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風景名勝區條例
導讀:甘肅省風景名勝區條例 黃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1997修改)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根據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風景名勝區的設立、規劃、保護、建設、利用和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風景名勝區實行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嚴格保護、永續利用的原則。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風景名勝區管理工作的領導,將風景名勝資源的保護和利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對規劃、保護和管理所需的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風景名勝區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風景名勝區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城鄉規劃、財政、國土資源、宗教、交通運輸、環境保護、旅游、文物、林業、水利、工商、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風景名勝區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規定職責,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做好相關工作。第六條 國家級、省級風景名勝區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負責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利用和統一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國家相關法律法規;
(二)保護風景名勝資源和生態環境,維護風景名勝區的自然風貌和人文景觀;
(三)協助編制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并組織實施;
(四)建設、維護、管理風景名勝區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規范設立風景名勝區標志、安全警示等標牌;
(五)制定風景名勝區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建立安全事故、突發事件的預防機制,負責風景名勝區的游覽者安全、環境衛生、治安和服務業管理等工作;
(六)做好風景名勝區監管信息系統建設和管理工作;及時發布風景名勝區天氣、能見度以及游客流量控制等與旅游相關的信息;
(七)按照規劃組織和扶助風景名勝區居民發展具有地方特色的生產和服務事業,保護民族民間傳統文化,制止破壞景觀、污染環境的生產、生活和服務事項;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七條 風景名勝區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對風景名勝區內原住居民的生產、生活給予扶持。第八條 鼓勵社會各界按照風景名勝區規劃,參與風景名勝資源的保護和利用,引導社會資本投入風景名勝區的開發和建設。第九條 風景名勝區的門票收費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核準并公布。
風景名勝區的門票收入和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應當專門用于風景名勝資源的保護和管理以及風景名勝區內資源、財產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損失的補償。第十條 風景名勝區批準設立并公布后,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在風景名勝區主要入口建立入口標志并按批準的范圍設立界樁,標明區界。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入口標志內容和標徽圖案,按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公布的內容和圖案設置。
省級風景名勝區的入口標志內容和標徽圖案,按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公布的內容和圖案設置。第十一條 風景名勝區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
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應當根據風景名勝資源的保護和利用要求,明確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的編制范圍。
風景名勝區詳細 規劃應當符合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
風景名勝區應當自設立之日起兩年內編制完成總體規劃。規劃期屆滿前兩年,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專家對規劃進行評估,作出是否修訂規劃的決定。總體規劃的規劃期一般為二十年。第十二條 編制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建設規劃、土地利用規劃、自然保護區規劃、旅游發展規劃等相銜接,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
風景名勝區內的鄉鎮、村莊規劃應當與風景名勝區規劃相協調。第十三條 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的編制,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遵循下列原則:
(一)統籌局部建設與整體建設、近期發展與遠期發展;
(二)根據資源稟賦和環境承載能力,科學合理地利用風景名勝資源,促進旅游產業發展;
(三)保持景區自然景觀、人文景觀的原有風貌和民族特色,景區各類設施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四)嚴格維護風景名勝區的生態平衡和環境質量;
(五)科學評價風景名勝資源的特點和價值,突出風景名勝區特點。
黃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1997修改)
第一條 黃山是以自然景觀為特色的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黃山風景名勝資源是人類寶貴的自然文化遺產。為了嚴格保護黃山風景名勝資源及其自然生態環境,合理開發和科學利用風景名勝資源,根據國務院《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黃山風景名勝區(以下簡稱風景區)的范圍:東至黃獅口,西至小嶺腳,南至湯口,北至二龍橋,面積一百五十四平方公里,按此范圍標界立碑。
根據保護風景名勝資源和自然生態環境的需要,在風景區外圍要確定保護地帶(以下簡稱保護帶),其具體范圍由黃山市人民政府提出劃定方案,經黃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報省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廳批準。第三條 風景區的地形地貌、山體、巖石、冰川遺跡、瀑布、名泉、河溪及其他水體、林木植被、野生動植物、特殊地質環境等自然景物和文物古跡、園林建筑、石雕石刻等人文景物及其所處的環境,均屬風景名勝資源,應嚴加保護。第四條 黃山市人民政府設立黃山風景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管委會主任由市長兼任。管委會在黃山市人民政府領導下,主持風景區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保護風景名勝資源、自然生態環境;
(二)組織實施風景區規劃,合理開發風景名勝資源;
(三)審查、監督有關的建設項目;
(四)建設、管理和保護基礎設施及其他公共設施,改善游覽服務條件;
(五)負責封山育林、植樹綠化、護林防火、防治林木病蟲害和防止水土流失;
(六)做好愛護黃山、保護黃山的宣傳教育工作;
(七)管理與風景區保護有關的其他事項。
風景區內的所有單位必須服從管委會的統一管理。
屬集體所有和林業單位管理的土地、林木等,在管委會的指導下,由其所有人或承包人負責管理、保護。第五條 黃山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批準的黃山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各景區的詳細規劃及精華景點的區域詳細規劃,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報省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廳審查批準。第六條 風景區內,禁止建設工礦企業,不準新建、擴建辦公樓、賓館、招待所、休養、療養機構及其他有礙景觀的工程設施;原有建筑物應進行清理整頓,凡污染環境或有礙觀瞻的,應限期拆除或外遷。
在風景區內不準儲存易燃易爆、有毒物品。
保護帶內,禁止建設污染環境或破壞生態、景觀的工廠和設施。
湯口鎮的建設規劃、建筑物的設計,要與風景區的景觀相協調。第七條 風景區內因保護或者管理確需建設的工程,由管委會根據批準的風景名勝區規劃,編制計劃,經黃山市人民政府審查后,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風景名勝區規劃設計要求,核發建設選址審批書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否則,工程不得審批立項。
所有建筑物的布局、設計均要與周圍景觀相協調。工程施工時,必須嚴格保護施工現場周圍的景物與環境。第八條 設立黃山風景名勝資源保護基金。保護基金可以通過國家補助、社會資助、國家援助、資源有償使用以及專項附加費等多渠道籌集。其具體籌集辦法和使用范圍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九條 因景區景點的開發或工程建設需要砍伐少量非珍貴竹木的、集體或個體所有的竹木需要間伐的,均應經管委會審查,報黃山市人民政府批準。
因教學、科研需要采集物種標本的,須經管委會同意,在指定地點限量采集。
因保護風景內道路、維護設施,需要挖取砂、石、土的,須經管委會同意,在規定地點,限量挖取。第十條 除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情形外,風景區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開墾農作;
(二)放牧牲畜;
(三)砍伐竹木;
(四)獵捕野生動物;
(五)采挖苗木、花、草、藥材和珍貴物種;
(六)開山、采石、淘沙和取土;
(七)建造墳墓;
(八)在景物上刻、寫;
(九)其他有損景觀的。第十一條 風景區內的奇峰異石、名松、古樹、名泉、冰川遺跡,必須建立檔案,懸掛標牌,嚴格保護。上述景物周圍只準建置保護設施,不得建設其他設施。原有建筑物,凡有礙觀賞的,應限期拆除。第十二條 風景區的河溪、泉水、瀑布、深潭的水流、水源,除按風景區規劃的要求整修、利用外,均應保持原狀,不得截流、改向或作其他改變。
禁止向上述水體排放、傾倒污水、垃圾和其他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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