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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景點的財務部「旅游景點財務工作」

        導讀:旅游景點的財務部「旅游景點財務工作」 旅行社的財務怎么做? 旅行社有哪些部門,各部門有什么區別? 一個旅游景點的相關管理屬于那些機構或部門管理 旅游景點有什么部門?

        旅行社的財務怎么做?

        但是,旅游企業財務核算有其獨特的特點。下面就旅游企業財務核算主要會計科目的使用、收入成本的確認與計量等方面,對旅游企業的核算要點進行簡要歸納。一、主要會計科目 由于旅游企業本身是組織團隊旅游,游客到旅行社報名參加旅游,旅行社收取旅游款,構成企業的銷售收入。同時組織客人到目的地旅游,組團需要付出的當地旅行社接待費以及租車費、機票費、住宿費、餐費、保險費、門票費等構成了旅行團隊的成本。由于行業特點,注定了旅游企業基本上不存在存貨核算的問題。因此,在財務核算方面,涉及資金收付的會計科目成為旅游業會計最常用的科目。1、應收帳款 除了在營業廳接收散客組團出游之外,旅行社一般情況下需要開拓一些大型企業客戶,這些客戶為了給員工提供較好的福利政策,以體現企業的凝聚力,一般都會定期組織員工外出考察旅游。門市接收散客組團,一般情況下不存在應收款項的問題。但是對于企業客戶多屬于固定客戶。因此大多數旅行社會先組織員工出游之后才收款,因此形成企業的應收帳款。該科目核算本期收到前期旅游團款及本期應收未收團款。當月收到前期應收款時:dr:現金(銀行存款) cr:應收帳款;在月末結轉收入時,對尚未收到的旅游團款:dr:應收帳款 cr:主營業務收入;2、預付帳款 預付帳款核算主要是在旅游企業支付當期組團出游的旅游費用。支付前期出游團隊的旅游費用時候,使用應付帳款科目,不在本科目核算。支付旅游款時:dr:預付帳款 cr:現金(銀行存款);月末結轉成本時:dr:主營業務成本 cr:預付帳款;3、應付帳款 該科目核算本企業支付前期及當期應付而未付的旅游團款。支付前期旅游團費時:dr:應付帳款 cr:現金(銀行存款),月末結轉成本時候:dr:主營業務成本 cr:應付帳款;4、預收帳款 該科目核算本期收到的旅游團款。收到前期旅游團款在應收帳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收到本期旅游團款時:dr:現金(銀行存款) cr:預收帳款;月末結轉收入時:dr:預收帳款 cr:主營業務收入。二、收入、成本的確認和計量 一般情況下,旅游企業會計的收入是根據與客戶簽訂的旅游合同來確定的,成本的確認也是則是根據旅游實際發生的費用及與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簽訂的合同來確定。旅游過程中遇到由于種種原因造成的給予客人的折扣等則按照實際情況,按照銷售折扣來處理。 值得注意的是,在實際工作中,為了簡化財務核算的工作量,旅游企業一般在期末確認銷售收入及銷售成本。以下是企業核算的一般步驟:1、收到當期旅游團款時: dr:現金(銀行存款) cr:預收帳款2、收到前期旅游團款時: dr:現金(銀行存款) cr:應收帳款3、支付當期旅游團款時: dr:預付帳款 cr:現金(銀行存款)4、支付前期旅游團款時: dr:應付帳款 cr:現金(銀行存款)5、期末結轉收入 dr:預收帳款 (收當期旅游團款金額) dr:應收帳款 (當期合同金額-收當期旅游團款金額) cr:主營業務收入 (當期旅游合同金額)6、期末結轉成本 dr:主營業務成本 (當期旅游合同應支付團款及當期出團實際費用) cr:預付帳款 (支付當期旅游團款金額) cr:應付帳款 (當期旅游合同應支付團款及當期出團實際費用-支付當期旅游團款金額)三、注意點:1、在具體運用應收帳款、預付帳款、應付帳款及預收帳款科目時,需要設置二級科目進行明細核算。鑒于旅游企業的客戶非常多,? ?且很多客戶在一個會計年度可能只有一次業務發生。因此,在當前大部分企業均已經實行電算化的情況下,如果在財務軟件中各科目下分別設置二級科目,則隨著時間的推移,二級科目將不可勝數。因此建議相關企業設置手工明細帳進行輔助核算,這也是旅游業企業獨特的較為繁瑣的工作。2、稅務問題:旅游企業屬于服務行業,涉及的稅種主要有營業稅、教育費附加、城市維護建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車船使用稅、房產稅等。其中營業稅的處理方法按照銷售收入扣除銷售成本后的毛利額乘以適用稅率確認,在財務處理時要引起注意。其余稅種的核算與其他行業相同建賬一、首先,建賬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設置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性賬簿。二、 設置總賬1、總賬是根據一級會計科目(亦稱總賬科目)開設的賬簿,用來分類登記企業的全部經濟業務,提供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費用、收入和利潤等總括的核算資料。2、總賬的格式采用三欄式,外表形式一般應采用訂本式賬簿。三、設置明細賬1、明細賬通常根據總賬科目所屬的明細科目設置,用來分類登記某一類經濟業務,提供有關的明細核算資料。2、明細賬的格式主要有三欄式、數量金額式和多欄式,企業應根據財產物資管理的需要選擇明細賬的格式。3、明細賬的外表形式一般采用活頁式。明細賬采用活頁式賬簿,主要是使用方便,便于賬頁的重新排列和記賬人員的分工,但是活頁賬的賬頁容易散失和被隨意抽換。因此,使用時應順序編號并裝訂成冊,注意妥善保管。四、設置日記賬1、日記賬又稱序時賬,是按經濟業務發生時間的先后順序逐日逐筆進行登記的賬簿。根據財政部《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規定,各單位應設置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以便逐日核算和監督現金和銀行存款的收入、付出和結存情況。2、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1)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的賬頁一般采用三欄式,即借方、貸方和余額三欄。(2)賬簿的外表形式必須采用訂本式。現金和銀行存款是企業流動性最強的資產,為保證賬簿資料的安全、完整,財政部《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第五十七條規定: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必須采用訂本式賬簿。不得用銀行對賬單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記賬。

        旅行社有哪些部門,各部門有什么區別?

        旅行社的機構設置一般下設 10 個職能部門

        1、辦公室:統籌、管理、行政

        2、財務部:會計、出納、審計、預算核算

        3、電子商務部:網絡建設、網站編輯、網絡宣傳策劃、網上交易

        4、客服部:客戶信息管理、投訴咨詢受理、售前售后支持

        5、出境部:出境手續辦理、接洽酒店選擇、長期客戶談判

        6、國內部:國內各類手續辦理、接洽酒店選擇、長期客戶談判

        7、策劃部:旅游路線策劃、產品推廣策劃

        8、導游部:導游人員招聘、培訓與管理

        9、票務部:各類交通票、門票

        10、地接部:地面接待

        11、門市部:分銷

        12、票務部:訂票、價格交涉這樣應該是比較科學的,有些部門對于旅行社不必要。

        一個旅游景點的相關管理屬于那些機構或部門管理

        1.景區銷售部:負責景區的推廣工作,負責和旅游同行如旅行社簽訂協議等。有好的推廣才能有大量的客源,從而為景區贏利。

        2.景區售票處:負責對外的售票工作,分為散客票和團體票兩種,

        3.景區執法處:負責景區游客的安全保障。

        4.景區財務部:負責景區的財務支出工作,和售票處接觸密切

        5.景區保潔處:負責景區的環境衛生工作。

        目前想到的只有這些,回頭想到這補充。

        旅游景點有什么部門?

        你看有沒有用

        第一條 為加強對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有效保護、合理開發和永續利用風景名勝資源,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風景名勝區的設立、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風景名勝資源,是指具有觀賞、文化或者科學價值的山河、湖海、地貌、溶洞、特殊地質林木植被、野生動物天文氣象等自然景物和文物古跡、歷史遺址、革命紀念地、宗教寺廟、園林、建筑、工程設施等人文景物及其所處環境、風土人情等。

        本條例所稱風景名勝區,是指風景名勝資源集中、自然環境優美、具有一定規模,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定命名、劃定范圍,供人們游覽、觀賞、休息或者進行科學文化活動的地域。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的風景名勝區工作的領導,將風景名勝資源的保護、開發和利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做好風景名勝區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風景名勝區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有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的,由該部門主管本區域內的風景名勝區工作(以下統稱風景名勝區行政主管部門)。

        其它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風景名勝區的有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風景名勝區等級、規模設立相應的管理機構,受所屬人民政府風景名勝區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貫徹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組織保護風景名勝資源及其生態環境

        (三)組織開發利用風景名勝資源;

        (四)建設、維護和管理風景名勝區配套設施;

        (五)制定風景名勝區的公共規則,負責風景名勝區內環境衛生、商業和服務業的監督管理;

        (六)負責風景名勝區的安全工作,定期檢查其安全設施,保障游人的人身安全;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跨行政區域的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由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風景名勝區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第七條 風景名勝區工作應當堅持嚴格保護、統一規劃、統一管理、合理開發、永續利用的方針。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風景名勝資源。

        第二章 設立和變更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具備設立風景名勝區條件的區域,應當依法申報或者審定劃為風景名勝區。

        第十條 設立風景名勝區,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風景名勝區內土地、地面建筑物、附著物及其他資產的權屬關系,不得改變風景名勝區內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的隸屬關系。

        第十一條 風景名勝區按風景資源的觀賞、科學、文化價值和環境質量、規模大小、游覽條件等,劃分為三個等級:

        (一)具有一定的游覽、觀賞、文化或者科學價值,環? ??優美、規模較小、有配套設施,在地、市、縣內有知名度的,可以申報為市、縣級風景名勝區;

        (二)具有比較重要的游覽、觀賞、文化或者科學價值,景觀有特色,有一定規模,配套設施比較完善,在自治區內外有知名度的,可以申報為自治區級風景名勝區;

        (三)具有重要的游覽、觀賞、文化或者科學價值,景觀獨特,規模較大,配套設施完善,在國內外知名度較高的,可以申報為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

        第十二條 設立風景名勝區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市、縣級風景名勝區由市、縣人民政府風景名勝區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提出風景名勝資源調查評價報告,報市、縣人民政府審定公布,并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自治區級風景名勝區由市、縣人民政府提出風景名勝資源調查評價報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公布,并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提出風景名勝資源調查評價報告,報國務院審定公布。

        第十三條 風景名勝區及周邊區域有重大的風景名勝資源發現,或者原有的風景名勝資源價值經重新評估,具備上一等級風景名勝區資源條件及相應配套設施的,可按程序重新申請劃定風景名勝區范圍或者提高風景名勝區的等級。

        風景名勝區內的風景名勝資源或者其配套設施發生重大變化,不再具備原定等級風景名勝區條件的,由審定公布該風景名勝區的人民政府降低或者撤銷該風景名勝區的等級。

        風景名勝區等級的提高、降低或者撤銷,按本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辦理。

        第三章 規劃

        第十四條 風景名勝區應當編制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

        風景名勝區規劃應當在所屬人民政府領導下,由風景名勝區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文化、環境保護、旅游、國土、林業水利、交通等有關部門組織編制。

        第十五條 編制風景名勝區規劃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風景名勝資源的法律、法規,正確處理保護與開發、近期與遠期、局部與整體的關系;

        (二)風景名勝區規劃應當與當地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鎮規劃等相銜接;

        (三)科學評價風景名勝資源的特點和價值,合理確定風景名勝區的建設規模、開發程度和各項定額指標;

        (四)注重保持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的原始風貌,突出風景名勝區的特色,維護生態平衡。

        第十六條 總體規劃應當包括:確定風景名勝區性質與規劃原則、總體布局和合理游覽接待容量;劃定風景名勝區范圍、外圍保護地帶、景區及其它功能分區;提出環境保護和開發利用風景名勝資源的措施;編制各專項規劃和投資估算等。

        詳細規劃應當包括:確定景區布局、道路交通、游覽和服務設施分布、工程管線走向;明確各項建設用地范圍;提出建筑密度、高度控制指標和風格、色彩要求以及景點保護措施;提供各主要景觀、景點建筑的方案設計和景區綠化要求等。

        第十七條 編制風景名勝區規劃,應當通過招標、投標的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規劃設計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規劃編制單位在規劃方案送審后,應當將有關材料整理成冊,移交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保存。

        第十八條 風景名勝區規劃按以下規定審批:

        (一)市、縣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由市、縣風景名勝區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總體規劃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自治區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由風景名勝區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并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詳細規劃由所在市、縣風景名勝區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并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

        門備案。

        (三)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的審批程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一般區域的詳細規劃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特殊重要區域的詳細規劃,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城市規劃區內市、縣級風景名勝區的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自治區級風景名勝區的詳細規劃,由風景名勝區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或者詳細規劃之日起6個月內審批。

        第十九條 風景名勝區經審定公布后,應當在兩年內編制規劃。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經批準生效后3個月內,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將其主要內容公布。

        第二十條 風景名勝區規劃經審批公布后,對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具有約束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經批準生效的風景名勝區規劃。如確需對規劃作調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第四章 建設

        第二十一條 風景名勝區的各項開發、建設活動應當根據已經批準的風景名勝區規劃進行。建設項目的布局、造型、高度、體量、風格和色彩應當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

        第二十二條 風景名勝區經審定公布后,總體規劃獲得批準前,不得在景區內新建永久性設施。臨時建設項目如影響規劃的實施,破壞景區的生態環境和景區景觀時,建設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拆除。

        風景名勝區設立前已有的建筑物或者設施,凡不符合規劃,破壞景觀、景物,妨礙游覽活動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拆除或者遷移,所需費用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二十三條 在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內,不得違反規劃建設與景觀和游覽無關或者破壞景觀、妨礙游覽的項目和設施。

        在風景名勝區景觀、景點集中的游覽地和自然環境保留地內,不得建設娛樂、食宿、生活以及其他大型工程設施。

        第二十四條 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內的建設項目,其規劃定點及設計方案應當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同意,按以下規定批準后,方可依法辦理其它手續:

        (一)市、縣級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內的建設項目由市、縣風景名勝區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二)自治區級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內的纜車、索道、滑道,大型文化、體育、游樂設施,旅游建筑,宗教項目,標志性建筑及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大型建設項目,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三)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內的纜車、索道、滑道,大型文化、體育、游樂設施,旅館建筑,宗教項目,標志性建筑及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其它重大項目,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五條 在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進行建設活動,建設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自然景觀和人? ??景觀的原有風貌及周圍植被、水體、地形、地貌等。工程竣工后,應當及時清理施工場地,恢復植被和環境原貌。

        第五章 保護和管理

        第二十六條 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按風景資源價值和環境保護需要實行分級保護。保護范圍由其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依據批準的風景名勝區規劃界定,并沿界設立界標,明確具體界區。

        風景名勝區景區入口處和主要景物、景點應當設置保護說明和醒目的保護標志牌。

        第二十七條 設在風景名勝區內的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認真履行各自職責,并服從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對風景名勝區的管理。

        第二十八條 進入或者居住在風景名勝區的個人,應當保護風景名勝資源,愛護區內各項公共設施,維護區內環境衛生和公共秩序。

        第二十九條 風景名勝區內經鑒定的古樹名木,嚴禁砍伐、擅自移植或者毀壞。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對古樹名木設置標志牌和保護說明,并予以明示。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的天然植被及砍伐風景林木;因景區建設、林木更新、景觀和安全需要砍伐的,應當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同意,并按規定報有關部門辦理批準手續后,始得進行。

        第三十一條 因科研或者其它原因確需在風景名勝區內采集標本、野生藥材和其它林副產品的,應當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同意,并按規定報有關部門辦理批準手續后,方能定點限量采集。

        第三十二條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對風景名勝區的古建筑、古園林、古樹名木、古墓葬摩崖石刻、革命遺跡、遺址和其它重要的人文景觀登記造冊,設立保護標志,做好維護和管理工作,落實防火、避雷、防洪、防震、防蛀等措施。

        第三十三條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加強風景名勝區的安全和治安管理,配備專門的人員和必要的設備,維護風景名勝區景物、公共設施、游覽秩序、保護人身安全;對有險情或者存在有害物的區域應當設置醒目的安全告示;對沒有安全保障的區域,不得開展游覽

        活動。

        第三十四條 風景名勝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采礦、采石、挖沙、取土、安裝桿線、開墾、建墳;

        (二)擅自圍、填、堵、截自然水系;

        (三)捕殺、傷害野生動物或者引入未經檢疫合格的動物;

        (四)擅自在景物或者公共設施上涂、寫、刻、畫;

        (五)攀折樹、竹、花;

        (六)擾亂景區游覽秩序和安全制度;

        (七)隨處傾倒垃圾、污水及有害物質,亂扔廢棄物;

        (八)擅自設置、張貼廣告或者標語;

        (九)在禁火區生火、吸煙、燃放煙花鞭炮;

        (十)在規定地點以外隨意停放車輛或者占道擺賣;

        (十一)擅自設點向游人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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