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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旅游項目開發 湖北省旅游項目開發辦理占用林地手續需要哪些材料

        導讀:湖北省旅游項目開發 湖北省旅游項目開發辦理占用林地手續需要哪些材料 1. 湖北省旅游項目開發辦理占用林地手續需要哪些材料 2. 湖北省關于進一步規范設施農用地 3. 湖北省林地占用收費標準 4. 湖北省山林征地標準 5. 湖北省關于設施農用地 6. 湖北省設施農業用地管理辦法 7. 湖北省自然資源廳關于設施農用地管理辦法 8. 湖北省占用林地補償標準 9. 湖北省林地管理條例 10. 最新湖北省林地管理條例

        1. 湖北旅游項目開發辦理占用林地手續需要哪些材料

        需要經過有關部門的審批。

        根據《湖北省林地管理條 例》第十九條規定:農村、城鎮居民使用林地建住宅,應分別經鄉鎮林業工作站、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初審,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第二十一條規定:農村居民利用其享有使用權的林地建自用住宅,在規定面積內免繳森林植被恢復費。 所以,農村居民占用林地建房,首先應到當地林業部門辦理林地占用手續,然后再到土地部門辦理土地審批手續。如果是在享有使用權的林地上建自用住宅,在規定面積內(《湖北省土地管理條例》規定農民興建、改建房屋宅基地(含附屬設施)總面積,使用未利用土地(建設用地)的每戶不得超過200平方米),可以免繳森林植被恢復費。

        2. 湖北省關于進一步規范設施農用地

        湖北省自然資源廳、省農業農村廳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主要內容分設施農業用地范圍、用地規模、支持措施、項目備案、服務監督等5個部分。“新規”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原有相關規定同時廢止。

        新規明確,設施農業用地包括農業生產中直接用于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產養殖的設施用地,一般分為生產設施用地和輔助設施用地。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規模,根據生產需要,按照農業相應的行業標準合理確定。

        作物種植中的輔助設施用地規模,作物生產設施種植(工廠化栽培)、育種育苗的輔助設施用地,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的10%以內,最多不超過10畝;從事規模化糧食作物種植的輔助設施用地,原則上控制在種植面積的5%以內,種植面積500畝以內的,最多不超過20畝;種植面積超過500畝的,可適當擴大,但最多不得超過30畝。日光溫室和塑料大棚的耳房,糧食、蔬菜、煙草和茶園等農作物種植園的看護類管理用房控制在單層、15平方米以內。臨時性烤煙、炒茶、果蔬預冷、葡萄晾干等農產品晾曬、臨時性存儲、分揀包裝等初加工設施用地控制在400平方米內。

        畜禽水產養殖中的輔助設施用地規模,水產養殖的輔助設施用地,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的10%以內,最多不超過15畝;畜禽養殖的輔助設施用地,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的10%以內,除生豬養殖外,最多不得超過15畝。看護類管理用房控制在單層、15平方米以內。

        省自然資源廳相關負責人受訪時表示,新規出臺是為了適應現代農業發展需要,規范設施農業用地管理,促進設施農業健康有序發展,建立監管長效機制。其中一個重要背景,就是建立防止“大棚房”問題反彈長效機制。

        2019年第四季度,省自然資源廳對全省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情況開展書面調研,會同省農業農村廳對武漢市宜昌市的部分縣市區進行實地調研,對各地設施用地管理現狀、用地規模、各方用地訴求、存在問題和不足等進行了較為深入的調查了解,對 問題解決路徑進行研究。在此基礎上,起草了《通知》征求意見稿。疫情期間,通過召開網絡視頻會議討論、廳門戶網站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等多種方式、多種途徑廣泛征求各界意見,最后形成文件。(記者周壽江、通訊員操勝利)

        3. 湖北省林地占用收費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征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2)對于這三項費用的分配:安置補助費、青苗費是直接支付給被征地人的,土地補償費給村集體。

        (3)但給村集體的土地補償費也不是就歸集體所有、被征地人一點都得不到了:土地補償費由村集體統一分配,具體如何分要經村民代表大會決定,但在分配時,或者是所有村民都有權平均分、然后由村里給被征地人另行調配土地;或者是多分配給被征地人一些款項作為補償、而沒有被征地的村民就少分或是不分給所征地的土地補償費。

        二、最新土地管理法規定征地如何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條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由用地單位支付土地補償費。征用耕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至6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補償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補償費標準規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確單獨補償農村村民住宅。草案規定,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依照國務院制定的具體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規定補償安置的具體標準。

        2、先補償再征地,土地法修正草案取消30倍上限。

        3、明確征地應按市場價格補償。根據草案,征地補償不再按以往的土地產值為標準計算。土地補償標準既考慮原有用途年產值因素,又要綜合考慮土地區位、供求關系、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各類因素,特別是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因素。住房和地上附著住的補償,則應當遵循市場原則。最終補償目的要達到保證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長遠生計有保障的效果。

        4、草案將補償內容由三項改為五項。在現行“土地補償、安置補助和青苗地上附著物補償”基礎上,把住宅從地上附著物中單列出來,并新加了社會保障的補償。

        5、在住房保障方面。將對城市規劃區內的被征地農民提供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無法提供的按照市場價給予貨幣補償;城市規劃區外則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給予補償。

        6、社保方面。將在補償資金中增加社保補貼資金,記入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4. 湖北省山林征地標準

        一、湖北省占山補償標準

        (? ?) 征地補償

        1、 征收耕地補償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

        2、 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

        4、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

        5、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

        5. 湖北省關于設施農用地

        湖北省農村宅基地人均面積標準:《湖北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三條,農民興建、改建房屋宅基地(含附屬設施)總面積,使用農用地的每戶不得超過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土地(建設用地)的每戶不得超過200平方米。

        市、縣人民政府可以在上述限額內,根據本地人均耕地情況確定本行政區域內農民住宅占地標準。城鎮居民建住宅必須申請使用國有土地,每戶用地面積不得超過100平方米。

        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過房屋或者決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準備建房用的規劃地三種類型。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6. 湖北省設施農業用地管理辦法

        首先要做好用地的相關資料,然后到當地的國土部門去申請,

        國土部門接到你的深情以后,他們會派相關的工作人員到現場核實地塊的類型和地塊的性質以及地塊的面積大小,在進行核算比對分析就可以了,

        國家對農產品加工等各種用地的管理是比較嚴格的,你一定要符合相關的法律和政策的規定才可以的。

        7. 湖北省自然資源廳關于設施農用地管理辦法

        湖北省農村宅基地人均面積標準:湖北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三條:農民興建、改建房屋宅基地(含附屬設施)總面積,使用農用地的每戶不得超過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土地(建設用地)的每戶不得超過200平方米。;市、縣人民政府可以在上述限額內,根據本地人均耕地情況確定本行政區域內農民住宅占地標準。

        城鎮居民建住宅必須申請使用國有土地,每戶用地面積不得超過100平方米。

        8. 湖北省占用林地補償標準

        農村戶口不能建房

        如果農村戶口已經落戶到城市的,是不享有農村建房權利的,而且在村集體經濟組織也是申請不了的。國家規定,農村宅基地所有權是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而農民是只擁有使用權的。頭條萊垍

        如果說父母是農村的戶口,但是你又落戶到城市,那么父母在去世后,你是不能繼承宅基的。具體來說,就是你只可以繼承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但是不能對繼承的房屋進行修建。等到房屋倒塌后,該宅基地就會被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

        2、對宅基地超出的面積進行征稅

        宅基地超出的面積要征稅早在2018年已經在某些地區開展了,到后期會真正落實到各個省份地區。以前國家沒有農村宅基地面積的規定,所以那時候很多人對宅基地周邊進行擴大建房,從而造成宅基地的面積大范圍超出。至于具體的征稅標準,不同的地區會一定的差異,舉個例子,某省的宅基地超出面積是按照200/㎡來計算。

        3、宅基地有償退出頭條萊垍

        國家為了有效利用、盤活農村土地資源,對出現一戶多宅、空心村、空心房等有關問題會? ??行整治。關于這些滿足任一種就可以向當地政府申請宅基地,都會給與相關補償,具體的補償費用標準會按照當地的年均收入水平來定。大部分的地區是按8000-12000元進行補償,補償年限為30年,一般是一次性補償完整。

        4、不得超出兩條“紅線”

        上述的兩條“紅線”是指不允許以買賣宅基地為出發點,也就是說農民利益的出發點不允許是買賣宅基地,此外不能說已退出農村宅基地,作為進城落戶的一項條件,只要農民落戶那就必須要退出宅基地。不過這個不是國家全面推行實施的,如果當地政府有這項的硬性措施,你可以維權。

        5、不得違反“一戶一宅”。頭條萊垍

        國家已經發布了嚴格的管制措施,要求各地區必須嚴格實施“一戶一宅”的政策,包括任何人不得違反“一戶一宅”的原則在耕地或多占宅基地進行建房的。一些地方在實施“一戶一宅”后,對宅基地的審批也變得嚴格起來。其實,國家實施這項制度主要是為了節約土地資源,避免更多的人因為利益而圈地,最終導致很多的村民沒地可批。

        6、非本村的村民不能購買宅基地。

        宅基地的使用權只有村集體成員的可以享有,非本村村民是無法享受這項福利措施的。《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任何單位與個人不得擅自侵占、買賣或以別的形式非法轉讓土地。也就是說,買賣宅基地是違法行為,若是想在違法買來的宅基地塊上建房,肯定是不行的。假如私自買賣被發現了,購買人不僅會受到處罰,并且非法買賣的宅基地也會按照規定收頭條萊垍

        9. 湖北省林地管理條例

        湖北省森林防火條例

        (2002年9月27日湖北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35次會議通過,2002年9月27日湖北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27號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護森林資源,維護自然生態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防火工作,并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其森林防火指揮部統一組織、協調、指揮森林防火工作。林區內各單位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按照誰所有、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森林防火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森林防火工作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加強森林防火組織和設施建設,扶持森林防火科學研究,并保障森林防火必需的經費。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森林資源的狀況及森林防火的需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體系,實行森林專業隊伍防火與群眾防火相結合。林區內各森林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當地群眾森林防火安生知識的宣傳教育,對所屬的專業或者兼職森林防火隊伍配備撲火機具,定期組織訓練和在林區巡回檢查。

        凡進入林區從事生產建設、經營、旅游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接受當地林業主管部門和森林經營單位、護林人員的防火管理與監督。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基層單位森林防火工作的指導,并提供服務和幫助。

        第五條 每年的十一月一日至次年的四月三十日為全省森林重點防火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提前或者延遲本地的森林重點防火期。出現干燥、高溫、大風等高火險天氣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確定森林防火戒嚴期和戒嚴區,發布戒嚴令。在戒嚴期內,戒嚴區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第六條 在林區內及林區邊緣500米內禁止燒? ??、燒草、燒秸桿、野炊等野外用火行為,禁止使用槍械、電網狩獵。因生產建設、勘測、科研等活動確需用火和爆破作業的,必須報經當地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第七條 森林經營單位和林區村、組的專職或者兼職護林員,應當加強森林巡護,監督林區野外用火,制止違規用火行為,及時發現火災隱患、報告火情,并協助有關部門查處森林火災案件。

        第八條 林區內相鄰的行政區域或者單位,應當成立森林防火聯防組織,定期組織聯防檢查,互通森林防火情況,積極協助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林業、新聞出版、廣播電視、教育、旅游等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經常性的森林防火宣傳教育活動。在森林重點防火期內,各新聞媒體、氣象部門,應當根據需要無償向社會發布森林火險等級預報和其他森林防火公益信息。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林區內各有關單位,設置火情了望臺(塔)、森林防火標牌,開辟防火隔離帶和營造防火林帶。對工程造林和成片造林,建設單位必須將森林防火設施和防火林帶納入建設規劃,同步實施。在林地或者林地邊緣設置的生產、儲存和裝卸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廠、倉庫和車站,其周圍應當開辟防火隔離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擅自拆除森林防火設施,堵塞防火通道,破壞森林防火林帶,擠占、干擾森林防火專用電臺頻段的正常使用。

        第十一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對轄區內各有關單位森林防火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幫助其建立和完善森林防火制度,發現問題及時下達整改通知書,督促及時整改。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火災,應當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單位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接到火情報告后,應當立即采取措施組織撲救。各級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當建立和完善方便快捷的森林防火監測預警系統。

        第十三條 發生森林火災時,當地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揮部有關領導應當及時深入火災現場組織指揮撲救。發生重大或者特大森林火災時,應當在臨近火場的地方成立撲火前線指揮部。撲火前線指揮部根據需要,有權在其管轄范圍內調用各單位滅火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和人力,決定采取砍伐林木、清除障礙物、取水、實施局部交通管制等緊急措施。接到撲火命令的單位和人員,必須迅速趕赴指定地點,積極投入撲救。

        第十四條 撲救森林火災時,氣象部門應當做好火場區域氣象預報,交通部門應當及時提供交通運輸工具,公安部門應當維護治安秩序和交通暢通,衛生部門應當組織救治傷殘人員,民政部門應當妥善安置災民。執行火災撲救的防火車輛應當有專門的標志,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可免交通行(含過橋、過隧道)費、過渡費、停泊費。無線電管理部門應當免征用于森林防火的無線電臺頻道占用費。

        第十五條 森林火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市(州)、縣(市、區)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當及時報告省森林防火指揮部:

        (一)森林過火面積五十公頃以上的;

        (二)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的;

        (三)發生在森林自然保護區、森林風景名勝區、國有林場、森林公園范圍內的;

        (四)十二小時內明火尚未撲滅的;

        (五)威脅居民區和重要設施安全的;

        (六)發生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毗鄰地區的;

        (七)需要上級和轄區外單位支援撲救的。

        第十六條 發生森林火災后,當地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當及時組織對起火原因、火災損失及撲救情況進行調查、鑒定、統計和建檔。森林火災所造成的直接、間接經濟損失,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依據國家制定的森林火災損失計算標準進行核定。森林火災信息必須按規定經當地人民政府核實后方可發布。

        第十七條 因撲救森林火災負傷、致殘或者犧牲人員的醫療、撫恤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對森林防火中的違法行為,國家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或者森林公安機關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在森林防火戒嚴期內,在戒嚴區野外用火的;

        (二)損壞、挪用、擅自拆除森林防火設施,堵塞防火通道,破壞森林防火林帶的;

        (三)未經批準在林區進行爆破作業、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從事其他嚴重違規的野外用火行為的;

        (四)單位未履行森林防火安全職責,且拒不按照整改通知書及時進行整改的。

        第二十條 在森林防火工作中負有責任的領導和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其職責和情節輕重,由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照規定履行職責,引發森林火災或者造成人員傷亡事故的;

        (二)遲報、瞞報、謊報火情的;

        (三)未及時組織撲救或者拒不執行撲火命令的;

        (四)不依法及時處理火災事故,對事故責任人包庇、姑息遷就的。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所稱林區縣(市、區)、鄉(鎮),是指林業用地面積超過本行政區域土地面積30%以上的縣(市、區)、鄉(鎮)。

        本條例所稱林區包括:

        (一)森林自然保護區、森林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和林場所轄范圍;

        (二)國家和省重點生態工程建設區和大型林業基地;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的封山育林區;

        (四)森林資源相對集中的其他區域。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10. 最新湖北省林地管理條例

        一、確定土地征收范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情形,確需征收集體土地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確定土地征收范圍,并組織開展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工作。

        二、發布土地征收啟動公告。土地征收范圍依法確定后,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及時在門戶網站發布土地征收啟動公告,同時在擬征收土地的鄉鎮(街道)、村(社區)、村(居)民小組所在地張貼,公告期限不少于5個工作日。土地征收啟動公告應當包括土地征收范圍、征收土地目的、開展土地現狀調查安排等內容。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在擬征地范圍內暫停辦理戶口遷入、分戶、房屋交易、翻(擴)建、核發營業執照、調整農業產業結構等行為。發布土地征收啟動公告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收土地范圍內搶種搶栽搶建,違反規定搶種搶栽 搶建的,不予補償安置。

        三、土地現狀調查。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擬征收土地的現狀調查工作,調查內容包括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農村村民住宅(含權屬、面積等),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

        四、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調查。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關于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指導意見》(鄂政發〔2014〕53號)和《關于印發<湖北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實施細則>的通知》(鄂人社發〔2015〕2號)要求,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安、財政、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單位開展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調查。

        五、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對擬征收土地的社會穩定風險狀況進行科學的預測、分析和評估,對土地污染治理、安全利用情況進行分析評估,制定風險應對策略和處置預案,落實風險防范措施。縣(市、區)人民政府在申報用地時,需對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情況作出說明。

        六、編制補償安置方案。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結合土地現狀調查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調查情況,組織自然資源、財政、農業農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編制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包括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土地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內容。

        七、征地補償安置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擬定后,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及時在門戶網站發布,同時在擬征收土地的鄉鎮(街道)、村(社區)、村(居)民小組所在地張貼,聽取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居)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公告時間不少于30日。土地現狀調查結果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一并公告。

        征地補償安置公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擬征收土地范圍圖;

        2.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3.補償登記地點和期限;

        4.申請聽證事項;

        5.異議反饋渠道;

        6.其他事項。

        公告期屆滿,應取得擬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回執函,回執函中應包括征求意見情況。

        八、組織聽證。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半數以上(不含半數)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

        縣(市、區)人民政府認為確有必要的,也可以自行組織召開聽證會。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對外發布。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在土地征收申報文件中對聽證情況進行說明。

        九、辦理補償登記。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應在征地補償安置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相關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單位、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補償登記主要登記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農村村民住宅(含權屬、面積等)、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情況。

        在規定期限內不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以土地現狀調查和公示結果為準,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將結果交相關擬征收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簽字確定。

        十、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或者指定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等其他單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林地使用權人、宅基地使用權人、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等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

        個別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 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依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補償登記結果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詳細說明具體情況及采取何種措施保障其合法權益。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未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比例不得超過應當簽訂協議總數的10%,未簽協議土地面積不得超過擬征收土地總面積的10%。

        十一、落實補償費用。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擬征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費用以及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費用進行測算,及時落實有關費用并足額預存。

        縣(市、區)人民政府在土地征收申報文件中需對費用落實及預存情況進行說明,并附具預存憑證。

        十二、征地報批。征地前期工作完成后,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向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逐級提出土地征收申請,申報材料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經國務院或省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手續。

        十三、發布土地征收公告。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在收到征收土地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擬定土地征收公告并在門戶網站發布,同時在擬征收土地的鄉鎮(街道)、村(社區)、村(居)民小組所在地張貼,公告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土地征收公告應包括:土地征收批準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用途、范圍、面積以及救濟途徑等內容。

        十四、實施土地征收。土地征收公告的公告期結束后,縣(市、區)人民政府嚴格按照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落實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待遇,縣(市、區)人民政府可確定相關部門或者指定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等其他單位具體實施土地征收。

        實施土地征收過程中涉及征地補償標準調整的,按以下要求執行:新一輪征地補償標準實施前已依法批準征地且地方人民政府已制定并發布土地征收公告的,按簽訂的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確定的標準執行。其他情況的,按新征地補償標準執行。

        十五、土地交付。補償到位后,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及時交付被征土地。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對土地征收不服,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未提起行政訴訟,但在土地征收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又不騰退土地和房屋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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