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省級旅游度假區 旅游區優惠政策
第一條 為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開發利用我省豐富的旅游資源,促進云南旅游業由觀光型向觀光度假型轉變,加速旅游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省級旅游度假區是符合國際度假旅游要求、以接待海外旅游者為主的綜合性旅游區,省級旅游區是能集中反映我省旅游資源,集觀光度假為一體的綜合旅游開發區。旅游度假區(旅游區)以引進內外資為主進行開發建設。第三條 鼓勵外國和臺灣、香港、澳門地區的公司、企業及其它經濟組織或個人(以下簡稱外商)在旅游度假區(旅游區)投資開發旅游設施和經營旅游項目,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四條 在旅游度假區(旅游區)內興辦的外商投資企業,其稅收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對其中納稅確有困難的企業,稅收管理體制報經批準后,給予減免有關稅收的照顧。第五條 旅游度假區(旅游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進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產經營設備、交通工具和辦公用品,免征關稅和進口工商統一稅。常駐的境外客商和技職人員進口的安家物品和自用交通工具,在合理數量范圍內,按有關規定辦理。為生產出口旅游商品而進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輔料、包裝物件,海關按保稅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六條 建設旅游度假區(旅游區)基礎設施所需進口的機器、設備和其它基建物資,按有關規定辦理。第七條 旅游度假區(旅游區)內可以開辦外匯商店,具體審批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八條 旅游度假區(旅游區)內可以開辦使用國產車的中外合資經營的旅游汽車公司。對其購置的省內國產車,在核定的數量內,經批準可免征橫向配套費、車輛購置附加費和特別消費稅。這些車輛限于區內旅游汽車公司自用,不得轉售。具體由省計委會同有關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九條 旅游度假區(旅游區)的建設用地,按批準的規劃面積,根據由小到大、逐步發展的原則,分期分批統一征用。實行土地使用權有償有期使用制度,由土地管理部門分項目辦理出讓手續和確定土地使用權。具體辦法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務院〔1990〕第55號令)和云南省的有關規定辦理。土地出讓金從該區批準興辦之日起,五年內留在區內用于基礎設施建設。第十條 旅游度假區(旅游區)內的旅游外匯收入,從該區批準舉辦之日起,外匯五年內全額留成,用于區內自我滾動發展。第十一條 旅游度假區(旅游區)內利用外商投資建設的旅游設施項目,投資額在國家規定的地、州一級審批限額以內的,由旅游度假區(旅游區)管理機構自行審批,報當地政府及省政府有關部門備案;投資額在國家規定的審批限額以上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其中旅游住宿設施項目應報國家旅游局和國家計委、經貿部備案。利用外商投資建設的旅游住宿設施項目,企業經營期限不得超過三十年。第十二條 本優惠政策由云南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第十三條 本優惠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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