按照捐贈者的意愿管理使用,并向捐贈者反饋使用情況。
第四十三條產業扶貧項目實施企業取得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符合稅收政策規定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收企業所得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第四十四條扶貧開發部門應當建立服務協調機制,為參與社會扶貧的各類主體提供服務,協調解決相關問題。
第四十五條對到貧困地區興辦符合國家和省產業政策的企業,穩定實現扶貧對象脫貧的,有關部門應當優先給予貸款貼息,依法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四十六條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建立扶貧投融資機構。
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扶貧開發的信貸投入,調整信貸結構,開發適應貧困地區和扶貧對象的金融產品,為扶貧開發提供金融服務。
鼓勵保險機構在貧困地區增加農業保險品種,吸納扶貧對象就業。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每年聽取有扶貧開發任務的同級人民政府扶貧開發工作的專題報告,并將扶貧開發工作作為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扶貧開發工作考核績效評價制度,將扶貧開發目標任務完成情況作為年度考核評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主要負責人的重要內容。
第四十九條省級財政根據本級預算安排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規模(不含扶貧貸款貼息資金),按照2%的比例提取扶貧項目管理費,并由省扶貧開發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程序主要安排到縣,專門用于扶貧規劃編制、項目評估、檢查驗收、成果宣傳、檔案管理、項目公告公示、報賬管理等方面的經費開支,不得用于機構、人員開支等。
各地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從中央和省級財政補助地方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中提取任何費用。
第五十條扶貧開發部門應當建立扶貧對象和扶貧項目信息管理系統,與相關部門實行工作聯動和信息共享,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十一條對扶貧工作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政策和項目,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扶貧開發工作領導機構組織開展貧困影響評估。
第五十二條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貧困鄉鎮達到省確定的脫貧標準并經考核驗收如期或者提前實現脫貧的,享受的扶貧優惠政策不變,并由省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對經省批準列入脫貧計劃,但未在規定時限內實現脫貧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貧困鄉鎮,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行政問責。
各級人民政府對通過勤勞致富穩定實現脫貧的扶貧對象以及在扶貧開發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十三條縣以上扶貧開發部門和財政等相關部門應當對扶貧資金、項目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扶貧資金、項目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五十四條扶貧項目實施單位和扶貧對象應當誠實履行實施扶貧項目的相應義務。
任何單位和? ?人不得弄虛作假,騙取扶貧開發政策待遇。
第五十五條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和村民有權對本村扶貧項目資金使用情況及使用效益進行監督。
第五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舉報。有關單位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并依法予以處理。
第五十七條對申報、實施扶貧項目的單位或者組織建立信譽檔案,違法或者違規申報、實施項目的,定期予以通報,并作為考核責任單位及其責任人的主要內容。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不符合條件整合資源或者整合資源未按照規定備案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虛構或者偽造扶貧項目,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省扶貧項目管理部門依法取消該項目,并配合財政部門追回已撥付項目資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相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在同一年度重復申報相同內容的扶貧項目的,由項目審批單位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提出處理建議。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由項目實施地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扶貧項目管理部門予以通報,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項目實施地縣扶貧開發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損壞、非法占用或者變賣扶貧開發項目設施、設備和資產,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以上扶貧開發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獲得扶貧開發政策待遇,尚不構成犯罪的,扶貧開發部門應當取消其受助資格;獲取經濟利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回,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第六十四條扶貧開發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相關法律、法規另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附 則
第六十六條本條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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