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的農村商業銀行,能不能合并成 "中國農村
將全國的農村商業銀行合并成一家“中國農村商業銀行”?這樣的想法沒有必要,也沒有實現的可能。
農村商業銀行以及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農信機構)是我國農村金融的主力軍,是農村金融體系的最重要組成部分。監管部門發布的數據顯示,截至2019年12月,我國共有農村商業銀行1478家、農村信用社722家、農村合作銀行28家。也就是說,全國農信法人機構合計達2228家,占全國銀行業法人金融機構的48.36%。
從資產規模看,全國農信機構資產總額35.51萬億元,占銀行業金融機構比例為12.24%。如果將全國農信機構合并成為一家法人銀行,那么它的規模超過中國工商銀行,成為中國最大的銀行。但是,這不符合農信機構改革發展的原則和方向,因此完全沒有現實可能性。
2019年2月,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聯合發布《關于金融服務鄉村振興的指導意見》,要求“明確并強化農村信用社的獨立法人地位”。2019年11月,央行發布《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19)》,提出了關于農信機構改革最新思路,強調:保持縣級法人地位和作用的基本穩定;完善公司治理,按市場化原則培育合格股東;加強股東和關聯方行為監管;落實風險處置責任,及時化解存量風險;深化省聯社改革,提升服務水平。這其中,“保持縣級法人地位和作用的基本穩定”放在了最前面。由此可見,縣級農信機構保持獨立的法人地位,是金融改革要堅持和努力的方向。不要說全國合并不可能,現在在全省范圍內合并農信機構,可能性也微乎其微了。
當然,堅持縣域法人地位是總體原則,但對此的理解不能過于機械。應該說,通過合并重組,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增強農信機構抗風險能力。所以,在一定范圍內,對農信機構進行合并重組,是必要和恰當的。2019年12月,監管部門印發《關于推動銀行業和保險業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其中提出:在保持縣域法人地位總體穩定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對農村信用聯社和農村合作銀行實施股份制改造。
所以,為提升農信機構規模效應和抗風險能力,對中西部地區規模較小的農信機構,應支持它們適當進行重組合并,組建一些市級農商行。近年來,四川、廣東等省份積極探索農信機構重組合并,總體效果比較好。應該說,這與堅持縣域法人地位的原則并不矛盾,從根本上看也有利于穩定縣域法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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