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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過上百個拒賠案例后,終于知道為什么你的意外險不賠了……

        意外險固然說很便宜,一年期50萬保額每年不到200塊,

        但確實,意外險也著實是最容易產生“理賠糾紛”的險種。

        關于什么是意外,其中就有滿滿模糊地帶:

        “猝死賠不賠?”

        “高血壓發作摔倒了賠不賠?”

        “無證駕駛造成意外事故賠不賠?”

        “喝酒致死賠不賠?”

        等等等等……

        隨便搜一搜知乎,能看到非常多相關爭議:

        意外險糾紛多,

        其主要原因還是“意外”的界定太模糊。

        賠不賠,各家保險公司給出的理賠結論不一樣,不同法院的判決結果也不一樣,有的支持理賠,就有的支持拒賠。

        于是乎,我做了些工作,去找了一些關于意外險拒賠的案例,發現了關于意外險的一些門道,可能在關鍵時刻幫助到大家。

        由圖可見,很多保險公司即使給出了拒賠結論,到了法院大概率還是能判賠,但也不包括判有判拒賠的情況。

        關于意外險賠什么,不賠什么,我心里也有了數。

        意外險,顧名思義,必須是由意外事故造成的傷害才能賠。

        它必須滿足是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四個條件,缺一不可。

        1)意外必須是突發的

        所以中暑之類的不賠。中暑在一定程度上認為是可避免的,不是突發的。

        2)意外必須是外來的

        所以猝死之類不賠。猝死是疾病,是由于自身身體機能變化造成,屬于內因。(當然,因為因猝死不賠造成的影響太不好,現在很多意外險增加了猝死責任,猝死也賠了。)

        3)意外必須是非本意的

        所以自殺自殘不賠。像之前聞名的騙保案,有意把開車掉到河里,保險公司發現了是肯定不賠的。

        4)意外必須是非疾病的

        所以身體本來有的疾病不賠。因疾病造成的意外事故導致了不應該出現的結果,保險公司也是不賠的,比如老人高血壓發作了,在平地摔導致了身故。

        但普通人對“意外”的概念其實還是很模糊,個人主觀因素難以剔除掉,容易引起分歧。

        就像前面提到的猝死,到底算不算意外?

        正是因為“意外”有這么多講究,所以在真實理賠中,相比于重疾險或壽險,意外險更難賠,我們能看到非常多司法案例。

        知道了什么是意外后,下面我們沿著這條主線,用實際案例來解讀“意外”四大構成要素: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

        這些案例都是因保險公司拒賠,雙方鬧到法院才解決。

        下面直接看具體案例:

        (1)突發性

        突發性有“一瞬間發生”的既視感,是否事故或損傷必須在瞬間發生?看下面這個案例:

        案件1:高原反應致死算不算突發性?

        意外發生時沒有造成損害,一段時間后才出現嚴重癥狀,這種情況屬不屬于意外范疇?

        比如像是這種情況,

        高原反應并不是突然產生的,而是隨著海拔升高而產生, 那么保險能賠嗎?

        案件回顧:

        2016年袁某去西藏旅游,在尼瑪縣來多鄉因不適高原缺氧氣候,出現嚴重高原綜合癥,在鄉村衛生所轉院至縣醫院搶救途中不幸死亡。

        當地公安局出具死亡證明為“死因疾病”,

        并說明:因高原氣候不適應,出現嚴重的高原反應,有頭痛、呼吸困難等癥狀。

        保險公司認為:

        醫學教材中將高原反應定義為“對高原環境適應能力不足引起以缺氧為突出表現的一種疾病”:高山病

        不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因意外傷害致死,而是因患高山病致死。

        法院審理后認為:

        高原反應的本質是外來物理因素給身體帶來的不良反應。

        袁某死亡是因進入高原缺氧的惡劣條件造成的,可以認為身故是高原反應導致的直接后果之一。

        保險公司不服,再次訴訟,法院維持原判,最終袁某家人拿到賠償。

        (2)外來性

        外來性前面介紹過了,不滿足外來性的拒賠可以找到下面兩個典型案例:

        案件2:酒精中毒致死是否具備“外來性”?

        “酒精中毒”是比較典型的意外險拒賠案件,它的爭議點主要在于酒精中毒是否屬于意外情況?

        案件回顧:

        2017年11月,四川遂寧的朱某去烏魯木齊和朋友聚會,聚會結束后突然倒地身亡。

        根據烏魯木齊公安局中出示的死亡證書,載明了導致周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酒精中毒”。

        保險公司認為:

        (1)本案不適用“不利解釋”條款;

        (指在對“酒精中毒死亡”是否屬“意外傷”存在分歧時,應當作出不利于保險公司的解釋,即“酒精中毒死亡”是“意外傷害”)

        (2)原告未能證明周某是因為意外傷害導致的“酒精中毒”;

        (3)周某作為一個成年人,不可能無緣無故酒精中毒,法院應查清真實原因。

        被保人家屬認為:

        根本無需證明周某是自己飲酒還是他人陷害導致酒精中毒,公安機關已依法出具死亡證明,保險公司無權對其中毒原因進行調查。

        法院審理后認為:

        從周某具體死亡原因來看:

        首先,酒精屬于身體外部的元素,人們身體內部不產生酒精,故其符合“外來的”的界定標準。

        其次,酒精中毒非本人意志決定,飲酒屬于常見飲食習慣,朋友聚會并不會使自己處于高風險環境中。

        本案依照“不利解釋規則”作出有利于受益人的解釋并無不當。

        保險公司一審不服,提出上訴,法院維持原判。

        案件3:被保人故意犯罪(挑釁)導致身故違背了“外來性”原則

        案件回顧:

        2019年,邢臺威縣一戶家中發生了刑事事件。

        潘姓丈夫與其妻子趙氏死于家中,經偵察結果顯示,丈夫因家庭瑣事將妻子殺死,后自己被電擊后身體倒地頭部觸地,腦傷死亡。

        事后家屬申請理賠,保險公司以被保險人(丈夫)故意犯罪導致自身死亡為由拒賠。

        保險公司認為:

        (1)潘某因家庭瑣事用斧類器械擊打頭面部將其妻子殺死;

        (2)根據公安機關現場勘驗顯示,案發現場只有死者,做出了其故意犯罪的結論性意見;

        (3)在其妻子死后,曾打電話給家人稱“自己也不活了”,因此潘某故意犯罪行為與其死亡結果有直接關系;

        被保人家屬認為:

        被保險人只有在因? ??意犯罪行為死亡時才能拒賠,而被保險人的死亡與犯罪行為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因此故意犯罪并不是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

        法院審理后認為:

        潘某是否構成故意犯罪,由人民法院判決予以認定,本案無權直接認定其屬于故意犯罪行為。保險人死亡與犯罪行為之間因果關系不確定,本院不予認定。

        一審判決后,保險公司不服,提出上訴,由于上訴人(保險公司)未提交新證據,二審維持原判。

        通常,只要有證據證明身故是由被保人(或投保人對被保人)的違法犯罪行為導致的死亡,保險肯定都是不賠的。

        (3)非本意性

        非本意性前面也介紹過了,直接看下面“被認為有故意嫌疑”的兩個案例:

        案例4:自殺違背了非自愿性原則

        案件回顧:

        2018年,駿X公司為顧某在內的員工投保了意外險,身故保險金50萬。

        2019年,駿X公司員工顧某在廣東省××房墜樓死亡。

        顧某死后,其妻子和女兒將駿X公司告上了法庭。

        審理過程中,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公司同意支付賠償款60萬元給死者家屬,家屬也同意把意外險合同轉入公司名下,賠償款為公司所有。

        保險公司認為:

        (1)被保險人并未指定保險受益人,不存在受益人保險金的轉讓問題;

        (2)被保人所在公司未給出明確意外身故證據,不能給予賠償。

        被保人所在公司認為:

        (1)繼承人辦理了保險金權益的繼承公證,轉讓合法有效;

        (2)派出所出具證明對死亡原因明確作出了“意外墜樓”認定,屬于意外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

        本案作出判決前,保險公司未能提出確切證據,證明被保險人顧劍冬的死亡原因為自殺,拒賠無理。

        二審期間,保險公司因未提交新證據,法院維持原判。

        案件5: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機動車造成身故

        案件回顧:

        2017年10月的晚上,劉某在駕駛摩托車行駛在彎路段時,和迎面過來的卡車相撞,身體造成嚴重傷害。

        被保人認為:

        保險公司提供的“附加協議”字體很小、加粗部分不明顯,不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未盡到明確說明的義務。

        此外,交通事故的發生與被保險人有無證駕駛沒有因果關系。

        法院審理后認為:

        被保人在明知無駕駛證的情況下,依然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摩托車,屬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賠條款。

        保險公司提交證據證明該條款已加粗提示,及投保人已蓋章確認,條款依法具有效力。

        被保人不服提起上訴,但法院維持原判。

        (4)疾病

        疾病和意外是兩個對立面,所以疾病引起的后果肯定是不賠的,最為典型的案例當屬猝死:

        案件6:猝死是否為疾病所致?

        案件回顧:

        2018年12月,某公司為包括馬某在內的10名員 工投保了意外險。

        2019年4月,馬某在一次出差期間,不幸在蘭考縣意外摔倒昏迷,經搶救無效死亡。

        醫院出具了“死亡證明書”,載明死亡原因為“猝死(意外摔倒)”

        保險公司認為:

        (1)被保險人死因不明,沒有任何初步證明被保險人死亡原因為意外事故;

        (2)醫院出具的死亡原因不能證明馬某是意外事故死亡;

        (3)原告(被保人家屬)出具“投保說明”,證明了原告清楚猝死屬免責條款,拒賠合理。

        被保人所在公司認為:

        (1)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具有法律效力,證實了被保人意外摔倒導致死亡的事實;

        (2)保險公司并未將保險條款向投保人出具,更未履行提示、說明義務,因此該免責條款不發生? ??律效力。

        (3)被保人摔倒死亡符合意外范疇,保險公司理當賠償。

        法院審理后認為:

        原告提交了被保人的意外死亡證明書,反觀保險公司,從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馬某是因自身疾病導致猝死的。

        二審期間,保險公司因未提交新證據,維持原判。

        從這些案例,可以看到一點令人振奮的東西:

        法律對消費者很照顧,大多數時候站在消費者這邊,

        保險公司甚至可以說是司法上“弱勢群體”。

        保險公司在產品設計、定價、銷售上有很大話語權,因此消費者和保險公司之間存在這么一個“信息差”。

        有了這個“天平傾斜”存在,消費者其實處于被動、弱勢地位,

        所以當保險公司沒有明確證據證明消費者的過失或者消費者騙保時,

        法院基本會做出對消費者有利的判決,起到平衡天平的作用。

        所以我們會看到,有很多從邏輯上判斷并不屬于意外的情況,最后法院都判賠了。

        保險公司耍流氓不要緊,中國司法替你治它。

        說到這里,意外險到底賠啥呢?

        那就多了,

        大到交通事故、臺風地震、溺水觸電;

        小到跌打損傷,貓抓狗咬、割傷燙傷。

        尤其像是跌打損傷,貓抓狗咬、割傷燙傷這種就太常見了,

        其實都在意外險的射程范圍內。

        意外險的保險責任通常包括三項:

        意外身故、意外傷殘、意外醫療

        有些產品會增加一些責任,主要是猝死和醫療津貼

        1)意外身故:

        如果意外掛了,保險公司就會按照約定的保額,直接賠一筆錢。

        買50萬的保額,一旦因意外身故,保險公司會把50萬保額一次性的打到賬上。

        2)意外傷殘:

        指因為意外殘疾了,保險公司按照保額乘以傷殘等級,賠付一筆錢。

        一級傷殘最嚴重,賠付保額的100%,二級傷殘賠90%,依次類推,直到十級傷殘,賠付10%。

        比如,

        楊過楊大俠,一肢完全斷裂是5級傷殘。

        5級傷殘賠60%保額。50萬保額能賠30萬,100萬保額能拿60萬。

        在國內保險中,能保傷殘的只有意外險,這就導致了意外傷殘保障尤為重要。

        這筆錢,能起到的是撫恤金的作用:

        一來可以彌補由于殘疾帶來的收入損失;

        二來可以維持未來的生活。

        但注意有兩種意外險,大家一定不要買:

        一種是意外傷殘不是按比例賠,而是按保額賠;

        比如,50萬保額,斷一根指頭跟斷一根胳膊同樣都是賠5萬,這樣明顯就不合理。

        一種是只賠全殘(1級傷殘),不保其它傷殘情況;

        你只有完全癱瘓,或者完全失明了,才能稱之為全殘,斷了胳膊少了腿不是全殘,都不賠。

        3)意外醫療

        意外醫療,指因為意外傷害產品的醫療費,保險公司進行報銷。

        這也是花樣最多的一部分。

        意外醫療的額度不少于一萬,在此基礎上,免賠額越低越好;醫療報銷最好能社保外的。

        一般來說,能用到意外醫療都是小地方,花費一般不多。

        比如,骨折了,花費了幾千塊錢,

        去掉社保報銷部分,再去掉幾百塊的免賠額,剩下的部分,意外醫療都能給報銷掉。

        接下來我們再來說說兩個加分項:

        (1)猝死責任

        對于猝死,絕大多數是因為心臟的問題。

        而有心臟疾病,就明顯不符合意外險中的“非疾病的”定義,

        按理保險公司本是不賠的。

        但最近幾年,因猝死產生的糾紛實在太多了。

        一旦不賠,消費者就說保險“這也不賠,那也不? ??”。

        保險公司心說:服了,這么多麻煩事,不如我直接把猝死放進責任里。

        于是才有了,賠猝死的意外險。

        加上猝死責任,50萬保額,每年也就是多幾十塊錢的事情。

        消費者喜歡啊,

        帶上猝死責任,“996”加班時,就心安了好多。

        (2)住院津貼

        公子比較推薦的住院津貼責任。

        比如打球骨折住院了,躺在床上每天還有幾百塊的補助。

        這筆錢可以用來請護理,也可以買些營養品給自己補補,就比較實用。

        此外,附加責任中還有交通工具多賠保額,航空意外多賠保額等等責任,

        像這些,有則加之,沒有就算了,都不是重要的部分。

        最后肆公子還有話說:

        清楚了這些,你對意外險“理賠”肯定會有一個比較清晰完整的認識。

        買了意外險,想要獲得理賠是要符合意外的定義的。

        雖然進入司法領域,投保人會很占優勢,但這不是你亂買保險的依據。

        當然,如果遇到保險公司耍流氓,而我們手上又有明確證據,

        放心大膽得告他。

        咱們買保險的口號是:明明白白買險,輕輕松松理賠。

        只求平日不出險,出險一定要能賠!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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