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文化遺產是什么?
導讀:南京文化遺產是什么? 南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一、南京云錦
南京云錦作為中國四大名錦之首,至今已有1580年歷史,自古就有“寸錦寸金”之稱。所用配色多達十八種,運用“色暈”層層推出主花,富麗典雅、花紋渾厚優美、色彩濃艷莊重,大量使用金線,形成金碧輝煌的獨特風格。因其絢麗多姿,美如天上云霞而得名。
二、金陵金箔
說完南京云錦就不得不提到南京金箔。具有“中華一絕”之稱的南京金箔,是中國傳統手工技藝之一。其發源地在今南京棲霞區龍潭花園一帶,曾是明朝制作真金線的官營作坊。
三、南京絨花
據相關記載,當年的南京三山街至長樂路一帶,曾是熱鬧非凡的“花市大街”,經營絨花的店鋪盛極一時,儼然是絨花的海洋。
由于絨花諧音“榮華”,寓有吉祥祝福之意,民間“一事三節”(婚嫁喜事和春節、端午、中秋)普遍有用絨花作飾發的風俗,借以表達祈福辟邪的心愿,增添節日喜慶的歡快氣氛。
四、金陵折扇
金陵折扇作為中國四大名扇之一,其氣質高雅、高情遠致,是折扇中的精品,亦是君子象征,為文人雅士所追捧。
明成祖朱棣在應天府(今南京)登上皇位后,他發現折扇舒展自如,靈巧美觀,攜帶方便,下詔令宮內工匠制扇,并吸取外來工藝進行制作。
五、金陵竹刻
金陵竹刻是中國傳統竹雕藝術的重要藝術流派之一,與嘉定派并駕齊驅,成為中國竹雕藝術的雙璧。始創于明代中葉,以淺刻、簡刻風格著稱于世,其技法雕鏤不深而層次不減,寥落數筆卻深有意境。歷史上的金陵竹刻代表人物主要有濮仲謙、李耀、張家秀等,2009年金陵竹刻被江蘇省人民政府列為江蘇省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
南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繼承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江蘇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認定、保存、傳承、傳播、利用等保護活動和相關管理工作,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傳承發展、合理利用的方針,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籌規劃、分類保護的原則,注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原真性、整體性和傳承性。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建立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并逐步增加投入。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有關單位和專門人員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會議,統籌協調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部門聯席會議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制定聯合保護措施;
(二)聯合推進重要項目實施;
(三)協調解決突出問題;
(四)指導、督促、檢查相關部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管理工作,檢查結果報同級人民政府;
(五)其他需要協調解決的重要事項。
部門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承擔。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用途如下:
(一)珍貴資料和實物的征集、收購、保存,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發掘、整理、建檔、數據庫建設和維護等;
(二)保護、傳承和學習設施的建設、修繕,免費開放設施的保護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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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從事保護、傳承、學習活動的資助、補助和獎勵;
(四)代表性項目保護、瀕危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搶救;
(五)區域性整體保護的資助;
(六)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宣傳、展示、表演和對外交流;
(七)其他法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事項。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由文化、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監督,確保專款專用。第七條 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組織、協調、監督和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會同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二)組織編制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規劃、年度保護工作計劃和工作規范;
(三)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查、收集、整理、研究和宣傳;
(四)組織申報、評審、推薦代表性項目和認定代表性傳承人;
(五)組織搶救瀕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六)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隊伍和培養專業人才;
(七)依法查處違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定的違法行為;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八條 發展和改革、城鄉建設、科技、教育、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土資源、規劃、城市管理、住房保障和房產、綠化園林、農業、商務、旅游、衛生和計劃生育、體育、民族宗教事務、檔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相關工作。第九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收藏、展示、捐贈、資助、志愿服務以及設立保護基金、開發文化產品等方式,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第十條 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專家庫。專家庫人員由歷史、文學、藝術、社會和自然科學等領域的專家和政府部門有關人員組成。
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從專家庫中選擇相關專家,組成專家評審小組和專家評審委員會,開展下列工作:
(一)依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資格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并公示評審結果;
(二)評審、認定代表性項目傳承基地;
(三)評審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申報項目;
(四)參與編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
(五)參與論證代表性項目保護的重大制度和決策。第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并向社會公布,對列入名錄的項目予以有效保護。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或者建議列入名錄的項目。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向上一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推薦符合列入上一級名錄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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