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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旅游實施辦法 云南省旅游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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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云南省旅游條例

        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邊境管理,保持邊境地區安全穩定,促進邊境地區對外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加快面向南亞東南亞輻射中心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國界管理、出境入境管理、進出邊境地區管理以及保障服務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邊境管理應當堅持依法管理、嚴守國界、維護穩定、服務開放、促進發展、便民利民的原則。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及邊境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邊境管理工作的領導。

        外事部門負責國界標志及邊界設施的勘查、維護和管理,根據授權組織開展邊界聯檢。

        公安機關及公安邊防部門負責邊境地區社會治安、中國公民出境入境、外國人入境出境、交通運輸工具出境入境以及進出邊境地區的邊防檢查;結合任務管理界河治安,開展界河水上巡邏;防范和打擊邊境地區跨界違法犯罪活動。

        海關、檢驗檢疫、口岸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邊境管理和服務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各級邊防委員會應當建立成員單位定期聯席會議、軍警民聯防、重大情況通報和對外聯系、合作等制度。

        外事部門、公安機關及公安邊防部門應當按照職責權限建立部門聯席會議、情況通報等制度;并加強與駐地解放軍邊防部隊的合作,互相配合,共同做好邊境管理工作。

        第六條 公安機關及公安邊防部門應當根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以及有關協議、協定,開展國際執法合作。

        第二章 國界管理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維護國界線的清晰穩定,保持界碑(樁)以及其他國界輔助標志物、方位物的完好,發現異常情況,應當及時報告外事部門或者相關部門,不得擅自處理。

        國界標志的恢復、修理或者重建,應當由外事部門按照我國與鄰國簽訂的協議、協定和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公安邊防部門應當提供協助。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移動、損毀、涂改、刻劃界碑(樁);

        (二)破壞有國界輔助標志物、方位物或者界河護岸作用的樹木、植被和相關設施;

        (三)改變或者可能改變國界線走向、影響或者有可能影響界河穩定的;

        (四)在界河進行炸魚、毒魚、淘金、采沙、超標排污,或者在界河中的沙洲、島嶼上砍伐樹木、挖沙取石;

        (五)私自開通或者擴建邊境通道、便道,在界河上私開渡口、私設碼頭;

        (六)在與鄰國簽訂的協議、協定禁止范圍內設置危險化學品存儲設施及危險廢物處置場所;

        (七)在中越國界線我方一側30米、中老國界線我方一側100米、中緬國界線我方一側10米范圍內新建永久性建筑或者設施,與鄰國商定同意的除外;

        (八)在中越國界線我方一側1000米、中老和中緬國界線我方一側500米范圍內燒荒;

        (九)其他改變邊界現狀的行為。

        第九條 在國界線附近發現無主物體或者不明來源的飛行器、空飄物、漂流物等進入我國境內時,應當及時報告當地公安邊防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條 下列情形應當獲得批準后方可進行:

        (一)在中越或者中老國界線我方一側2000米、中緬國界線我方一側500米范圍內爆破作業的,由縣級行政主管部門征求當地外事部門、公安邊防部門意見,按照規定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二)在國界線我方一側500米范圍內進行地面測繪、勘探或者探礦、采礦的,由省級行政主管部門征求省外事部門和省公安邊防部門的? ?見,按照規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三)在界河進行護岸、通航、引水作業的,由省級行政主管部門征求省外事部門和省公安邊防部門的意見,按照規定上報批準;

        (四)在國界線我方一側25000米范圍內進行航測、航攝的,應當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按照規定上報批準;

        (五)在邊境地區修建跨界工程或者設施的,應當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按照規定上報批準。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向外事部門咨詢的,外事部門應當給予指導和幫助;實施前款規定的爆破、航測、航攝、護岸、通航、引水作業或者修建跨界工程設施的,外事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向鄰國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征求意見。

        第十一條 在界河通行、從事生產作業或者其他活動的中國籍船舶,除依法領取有關證件外,還應當向船籍港或者作業地的公安邊防部門備案。

        第三章 出境入境管理

        第十二條 在口岸、邊境通道設立的邊境檢查站,對出境入境人員及其行李物品、交通運輸工具實施邊防檢查;對出境入境的交通運輸工具進行監護;對口岸或者邊境通道限定區域進行警戒;必要時,可以對出境入境的交通工具載運的貨物進行檢查。

        第十三條 出境入境人員應當持有效出境入境證件從規定的口岸或者邊境通道出境入境,并接受邊防檢查;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證件或者拒絕、逃避邊防檢查的,公安邊防部門有權不準其出境入境;對有關部門依法作出不準出境入境決定的,公安邊防部門應當根據其通知執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協助、運送他人非法出境入境或者為非法出境入境人員提供便利。

        第十四條 出境入境交通運輸工具負責人及其業務代理單位應當配合出境入境邊防檢查,如實申報相關信息并協助調查處理違法行為。

        出境的交通運輸工具自出境檢查后至出境前,入境的交通運輸工具自入境后至入境檢查前,未經公安邊防部門同意,不得上下人員、裝卸貨物。

        第十五條 邊境人民政府口岸管理部門在口岸、邊境通道所在地,可以劃定一定范圍的限定區域,用于維護正常的出境入境秩序,由公安邊防部門實施管理。限定區域包括出境入境邊防檢查現場、候檢區域以及需要限制非出境入境的人員或者交通運輸工具通行、停留的其他區域。

        第十六條 邊境地區居民持有效出境入境證件從規定的口岸和邊境通道進入鄰國的,應當在限定范圍內停留并在規定期限內返回。

        毗鄰國家邊境地區居民入境后,應當在出境入境證件規定的區域和有效期限內停留。

        第十七條 毗鄰國家邊境地區居民因特殊原因無法提供所在國簽發的入出境證件,符合與我國簽訂的雙邊協定規定的入出境事由,確需入境的,應當向入境口岸或者邊境通道的公安邊防部門申請辦理邊境地區境外邊民入出境證,接受邊防檢查后入境。

        第十八條 邊境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邊境突發事件專項應急指揮機構,在毗鄰國家邊境地區發生火災、水災、地震等自然災害向我方請求援助時,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級備案,邊境突發事件專項應急指揮機構可以組織人員進入鄰國救災,處置完畢后立即返回我方境內,公安邊防部門應當給予出境入境便利。

        第四章 進出邊境地區管理

        第十九條 公安邊防部門在進出邊境地區的交通要道設立邊境檢查站,實施邊防檢查,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批準。

        公安邊防部門可以根據邊境維穩、反恐、禁毒等任務需要,經上一級批準,在邊境地區或者進出邊境地區交通要道設立臨時檢查點,實施邊防檢查,任務結束后,應當及時予以撤? ??。

        第二十條 進出邊境地區的人員應當持有效證件,并接受公安邊防檢查。未持有效證件或者拒不接受公安邊防檢查的,不得進入或者離開邊境地區。

        毗鄰國家邊境地區居民入境后,從邊境地區前往非邊境地區,其所持證件應當符合相關規定;不符合的,不得離開邊境地區前往非邊境地區。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組織、協助、運送未持有效證件的人員進出邊境地區;不得為未持有效證件人員進出邊境地區提供便利;不得在邊境地區收留、雇傭、安置未持有效證件的人員。

        第五章 保障服務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及邊境州(市)人民政府在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時,應當有推動邊境地區加快發展的目標、任務及保障措施等內容,并應當加強督促落實。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及邊境州(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扶持邊境地區產業發展和有利于開展邊境貿易的優惠政策;加大對邊境地區財政轉移支付的力度;加大對邊境地區交通、通信、水利、電力、文化教育、醫療衛生、農村安居房和邊防、海關、檢驗檢疫等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

        第二十四條 開設口岸、邊境通道,設立跨境經濟合作區、邊境經濟合作區、邊民互市點,或者開發、建設邊境旅游線路、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批或者備案。

        在邊境地區從事互市貿易、旅游的我方人員和毗鄰國家人員,應當在批準的范圍內活動,并遵守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口岸、邊境通道各查驗機關應當加強信息互通、監管互認、執法互助,提升綜合執法效能,改善通關環境,制定便民利民措施,提供咨詢信息服務,提高服務水平,促進通關便捷高效。

        第二十六條 口岸、邊境通道各查驗機關對邊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的到毗鄰國家邊境地區開展的對外經貿合作、教育科技文化交流等涉及人員、物資出境入境的,應當提供出境入境便利。

        邊境地區居民前往毗鄰國家邊境地區探親、旅游及進行貿易活動,按照國家與鄰國達成的協議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口岸、邊境通道各查驗機關應當提供出境入境便利。

        口岸、邊境通道各查驗機關應當為邊民互市點和邊境旅游提供便民利民的管理和服務,對合法組織的邊民勞務輸出輸入活動提供出境入境便利。

        口岸、邊境通道各查驗機關對毗鄰國家邊境地區兒童入境參加義務教育階段學習的,可以提供入境出境便利。

        第二十七條 毗鄰國家邊境地區居民持邊境地區入出境證件入境后,符合規定事由,停留的時間需要超出規定期限的,應當在入境后3日內到公安機關辦理相應證件;為毗鄰國家邊境地區居民留宿提供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在24小時內到公安機關辦理登記或者向公安機關報告登記信息。

        毗鄰國家邊境地區居民進入我方邊境地區進行臨時勞務用工的,應當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用工方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日內,到公安機關申報登記。

        邊境地區居民與毗鄰國家邊境地區居民通婚的,應當辦理合法有效的婚姻登記;邊境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公安機關應當加強教育引導,將其納入規范管理,并提供婚姻登記便利,外事部門應當加強與鄰國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為邊境地區居民辦理跨國婚姻登記提供幫助。

        第二十八條 邊境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邊境地區治安綜合治理,建立軍警民聯防、區域聯防、群眾聯防機制和信息共享平臺,推行社區(村)網格化服務管理,開展群防群治,預防、制止、懲治違法犯罪活動。

        公安機關及公 安邊防部門應當加強轄區內的治安工作,推行社區警務,落實工作責任制,開展經常性的治安檢查,消除治安隱患,嚴密防范、嚴厲打擊涉恐、涉毒等邊境地區跨界違法犯罪活動。

        邊境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加強邊境管理的舉報獎勵制度,并依法保護舉報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由外事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并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四項至第九項、第十一條規定,情節輕微的,由有關部門或者公安邊防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拆除違法建筑及設施、恢復原狀;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持有效證件未從規定口岸、邊境通道出境入境,處警告,可以并處50元罰款;逃避邊防檢查以及持偽造、變造、騙取或者冒用他人證件的,收繳證件,處警告,可以并處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協助、運送他人非法出境入境或者為非法出境入境人員提供便利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對出境入境交通運輸工具有關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且不聽勸阻的,處警告,可以并處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處警告,可以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拒不配合邊防檢查或者嚴重擾亂邊防檢查現場秩序的,處警告,可以并處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未構成犯罪,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攜帶、運輸法律、法規禁止的物品,予以扣押或者收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條例第三十條至第三十四條規定的處罰,由公安機關或者公安邊防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 外事部門、公安機關及公安邊防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邊境管理工作中,違反規定發放證件、違反規定審核驗放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人員或者交通工具出境入境、利用職權非法謀取利益、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邊境地區是指本省與毗鄰國家接壤的縣級行政區域。

        邊境通道是指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開通的供邊境地區居民出入國境探親訪友、求醫治病、從事商品交易以及參加傳統民族節日聯誼等活動的道路和渡口。

        第三十八條 對歷史形成的跨國界村寨的邊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制定特殊的管理措施。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2. 云南省旅游管理條例

        游云南app,一般又稱一部手機游云南app。一部手機游云南app是一個由云南省旅游發展委員會主導打造的全域旅游智慧平臺。通過一部手機游云南app,希望能更好地實現旅游服務、旅游管理、旅游營銷、旅游體驗智能化,真正讓游客一機在手,說走就走、說游就游,真正實現游客體驗自由自在、政府服務無處不在。

        3. 云南省旅游法新規

        2

        2021年云南跨 省旅游,將于12問15日恢復,今天各大新聞都有所發布,這對旅行社,導游和廣大旅游愛好者,都是好消息,今天,云南省也無高,中風險地區,恢復旅游具有提高消,拉動內需,振興經濟,擴大就業,提高人民群眾的文化生活,利國利民,是經濟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

        4. 云南省旅游局

        云南省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靠譜的。公司是省內成立較早的老牌旅行社了,屬國有企業。

        云南省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是云南省旅游局批準于1997年4月成立的國際旅行社,系全資國有企業,隸屬于云南世博旅游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主要經營組織入境、出境、國內、邊境和赴臺旅游業務,負責接待國外、臺灣地區、港澳地區及國內的游客。承接各種國際、國內會議和展覽;安排專業考察、學術交流、探險、攝影等特殊專項旅游業務;代訂國際、國內機票、酒店客房,代辦機車站接待等專項業務。

        5. 云南省旅游條例最適用的部分

        疫情期間好多地方都是免費的,還有70歲以上的免費。

        6. 云南省旅游文件

        云南省12月17日是不是又停了跨省旅游?

        我要告訴你的是,云南省12月17日沒有停跨省旅游。雖然說現在疫情依然還是很嚴重,但是還是可以來云南旅游的。起碼我現在這個城市,是沒有規定不能來旅游的。這一點你可以放心,如果你想來云南旅游的話,你可以趁著天氣好來玩。

        7. 云南省旅游條例最新

        云南省創建生態文明建設排頭兵促進條例

        (2020年5月12日云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 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筑牢國家西南生態安全屏障,維護生物安全和生態安全,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推動綠色循環低碳發展,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優美生態環境需要,努力把云南建設成為全國生態文明建設排頭兵、中國最美麗省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創建生態文明建設排頭兵的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生態文明建設排頭兵,是指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把生態文明建設放在突出的戰略位置,融入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各方面和全過程,建立健全生態文明體系,全面提升全社會的生態文明意識,弘揚民族優秀生態文化,推動我省生態文明建設達到全國領先水平。

        第三條 生態文明建設應當堅持黨的領導,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堅持生態惠民、生態利民、生態為民,堅持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的方針,遵循科學規劃、區域統籌、分類指導、整體推進、社會參與、共建共享的原則。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負責全省創建生態文明建設排頭兵工作,建立生態文明建設聯席會議制度和督察制度,統籌協調解決生態文明建設重大問題。

        州(市)、縣(市、區)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生態文明建設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作為生態文明建設綜合協調機構,具體負責生態文明建設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態文明建設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處理好生態文明建設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關系,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和生命健康安全,提升人民群眾在生態文明建設中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構建以生態價值觀念為準則的? ??態文化體系,普及生態文明知識,倡導生態文明行為,弘揚生態文化,提高全民生態文明素質。

        第七條 生態文明建設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鼓勵和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生態文明建設,并保障其享有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企業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生態文明建設法律、法規,實施生態環境保護措施,承擔生態環境保護企業主體責任。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態文明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負責編制全省生態文明建設排頭兵規劃并組織實施。

        州(市)人民政府根據全省生態文明建設排頭兵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生態文明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

        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上級的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生態文明建設行動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統籌協調管控制度,統籌劃定落實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落實主體功能區戰略,科學布局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嚴守城鎮、農業、生態空間,規范空間開發秩序和強度,提高空間資源利用效率和綜合承載能力。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生態保護紅線主體責任,建立生態保護紅線管控和激勵約束機制,健全生態保護紅線的調整機制,將生態保護紅線作為有關規劃編制和政府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合理規劃城鎮功能布局,減少對自然生態的干擾和損害,保持城鎮特色風貌,改善城鎮人居環境,建設美麗城鎮。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規劃管理,改善農村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人居環境,實施鄉村振興、扶貧開發,推動農村特色產業發展和農民增收致富,建設美麗鄉村。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創建活動,建立生態文明建設教育基地,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并與文明城市、園林城市、衛生城市等創建活動相結合。

        第三章 保護與治理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源頭預防、過程控制、損害賠償、責任追究的生態環境保護體系,健全生態保護和修復制度,統籌山水林田湖草一體化保護和修復,完善污染防治區域聯動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自然資源統一調查、評價、監測制度,健全自然資源監管體制。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生物多樣性保護,完善生物多樣性保護網絡,防治外來物種入侵,對具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和珍稀、瀕危、特有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予以重點保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執法管理體制,明確執法責任主體,落實執法管理責任,加強協調配合,加大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力度,加強對動物防疫活動的管理,依法保護野生動物資源,全面禁止和懲治非法野生動物交易行為,革除濫食野生動物的陋習,防范、打擊邊境地區野生動物及其制品走私和非法貿易行為。

        第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構建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健全國家公園保護制度的執行機制,規范保護地分類管理,保護自然生態系統的原真性、完整性。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森林資源保護與管理,加大退耕還林力度,開展國土綠化,保護古樹名木,加強森林火災和林業有害生物防控,提高森林覆蓋率及生態系統質量和穩定性。< /p>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草原保護與治理,實行基本草原保護制度,建立退化草原修復機制,實施退化草原禁牧、休牧和劃區輪牧,加大退牧還草和巖溶地區草地治理力度。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濕地保護與修復,建立濕地保護管理體系,實行濕地面積總量管控,嚴格濕地用途管理。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耕地保護和管理,堅守耕地紅線和永久基本農田控制線,嚴控新增建設占用耕地,嚴格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加強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劃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治理區,因地制宜采取有利于保護水土資源、實施生態修復等各種措施,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石漠化地區的人民政府應當持續推進石漠化綜合治理工程,把石漠化治理與退耕還林、防護林種植、水土保持、人畜飲水工程等相結合,改善區域生態環境。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氣候資源調查和氣候承載力、氣候資源可開發利用潛力評估,確定氣候資源多樣性保護重點,合理規劃產業布局、產業聚集區和重點建設工程項目,對脆弱氣候區域采取限制開發量、修復氣候環境等保護措施。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水環境質量、水污染物排放等標準,加強水污染防治、監測和飲用水水源地保護;處理好水資源開發與保護關系,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促進水環境質量持續改善。

        第二十四條 實行省、州(市)、縣(市、區)、鄉(鎮)、村五級河(湖)長制。各級河(湖)長應當落實河(湖)長制的各項工作制度,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實施河(湖)管理保護工作。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環境保護聯合協調機制,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統一防治。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工業、燃煤、機動車、揚塵等污染源的綜合防治,實行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推行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控制、削減大氣污染物排放量。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壤污染防治、風險管控和修復,實施農用地分類管理和建設用地準入管理。州(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調整優化農業產業結構,加大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力度,鼓勵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擴大有機肥施用,落實畜禽水產養殖污染防治責任,推進標準化養殖和植物病蟲害綠色防控。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固體廢物污染、噪聲污染、光污染防治,完善管理制度,促進固體廢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置,防止或者減少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健康的影響。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放射性污染防治,建立放射性污染監測制度,預防發生可能導致放射性污染的各類事故。

        第二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生活垃圾分類實施方案,推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處置。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生活垃圾分類的目標任務、配套政策、具體措施,加快建立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的垃圾處理系統。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推進廁所革命,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城鄉公廁、旅游廁所,加大對現有城鄉公廁、旅游廁所和農村無害化衛生戶廁的改造、管? ??力度,推進多元化建設運營模式和公廁云平臺建設。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鄉公益性節地生態安葬設施建設,建立節地生態安葬獎補制度,推行節地生態安葬方式,對鐵路、公路、河道沿線和水源保護區、風景旅游區、開發區、城鎮周邊等范圍的散埋亂葬墳墓進行綜合治理。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突發環境事件應對機制,指導督促企業事業單位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依法公開相關信息,及時啟動應急處置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突發環境事件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健康的影響。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環境風險管理的長效機制,鼓勵化學原料、化學制品和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高環境風險企業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第四章 促進綠色發展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貫徹高質量發展要求,堅持開放型、創新型和高端化、信息化、綠色化產業發展導向,改造提升傳統產業,培育壯大重點支柱產業,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現代服務業,構建云南特色現代產業體系。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建立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體系,推進綠色能源開發利用、全產業鏈發展,科學規劃并有序開發利用水能、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發展清潔載能產業,促進能源產業高質量發展。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業綠色發展推進機制,發展綠色有機生產基地,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體系和綠色食品安全追溯體系,促進綠色食品產業發展。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科學發展生物制造、生物化工等產業,鼓勵支持中藥材綠色化、生態化、規范化種植加工和中藥飲片發展,發展高端醫療產業集群;規劃建設集健康、養生、養老、休閑、旅游等功能于一體的康養基地。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綠色發展理念貫徹到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運營和養護全過程,提升交通基礎設施、運輸裝備和運輸組織的綠色技術水平,推進集約運輸、綠色運輸和交通循環經濟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設立體化、智能化城市交通網絡,鼓勵節能與新能源交通運輸工具的應用。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旅游市場監管,合理規劃促進全域旅游發展,鼓勵發展生態旅游、鄉村旅游,推進旅游開發與生態保護深度融合。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全面覆蓋、科學規范、管理嚴格的資源總量管理和全面節約制度,加強重點用能單位能耗在線監測,鼓勵企業開展節能、節水等技術改造和技術研發,開發節能環保型產品,加強節能環保新技術應用推廣。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礦產資源節約集約開發機制,推進綠色礦山建設,建立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土地復墾制度,指導、監督礦業權人依法保護礦山環境,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土地復墾義務。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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