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科舉考官的責任追究和自我約束
在古代,能充當一次主考官,典試一方,選拔人才,被視為畢生的榮耀。被錄取的考生,就成為主考官的門生,門生們稱主考官為座主或座師,成為官場上一種事實上的關系網。宋代禁止進士向知貢舉官謝恩,不得以“座主”“門生”相稱。一方面有意用殿試抑制權貴子弟晉升,另一方面也結束了唐代以來考官與門生的特殊關系,有力地遏制了考官營私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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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到明代,社會上長期對這種特殊關系持肯定態度,李東陽說: “座主之義,自有科舉以來有之。蓋凡出于其門者,或登堂而拜,或分屏而坐,有不同于途之人者。既其甚也,乃至于徇私而忘公,故宋之初嘗革之,以為弊;其亦矯枉而過者哉! ”由科舉考試產生的座主、門生關系空前牢固,構成利益共同體,對當時的政治和社會產生了嚴重影響。到明代晚期,座主門生關系已成為促成黨爭加劇和政治敗壞的重要因素。清代亦然。
為了遏止科舉舞弊,明清對科舉考官從遴選到考錄都有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
考官的選拔
明代鄉試、會試主考官的選任往往由朝中享有盛譽的重臣充任。考官亦稱簾官,有內簾官、外簾官之分。內簾官指主考、同考、內提調、內監試、內收掌等,主要職責是出題和閱卷。外簾官指監臨、外提調、外監試、外收掌、受卷、彌封、譽錄、對讀等,主要職責是負責管理各項考場事務,也稱場官。內外之分,本是為了防止舞弊。
《明史·選舉志》記載:“鄉試,直隸于京府,各省于布政司。會試,于禮部。主考,鄉、會試俱二人。同考,鄉試四人,會試八人。提調一人,在內京官,在外布政司官。會試,禮部官監試二人,在內御史,在外按察司官。會試,御史供給收掌試卷;彌封、謄錄、對讀、受卷及巡綽監門,搜檢懷挾,俱有定員,各執其事。”科場內考官的設置和各自的職責分工極為明確而嚴格。萬歷年間,明神宗詔令科場所用推官和知考官須由負監察之責的提學御史遴選。即對各級考官的選拔也由科道言官來主持,以防止朝中大臣和各類權要人物以己意安插私人為考官。
清代選拔考官很講資格,主要從科甲出身的翰林、給事中、光祿寺官以及六部的司官、行人、中書等人中選擇。順天鄉試的主考官往往由一二品大員擔任,各省主考官按大、中、小省的區別,分別由進士出身的宗人府主事,內閣侍讀學士以下,各部郎中、員外主事六科各道,國子監司業,及中書評事博士監丞助教等官充任。
考官的素質直接影響取士是否公正,“制科取士,全系司衡”。順治五年(1648年)鄉試,對各省正副主考官,“令內院、吏部、禮部公同選拔派發”,開始出現所謂的“考選”,也就是鄉試主考官的選拔由禮部開列名單,題請上裁。這一做法防止了考官與考生之間事先請托的舞弊行為,但無法保證考官的素質。雖然考官的官職、出身、品德較高,但還是出現考官不能衡文的現象。
雍正則更重視考官的個人素質,要求對派往各地的主考官人選進行考試:“著將應差委之翰林,由進士出身各部院官員查奏,聯試以文藝差委。”自此以后,派往各地主持考試的正副考官必須經過考試,合格者方準予派往,即“考試試差”,簡稱“考差”。這意味著清朝科舉對考官選拔的重視更趨嚴格化、合理化、制度化。
明清鄉試考官資格遴選從重名望到重考選,這一變化讓人們認識到,只有把選取鄉試考官的權力和監督鄉試考官的權力分開,使之兩權制衡,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弊案的發生。因此,清朝舉行科舉考試后,吸取了明代的教訓:所有鄉試主考官的派遣均由皇帝欽命京官,制度趨向完善。但是,這一制度仍然存在漏洞,主要負責鄉試閱卷工作的同考官,卻不用考差,一般從本省科甲出身的州縣官員中調取。
考官的職責
明清政府對考官歷來是從嚴要求,壓實責任,重典治弊。在嚴格的制度規范下,考生單獨舞弊基本上很難有操作空間,多數情況下,科舉舞弊必須是考生與考官相互勾結的行為。沒有考官配合,舞弊是很難成功的,因此,明清考官利用職權進行舞弊就成了科舉舞弊中的顯著特點。“貴者既已勢威,富者必以利要。”
明清科舉從考試環節對承擔不同任務的考官劃定了明確的職責,所有考官都有專項職責,嚴禁考試各官之間私下交接。科場內,考官的設置和分工極為明確,每一環節均為防止和堵塞作弊的可能。根據以上提到的《明史·選舉志》的記載,這就使考官執行事務時環環相扣,即使某一環節出了問題,也很難在其他環節連續作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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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科舉考試中,考官負有的法律責任包括:第一,考官要對科舉考試徇私舞弊的行為負失察之責。無論在考試中哪一個環節發生弊案,除當事人和相關人員受處罰外,考官也要承擔相應責任。第二,考官要對評卷是否公正合理以及準確負責。第三,考官收受賄賂、打通關節,要負刑事責任。第四,考官要對錄取考生的質量素質負責,若考生考取后有一個不合格,則同考官革職,若有兩個不合格,則同考官革職拿問,主考降職;三名以上不合格,主考官革職,1711年辛卯科場案即是如此。
最普遍而典型的科考舞弊就是“關節”。“關節”,即考生與考官約定,在試卷中某處使用某個字或詞語。清人李調元在《制義科瑣記》中記載了明清兩代科舉考試中一些匪夷所思的弊案,揭露了一些不學無術之徒借請托“通關”而博取功名的舞弊案件。利用關節而博取功名的結果是造成“吳節只知通賄賂,賢孫全不曉文章”。一些科舉考官利用關節,大肆收斂錢財。史載:“弘治十二年會試,大學士李東陽、少詹事程敏政為考官。給事中華昶劾敏政鬻題與舉人唐寅、徐泰,乃命東陽獨閱文字。”(《明史》)唐寅是明代著名的江南才子,連他都不例外,可見當時科場關節之風有多嚴重。因此,明清兩代為落實考官責任,基本上對舞弊案“零容忍”。
清朝一共發生科場舞弊大案要案十二起,牽涉官員100多人,其中十起都有考官被處以死刑,兩起為判入獄或充軍,處置相當嚴厲。
順治十四年(1657)丁酉科鄉試,順天鄉試考官李振邦、張我樸等人公開收受賄賂,營私舞弊。順治下令查辦此案,考官李振邦、張我樸等7人被處斬,其他考官被革職。
這一年八月江南鄉試發榜,主考官方猷、副主考錢開宗所錄取的大多為行賄人員,社會反響強烈。順治下令重征涉案人員,20余名考官被問斬,順天、江南鄉試所錄取的舉人全部押赴京城參加復試,順治親臨考場,考試時兩名兵士監視一名考生。有些考生在這種環境中緊張得不能握筆答卷,江南才子吳兆騫只得交了白卷,被流放黑龍江寧古塔。
康熙五十年(1711),南京江南貢院發生一起震驚朝野的科場舞弊案,案發后,康熙令戶部尚書張鵬翮、漕運總督赫壽為欽差大臣,火速趕赴江南查辦。案件牽涉多名高官,結果,兩江總督噶禮被革職,江蘇巡撫張伯行被革職留任,副主考趙晉與同考官王曰俞、方名被斬立決,主考左必蕃失察,被革職。
換卷是另一種“通關”舞弊手段。嘉慶三年(1789)的湖南鄉試中,湖南士子傅晉賢拿出1200兩銀子交給書吏樊順成,請他幫忙。樊某買通了內場書吏羅文秀,在發榜前,將第一名彭峨的試卷偷偷抽出,將卷首的姓名、祖籍、三代等項裁下來,換上了傅晉賢的。發榜后,傅某果然得中解元。幸虧彭峨在考試后放榜前曾將他的答卷默寫了一份送給岳麓書院山長羅典,留下了證據,事情因而曝光。傅、樊、羅三人被即刻處死。
科場懷挾是明清考生作弊的慣用伎倆,據明代馮夢龍記載,萬歷年間的懷挾考生以蠅頭小字寫于紙上而帶入考場,更有甚者,竟然“用油紙卷緊,束以細線,藏糞門中”。懷挾考生一旦被查出,不僅本人被重罰,連同收受錢財為考生傳帶懷挾的官員也一并被罰。咸豐八年(1858)順天鄉試案后,咸豐帝諭王大臣:“科場為掄才大典,交通舞弊,定例綦嚴。既有成憲可循,即不為己甚,就所供各節,情雖可原,法難寬宥。”
考官的自律
嚴格的制度使得明清科舉總體上比較公平,也促成了多數考官自律。大多數考官也意識到,作為考官,代表朝廷選錄士子,既是榮耀,更是責任,正如明代進士何元述所說:“雖然人榮之,則必有以責之。”(《浙江嘉靖十三年鄉試后序》)因此,大多數考官的自我約束意識還是比較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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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擔心錄取錯失才士。成化二十二年(1486)浙江鄉試,林祥應荊茂之禮聘,擔任主考官。他坦言:“誠欲自效,以少逭尸素。其或私以隳行,怠以荒業,非惟失人,抑先失己,祥不忍為也。”一個考官如果因私廢公,不僅會背離為國選才,而且也喪失了自己,尸位素餐;因此,考官如臨深谷,約束自己做到不“失己”方才“不失人”。
二是擔心所錄非人。考官的自我約束還表現在擔心士子文不如人。如主持嘉靖十九年(1540)江西鄉試、嘉靖二十五年(1546)廣東鄉試的泰和知縣蕭萬斛就意識到,科舉以文取士,考官以文觀人,只有兩種結果:一是文如其人,如陸贄得韓愈,歐陽修得蘇軾、蘇轍;一是文飾其人,有的人“躁而詞莊,貪而詞介,暴而詞溫,懦而詞勁,冥而詞昭,是將循奚道以決之”,擔心以文取人,會不會出現人和文判若云泥的情況呢?所以,多數考官秉持薦賢為國的公心,不敢玩忽。
三是重視自己的聲譽,閱錄認真嚴謹,能積極主動、及時發現問題。很多考官珍惜自己的名譽,抱著認真負責的態度取才,工作嚴謹細致。宋濂《洪武四年會試紀錄題辭》中記載是年(1371)的科舉情況:第一甲吳伯宗、郭翀、吳公達分治《書經》《春秋》《詩經》,考官“遂議分經而考,復互相參定,使無所憾,乃進于主司。主司遍觀,而后次第之。猶慮滄海有遺珠之嘆,卷之已黜者復覆視,而致謹焉”。田禎《正德二年江西鄉試錄序》中記載,是年(1507)江西鄉試:“分經較卷,范璟、胡崇易、郭懿較《易》,范邦彥、陳允諧較《書》,周瀾、熊永昌、吳彰德、潘中矩較《詩》,范魯較《春秋》,(田)禎則較《禮記》,而又與范邦彥總較各經焉。其較閱亦可謂精矣。較后而定去取,本之初試以取其經學之醇,參之再試以取其識見之博,又參之三試以取其時務之通敏。”這是從出題到閱卷通盤考慮士子、考官的治經專長,兼顧分閱與總閱結合來定取舍,“黜者復覆視”,將三場考試下來的結果相互參較,慎之又慎,使考錄工作做到公平公正。
有些考官還能及時發現問題,如乾隆四十八年(1783)廣西鄉試舞弊案就是考官主動發現的。揭卷發現第一名岑照是土知州岑宜棟之子。廣西巡撫孫士毅與吳壽昌與孫玉庭等諸考官共同閱看后都認為第一名無爭議,但為慎重起見,孫士毅還是調出岑照歲考及錄遺試卷,與本次鄉試岑照試卷內容作比對,發覺考卷筆跡符合。但將岑照以前的試卷內容與本次鄉試考卷相比,卻發現“文理高下竟屬霄壤”,所以孫士毅斷定岑照鄉試考卷絕非他本人所作。經查果然是考生與同考官交通囑托、賄買關節、使用槍替。孫士毅因為查案主動負責,毫不隱瞞,得到乾隆的贊賞與嘉勉,他也得以升遷為兩廣總督、軍機大臣、文淵閣大學士、四川總督等職。
明清還沿襲唐朝時刊刻《鄉試錄》的做法,即將各省鄉試錄取之試卷擇優選編,刊刻成帙。其中,首列考場在事職官銜名,次三場考試題目,次中式舉人姓名、次第、籍貫等,再次為考試文卷數篇,每篇題目下,注寫考生姓名、同考官“閱薦”、正考官“批語”等字樣,公之于眾,被譽為“賢書”。這樣考官之公與不公,錄中士子之賢與不賢,不僅白紙黑字,而且有待乎將來之驗證,即“名與實符,文與事合”,冀此有裨于國家,有光于科目,有重于鄉國。
明清兩代壓實考官責任的做法,以及考官的自我約束,對今天仍然有著一定的積極借鑒意義。
作者:劉緒義
來源:《清風》雜志2020年上半月刊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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