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雕塑建設管理辦法 2010修正
第一條 (目的)
為了更好地進行本市城市雕塑建設,確保城市雕塑質量,促進精神文明的發展,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城市雕塑,是指在本市道路、廣場、車站、碼頭、機場、體育場(館)、公共綠地、公園等公共場所以及居住區、開發區內塑造的獨立形象雕刻作品。第三條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和城鎮范圍內城市雕塑的規劃、建設和管理。第四條 (基本原則)
城市雕塑建設應當遵循合理布局、確保藝術質量、與城市整體環境相協調的原則。第五條 (管理機構)
上海市城市雕塑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城雕委)負責本市城市雕塑建設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市城雕委辦公室具體負責本市城市雕塑建設的組織實施和相關的管理工作。
區、縣城市雕塑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區、縣范圍內城市雕塑建設的組織實施和相關的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文化、園林、公安、市政等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實施本辦法。第六條 (規劃的制定)
市城雕委應當根據本市城市建設和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協同市規劃管理部門編制城市雕塑規劃,并按照規定的程序綜合平衡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城市雕塑規劃應當包括下列雕塑項目:
(一)國家級、市級和區、縣級紀念性城市雕塑項目;
(二)市城雕委和區、縣城市雕塑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商定的城市雕塑項目;
(三)社會團體和群眾倡議的城市雕塑項目。第七條 (組織實施的分工)
城市雕塑建設應當根據城市雕塑規劃,按照下列規定分別組織實施:
(一)國家級、市級紀念性城市雕塑項目以及市級機關所在地、車站、碼頭、機場、紀念場所和市容景觀道路的城市雕塑項目,由市城雕委辦公室負責;
(二)區、縣級紀念性城市雕塑項目和本條第(八)項規定以外的公共場所的城市雕塑項目,由區、縣城市雕塑管理機構負責;
(三)新建居住區、開發區等大型建設項目內的城市雕塑項目,由建設單位負責。第八條 (建設資金的籌集)
本市城市雕塑建設的資金,可以通過下列方式籌集:
(一)市和區、縣的專項撥款;
(二)建設單位自籌;
(三)企業、事業單位資助;
(四)社會捐款和捐助。
本辦法第七條第(三)項所列城市雕塑項目的建設資金,應當納入建設項目的總預算。第九條 (設計人員、制作單位或者個人的資質要求)
凡在本市從事城市雕塑設計的人員,必須持有國家有關部門審核頒發的《城市雕塑創作設計資格證書》。第十條 (選址的確定)
規劃管理部門編制或者修訂詳細規劃時,應當根據本市城市雕塑規劃,擬訂城市雕塑項目的選址意向,并由市城雕委會同區、縣城市雕塑管理機構和規劃管理部門組織評審。
城市雕塑項目的選址經評審確定后,方可由規劃管理部門將該詳細規劃按照規定的程序報批。
經規劃確定的城市雕塑項目選址,未經市城雕委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其規劃用途。第十一條 (設計方案的確定)
城市雕塑項目的選址確定后,市城雕委辦公室,區、縣城市雕塑管理機構和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標或者其他方式選擇項目的設計方案,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評審后確定:
(一)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所列城市雕塑項目的設計方案,由市城雕 委組織評審;
(二)本辦法第七條第(二)、(三)項所列城市雕塑項目的設計方案,由項目所在地的區、縣城市雕塑管理機構組織評審,并向市城雕委備案。第十二條 (制作單位或者個人的確定)
城市雕塑項目的設計方案經評審確定后,市城雕委辦公室,區、縣城市雕塑管理機構和建設單位應當通沿招標或者其他方式確定項目的制作單位或者個人。
建設單位按照前款規定,確定本辦法第七條第(三)項所列城市雕塑項目的制作單位或者個人后,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的區、縣城市雕塑管理機構備案。第十三條 (規劃許可)
城市雕塑項目的制作單位或者個人在制作城市那塑前,應當會同項目設計人員按照城市規劃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向規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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