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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旅游局關于旅行社業務年檢情況的報告 旅行社年審

        導讀:四川省旅游局關于旅行社業務年檢情況的報告 旅行社年審 1. 旅行社年審 2. 旅行社年檢都準備什么 3. 旅行社業務年檢制度 4. 旅行社審批手續 5. 旅行社審批 6. 旅行社年檢 7. 旅行社年審流程 8. 旅行社評定

        1. 旅行社年審

        我國對“旅游經營許可證”的管理實行的是年審制,所以需要每年都進行年審。

        2. 旅行社年檢都準備什么

        答:旅行社經營許可證每年年底年審一次。

        3. 旅行社業務年檢制度

        制定目的

        第一條 為了規范導游活動,保障旅游者和導游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旅游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適用范圍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導游人員,是指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導游證,接受旅行社委派,為旅游者提供向導、講解及相關旅游服務的人員。

        認證簡介

        第三條 國家實行全國統一的導游人員資格考試制度。

        具有高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或者以上學歷,身體健康,具有適應導游需要的基本知識和語言表達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

        國公民,可以參加導游人員資格考試;經考試合格的,由國務院旅游行政部門或者國務院旅游行政部門委托省、自治區、直

        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門頒發導游人員資格證書。

        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導游活動,必須取得導游證。

        取得導游人員資格證書的,經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在導游服務公司登記,方可持所訂立的勞動合同或者登記證明

        材料,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門申請領取導游證。

        具有特定語種語言能力的人員,雖未取得導游人員資格證書,旅行社需要聘請臨時從事導游活動的,由旅行社向省、自

        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門申請領取臨時導游證。

        導游證和臨時導游證的樣式規格,由國務院旅游行政部門規定。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頒發導游證: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患有傳染性疾病的;

        (三)受過刑事處罰的,過失犯罪的除外;

        (四)被吊銷導游證的。

        第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領取導游證之日起15日內,頒發導游證;發現有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情形,不予頒發導游證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服務要求

        第七條 導游人員應當不斷提高自身業務素質和職業技能。

        國家對導游人員實行等級考核制度。導游人員等級考核標準和考核辦法,由國務院旅游行政部門制定。

        第八條 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應當佩戴導游證。

        導游證的有效期限為3年。導游證持有人需要在有效期滿后繼續從事導游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限屆滿3個月前,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門申請辦理換發導游證手續。

        臨時導游證的有效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并不得展期。

        第九條 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必須經旅行社委派。

        導游人員不得私自承攬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攬導游業務,進行導游活動。

        第十條 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其人格尊嚴應當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導游人員有權拒絕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嚴或者違反其職業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第十一條 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應當自覺維護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不得有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的言行。

        第十二條 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應當遵守職業道德,著裝整潔,禮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風俗和生活習慣。

        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應當向旅游者講解旅游地點的人文和自然情況,介紹風土人情和習俗;但是,不得迎合個別

        旅游者的低級趣味,在講解、介紹中摻雜庸俗下流的內容。

        第十三條 導游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旅行社確定的接待計劃,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覽活動,不得擅自增加、減少旅游項目或者中止導游活動。

        導游人員在引導旅游者旅行、游覽過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緊急情形時,經征得多數旅游者的同意,可

        以調整或者變更接待計劃,但是應當立即報告旅行社。

        第十四條 導游人員在引導旅游者旅行、游覽過程中,應當就可能發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的情況,向旅游者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第十五條 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購買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費。

        第十六條 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不得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或者與經營者串通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

        第十七條 旅游者對導游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旅游行政部門投訴。

        第十八條 無導游證進行導游活動的,由旅游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予以公告,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第十九條 導游人員未經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攬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攬導游業務,進行導游活動的,由旅游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門吊銷導游證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條 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有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門吊銷導游證并予以公告;對該導游人員所在的旅行社給予警告直至責令停業整頓。

        第二十一條 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未佩戴導游證的, 由旅游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導游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暫扣導游證3至6個月;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門吊銷導游證并予以公告:

        (一)擅自增加或者減少旅游項目的;

        (二)擅自變更接待計劃的;

        (三)擅自中止導游活動的。

        第二十三條 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購買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費的,由旅游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門吊銷導游證并予以公告;對委派該導游人員的旅行社給予警告直至責令停業整頓。

        第二十四條 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或者與經營者串通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的,由旅游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門吊銷導游證并予以公告;對委派該導游人員的旅行社給予警告直至責令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旅游行政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 景點景區的導游人員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照本條例制定。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1987年11月14日國務院批準、1987年12月1日國家旅游局發布的《導游人員管理暫行規 定》同時廢止。

        4管理實施編輯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導游隊伍建設,維護旅游市場秩序和旅游者的合法權益,依據《導游人員管理條例》和《旅行社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導游人員實行分級管理。

        第三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導游人員實行資格考試制度和等級考核制度。

        第四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導游人員實行計分管理制度和年度審核制度。

        第二章 資格證

        第五條國家實行統一的導游人員資格考試制度。經考試合格者,方可取得導游資格證。

        第六條國務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全國導游人員資格考試的政策、標準和對各地考試工作的監督管理。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導游人員資格考試工作。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城市負責本地區導游人員的考試工作。

        第七條堅持考試和培訓分開、培訓自愿的原則,不得強迫考生參加培訓。

        第八條經考試合格的,由組織考試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考試結束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頒發《導游人員資格證》。 獲得資格證3年未從業的,資格證自動失效。

        第九條獲得導游人員資格證、并在一家旅行社或導游管理服務機構注冊的,持勞動合同或導游管理服務機構登記證明材料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導游證。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是指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副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以及有相應的導游規模、有相應的導游管理服務機構、有穩定的執法隊伍的地市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條取得《導游人員資格證》的人員申請辦理導游證,須參加頒發導游證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舉辦的崗前培訓考核。

        第十一條《導游人員資格證》和導游證由國務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印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范圍內使用。任何單位不得另行頒發其他形式的導游證。

        第三章 計分管理

        第十二條國家對導游人員實行計分管理。國務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全國導游人員計分管理政策并組織實施、監督檢查。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導游人員計分管理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負責導游人員計分管理的具體執行。

        第十三條導游人員計分辦法實行年度10分制。

        第十四條導游人員在導游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10分:

        (一)有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的言行的;

        (二)誘導或安排旅游者參加黃、賭、毒活動項目的;

        (三)有毆打或謾罵旅游者行為的;

        (四)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的;

        (五)未通過年審繼續從事導游業務的;

        (六)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團重大危害和損失的。

        第十五條導游人員在導游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8分:

        (一)拒絕、逃避檢查,或者欺騙檢查人員的;

        (二)擅自增加或者減少旅游項目的;

        (三)擅自終止導游活動的;

        (四)講解中摻雜庸俗、下流、迷信內容的;

        (五) 未經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攬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攬導游業務的。

        第十六條導游人員在導游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6分:

        (一)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購買旅游者物品的;

        (二)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費的;

        (三)因自身原因漏接送或誤接誤送旅游團的;

        (四)講解質量差或不講解的;

        (五)私自轉借導游證供他人使用的;

        (六)發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救助的。

        ? ??十七條導游人員在導游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4分:

        (一)私自帶人隨團游覽的;

        (二)無故不隨團活動的;

        (三)在導游活動中未佩帶導游證或未攜帶計分卡;

        (四)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風俗。

        第十八條導游人員在導游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扣除2分:

        (一)未按規定時間到崗的;

        (二)10人以上團隊未打接待社社旗的;

        (三)未攜帶正規接待計劃;

        (四)接站未出示旅社社標識的;

        (五)儀表、著裝不整潔的;

        (六)講解中吸煙、吃東西的。

        第十九條導游人員10分分值被扣完后,由最后扣分的旅游行政執法單位暫時保留其導游證,并出具保留導游證證明,并于10日內通報導游人員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登記注冊單位。正在帶團過程中的導游人員,可持旅游執法單位出具的保留證明完成團隊剩余行程。

        第二十條對導游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除扣減其相應分值外,依法應予處罰的,依據有關法律給予處罰。導游人員通過年審后,年審單位應核消其遺留分值,重新輸入初始分值。

        第二十一條旅游行政執法人員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隨意進行扣分或處罰的,由上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批評和通報,本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章 年審管理

        第二十二條國家對導游人員實行年度審核制度。導游人員必須參加年審。國務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全國導游人員年審工作政策,組織實施并監督檢查。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指導本行政區域內導游人員年審工作并監督檢查。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對導游人員的年審工作。

        第二十三條年審以考評為主,考評的內容應包括:當年從事導游業務情況、扣分情況、接受行政處罰情況、游客反映情況等。考評等級為通過年審、暫緩通過年審和不予通過年審三種。

        第二十四條一次扣分達到10分,不予通過年審。累計扣分達到10分的,暫緩通過年審。一次被扣8分的,全行業通報。一次被扣6分的,警告批評。 暫緩通過年審的,通過培訓和整改后,方可重新上崗。

        第二十五條導游人員必須參加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舉辦的年審培訓。培訓時間應根據導游業務需要靈活安排。每年累計培訓時間不得少于56小時。

        第二十六條旅行社或導游管理機構應為注冊的導游人員建立檔案,對導游人員進行工作培訓和指導,建立對導游人員工作情況的檢查、考核和獎懲的內部管理機制,接受并處理對導游人員的投訴,負責對導游人員年審的初評。

        等級考核

        第五章 等級考核

        第二十七條國家對導游人員實行等級考核制度。導游人員分為初級、中級、高級、特級四個等級。

        第二十八條初級導游和中級導游考核由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委托的地市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評定;高級導游和特級導游由國務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評定。

        第二十九條由省部級以上單位組織導游評比或競賽獲得最佳稱號的導游人員,報國務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可晉升一級導游等級。導游等級評定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附則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國家旅游局負責解釋。

        4. 旅行社審批手續

        辦理旅行社經營許可證所需材料:

        1、設立申請書;

        2、設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報告;

        3、旅行社章程;

        4、旅行社經理、副經理履歷表和本條例第六條第 三項規定的資格證書;

        5、開戶銀行出具有的資金信用證明、注冊會計師及其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6、經營場所證明;

        7、經營設備情況證明。 辦理時間:20個工作日,辦理地點:國內社是在各省市旅游管理局,出境社由國家旅游局審批

        5. 旅行社審批

        一、申請者可到經國家旅游局或當地旅游局特許經營中國公民自費出國旅游業務的旅行社(簡稱組團社)領取申請中國公民出國(境)申請審批表;

          二、填寫中國公民出國(境)申請審批表(請參照中國公民出國(境)申請審批表的填寫要求)

          三、政審蓋章

          表格填好后要由檔案所在單位的人事處、政治部、保衛處任選其一部門進行出國政審并蓋章,級別不夠的要報請上一級主管部門蓋章。蓋章的同時要由領導簽名并簽署"同意XXX自費前往XX國家旅游"的意見。

        6. 旅行社年檢

        沒有什么好處,但是旅行社不掛導游,會被罰款,如果你是全職導游,還是應該掛在公司,因為合同上肯定會寫到,兼職導游就沒有必要了。

        導游資格證書簡稱“導游證”,通過國家導游資格證考試后方可取得,是持證人已依法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導游注冊、能夠從事導游活動的法定證件。取得旅行社臨時導游資格證,只是成為導游人員的第一步;要真正從事導游職業,還要依法取得國家導游證。

        7. 旅行社年審流程

        比如參加導游考試,筆試口試全部合格。那么在規定的時間里,就可以帶著口試準考證和身份證去旅游局領取導游資格證,注意這里說的是導游資格證,并非導游證。領到導游資格證后,要掛靠在旅游人才服務中心,20天后就可以領取導游證。 導游年審就是為了不斷提高導游員景點講解水平和業務素質,促進導游人員服務水平的提升。每年年底進行年審,方法是去旅游局領取一本教材,免費的,然后回家上網,在導游門網站上報名答題,成績合格后打印通知單,交回掛靠導游證的單位辦理年審手續。 假如你考的是四川導游證,想來北京做導游工作。那么你每年就需要回四川去年審,是不是很麻煩?還有四川的導游證,或者是其他省的導游證到底能不能在北京工作呢?原則上是可以的,如果有北京旅行社給你派團就可以了。但是四川導游證是轉不入北京旅游局換不成北京導游證的,因為北京旅游局不接受任何外地的導游證。但是其它省之間各地的導游證是可以相互轉換的。

        8. 旅行社評定

        一、中國國際旅行社總社

        中國國際旅行社總社成立于1954年,于2008年3月更名為中國國際旅行社總社有限公司(簡稱中國國旅)。經過幾代國旅人的艱苦創業,現已發展為國內規模最大、實力最強的旅行社企業集團,累計招攬、接待海外來華旅游者1000多萬人次。“CITS”已成為國內頂級、亞洲一流、世界知名的中國馳名商標,在世界60多個國家和地區通過注冊.中國國旅榮列國家統計局公布的 “ 中國企業500強 ” ,是500強中唯一的旅游企業,現為中國國旅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兩大企業之一。

        二、中國旅行社總社

        中國旅行社總社(北京)有限公司,是中國港中旅集團公司旗下中國旅行社總社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是中國旅行社總社有限公司在全國八個區域公司架構中第一家完成整合的區域公司。中國旅行社總社有限公司的母公司中國港中旅集團創立于1928年4月,是中央直接管理的54家國有重要骨干企業之一,也是內地四大駐港中資企業之一。

        三、上海春秋國旅

        上海春秋國際旅行社(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春秋? ?旅)是春秋航空的母公司,成立于1981年,被授予上海市旅行社中唯一著名商標企業。是中國第一家全資創辦航空公司的旅行社;上海AAAAA級旅行社;國際會議協會(ICCA)在中國旅行社中最早的會員;2018年度全國百強旅行社綜合排名第一。

        四、中青旅

        中青旅(CYTS)是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簡稱,1997年11月26日成立,是以共青團中央直屬企業中國青旅集團公司為主發起人,通過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國旅行社協會會長單位、國家旅游標準化示范單位、全國旅游服務質量標桿單位[1]、中國質量獎提名獎[2],“中青旅”亦被國家工商總局評定為“中國馳名商標”。

        五、中國康輝旅行社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中國康輝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原中國康輝旅行社總社)創建于1984年,是全國大型旅行社集團企業之一,注冊資金逾一億元人民幣,“中國康輝”是中國大型國際旅行社、國家特許經營中國公民出境旅游組團社,經營范圍包括入境旅游、出境旅游及國內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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