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梧桐山風景名勝區條例 2018修正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深圳梧桐山風景名勝區(以下簡稱風景區)的管理,嚴格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風景區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適用本條例。在風景區范圍內居住以及從事生產經營、開發建設、旅游、宗教和文化等活動的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風景區實行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嚴格保護和永續利用的原則,促進生態文明。
風景區的開發、建設應當符合深圳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第四條 風景區管理機構負責風景區的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實施與風景區有關的法律、法規;
(二)參與編制風景區規劃并組織實施;
(三)建設、管理和維護風景區的基礎配套設施;
(四)保護風景名勝資源以及風景區生態環境;
(五)負責風景區護林防火、環境衛生、游覽服務等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市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在風景區內實施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 組織和個人對風景區內的違法行為有權舉報,查證屬實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獎勵。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第六條 規劃編制機構應當及時組織編制風景區的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
風景區的總體規劃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經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后,按照規定程序上報審批。
風景區規劃在編制過程中,應當依法向社會公示,征求意見。風景區規劃經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組織和個人可以查閱,并對其實施情況予以監督。第七條 經批準的風景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對風景區的范圍、性質、保護目標、生態資源保護措施、重大建設項目布局、開發利用強度以及功能結構、空間布局、游客容量進行修改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對其他內容進行修改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備案。
修改的規劃上報審批或者備案前,應當公示三十日。
因修改規劃給利害關系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第八條 禁止在風景區內開發建設度假區、開發區、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醫院、工礦企業、倉庫、貨場、射擊場、住宅以及與風景區資源保護管理無關的建筑物、構筑物。禁止在風景區內修建儲存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禁止在風景區內進行開山、采石、開礦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動。
本條例實施前既有的建筑物、構筑物,未經審批不得進行擴建、改建或者改變用途;不符合規劃的,應當依法拆除。第九條 梧桐山山體海拔六百五十米以上的區域禁止建設任何建筑物、構筑物。但是護林防火設施以及已經規劃的景觀建筑物除外。第十條 風景區內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風景區規劃。
組織和個人在風景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有關部門在作出批準決定前應當征得風景區管理機構的同意。第十一條 風景區內的建設項目應當體現有利于保護和管理風景區的要求,并與景觀相協調,不得污染環境、妨礙游覽。
在風景區內進行建設活動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污染防治、水土保持和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并按照方案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周圍景物、水體、林草植被、野生動物資源和地形地貌。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清理現場?
??恢復植被。第三章 保護與管理第十二條 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和應急制度。完善安全游覽設施。危險區域或者風景區管理機構設置的禁入區域,應當設置警示標志或者封閉。
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森林防火宣傳和火情火險監控,完善防火基礎設施建設,制定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第十三條 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對風景區內的文物古跡、重要景觀、古樹名木、珍稀動植物等資源進行調查登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護。第十四條 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風景區檔案制度。對風景區的歷史沿革、建設管理活動等有關資料,整理歸檔,妥善保存。第十五條 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風景區管理信息系統,對風景區規劃實施、資源保護、治安管理、森林火災等情況進行動態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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