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點受傷「旅游景點受傷了怎么辦」
導讀:旅游景點受傷「旅游景點受傷了怎么辦」 女子旅游景點不幸受傷,旅游景區該負責嗎? 游客景區受傷,責任如何承擔? 游客在景區自己摔傷,景區承擔什么責任 在景區旅游受傷,景區應該承擔什么責任
女子旅游景點不幸受傷,旅游景區該負責嗎?
女子在旅游景點受傷,旅游景區負不負責要看具體情況,如果女子受傷完全是自己造成的,那么旅游景區就不用負責,如果女子受傷和旅游景區有關系,那么景區就需要負責。現在人們在外面公共場所出事的也不少,很多人會在出事后一紙訴狀把旅游景區告上法庭,吃瓜群眾也常常會有自己的看法和說法,認為這種事有的跟景區有關系,有的就是由游客自己造成的。
1.游客不聽從規則和勸告,導致自己出事的,這種情況跟景區沒有關系。在旅游景區肯定會有很多規定,比如不能隨意攀爬,不能跳入水中游泳,有的野生動物園里,不能下車,還有不能隨意逗弄動物等等,如果大家都是守規矩的人,按照景區規定的來,那么就不會出事,可是有人就是不守規矩,隨意攀爬,造成了摔傷,或者下到水里游泳,結果溺水而亡,這些情況也不少見。在前一段時間曾經發生的北京野生動物園的,女子在園區內自行下車,結果遭到老虎襲擊,造成其母親為了保護她而去世,自己也受到重傷的事情引起了軒然大波,網友們都認為如果她不出來,就沒事了。像這些情況跟游人自己有關系,景區就沒有什么責任,當然景區會付出一些人道賠償的。
2.有的事故是由于景區管理不善而造成的,這種情況景區要負全責。有的景區的設施出現問題,導致游客受傷,這種情況就要由景區來負責,前一段的一則新聞,有個女子帶著孩子在景區坐熱氣球飛上天,結果熱氣球脫線飛走了,女子和孩子都摔死了,這種情況就要景區負全責。景區既然開門做生意,就要管理完善,保證游客的安全。
出去游玩本來是件開心的事,不過也要注意安全,安全是要由游客和景區來共同維護的。景區要認真管理,杜絕隱患,游客也要自己愛惜自己的安全問題。
游客景區受傷,責任如何承擔?
其實在景區發生的意外受傷事故,也并不一定都需要景區或者旅游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有些游客意外受傷是因為完全不聽從導游的安排或者沒有按照景區的提示觀看自己造成的意外傷害,損失也要自己承擔,否則的話,賠償標準只能不同情況不同計算。
法律分析
景區意外受傷的賠償標準是沒有統一規定的,在人身意外傷害當中國家只規定了賠償項目。意外受傷會產生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伙食補助費,住宿費等這些賠償,最終的賠償標準是要根據這些項目和當事人的實際情況一一的進行計算的,不是在景區受傷就都能獲得相同的賠償,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游客在景區自己摔傷,景區承擔什么責任
法律分析:如果在景區有明確規定,說某個地區不允許游客進入,而且還會有警示牌,警示牌上面會寫到“嚴禁入內,一旦發生危險,后果自負”,但有這種警示牌的時候,說明景區已經對這個地方做出了安全警示,而且不讓游客進入到這個里面去,但是又可如果擅自進入到這個里面發生危險的話,那么后果是由游客自己負責的,景區不承擔賠償責任,因為景區已經安放警示牌,告知游客不讓入內,所以,對于這件事情是游客自己負責任的,景區不需要負賠償責任。但是在景區的一些地方,如果沒有放這種警示牌,有個發生危險的話,那么景區還是需要負擔賠償責任的,因為在景區里面要保證所有游客的安全,游客都是買票進入到景區進行游覽的,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當游客發生危險的時候,景區是要負責任的,比如在一些較高地勢的地方,景區沒有安放警示牌或者柵欄,而致使游客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脅,這個景區是要負責任的。
所以總體來說,這件事情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因為有好多景區已經安放了警示牌,但是游客不聽勸阻擅自入內的話,那么游客是要自己負責任的,但是對于一些危險地區,景區沒有做防護措施的話,當游客出了危險,那么景區還是要負責任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第十二條 旅游者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請求救助和保護的權利。旅游者人身、財產受到侵害的,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在景區旅游受傷,景區應該承擔什么責任
要視具體情況而論。
按照《旅游法》的規定,“旅游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即如果景區道路平整,安全設施齊備,安全提示到位,游客的摔傷是由于自身走路不穩等偶然原因導致的,景區不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也無連帶責任。
但如果游客的摔傷是由于景區防滑設施不到位,或者安全設施有明顯缺陷造成的(如景區廁所的地磚不防滑且無明顯提示,景區超過最大容量接納游客且因擁擠導致游客摔倒等),景區就應對游客的摔傷承擔賠償責任。
擴展資料:
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出臺后,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的案件逐年上升,其中又尤以在景區內的侵權案件數突出。該類型的案件還涉及與旅游服務合同糾紛相競合、當事人在主張權利時選擇的法律關系不同、各地法院判決的標準也存在較大差異等問題。
一般在景區出示問題,一般有以下幾種類型:
1、由于游客人數過多發生擁堵、踩踏;
2、由于遇到如雨雪、臺風等特殊的天氣原因致游客摔倒受傷;
3、部分游客違反景區的禁止標志,涉險觀景、拍照而發生的傷害事故。
參考資料來源: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政府-游客在景區摔傷,可以向景區和旅行社索賠嗎?
參考資料來源: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游客在景區摔傷后的責任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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