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都有哪些交通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根據國務院批準公安部頒布的《城市交通規則》,結合本市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規則。 關聯資料:部委規章共1部 第二條 凡本市及過往本市的行人、乘車人和車輛駕駛員,都必須遵守本規則。 第三條 任何人不準迫使、縱容駕駛人員違犯本規則。 第四條 行人、車輛必須各行其道。車輛必須右側通行。 第五條 禁止在人行道、車行道上堆放垃圾、傾倒臟水以及打球等妨礙交通的行為。 第六條 占、挖道路,經城建部門審查同意后,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第七條 鐵路與街道交叉路口,必須安裝護欄等安全設施。 第八條 遇到本規則沒有規定的情況,車輛、行人必須在不妨礙交通和確保交通安全的原則下通行。第二章 交通指揮信號和交通標志 第九條 交通信號、標志和示意線。 一、信號燈: 綠燈亮時,準許車輛直行,左右轉彎的車輛,在不妨礙直行車輛行駛和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可以通行。 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但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可以右轉彎。丁字路口右邊無橫道的直行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車輛行駛的情況下,準許通行。 黃燈亮時,車輛須停在停止線以外,已越過停止線的,須繼續行進。 二、人行橫道信號燈: 綠燈亮時,準許行人通過人行橫道。 紅燈亮時,禁止行人進入人行橫道。 三、指揮棒信號: 直行信號,交通民警隨立正姿勢右手持棒向右平伸,繼之向左揮棒,然后持棒下垂,保持立正姿勢,準許左右兩方直行車輛通過,其它方向車輛禁止通行。 左轉彎信號,交通民警持立正姿勢,身體左側對向來車,右手持棒向前平伸,準許左方車輛左轉彎、調頭或直行;民警左手向右前方示意,準許機動車小回轉,其它方向車輛禁止通行。 各方右轉彎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車輛行駛的情況下,準許通行。停止信號,交通民警持立正姿勢,右手持棒向上直伸,各方車輛禁止通行。 四、交通標志與交通安全示意線: 指示標志,是用以指示行人、車輛行進或停車的標志。其式樣為園形和長方形,標志牌面的顏色為藍地、白邊、藍邊線、白圖案。 警告標志,是警告駕駛人員注意危險、減速慢行的標志。其式樣為等邊三角形,標志牌面為黃地、黑邊、黑圖案。 禁令標志,是對車輛加以限制的標志。其式樣為圓形,標志牌面為黃地、紅邊、黑圖案。 人行橫道線,是橫劃在車行道上的白色條紋線,供行人優先通行。 中心隔離線,是劃在道路中間用以隔離上、下行車道的黃色雙實線,嚴禁車輛壓線、越線行駛。 中心線,是劃在道路中間用以區分上、下行車道的白色實線,在不妨礙對面來車正常行駛的條件下,允許車輛越線行駛。 車輛分道線,是劃在車行道上用以區分不同車種行駛的白色虛線。 停止線,是橫劃在街口外車行道上的白色實線,車輛遇停止信號時,須停在此線以外。 導向箭頭,是劃在車行道上用以指導行車方向的白色箭頭實線。 導向車道線,是劃在路口停止線以外,用以標明導向車道的黃色實線。 停車方位線,是劃在停車場,用以標明車輛停放位置和方向的白色框形實線。 禁止停車線,是劃在車行道邊緣或人行道牙上,在所標明的線段內,禁止車輛暫停或停放的黃色虛線。第三章 車輛 第十條 車輛檢驗、過戶和牌、證的核發。 一、各種車輛必? ?接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合格后,發給牌、證。車牌安裝在指定的位置,行駛證必須隨車攜帶,不準轉借、涂改、損毀。 二、車輛過戶、變更車型、報廢,須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異動手續。 三、無號牌的機動車輛駛往外地時,須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領取臨時號牌,按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 第十一條 各種車輛的安全裝置,必須齊全有效,號牌潔凈,字跡清晰,并按指定位置懸掛: 一、機動車的號牌,應安裝在車體前后架上。各型貨車在后大箱板,按規定噴刷放大車牌號。掛車號牌須統一編號,并在后箱板外側噴刷放大掛車牌號。除小客車和摩托車外,一律在保險杠左端標注車管區的簡稱。 二、輕便摩托車的號牌,分裝在前后擋泥板上。 三、自行車的號牌,安裝在后擋泥板尾部。 四、人力三輪車的號牌,安裝在后箱板中部。 五、畜力車、手推車的號牌,安裝在左車轅(把)外側。 第十二條 消防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防疫車的警報器和警燈,非執行任務時,不準使用。其它車輛一律不準安裝警報器和警燈。 這幾種車輛執行任務時,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可不受禁行路和速度限制。 第十三條 消防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防疫車,必須按照下列規定噴刷車色和安掛標志: 一、消防車為紅色。 二、工程救險車,上半部為白色,下半部為紅色。 三、救護車、防疫車為白色,并在車篷兩側和后面劃出紅“十”字標志,夜間必須使用紅“十”字燈光標志。 四、警備車,必須安有警燈或警報器。除了以上車輛按照規定涂色和安裝警燈或警報器以外,其它車輛不準效仿。 第十四條 灑水車、清掃車在作業地段執行任務時,在保證交通安全的原則下,不受行駛方向、行駛路線和調頭規定的限制。 第十五條 在劃有小型車道、大型車道、非機動車道三種線的道路上,小客車、二輪和側三輪摩托車要在小型車道行駛;大客車、大小貨車和后三輪摩托車要在大型車道行駛;非機動車要在非機動車道行駛。在劃有快車道、慢車道兩種線的道路上,機動車要在快車道行駛,非機動車要在慢車道行駛。快慢車道不分的道路,機動車要在中間行駛(輕便摩托車在機動車道的右側行駛),非機動車在右邊行駛。設有隔離護欄的道路,嚴禁非機動車輛駛入機動車道。 第十六條 車輛在道路上行駛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一切車輛通過路口遇有綠燈信號左轉彎時,機動車(電車除外)走小回轉;非機動車走大回轉,并要伸手示意。 二、車輛行經交叉路口,遇有停止信號時,須停在停止線以外;無停止線的,停在人行橫道線以外;無人行橫道線的街口,應停在離街口兩米以外。 三、通過有行人通過的人行橫道時,須減速慢行,注意避讓,保證行人安全。兒童或小學生列隊橫過沒人行橫道的道路時,車輛須停車讓行。 四、車輛通過鐵道口時,必須減速慢行,認真了望,確認無火車駛來時,方可通過;嚴禁在非正式鐵道口橫過軌道。 五、履帶式拖拉機、履帶式起重機,不準在街道上行駛。 六、車輛通過漫水路、橋時,應先查明情況,車前須有人引路。 第十七條 各種車輛在行進中都必須讓執行任務的消防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防疫車先行。在無交通信號的交叉路口,各方同時來車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非機動車讓機動車(含輕便摩托車)先行。 二、輕便摩托車讓其它機動車先行。 三、無軌車讓有軌車先行。? ?? 四、同類車輛相遇時,轉彎車讓直行車先行;支路車讓干路車先行;支、干路不分的道路,應讓右側沒有來車的車輛先行。 五、車輛行至狹窄坡路時,下坡車給上坡車讓路;下坡車行至中途而上坡車未上坡時,則上坡車讓下坡車。 第十八條 各種車輛停車時,須在指定地點依次停放。在未指定的地點臨時停車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機動車必須在車行道右邊停放,車輪與車行道邊緣距離不得超過三十厘米,但妨礙交通時,必須迅速駛離;在距離交叉路口、彎道、坡路、橋梁、消火栓和鐵路與街道交叉的地點十五米以內不準停車;在公共電汽車站、消防機關門口二十米以內,不準停放其它車輛。 二、中央大街、尚志大街(西十二道街至十六道街)、石頭道街、西十二道街、地段街(石頭道街至田地街)、經緯二道街、新陽路、靖宇大街、景陽街、南馬路、奮斗路(革新街以北)、紅軍街(含博物館轉盤道)、中山路(省政府轉盤道以北)、大直街(海關街至阿什河街)、和平路(只限中間柏油路)不準停放車輛。遇有特殊情況時,按本條第一款規定執行。 三、機動車駕駛人員需要暫時離開車輛時,必須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妥善停放車輛,不許妨礙交通。 四、在主干街道上不準停放自行車(包括輕便摩托車),在其它街道上,也要在不妨礙交通的情況下妥善停放。 五、畜力車駕駛人員離開車輛時,必須拉好車閘,拴好牲畜,并有人妥善看管。 第十九條 機動車超車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可從左邊超車(超越有軌電車時,須從右邊超越),在有隔離線的街道,小型車道上的車輛在大型車道沒有車輛的情況下,準許從右側超越。 二、超車時,必須先鳴喇叭,夜間以變換遠近燈光示意,待前方車輛讓路后,方可超越。前車必須減速禮讓,后車不準強行超車。超車后,應在不影響被超車輛行駛的情況下,再駛入正常行駛路線。 三、不準超越正在超車的車輛。 四、汽車帶掛車、無軌電車、拖拉機和輕便摩托車,不準超越其它機動車。 五、遇有本規則第三十三條所規定的情況時,不準超車。 第二十條 禁止車輛通行的道路、區域,由市公安局確定。 第二十一條 車輛載貨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大型載貨汽車載貨時,從地面起高度不得超過四米,左右寬度不得超出車箱十厘米,前后伸出長度均不得超出車箱二米。 二、小型載貨汽車載貨時,從地面起高度不得超出二點五米,左右寬度不得超出車箱十厘米,前后伸出長度均不得超出車箱一米。 三、畜力車載貨時,從地面起高度不得超過二點六米,左右寬度不得超出車箱板十厘米,長度前不得超出車轅,后不得超出車尾一米。 四、三輪貨車載貨時,從地面起高度不得超過一點五米,左右寬度不得超出車箱十厘米,長度前部不得超過車座,后部不得超出車箱六十六厘米。 五、手推車載貨時,從地面起高度不得超過一點六米,寬度不得超過左右車輪十厘米,前后長度均不得超出車箱一米。 六、騎自行車載貨時,重量不得超過四十公斤,高度不得超過肩,寬度不得超過車把兩側十五厘米,長度不得超出前后車輪。 七、車輛載貨如需超過上述規定時,必須事先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通行證,并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 第二十二條 車輛載運易燃、易爆性的危險物品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持有公安機關的檢查證件。 二、要包裝嚴密、牢固。裝卸車時,必須采取妥善保安措施。 三、隨車人員嚴禁弄火? ?吸煙。物品上不準坐人。 四、駕駛人員的技術必須熟練,行車中不準任意超車。汽車時速最高不準超過三十公里。在不平的道路上,還應酌情減低速度,剎車時,要注意防止震動物品。 五、物品上方,必須設明顯標志,白天是長三角形的紅旗,夜間是紅燈。 六、停車時,應選擇安全地點,物品未卸完必須有專人看管。 第二十三條 車輛載運容易滲漏、飛揚和有礙衛生物品時,必須采取封閉、苫蓋措施。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的制動器、喇叭、燈光、轉向器、方向燈(標)、雨刷器,必須保持齊全有效。如制動器、轉向器、燈光(夜間)發生故障時,須停車修復后,方準行駛。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必須有良好的消音和消煙裝置。噪聲大、排放尾氣不合要求的車輛,不準在市區行駛。 第二十六條 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時,應在三十至五十米的地方減低速度,用方向燈(標)表示行進的方向;在夜間須將大光燈改用小光燈或近光燈。 第二十七條 機動車夜間會車,應在對面駛來車輛的一百五十米以外改用小光燈或近光燈,不準使用防霧燈。 第二十八條 機動車夜間行車,時速不超過三十公里時,車燈必須照出三十米;超過三十公里時,須照出一百米以外。 第二十九條 方向燈(標)的使用: 一、直行時,左右方向燈均不開放或方向標箭頭指向上方。 二、右轉彎、靠邊停車時,開放右邊的方向燈或箭頭指向右方。 三、左轉彎、駛離停車地點時,開放左邊的方向燈或箭頭指向左方。 四、調頭時,開放左邊的方向燈或箭頭指向下方。同時駕駛員必須把左手伸出窗外,用劃圈的手勢向執勤民警或其它車輛示意。在道路繁雜、狹窄的地方不準調頭。 五、通過轉盤道,進時不開放燈(標),出時開放燈(標)。 第三十條 機動車在市內使用喇叭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喇叭聲級,不得超過一百零五分貝。 二、鳴喇叭,一次不準超過半秒鐘;連續鳴不準超過三次。同一方向連貫行駛的車輛,前車已鳴喇叭,后車一般情況不準再鳴喇叭。 三、不準在市內街道上或住宅區用喇叭呼喚人。 第三十一條 自動傾卸車、平板拖車、罐車、起重車駕駛室外不準載人。其它機動貨車載貨乘坐人員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除駕駛室按規定額乘人外,大型車(含拖拉機掛車)不準超過四人,小型車不準超過二人。 二、載貨高度趕出車箱時,押運或裝卸人員須靠駕駛室乘坐;不準在貨物上躺臥;高度超過駕駛室時,貨上不準坐人。 三、以貨車代客時,車箱必須牢固和設置護欄、保險鏈。駕駛人員必須有“代客證”。 第三十二條 機動車行駛在道路寬直、視線良好又沒有限制速度標志的地段,在確保安全的條件下,最高時速規定如下: 一、小型車、摩托車六十公里。 二、大型車五十公里。 三、無軌電車、汽車帶掛車、后三輪機動車三十五公里。 四、有軌電車三十公里。 五、方向盤式拖拉機二十公里。 六、手扶式拖拉機十五公里。 七、輕便摩托車三十公里。 第三十三條 遇到下列情況時,機動車時速不準超過十五公里: 一、繁華街道、交叉路口、人行橫道、公共電汽車站或行人稠密的地段。 二、調頭、彎道、下陡坡。 三、拖帶機件損壞的車輛。 四、通過鐵道口、窄橋、涵洞。 五、在泥滑或積雪結冰的道路上。 六、遇到風、霧、雨、雪,視線在四十米以內時。 七、遇有警告標志時。 八、試車駛往試車地點的途中。 第三十四? ?? 機動車臨近停車地點停車前和起車、倒車時,時速不準超過五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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