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河湖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河湖管理和保護,規范開發利用,保障水安全,改善水環境,修復水生態,保護水資源,發揮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江蘇省河道管理條例》《江蘇省湖泊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河湖的規劃、整治、管理、保護和利用,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河湖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列入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布名錄的河道、湖泊和水庫。第三條 河湖管理堅持統籌規劃、區域協同、綜合治理、保護優先、合理利用、綠色發展的原則,充分發揮河湖的防洪、排澇、灌溉、調蓄、航運、生態和景觀功能。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河湖管理工作的領導,將河湖管理和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河湖整治、維修養護、管理運行、水面保潔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開發區、淮海國際港務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做好相關區域內河湖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做好河湖的日常巡查、保潔清理、維修養護、清淤疏浚等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可以引導村民、居民自覺維護河湖整潔,協助做好河湖的清淤疏浚和巡查保潔工作。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河湖管理和保護的主管部門。
對本行政區域內由流域管理機構直接管理的河湖,流域管理機構按照國家規定履行河湖管理職責。第六條 生態環境、發展和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城市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廣電和旅游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河湖管理和保護工作。
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的管理機構應當做好職責范圍內的河湖管理和保護工作。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河湖管理單位。
河湖管理單位負責河湖日常巡查和保潔,實施水工程設施維修養護,協助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河湖整治等工作。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加強河湖管理和保護工作的宣傳,開展水情教育,普及河湖管理和保護的相關知識,引導公眾自覺遵守河湖管理保護的法律法規。
鼓勵、支持社會力量通過捐資、科研、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河湖管理、保護和監督。第九條 本市實行河湖管理保護工作考核評價制度,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下級人民政府河湖管理保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對河湖管理保護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給予獎勵。第二章 河長制湖長制第十條 全面實行河長制湖長制,落實河湖管理保護地方主體責任。建立健全河長制湖長制工作考核機制和部門間聯動機制,統籌推進水資源保護、水空間管控、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等工作,維護河湖健康和安全,提升河湖綜合功能。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鎮(街道)設立總河長,河湖分級分段設立市、縣、鎮、村四級河長湖長。總河長和河長湖長名單應當向社會公布,并根據河長湖長的變更情況及時更新。第十二條 各級總河長是本行政區域內河長制湖長制的第一責任人,負責部署河湖管理和保護的重大任務、重大專項行動,協調解決河湖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組織督促檢查、績效考核和問責追究。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河長湖長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落實上級河長湖長、本級總?
?長部署的工作;
(二)對所負責河湖進行常規巡查,發現問題的,責成責任單位予以整改;
(三)組織審定所負責河湖的管理保護方案和部門責任清單,并督促實施;
(四)推進建立區域間聯防聯治機制、部門間協調聯動機制,協調跨區域、跨部門的河湖管理和保護工作;
(五)組織開展所負責河湖突出問題專項整治,協調解決整治中出現的問題。第十四條 鎮(街道)河長湖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落實上級河長湖長、本級總河長交辦工作;
(二)對所負責河湖進行經常性巡查,發現問題的,立即組織整改;
(三)配合做好所負責河湖突出問題專項整治;
(四)對需要由上一級河長湖長或者相關部門解決的問題及時報告。
村級河長湖長可以組織開展河湖日常巡查和保護宣傳,督促村民、居民維護河湖清潔,對發現的涉河湖違法行為進行勸阻、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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