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點摔傷找誰賠償(旅游景區摔傷如何承擔責任)
導讀:旅游景點摔傷找誰賠償(旅游景區摔傷如何承擔責任) 在游樂場摔傷怎么要索賠 跟團旅游摔傷了誰負責? 我在游樂場摔傷了該怎么理賠 游客在景區自己摔傷,景區承擔什么責任 游客景區受傷,責任如何承擔?
在游樂場摔傷怎么要索賠
在游樂場摔傷是因為游樂園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由游樂場承擔侵權責任。受傷者可以向游樂場主張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若是雙方就賠償的費用無法協商一致的,受傷者可以向法院起訴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跟團旅游摔傷了誰負責?
跟團旅游摔傷啦,你看那個如果是買了保險的,就由保險公司賠,如果沒有買保險,在這個合同中跟旅游公司有約定沒得,如果是有約定,肯定就是由那個旅游公司賠。
我在游樂場摔傷了該怎么理賠
在游樂場摔傷的理賠如下:游樂園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由游樂場承擔侵權責任。受傷者可以向游樂場主張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若是雙方就賠償的費用無法協商一致的,受傷者可以向法院起訴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游客在景區自己摔傷,景區承擔什么責任
法律分析:如果在景區有明確規定,說某個地區不允許游客進入,而且還會有警示牌,警示牌上面會寫到“嚴禁入內,一旦發生危險,后果自負”,但有這種警示牌的時候,說明景區已經對這個地方做出了安全警示,而且不讓游客進入到這個里面去,但是又可如果擅自進入到這個里面發生危險的話,那么后果是由游客自己負責的,景區不承擔賠償責任,因為景區已經安放警示牌,告知游客不讓入內,所以,對于這件事情是游客自己負責任的,景區不需要負賠償責任。但是在景區的一些地方,如果沒有放這種警示牌,有個發生危險的話,那么景區還是需要負擔賠償責任的,因為在景區里面要保證所有游客的安全,游客都是買票進入到景區進行游覽的,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當游客發生危險的時候,景區是要負責任的,比如在一些較高地勢的地方,景區沒有安放警示牌或者柵欄,而致使游客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脅,這個景區是要負責任的。
所以總體來說,這件事情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因為有好多景區已經安放了警示牌,但是游客不聽勸阻擅自入內的話,那么游客是要自己負責任的,但是對于一些危險地區,景區沒有做防護措施的話,當游客出了危險,那么景區還是要負責任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第十二條 旅游者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請求救助和保護的權利。旅游者人身、財產受到侵害的,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游客景區受傷,責任如何承擔?
其實在景區發生的意外受傷事故,也并不一定都需要景區或者旅游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有些游客意外受傷是因為完全不聽從導游的安排或者沒有按照景區的提示觀看自己造成的意外傷害,損失也要自己承擔,否則的話,賠償標準只能不同情況不同計算。
法律分析
景區意外受傷的賠償標準是沒有統一規定的,在人身意外傷害當中國家只規定了賠償項目。意外受傷會產生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伙食補助費,住宿費等這些賠償,最終的賠償標準是要根據這些項目和當事人的實際情況一一的進行計算的,不是在景區受傷就都能獲得相同的賠償,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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