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track id="nlg2d"><div id="nlg2d"><td id="nlg2d"></td></div></track>
      2. <bdo id="nlg2d"><optgroup id="nlg2d"><thead id="nlg2d"></thead></optgroup></bdo>
      3. <tbody id="nlg2d"></tbody>
      4. <tbody id="nlg2d"><span id="nlg2d"><td id="nlg2d"></td></span></tbody>

        美國職業類簽證包括什么?

        導讀:美國職業類簽證包括什么? 1990年新移民法為期望在美國投資并取得永久居留權的外國人創設了這種新的移民種類,美國政府并于1993 年在 EB-5 移民法規中特別增設了一種“區域中心”移民方案 (RegionalCenter Pilot Program), 將移民申請條件中對“須直接創造十個就業機會”的規定放寬為“直接或間接創造十個就業機會”。 1.創設一個全新生意; 2.收買陷于困境的企業,加以整頓或重組,并保留原有員工; 3.買賣已存在的生意,并加以擴充。

        職業類簽證:EB1/EB2/EB3/EB4/EB5

        職業移民

        又稱工作移民,它是以某種職業方面的優勢為基礎,通過赴美工作的方式,移居美國的一種途徑。職業移民對于那些不符合親屬移民條件,而又具有某些專長,希望移居美國的人士,無疑是一條重要的道路。根據目前的移民法規定,每年以職業方式移民美國的人數總共為14萬個配額,又根據不同的職業和個人具備的條件劃分為五大優先類別:

        EB1:優先勞工

        在科學、藝術、教育、商業、運動方面表現特優,享譽全國或全球的外國人; 在特殊學術領域里有三年以上的執教或研究經驗,并獲國際認可的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員; 國際貿易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在申請此身份的前三年中,需有一年以上在該公司工作的經驗,來美國在同一公司或所屬企業繼續工作。

        EB2:具有高等學位的特殊技能專業人士

        具有高等學位(碩士和碩士以上學位)或“同等學歷”(在該專業領域內至少有五年以上的經驗);在科學、藝術、商業方面有特殊能力,對美國經濟、文化、教育或福利有實質效用。

        EB3:技術勞工、專業人員和其他勞工

        指具有學士學位并已從事專業者(如會計師、建筑師和工程師等); 技術勞工,指具有二年以上的職業訓練或經驗者;3.其他勞工,包括非技術勞工。

        EB4:特殊移民

        宗教類神職人員

        EB5:投資移民

        1990年新移民法為期望在美國投資并取得永久居留權的外國人創設了這種新的移民種類,美國政府并于1993 年在 EB-5 移民法規中特別增設了一種“區域中心”移民方案 (RegionalCenter Pilot Program), 將移民申請條件中對“須直接創造十個就業機會”的規定放寬為“直接或間接創造十個就業機會”。

        分為兩類:一類是傳統投資項目,也就是常說的直投,它要求投資者投入100萬美元設立或正在積極地籌備設立一個新的商業型企業,并在投資者擁有臨時綠卡兩年之內,創設至少10個直接的全職工作機會。

        另一類是區域中心項目,通過移民局批準的投資移民區域中心(RegionalCenter),投資50萬,申請人不需要直接參與日常的經營管理,所創設的10個工作機會既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間接的。 申請人必須創立一個商業性企業,純粹的房地產投資,買土地或住宅,坐等升值,不符合規定。

        新的商業性企業包括下列三種:

        1.創設一個全新生意;

        2.收買陷于困境的企業,加以整頓或重組,并保留原有員工;

        3.買賣已存在的生意,并加以擴充。

        丨非移民簽證

        A-1大使、公使、政府部長、職業外交官或領事官及其家屬

        A-2 其他外國政府官員或職員及其家屬

        A-3 A-1、A-2簽證持有人的隨員,侍從或私人職員及他們的直系親屬

        B-1 商務考察人員

        B-2 短期觀光游客及短期探親人員

        C-1 過境美國的外國人

        C-2 過境美國到聯合國總部的外國人

        C-3 未被美國承認的外國政府或非聯合國會員國的外國政府其派往國際機構的代表及其隨行人員和家屬過境美國

        D-1 海員或飛行人員(隨原搭乘的海船或飛機離境者)

        D-2 海員或飛機人員(不隨原搭乘的海船或飛機離境者)

        E-1 與美國訂有貿易協定國家的貿易商及其配偶和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

        E-2 與美國訂有貿易協定國家的投資人及其配偶的不滿21歲的未婚子女

        F-1 學者或學生

        F-2 學者或學生的配偶及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

        G-1 美國承認的外國政府派駐國際機構的主要常駐代表、職員及其直系親屬 

        G-2 美國承認的外國政府派駐國際 機構的其他代表職員及其直系親屬

        G-3 有資格取得簽證的外國政府代表及其直系親屬,但其政府未被美國政府承認也不是該機構成員國

        G-4 在國際機構服務的官員或雇員及其直系親屬

        G-5 G-1,G-2,G-3,G-4簽證持有人的隨員侍從或私人職員及其家屬

        H-1a 臨時受雇于美方的專業護士

        H-lb 臨時受雇于美方,具有特殊才能和專業的工作人員

        H-2a 從事短期或季節性工作的農業人員

        H-2b 從事臨時性服務或勞力工作的技術或非技術工人

        H-3 臨時受訓人員

        H-4 H-1,H-2,H-3簽證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

        I 新聞工作人員及其配偶及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

        J-1 交換訪問學者

        J-2 J-1簽證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

        K-1 美國公民的未婚夫(妻)

        K-2 K-1簽證持有人的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

        L-1 跨國公司內部調派人員

        L-2 L-1簽證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

        M-1 作短期職業技能學習的學生

        M-2 M-1簽證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

        O-1 在科學、藝術、教育、商業或運動方面有特別才能的人士

        O-2 隨同O-1簽證持有人來美的隨行人員

        O-3 O-1簽證持有人的家屬

        P-1 國際知名的運動隊員和娛樂團體成員

        P-2 參加交流計劃的表演性娛樂團體成員

        P-3 具有獨特意義的表演藝術家或娛樂團體成員

        P-4 P-1、P-2、P-3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

        Q-1 參加國際文化交流計劃人員

        Q-2 Q-1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

        R-1 被承認的宗教教派牧師

        R-2 R-1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

        NATO(1-7) 根據北大西洋公約駐美的外國人及其有關人員

        Hash:100ff0c39ba7ba25a22368fd15395c9a9650de43

        聲明:此文由 cliff 分享發布,并不意味本站贊同其觀點,文章內容僅供參考。此文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權益,請聯系我們 kefu@www.51kouyi.org

          
          
          1. <track id="nlg2d"><div id="nlg2d"><td id="nlg2d"></td></div></track>
          2. <bdo id="nlg2d"><optgroup id="nlg2d"><thead id="nlg2d"></thead></optgroup></bdo>
          3. <tbody id="nlg2d"></tbody>
          4. <tbody id="nlg2d"><span id="nlg2d"><td id="nlg2d"></td></span></tbody>

            91欧美激情一区二区三区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