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國的農戰政策與抑制工商的政策對其統一中國的意義
商鞅變法提出并推行了明確的“農戰政策”,即所謂“國之所以興者,農戰也”;“國待農戰而安,主待農戰而尊”。農戰政策的主要內容有:
第一,由國家掌握調控土地資源,實行國家授田制,按一夫百畝的標準授予民眾土地,授定之后,設立阡陌封疆,不許私自更動,每個農戶所授土地相同,負擔同等的國家賦稅,即所謂“為田開阡陌封疆而賦稅平”。通過授予民眾土地并設立阡陌封疆,承認和保護民眾的權益來發展農業生產。為了很好地實現這一目標,又頒布了戶籍法和什伍連坐法。戶籍法規定“四境之內,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舉民眾口數,生者著,死者削”。什伍連坐法規定“令民為什伍,而相牧司連坐。不告奸者腰斬,告奸者與斬敵首同賞,匿奸者與降敵同罰”,同時規定“使民無得擅徙”,對民眾進行強制性的人身編制、組織管理和地域控制。授田制、戶籍法、什伍連坐法相互配套,協同推行,實現了國家對土地資源和廣大民眾的直接控制管理,實現了土地資源和勞動力資源的直接接合,勢必會促進農業發展。
第二,發布墾荒令,鼓勵墾荒務農。商鞅認為“夫地大而不墾者,與無地同”;“故為國之數,務在墾草”。孝公三年(前359年),商鞅建議秦孝公頒布《墾草令》,推出了鼓勵民眾墾荒種田的20多種辦法,激勵力度很大。荒地得到墾辟,耕地面積擴大,無疑是發展農業生產的有效途徑。
第三,免役輕稅,保護農業。商鞅主張對農業輕稅,反對重稅,認為“祿厚而稅多,食口眾者,敗農者也”。也反對大興徭役,認為“農逸則良田不荒”,“征不煩,民不勞,則農多日。農多日,征不煩,業不敗,則草必墾矣”,農業就能得到發展。商鞅變法明確規定:“僇力本業,耕織致粟帛多者,復其身”。僇力,意即努力;本業,即農業;復其身,就是免除本身徭役(包括勞役和兵役)。全句的意思是,凡勤懇務農生產糧食布帛多的人,免除其本身的徭役。這是一種很有力的鼓勵措施,因為按照當時秦朝的制度,爵位在五大夫以上的人才有資格免除徭役。商鞅變法還規定,把100方步(長寬各100步)為一畝的周代畝制,改為240方步(長寬各240步)為一畝,并按照新的畝制納稅,但稅率不變。這樣,農民的納稅負擔實際上就減輕了一大半,自然會激勵農業生產。
第四,改革軍賦征收辦法,將根據田畝數征收軍賦改為根據人口數征收軍賦。戰國時各國征收軍賦,均依據田畝數為計算單位,即“因地而稅”,根據需要不定期征收,田畝多者要多交,這實際上不利于墾荒生產。商鞅發現了這一弊端,“舍地而稅人”,將秦國軍賦改為按人口征收,“開始實行定額、定期、按人(包括男、女)征收軍賦的辦法。與‘因地而稅’相比,這樣做,在提倡開荒時,解除了增加墾地會加重軍賦負擔的顧慮,有利于促進人們擴大耕地面積,對發展生產有積極作用”。
第五,入粟拜爵,軍功拜爵,激勵農戰。商鞅變法規定,秦國民眾晉爵標準非農即戰,別無他途。《商君書·農戰》載:“凡人主之所以勸民者,官爵也;……善為國者,其教民也,皆從一空(孔)而得官爵。是故不以農戰,則無官爵。”這就是說,要想獲得官爵,只有依靠務農和作戰。依靠務農而獲得官爵,稱為“入粟拜爵”,具體方法是:“民有余糧,使民以粟出官爵。官爵必以其力,則農不怠。”“出官爵”意即捐得官爵。整句意思是,民眾有余糧,可以向政府捐獻,政府根據捐糧的多少授予級別有差的官爵。依靠軍功而獲
得官爵,稱為“軍功入爵”,規定“有軍功者,各以率受上爵;為私斗者,各以輕重被刑大小”。軍功爵共有二十級,一級曰公士,斬得一個甲首,即可被授予,并得到實際利益:“爵一級者,益田一頃,益宅九畝,益除庶子一人”,不但田宅得以擴大,還可得到一個沒有爵秩的人為自己服定額無償勞役,即所謂“庶子”。從第一級公士到第五級大夫,依此遞增。從第六級爵官大夫到第二十級爵徹侯,可按照等級食邑食稅,“有功者顯榮,無功者雖富無所芬華”。“這種制度之所以有威力,關鍵在于它是由國家不斷進行財產和權力再分配的基本形式,各級爵位的實際利益是落實在土地、賦稅、徭役的分配以及個人身份升降等等之上的。”
第六,提高糧食價格,保障務農者獲利。《商君書·外內》載:“欲農富其國者,境內之食必貴”;“食貴則田者利,田者利則事者眾”,通過提高糧食價格來保障農民利益,來激勵農民生產的積極性,增加務農人數,從而鞏固農業生產。
第七,采取強硬措施懲罰妨害農業生產的行為。商鞅第一次變法時,明確規定“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事末利”,指從事工商業經營;“怠而貧”,指由于怠惰而致貧致窮;“舉以為收孥”,是加以糾舉,并將其自身連同其妻子、兒女籍沒為官府奴隸。懲罰是相當嚴厲的。商鞅變法還規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規定一個家庭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兒子,成年后,必須分財別居,自立門戶,各自耕種生產,否則要加倍征收其軍賦。“其目的在于劃小生產規模,確立以小家庭為單位的農民經濟,鼓勵各自謀生,努力從事生產”。《商君書·墾令》還明確禁止聲色娛樂下到各縣,保障農民心志專一地務農;禁止怠惰之民游手好閑,妨害農事;禁止雇用傭工;禁止大興土木;禁止官吏擾民,等等。
農戰政策涉及土地政策、賦役政策、爵秩政策等眾多領域,多為強制性法令,強力推行,不容討論。農戰政策之下,肆力農耕和勇敢殺敵都可以獲致較高的社會地位和政治經濟利益,使秦國民眾“喜農而樂戰”,極大地調動了民眾務農和作戰的積極性,使秦國“民以殷盛,國以富強”,增強了國家經濟實力和軍事實力,崛起于六國之上,“其后卒并六國而成帝業”,實現了富國強兵、一統天下的核心目標。
農戰政策把重農與重戰統一起來,亦重農亦重戰,但重戰又為核心,重農與重戰之間有所偏重,重農服務于重戰,為重戰奠定堅實的物質基礎,重戰才是要實現的核心目的。這種政策內部的偏重,勢必將農業經濟納入到為戰爭服務的軌道,勢必使社會經濟軍事化,使秦國變成了一個大兵營,出現了全民為兵、全民重戰的極端化情形,當時即被視為“虎狼之國”。商鞅身后,這種極端化情形繼續發展,在秦始皇一統天下后也沒有得到調整,而是越走越遠,越來越極端,最終社會經濟被無休止的戰爭吸干了脂血,成為秦王朝短命而亡的一個重要原因。
商鞅變法損害了秦國舊貴族的經濟利益和政治利益,秦孝公死后,反對變法的秦國舊貴族殘酷地殺害了商鞅。但是,“商鞅雖死,秦法未敗”,變法所采取的政策措施已不可逆轉。商鞅身后的秦國繼續推行農戰政策和抑商政策等,“兵革大強,諸侯畏懼”,成為戰國七雄中最為強大的國家,終于在公元前221年完成了全國大一統,建立起皇帝集權專制的秦王朝。秦王朝的建立,順應了當時歷史發展的大勢,順應了廣大人民希望結束列國稱雄而過上安定生活的強烈愿望,即所謂“元元之民?
??得安其性命,莫不虛心而仰上”。商鞅變法及其所推行的農戰政策和抑商政策,具有重要的歷史貢獻和歷史意義。
但是,農戰政策和抑商政策的偏重性也很嚴重,前文已有所分析。農戰政策和抑商政策是將經濟政策和軍事目的結合在一起的,重農和抑商,都是為國家的兼并戰爭服務的,都不是單純的經濟政策,而是為國家軍事目的服務的經濟政策,可以說是一種社會經濟軍事化的政策。這種政策勢必會將社會經濟運行納入為戰爭服務的軌道,這種納入又勢必會將社會經濟發展引入危險之途。由于戰爭的巨大消耗,隨著戰爭的持續,社會經濟發展的成果也勢必為戰爭所吞噬。當戰爭對社會經濟的吞噬到了竭澤而漁的時候,其必然后果是社會經濟崩潰和國家統治崩潰。就社會經濟與國家統治間的關系而言,采取強制手段推動社會經濟沿著軍事需要、統治需要的方向發展,勢必會扭曲社會經濟發展的道路,極大地傷害社會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直至政權因經濟崩潰和矛盾激化而被推翻。秦王朝建立后短命而亡,證明了農戰政策和抑商政策偏重性的致命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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