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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四地建設誰提出的

        導讀:青海四地建設誰提出的 青海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辦法

        是由青海省省委常委經過研討提出來的。
        一是建設世界級鹽湖產業基地。率先實現鹽湖提鋰排放母液鎂、鋰綜合回收利用,成功突破高純氯化鋰制備過程除硼關鍵技術,建成3000噸/年堿式碳酸鎂示范線,率先實現國內IBC電池工業化量產。
        二是打造國家清潔能源產業高地。繼續擴大海南、海西兩個千萬千瓦級可再生能源基地規模,開工建設1090萬千瓦國家大型風電光伏基地,瑪爾擋水電站重整復工,儲能先行示范區行動方案獲批,“清潔能源+儲能”項目加快布局,清潔能源裝機占比達91%,外送電量增長10%。
        三是打造國際生態旅游目的地。策劃推出近200條 精品旅游線路,新增4A級旅游景區3家,長城國家文化公園、喇家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建設積極推進,旅游收入增長15%。
        四是打造綠色有機農畜產品輸出地。完成化肥農藥減量增效300萬畝,農作物綠色防控覆蓋率達到45%,建立油菜新品種有機種植基地1.6萬畝,370余萬頭(只)牦牛藏羊實現可追溯,認證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和地理標志農產品925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條 城市和鎮應當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規劃和鎮規劃。城市、鎮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實可行的原則,確定應當制定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區域。在確定區域內的鄉、村莊,應當依照本法制定規劃,規劃區內的鄉、村莊建設應當符合規劃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勵、指導前款規定以外的區域的鄉、村莊制定和實施鄉規劃、村莊規劃。
        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在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中合理確定城市、鎮的發展規模、步驟和建設標準。

        青海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繼承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與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并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
          (一)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
          (二)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
          (三)傳統技藝、醫藥和歷法;
          (四)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
          (五)傳統體育和游藝;
          (六)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第四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應當遵循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堅持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社會參與、分類保護的原則。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應當注重其真實性、整體性、傳承性,有利于增強中華文化認同,有利于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有利于推動生態文明建設,有利于促進社會和諧和可持續發展。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 ??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公共文化事業發展專項規劃,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文化新聞出版、發展改革、教育、民族宗教、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計生、旅游、廣播電視、體育、扶貧等部門和有關組織參加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聯系協調機制,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有序開展。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保存的組織、協調、監督與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和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應當配合文化主管部門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指導和支持。第八條 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科學技術協會、體育協會和有關行業協會、學會等組織按照各自章程,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第九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宣傳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知識,增強全社會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意識。第十條 鼓勵和支持組織及個人通過收藏、展示、捐贈、資助、志愿服務以及設立保護基金、傳承場所或者開發文化產品等方式,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對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第二章 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第十一條 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查,全面掌握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數量、現狀、傳承、傳播等情況。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對其工作領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查。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向文化主管部門提供非物質文化遺產線索,依法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第十二條 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收集和妥善保存相關實物與資料,并予以認定、記錄、建檔;其他有關部門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在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結束后60日內,將實物圖片、資料復制件匯交給同級文化主管部門。第十三條 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向省文化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載明調查的內容、對象、時間、地點、調查組織或者人員等情況。省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書面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境外組織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與境內非物質文化遺產學術研究機構合作進行。
          境外組織或者個人應當自調查結束后60日內,將調查報告和調查中取得的實物圖片、資料復制件匯交給省文化主管部門。第十四條 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實物征集等活動,應當征得被調查對象同意,尊重其風俗習慣,不得非法占有、損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資料、實物,不得侵害被調查對象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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