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旅游管理規定 公司旅游管理規定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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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旅游管理規定最新
多樣性
1、注重生態系統完整性,應在非生物因子和生態過程等方面加強生態系統完整性建設。
2、保持生態系統本土性,禁止或慎用引進外來物種,防止生物入侵,保護古樹名木和原生的鄉土植物群落,防止生態環境退化。
3、重視生物多樣性,有生物多樣性保護和管理計劃,將生物多樣性納入監測內容。示范區設有生物多樣性保護專職人員及咨詢專家。
4、生物因子植被良好,動植物資源豐富,物種的生境類型眾多。物種保護措施有效,珍稀物種和瀕危物種能得到重點保護。
5、示范區內無捕獵野生動物和破壞野生動物的生態環境的行為,禁止出售野生動物制品。研究和防治生物危害、生物入侵,合理控制原有的林產品采伐規模。保護區內物種的生存環境,結合示范區綠化等生態建設項目,進行適宜生境的擴大設計。
6、調查、記錄和監測國家重點保護和省級保護的野生動植物的種類,種群現狀、動態分布和生境。識別野生動物活動廊道,必要時可采取人工廊道設計。在野生動物棲息區內的人工設施,控制夜間照明和噪聲,保持天空的自然黑暗,避免驚擾野生動物,不應對夜行動物造成明顯的干擾。
豐富性
旅游資源結構合理,規模較大,豐度較好。
獨特性
1、區內獨特的自然景觀具有很高或較高的美學價值、科研價值、文化價值,或與之密切相關的人文景觀價值較高;
2、生態資源游憩價值較高。示范區內的人為干擾較少,大部分為自然區域。
3、特定資源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稀缺性,在市場上形成較大影響。
2. 旅游公司經營管理規章制度
一、旅游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
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旅行社條例》、《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邊境旅游暫行管理辦法》、《導游人員管理條例》、《旅游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旅游投訴暫行規定》。
規范旅游者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等。旅游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方面的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風景名勝區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
旅游交通運輸方面的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國民航旅客、行李國際運輸規則》、《鐵路旅客運輸損害賠償規定》等。旅游者權益保護方面的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是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范旅游市場秩序,保護和合理利用旅游資源,促進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
旅游法調整旅游活動領域中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即以旅游法律關系為調整對象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和。包括狹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和其他調整旅游活動中各種法律關系的有關法律、法規,也包括國務院及旅游主管部門制定頒布的單行旅游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
旅游法概念,既包括國家的法律、法規,也包括地方的法規;既包括本國制定的法律、法規,也包括經我國政府簽署、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國際條約、國際協定等。
3. 旅游公司的規章制度
1.《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是為實施國務院頒布的《旅行社管理 條例》而制定的。《實施細則》共分十一章,主要包括旅行社的設立條件、旅行社的申報審批、旅游業務經營規則、分支機構管理、旅游者的權益保護、對旅行社的監督檢查等內容。
2.《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
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1985年6月7日國務院發布,共17條。旨在加強對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更好地保護、利用和開發風景名勝資源。
3.《旅游安全管理辦法》
已經2016年9月7日國家旅游局第11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要為加強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4.《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
于1987年9月23日經國務院批準,1987年11月10日由公安部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經第588號國務院令公布,對《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部分條款做出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目前內有20條相關規定。
5.《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是為加強對旅行社服務質量的監督和管理,保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保證旅行社規范經營,維護我國旅游業的聲譽,按照旅行社的經營特點,參照國際慣例,經國務院批準,對旅行社實行質量保證金制度。
4. 公司旅游管理規定最新文件
隸屬國務院直接管理,屬于行政機關,主要職能是 (一)研究擬定旅游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和規劃,研究解決旅游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組織擬定旅游業的法規、規章及標準并監督實施。 (二)協調各項旅游相關政策措施的落實,特別是假日旅游、旅游安全、旅游緊急救援及旅游保險等工作,保證旅游活動的正常運行。 (三)研究擬定國際旅游市場開發戰略,組織國家旅游整體形象的對外宣傳和推廣活動,組織指導重要旅游產品的開發工作。 (四)培育和完善國內旅游市場,研究擬定發展國內旅游的戰略措施并指導實施,監督、檢查旅游市場秩序和服務質量,受理旅游者投訴,維護旅游者合法權益。 (五)組織旅游資源的普查工作,指導重點旅游區域的規劃開發建設,組織旅游統計工作。 (六)研究擬定旅游涉外政策,負責旅游對外交流合作,代表國家簽訂國際旅游協定,制定出境旅游、邊境旅游辦法并監督實施。 (七)組織指導旅游教育、培訓工作,制訂旅游從業人員的職業資格制度和等級制度并監督實施。 (八)指導地方旅游行政機關開展旅游工作。 (九)負責局機關及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對直屬單位實施領導和管理。 (十)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5. 在線旅游企業經營管理規定
嚴格的說,現在不允許掛靠旅行社,目前合法加盟旅游企業從事旅游經營活動的經營模式為:
第一、設立分社,具有法人資質的可以設立分社,只需在合法的辦理手續手續的前提下向旅游主管部門備案并繳納相應的質保金。
第二,設立營業網點,具有法人資質的設立社可以在本地或跨地區向工商部門辦理手續,并在旅游主管部門備案登記,不需繳納質保金。
6. 旅游公司日常管理制度
a)管理體制健全,經營機制有效。
b)旅游質量、旅游安全、旅游統計等各項經營管理制度健全有效,貫徹措施得力,定期監督檢查,有完整的書面記錄和總結。
c)管理人員配備合理,高級管理人員均應具備大學以上文化程度。
d)具有獨特的產品形象、良好的質量形象、鮮明的視覺形象和文明的員工形象,確立自身的品牌標志,并全面、恰當地使用。
e)有正式批準的旅游總體規劃,開發建設? ?目符合規劃要求。
f)培訓機構、制度明確,人員、經費落實,業務培訓全面,效果良好,上崗人員培訓合格率達100%。
g)投訴制度健全,人員、設備落實,投訴處理及時、妥善,檔案記錄完整。 h)為特定人群(老年人、兒童、殘疾人等)配備旅游工具、用品,提供特殊服務。
7. 旅游管理要求
根據《云南省2017年度公務員錄用考試專業指導目錄》一級目錄:管理學、二級目錄:旅游管理。每個省份的公務員專業目錄會略有不同,具體以當地的公告為準。旅游管理屬于工商管理類。若符合條件你可報考旅游管理專業或工商管理類的職位,也可報考無專業限制的職位。旅游管理(Tourism Management),是隨著經濟的發展而興起的一門新興學科,與工商管理并列管理學下的一級學科,有龐大的發展空間和發展潛力,隨著國際經濟的全球化,旅游業更加繁榮,因此對旅游的管理要求也隨之提高,現在開設旅游管理專業的學校也很多,對專業能力和素質也有一定的要求。
8. 公司旅游管理規定最新版
一 旅游管理專業干什么的?主要是學旅游管理方面的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受到旅游經營管理方面的基本訓練,具有分析和解決問題的基本能力。之前主要分旅行社方向和酒店方向,但現在也有會展管理、空乘、旅游規劃等方向。旅游管理是一個非常泛的方向,涉及的知識非常雜。
二 旅游管理專業課程旅游管理專業課程非常復雜,主要包括一些課程:旅游學概論、旅游管理學、旅游政策與法規、旅行社業務、旅行社管理、旅游地理學、旅游心理學、旅游經濟學、旅行社經營與管理、旅游市場營銷、旅游英語、旅游會計學、酒店管理學、酒店餐飲學、旅游學概論、旅游文化學、旅游資源開發管理、景點規劃與管理、旅游安全學、旅游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生態旅游、旅游客源、地區概況、旅游財務管理、旅游項目管理、旅游信息系統、微觀經濟學等各個學校及專業的課程會有所不同!
三 旅游管理專業好不好就業起點低:旅館管理專業畢業后,除非你特別優秀,一般需要去基層鍛煉,一般從酒店(哪怕五星級,喜達屋這種)最底層的洗碗、鋪床、保潔員工做起;說好聽點是輪崗、管理培訓生、從基層做起意味著一個本科畢業生和高中生從事同樣的崗位,容易有巨大的心理落差。但旅游管理專業以后的發展方向非常廣大:食、住、行、游、購、娛等等各個方面,都可以是旅游管理專業的發展方向,旅游代表的是一個綜合性產業集群,可選擇的職業多了去了!除過旅行社和酒店還有旅游策劃、旅游研究、旅游規劃、旅游電商、景區相關、旅游地產、旅游投資、旅游分析、旅游咨詢、旅游渠道策劃、旅游運營、旅游周邊、旅游媒體、旅游會展等等,在旅行社工作,也有計調、票務、商務等職位,即使是酒店還分客房、前廳、餐飲、后廚等部門。
四 旅游管理專業就業前景畢業后一般在酒店、旅行社、景區、旅游咨詢公司、旅游規劃策劃機構、旅游電子商務企業、旅游營銷策劃企業、旅游院校以及與旅游服務相關的部門等,從事管理、服務、教學等工作。或者旅游觀光行業創業!旅游管理專業畢業在早期工資不高,剛畢業在基礎工資一般2-3k,初級管理崗位在3-4k等樣子,中層5-8k,高層月幾十k不等。五 國內優秀的旅游管理專業院校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旅游學院東北財經大學旅游與酒店管理學院華僑大學旅游學院湖北大學旅游發展研究院南開大學旅游與服務學院上海師范大學旅游學院西北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旅游系云南大學工商管理與旅游? ??理學院浙江大學管理學院旅游管理系中山大學旅游學院。
9. 公司旅游管理制度
第七十七條國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風險提示制度。旅游目的地安全風險提示的級別劃分和實施程序,由國務院旅游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旅游安全作為突發事件監測和評估的重要內容。
第七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旅游應急管理納入政府應急管理體系,制定應急預案,建立旅游突發事件應對機制。
突發事件發生后,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采取措施開展救援,并協助旅游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點。
第七十九條旅游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條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護制度和應急預案。
旅游經營者應當對直接為旅游者提供服務的從業人員開展經常性應急救助技能培訓,對提供的產品和服務進行安全檢驗、監測和評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發生。
旅游經營者組織、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旅游者,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八十條旅游經營者應當就旅游活動中的下列事項,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說明或者警示:
(一)正確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的方法;
(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應急措施;
(三)未向旅游者開放的經營、服務場所和設施、設備;
(四)不適宜參加相關活動的群體;
(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一條突發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發生后,旅游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處置措施,依法履行報告義務,并對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第八十二條旅游者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權請求旅游經營者、當地政府和相關機構進行及時救助。
中國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時,有權請求我國駐當地機構在其職責范圍內給予協助和保護。
旅游者接受相關組織或者機構的救助后,應當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
第七章旅游監督管理
第八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旅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旅游主管部門、有關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產品質量監督、交通等執法部門對相關旅游經營行為實施監督檢查。
第八十四條旅游主管部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監督管理對象收取費用。
旅游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任何形式的旅游經營活動。
第八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有權對下列事項實施監督檢查:
(一)經營旅行社業務以及從事導游、領隊服務是否取得經營、執業許可;
(二)旅行社的經營行為;
(三)導游和領隊等旅游從業人員的服務行為;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旅游主管部門依照前款規定實施監督檢查,可以對涉嫌違法的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資料進行查閱、復制。
第八十六條旅游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其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出示合法證件。監督檢查人員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的,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
監督檢查人員對在監督檢查中知悉的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保密。
第八十七條對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如實說明情況并提供文件、資料,不得拒絕、阻? ??和隱瞞。
第八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中或者在處理舉報、投訴時,發現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應當依法及時作出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事項,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并移交有關部門查處。
第八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旅游違法行為查處信息的共享機制,對需要跨部門、跨地區聯合查處的違法行為,應當進行督辦。
旅游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及時向社會公布監督檢查的情況。
第九十條依法成立的旅游行業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制定行業經營規范和服務標準,對其會員的經營行為和服務質量進行自律管理,組織開展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第八章旅游糾紛處理
第九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指定或者設立統一的旅游投訴受理機構。受理機構接到投訴,應當及時進行處理或者移交有關部門處理,并告知投訴者。
第九十二條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發生糾紛,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雙方協商;
(二)向消費者協會、旅游投訴受理機構或者有關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三)根據與旅游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十三條消費者協會、旅游投訴受理機構和有關調解組織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依法對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之間的糾紛進行調解。
第九十四條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發生糾紛,旅游者一方人數眾多并有共同請求的,可以推選代表人參加協商、調解、仲裁、訴訟活動。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九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的,由旅游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業務,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并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六條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10. 旅游企業的規章制度
公司旅游到底要不要去 ?
對于我這個非常熱愛旅游的人來說,公司旅游那么就是公司出的錢請員工去旅游,無論同行的人是怎樣的人,我估計我都會去 。
聯絡感情
有一些公司平常非常的忙碌,同事是各有各忙。大家都是在同一個公司,但部門不同,平時沒什么交流,可能大家都不熟悉。
而公司組織大家去旅游,很明顯就是想要公司里面的人各自的更熟悉。去公司出費的旅游,你可以在旅游的途中和同事的關系更加拉近,獲得更多的人脈。
什么樣的友誼最容易建立?就是在玩和吃中最快容易熟絡起來。公司出錢請你去旅游,不僅能讓你享受到旅游的樂趣,還能讓你更加快地和更多的同事熟悉,我覺得這是好事 。
放松心情
大家工作平時都忙忙碌碌的,放假的時間也少,可能都不夠你在家休息,更別說外出旅游了? ??但如果公司組織的旅游,自己可以不用計劃安排,也不用花錢,就能獲得去旅游的機會,去外面看看不一樣的風景,放松一下平時緊張的工作生活,我覺得這個是非常好的事情 。
而且很多公司旅游是可以自費帶家人去的,有時候因為工作過于忙碌而沒有時間和家人去過旅游的話,也可以順便拉著家人一起去旅游,補一下家庭出游的空缺。
心態好什么景色都美
有些人覺得平時跟公司的某些人有過節跟他去旅游,也不會開心到哪里去,或者是旅游有領導要處處照顧領導的意思,也不會有什么好的旅游體驗 。
我覺得旅游好不好玩,除了你身邊的人是什么人,還要看你自己的心態,調整好心態,才能看到美麗的風景 。
比如說我之前是做網絡編輯的,公司出去旅游的話,其他同事是真正的玩,但是我還要帶上相機各種跟拍公司員工旅游圖片,回來還要寫文章。
別人是純旅游,我就是旅游工作,一想就覺得這旅游何嘗不是增加我的工作量,還不如在家休息啥也不用干。
但是我及時調整好心態后,就覺得其實旅游看得景色是一樣的,主要還是心態的問題。我幫同事拍出美照,同事有旅游美照出來更加高興了,自然和我走得更近了。
在大家都在風景區玩耍的時候,除了拍一下他們,我們也能拿著相機到處拍自己喜歡的美景,享受不一樣的風景,我看到的景色并沒有比別人少或者我看到的景色還會比別人多,因為同事玩耍的狀態都在我相機里。
無論是怎么樣的旅游和誰去旅游,我覺得心態更重要,公司旅游是公司出了錢,請你免費去一次旅游,何樂不為呢?
當然了,有些人比起公司旅游,可能更喜歡的是待在家里自己充電,每個人都有自主選擇的權利,公司去旅游,去不去是個人的選擇。
如果是你,你會去公司舉辦的旅游嗎?歡迎留言。
我是旅樂音,歡迎關注我,和我一起旅游吧!
11. 公司旅游管理規定最新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2004年4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06號公布;根據2012年11月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令第666號《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依據2019年3月2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道路運輸經營第三章 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第四章 國際道路運輸第五章 執法監督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運輸安全,保護道路運輸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從事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的,應當遵守本條例。前款所稱道路運輸經營包括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以下簡稱客運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經營(以下簡稱貨運經營);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包括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第三條從事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第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第五條國家鼓勵發展鄉村道路運輸,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鄉鎮和行政村的通班車率,滿足廣大農民的生活和生產需要。第六條國家鼓勵道路運輸企業實行規模化、集約化經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或者壟斷道路運輸市場。第七條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國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 ?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第二章 道路運輸經營
第一節 客運第八條申請從事客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車輛;(二)有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申請從事班線客運經營的,還應當有明確的線路和站點方案。第九條從事客運經營的駕駛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三)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四)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客運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識考試合格。第十條申請從事客運經營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一)從事縣級行政區域內客運經營的,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二)從事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跨2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客運經營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三)從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客運經營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依照前款規定收到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車輛營運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對從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客運經營的申請,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前,應當與運輸線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協商;協商不成的,應當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決定。第十一條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客運經營者,需要增加客運班線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第十二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審查客運申請時,應當考慮客運市場的供求狀況、普遍服務和方便群眾等因素。同一線路有3個以上申請人時,可以通過招標的形式作出許可決定。第十三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公布客運市場供求狀況。第十四條客運班線的經營期限為4年到8年。經營期限屆滿需要延續客運班線經營許可的,應當重新提出申請。第十五條客運經營者需要終止客運經營的,應當在終止前30日內告知原許可機關。第十六條客運經營者應當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車環境,保持車輛清潔、衛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運輸過程中發生侵害旅客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行為。第十七條旅客應當持有效客票乘車,遵守乘車秩序,講究文明衛生,不得攜帶國家規定的危險物品及其他禁止攜帶的物品乘車。第十八條班線客運經營者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后,應當向公眾連續提供運輸服務,不得擅自暫停、終止或者轉讓班線運輸。第十九條從事包車客運的,應當按照約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線路運輸。從事旅游客運的,應當在旅游區域按照旅游線路運輸。第二十條客運經營者不得強迫旅客乘車,不得甩客、敲詐旅客;不得擅自更換運輸車輛。
第二節 貨運第二十一條申請從事貨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車輛;(二)有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條從事貨運經營的駕駛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二)? ??齡不超過60周歲;(三)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貨運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裝載保管基本知識考試合格(使用總質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的駕駛人員除外)。第二十三條申請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5輛以上經檢測合格的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設備;(二)有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三)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配有必要的通訊工具;(四)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條申請從事貨運經營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并分別提交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一)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以外的貨運經營的,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二)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向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依照前款規定收到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車輛營運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貨運經營者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使用總質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從事普通貨運經營的,無需按照本條規定申請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及車輛營運證。第二十五條貨運經營者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運輸的貨物,貨運經營者應當查驗有關手續。第二十六條國家鼓勵貨運經營者實行封閉式運輸,保證環境衛生和貨物運輸安全。貨運經營者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運輸危險貨物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險貨物燃燒、爆炸、輻射、泄漏等。第二十七條運輸危險貨物應當配備必要的押運人員,保證危險貨物處于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并懸掛明顯的危險貨物運輸標志。托運危險貨物的,應當向貨運經營者說明危險貨物的品名、性質、應急處置方法等情況,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包裝,設置明顯標志。
第三節 客運和貨運的共同規定第二十八條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職業道德教育,確保道路運輸安全。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應當遵守道路運輸操作規程,不得違章作業。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4個小時。第二十九條生產(改裝)客運車輛、貨運車輛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標定車輛的核定人數或者載重量,嚴禁多標或者少標車輛的核定人數或者載重量。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第三十條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應當加強對車輛的維護和檢測,確保車輛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不得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第三十一條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應當制定有關交通事故、自然災害以及其他突發事件的道路運輸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第三十二條發生交通事故、自然災害以及其他突發事件,客運經營者和貨運經營者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第三十三條道路運輸車輛應當隨車攜帶車輛營運證,不得轉讓、出租。第三十四條道路運輸車輛運輸旅客的,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不得違反規定? ?貨;運輸貨物的,不得運輸旅客,運輸的貨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重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第三十五條客運經營者、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分別為旅客或者危險貨物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第三章 道路運輸相關業務
第三十六條申請從事道路運輸站(場)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經驗收合格的運輸站(場);(二)有相應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三)有相應的設備、設施;(四)有健全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第三十七條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相應的機動車維修場地;(二)有必要的設備、設施和技術人員;(三)有健全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四)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根據前款規定的條件,制定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標準。第三十八條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取得企業法人資格;(二)有健全的培訓機構和管理制度;(三)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教學人員、管理人員;(四)有必要的教學車輛和其他教學設施、設備、場地。第三十九條申請從事道路運輸站(場)經營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分別附送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應當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進行備案,并附送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第四十條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對出站的車輛進行安全檢查,禁止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防止超載車輛或者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公平對待使用站(場)的客運經營者和貨運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道路運輸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向旅客和貨主提供安全、便捷、優質的服務;保持站(場)衛生、清潔;不得隨意改變站(場)用途和服務功能。第四十一條道路旅客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為客運經營者合理安排班次,公布其運輸線路、起止經停站點、運輸班次、始發時間、票價,調度車輛進站、發車,疏導旅客,維持上下車秩序。道路旅客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設置旅客購票、候車、行李寄存和托運等服務設施,按照車輛核定載客限額售票,并采取措施防止攜帶危險品的人員進站乘車。第四十二條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業務操作規程裝卸、儲存、保管貨物。第四十三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對機動車進行維修,保證維修質量,不得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布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收費標準,合理收取費用,維修服務完成后應當提供維修費用明細單。第四十四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或者整車修理的,應當進行維修質量檢驗。檢驗合格的,維修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簽發機動車維修合格證。機動車維修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質量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原因造成機動車無法正常使用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無償返修。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制定。第四十五條機動車維修? ??營者不得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不得擅自改裝機動車。第四十六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教學大綱進行培訓,確保培訓質量。培訓結業的,應當向參加培訓的人員頒發培訓結業證書。
第四章 國際道路運輸
第四十七條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中國政府與有關國家政府簽署的雙邊或者多邊道路運輸協定確定的國際道路運輸線路。第四十八條申請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依照本條例第十條、第二十四條規定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法人;(二)在國內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滿3年,且未發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責任事故。第四十九條申請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應當向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備案;不予批準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持批準文件依法向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第五十條中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在其投入運輸車輛的顯著位置,標明中國國籍識別標志。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的車輛在中國境內運輸,應當標明本國國籍識別標志,并按照規定的運輸線路行駛;不得擅自改變運輸線路,不得從事起止地都在中國境內的道路運輸經營。第五十一條在口岸設立的國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出入口岸的國際道路運輸的監督管理。第五十二條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第五章 執法監督
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第五十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執法隊伍建設,提高其工作人員的法制、業務素質。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接受法制和道路運輸管理業務培訓、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執行職務。第五十五條上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下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對其工作人員執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五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時,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第五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道路運輸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號碼、通信地址或者電子郵件信箱。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進行舉報。交通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收到舉報后,應當依法及時查處。第五十八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監督檢查,不得亂設卡、亂收費、亂罰款。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重點在道路運輸及相關業務經營場所、客貨集散地進行監督檢查。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公路路口進行監督檢查時,不得隨意攔截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第五十九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第六十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資料。但是,應當保守被調查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情況。第六十一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 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車輛超載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應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強制卸貨。第六十二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對沒有車輛營運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車輛予以暫扣的,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管費用。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十四條不符合本條例第九條、第二十二條規定條件的人員駕駛道路運輸經營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不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制定的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標準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未按規定進行備案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未按規定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攜帶車輛營運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一)不按批準的客運站點停靠或者不按規定的線路、公布的班次行駛的;(二)強行招攬旅客、貨物的;(三)在旅客運輸途中擅自變更運輸車輛或者將旅客移交他人運輸的;(四)未報告原許可機關,擅自終止客運經營的;(五)沒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的。第七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不按規定維護和檢測運輸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擅自改裝已取得車輛營運證的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允許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以及超載車輛、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道路運輸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 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擅自改變道路運輸站(場)的用途和服務功能,或者不公布運輸線路、起止經停站點、運輸班次、始發時間、票價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裝機動車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簽發虛假的機動車維修合格證,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不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培訓或者在培訓結業證書發放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未按照規定的線路運輸,擅自從事中國境內道路運輸或者未標明國籍識別標志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運輸;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七十六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道路運輸及其相關業務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違法行為記入信用記錄,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公示。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的;(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四)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的;(五)違法扣留運輸車輛、車輛營運證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違法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七十八條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之間的道路運輸,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七十九條外商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采用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獨資形式投資有關的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第八十條從事非經營性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遵守本條例有關規定。第八十一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發放經營許可證件和車輛營運證,可以收取工本費。工本費的具體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交通主管部門核定。第八十二條出租車客運和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第八十三條本條例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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