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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法草案 旅游法文件

        導讀:旅游法草案 旅游法文件 1. 旅游法文件 2. 最新旅游法實施細則全文 3. 旅游法的全文 4. 旅游法律法規文件 5. 旅游法實行 6. 旅游法制定 7. 旅游法條文 8. 旅游法實施條例 9. 旅游法按照 10. 《旅游法規》

        1. 旅游法文件

        對跨行政區域且適宜進行整體利用的旅游資源進行利用時,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或者由相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編制統一的旅游發展規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規定:

        1.省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資源豐富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旅游發展規劃。對跨行政區域且適宜進行整體利用的旅游資源進行利用時,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或者由相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協商編制統一的旅游發展規劃。

        2.旅游發展規劃應當包括旅游業發展的總體要求和發展目標,旅游資源保護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產品開發、旅游服務質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設、旅游形象推廣、旅游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的要求和促進措施等內容。

        2. 最新旅游法實施細則全文

        2021年最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加強人民警察的隊伍建設,從嚴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質,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職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

          第三條 人民警察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維護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四條 人民警察必須以憲法和法律為活動準則,忠于職守,清正廉潔,紀律嚴明,服從命令,嚴格執法。

          第五條 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 職權

          第六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五)管理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游行、示威活動;

          (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十一)對被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考察;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 ??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個人或者組織,依法可以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

          第八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或者威脅公共安全的人員,可以強行帶離現場、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九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準,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并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于批準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于不批準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第十條 遇有拒捕、暴亂、越獄、搶奪槍支或者其他暴力行為的緊急情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武器

          第十一條 為制止嚴重違法犯罪活動的需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警械。

          第十二條 為偵查犯罪活動的需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執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強制措施。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職責的緊急需要,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礙時,優先通行。

          公安機關因偵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優先使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場地和建筑物,用后應當及時歸還,并支付適當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護性約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單位、場所加以監護的,應當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準,并及時通知其監護人。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為預防和制止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可以在一定的區域和時間,限制人員、車輛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時可以實行交通管制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可以采取相應的交通管制措施。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因偵查犯罪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偵察措施。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經上級公安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突發事件,可以根據情況實行現場管制。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強行驅散,并對拒不服從的人員強行帶離現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第十八條 國家安全機關、監獄、? ?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職權。

          第十九條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時間,遇有其職責范圍內的緊急情況,應當履行職責。

          第三章 義務和紀律

          第二十條 人民警察必須做到:

          (一)秉公執法,辦事公道;

          (二)模范遵守社會公德;

          (三)禮貌待人,文明執勤;

          (四)尊重人民群眾的風俗習慣。

          第二十一條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于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對公民提出解決糾紛的要求,應當給予幫助;對公民的報警案件,應當及時查處。

          人民警察應當積極參加搶險救災和社會公益工作。

          第二十二條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參加罷工;

          (二)泄露國家秘密、警務工作秘密;

          (三)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

          (四)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

          (五)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

          (六)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賄賂;

          (七)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違法實施處罰或者收取費用;

          (九)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

          (十)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或者受雇于任何個人或者組織;

          (十一)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

          (十二)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

          第四章 組織管理

          第二十四條 國家根據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質、任務和特點,規定組織機構設置和職務序列。

          第二十五條 人民警察依法實行警銜制度。

          第二十六條 擔任人民警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滿十八歲的人民;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三)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

          (四)身體健康;

          (五)具有高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

          (六)自愿從事人民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第二十七條 錄用人民警察,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考試,嚴格考核,擇優選用。

          第二十八條 擔任人民警察領導職務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二)具有政法工作經驗和一定的組織管理、指揮能力;

          (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

          (四)經人民警察院校培訓,考試合格。

          第二十九條 國家發展人民警察教育事業,對人民警察有計劃地進行政治思想、法制、警察業務等教育培訓。

          第三十條 國家根據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質、任務和特點,分別規定不同崗位的服務年限和不同職務的最高任職年齡。

          第三十一條 人民警察個人或者集體在工作中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特殊貢獻的,給予獎勵。獎勵分為:嘉獎、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

          對受獎勵的人民警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提前晉升警銜,并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第五章 警 務保障

          第三十二條 人民警察必須執行上級的決定和命令。

          人民警察認為決定和命令有錯誤的,可以按照規定提出意見,但不得中止或者改變決定和命令的執行;提出的意見不被采納時,必須服從決定和命令;執行決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決定和命令的上級負責。

          第三十三條 人民警察對超越法律、法規規定的人民警察職責范圍的指令,有權拒絕執行,并同時向上級機關報告。

          第三十四條 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公民和組織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公民和組織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對協助人民警察執行職務有顯著成績的,給予表彰和獎勵。

          公民和組織因協助人民警察執行職務,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撫恤或者補償。

          第三十五條 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的;

          (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追捕、搜查、救險等任務進入有關住所、場所的;

          (四)對執行救人、救險、追捕、警衛等緊急任務的警車故意設置障礙的;

          (五)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其他行為的。

          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人民警察的警用標志、制式服裝和警械,由國務院公安部門統一監制,會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管理,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非法制造、販賣。

          人民警察的警用標志、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為人民警察專用,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持有和使用。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沒收非法制造、販賣、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標志、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國家保障人民警察的經費。人民警察的經費,按照事權劃分的原則,分別列入中央和地方的財政預算。

          第三十八條 人民警察工作所必需的通訊、訓練設施和交通、消防以及派出所、監管場所等基礎設施建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列入基本建設規劃和城鄉建設總體規劃。

          第三十九條 國家加強人民警察裝備的現代化建設,努力推廣、應用先進的科技成果。

          第四十條 人民警察實行國家公務員的工資制度,并享受國家規定的警銜津貼和其他津貼、補貼以及保險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條 人民警察因公致殘的,與因公致殘的現役軍人享受國家同樣的撫恤和優待。

          人民警察因公犧牲或者病故的,其家屬與因公犧牲或者病故的現役軍人家屬享受國家同樣的撫恤和優待。

          第六章 執法監督

          第四十二條 人民警察執行職務,依法接受人民檢察院和行政監察機關的監督。

          第四十三條 人民警察的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發現其作出的處理或者決定有錯誤的,應當予以撤銷或者變更。

          第四十四條 人民警察執行職務,必須自覺地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人民警察機關作出的與公眾利益有直接有關的規定,應當向公眾公布。

          第四十五? ? 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前款規定的回避,由有關的公安機關決定。

          人民警察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的回避,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 公民或者組織對人民警察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人民警察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查處,并將查處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

          對依法檢舉、控告的公民或者組織,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建立督察制度,對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執行法律、法規、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對受行政處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降低警銜、取消警銜。

          對違反紀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時可以對其采取停止執行職務、禁閉的措施。

          第四十九條 人民警察違反規定使用武器、警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條 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或者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賠償。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國家賦予的安全保衛任務。

          第五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7年6月25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條例》同時廢止。

        3. 旅游法的全文

        旅游法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然后由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核通過實施。

        對于跨行政區域且適宜進行整體利用的旅游資源進行利用時,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或者由相關地方人民政府相互協商編制統一的旅游發展規劃。

        4. 旅游法律法規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游部是根據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設立。

        文化和旅游部是國務院組成部門,為正部級。

        5. 旅游法實行

        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所賦予的旅游經營者組織出境旅游的事項報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第五十五條 旅游經營者組織、接待出入境旅游,發現旅游者從事違法活動或者有違反本法第十六條規定情形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旅游主管部門或者我國駐外機構報告。

        第十六條 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滯留,隨團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團、脫團。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內非法滯留,隨團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團、脫團。

        第九十九條 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報告義務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 元以下罰款,并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領隊證。

        6. 旅游法制定

        您好,貓旅人-專業旅游攻略分享

        其實"先游后付"這個想法個人是覺得很好的,但是不適合大多數旅游公司

        先旅游后結賬 對于旅游者比較好,其實后期結賬也很麻煩

        國內大社不會實行先旅游后結賬,因為后期結賬太麻煩,需要時間和人力來跟蹤結賬,還有就是客人不付錢 如果出發前選擇不去了,沒損失,但是旅行社損失就大了,機票酒店都是損失。

        個人感覺旅游網的一些常規的周邊游可以實行先旅游后結賬,首頁周邊不會產生機票或酒店費用,少一個人和多一人區別不大,小社和旅游網的規模小,處理單子量少而且大多是周邊線路,所有先旅游后付款應該不大

        再說 現在旅游市場很規范了,后期服務和監管部門也很健全,所有顧客根本不需有太多的顧慮

        貓旅人祝您旅途愉快!

        7. 旅游法條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火災預防

        第三章 消防組織

        第四章 滅火救援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正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

        第三條 國務院領導全國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四條 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對全國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軍事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消防救援機構協助;礦井地下部分、核電廠、海上石油天然氣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照本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規對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和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消防宣傳教育。

        應急管理部門及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加強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并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有關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將消防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培訓的內容。

        新聞、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進行消防宣傳教育。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團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 ??政府以及公安機關、應急管理等部門,加強消防宣傳教育。

        第七條 國家鼓勵、支持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推廣使用先進的消防和應急救援技術、設備;鼓勵、支持社會力量開展消防公益活動。

        對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火災預防

        第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城鄉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應當調整、完善;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

        第九條 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責。

        第十條 對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實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制度。

        第十一條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查,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審查的結果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申請批準開工報告時應當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

        第十二條 特殊建設工程未經消防設計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未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的,有關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或者批準開工報告。

        第十三條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應當申請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竣工,建設單位應當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消防驗收。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驗收后應當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抽查。

        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設工程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五條 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根據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對該場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

        第十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三)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五)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單位的主? ?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將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確定為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并由應急管理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三)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

        (四)對職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

        第十八條 同一建筑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并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

        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

        第十九條 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不得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

        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的,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第二十條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人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組織演練,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分工,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保持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齊全、完好有效,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消防車通道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第二十一條 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第二十二條 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的設置,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應當設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已經設置的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不再符合前款規定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單位限期解決,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三條 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品,必須執行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必須執行消防安全規定。禁止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儲存可燃物資倉庫的管理,必須執行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第二十四條 消防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必須符合行業標準。禁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以及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

        依法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消防產品,由具有法定資質的認證機構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強制性要求認證合格后,方可生產、銷售、使用。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消防產品目錄,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會同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制定并公布。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消防產品 ,應當按照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會同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規定的辦法,經技術鑒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產、銷售、使用。

        依照本條規定經強制性產品認證合格或者技術鑒定合格的消防產品,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條 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消防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和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必須符合行業標準。

        人員密集場所室內裝修、裝飾,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使用不燃、難燃材料。

        第二十七條 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產品標準,應當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管路的設計、敷設、維護保養、檢測,必須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二十九條 負責公共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的單位,應當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電、停水、截斷通信線路時有可能影響消防隊滅火救援的,有關單位必須事先通知當地消防救援機構。

        第三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消防工作的領導,采取措施加強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組織建立和督促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三十一條 在農業收獲季節、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間、重大節假日期間以及火災多發季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采取防火措施,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第三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進行防火安全檢查。

        第三十三條 國家鼓勵、引導公眾聚集場所和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企業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鼓勵保險公司承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第三十四條 消防產品質量認證、消防設施檢測、消防安全監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應當依法獲得相應的資質、資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執業準則,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術服務,并對服務質量負責。

        第三章 消防組織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消防組織建設,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建立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加強消防技術人才培養,增強火災預防、撲救和應急救援的能力。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專職消防隊,并按照國家標準配備消防裝備,承擔火災撲救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承擔火災撲救工作。

        第三十七條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專職消防隊按照國家規定承擔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八條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專職消防隊應當充分發揮火災撲救? ??應急救援專業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國家規定,組織實施專業技能訓練,配備并維護保養裝備器材,提高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的能力。

        第三十九條 下列單位應當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承擔本單位的火災撲救工作:

        (一)大型核設施單位、大型發電廠、民用機場、主要港口

        (二)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大型企業;

        (三)儲備可燃的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庫、基地;

        (四)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以外的火災危險性較大、距離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較遠的其他大型企業;

        (五)距離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較遠、被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單位。

        第四十條 專職消防隊的建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報當地消防救援機構驗收。

        專職消防隊的隊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以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根據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隊等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開展群眾性自防自救工作。

        第四十二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對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進行業務指導;根據撲救火災的需要,可以調動指揮專職消防隊參加火災撲救工作。

        第四章 滅火救援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針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火災特點制定應急預案,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為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員、裝備等保障。

        第四十四條 任何人發現火災都應當立即報警。任何單位、個人都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

        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火災,該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應當立即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

        任何單位發生火災,必須立即組織力量撲救。鄰近單位應當給予支援。

        消防隊接到火警,必須立即趕赴火災現場,救助遇險人員,排除險情,撲滅火災。

        第四十五條 消防救援機構統一組織和指揮火災現場撲救,應當優先保障遇險人員的生命安全。

        火災現場總指揮根據撲救火災的需要,有權決定下列事項:

        (一)使用各種水源;

        (二)截斷電力、可燃氣體和可燃液體的輸送,限制用火用電;

        (三)劃定警戒區,實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臨近建筑物和有關設施;

        (五)為了搶救人員和重要物資,防止火勢蔓延,拆除或者破損毗鄰火災現場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等;

        (六)調動供水、供電、供氣、通信、醫療救護、交通運輸環境保護等有關單位協助滅火救援。

        根據撲救火災的緊急需要,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人員、調集所需物資支援滅火。

        第四十六條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專職消防隊參加火災以外的其他重大災害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

        第四十七條 消防車、消防艇前往執行火災撲救或者應急救援任務,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速度、行駛路線、行駛方向和指揮信號的限制,其他車輛、船舶以及行人應當讓行,不得穿插超越;收費公路、橋梁免收車輛通行費。交通管理指揮人員應當保證消防車、消防艇迅速通行。

        趕赴火災現場或者應急救援現場的消防人員和調集的消防裝備、物資,需要鐵路、水路或者航空運? ??的,有關單位應當優先運輸。

        第四十八條 消防車、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裝備和設施,不得用于與消防和應急救援工作無關的事項。

        第四十九條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專職消防隊撲救火災、應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單位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參加撲救外單位火災所損耗的燃料、滅火劑和器材、裝備等,由火災發生地的人民政府給予補償。

        第五十條 對因參加撲救火災或者應急救援受傷、致殘或者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醫療、撫恤。

        第五十一條 消防救援機構有權根據需要封閉火災現場,負責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

        火災撲滅后,發生火災的單位和相關人員應當按照消防救援機構的要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與火災有關的情況。

        消防救援機構根據火災現場勘驗、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意見,及時制作火災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火災事故的證據。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系統的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第五十三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負責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員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應當出示證件。

        第五十四條 消防救援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的,應當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隱患;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機構應當依照規定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采取臨時查封措施。

        第五十五條 消防救援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城鄉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發現本地區存在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的,應當由應急管理部門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接到報告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核實情況,組織或者責成有關部門、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五十六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進行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檢查,做到公正、嚴格、文明、高效。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檢查等,不得收取費用,不得利用職務謀取利益;不得利用職務為用戶、建設單位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

        第五十七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執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檢舉、控告。收到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及時查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權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審查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 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其他建設工程驗收后經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

        建設單位未依照本法規定在驗收后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建設單位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降低消防技術標準設計、施工的;

        (二)建筑設計單位不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進行消防設計的;

        (三)建筑施工企業不按照消防設計文件和消防技術標準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

        (四)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

        第六十條 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四)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對火災隱患經消防救援機構通知后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

        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六十一條 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或者未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六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一)違反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品的;

        (二)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謊報火警的;

        (四)阻礙消防車、消防艇執行任務的;

        (五)阻礙消防救援機構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

        (二)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

        (二)過失引起火災的;

        (三)在火災發生后阻攔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的;

        (四)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 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的。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銷售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從重處罰。

        人員密集場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

        消防救援機構對于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除依法對使用者予以處罰外,應當將發現不合格的消防產品和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情況通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生產者、銷售者依法及時查處。

        第六十六條 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管路的設計、敷設、維護保養、檢測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給予警告處罰。

        第六十八條 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火災,該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不履行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的義務,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九條 消防產品質量認證、消防設施檢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文件的,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依法責令停止執業或者吊銷相應資質、資格。

        前款規定的機構出具失實文件,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由原許可機關依法責令停止執業或者吊銷相應資質、資格。

        第七十條 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除應當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決定的外,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權決定。

        被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的,應當在整改后向作出決定的部門或者機構報告,經檢查合格,方可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經營。

        當事人逾期不執行停產停業、停止使用、停止施工決定的,由作出決定的部門或者機構強制執行。

        責令停產停業,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應急管理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依法決定。

        第七十一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設計文件、建設工程、場所準予審查合格、消防驗收合格、消防安全檢查合格的;

        (二)無故拖延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消防安全檢查,不在法定期限內履行職責的;

        (三)發現火災隱患不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整改的;

        (四)利用職務為用戶、建設單位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 防設施施工單位的;

        (五)將消防車、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裝備和設施用于與消防和應急救援無關的事項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產品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消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七十三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消防設施,是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防煙排煙系統以及應急廣播和應急照明、安全疏散設施等。

        (二)消防產品,是指專門用于火災預防、滅火救援和火災防護、避難、逃生的產品。

        (三)公眾聚集場所,是指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民用機場航站樓、體育場館、會堂以及公共娛樂場所等。

        (四)人員密集場所,是指公眾聚集場所,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和集體宿舍,養老院,福利院,托兒所,幼兒園,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和員工集體宿舍,旅游、宗教活動場所等。

        8. 旅游法實施條例

        廣州市2000年發布了《廣州市旅游管理條例》,共六章、四十三條(含附則),自2000年7 月1 日起施行。

        這是為加強旅游資源開發的管理,規范旅游經營行為,維護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旅游業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廣州市實際制定的,適用于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旅游資源開發建設、旅游經營及其管理活動。

        9. 旅游法按照

        旅游法共10章112條。

        10. 《旅游法規》

        外國人到中國旅游需要簽證嗎?回答這個問題,我先問另外一個問題就明白了,中國人到國外旅游需要簽證嗎?搞清楚了這個問題就知道題主的答案了。

        一、中國去國外旅游,有些國家對中國免簽,有些需要落地簽,還有一些是過境免簽,除此外,都必須申請簽證后才可以去旅行。同理,外國人到中國旅游也是一樣!

        二、根據國家的相關政策,外國人到中國旅游簽證情況大致有以下情況:

        1、和中國互免簽證,即中國公民去對方國家,對方國家公民來中國旅游,互免簽證。這樣的國家有14個。比如,阿聯酋、塞爾維亞白俄羅斯、波黑、卡塔爾等14個國家。

        2、中國單方面免簽的國家有新加坡日本文萊3個國家。

        3、從2018年5月1日開始對59個國家,通過海南設立的旅行社,從海南的入境口岸進入,到海南旅游實行免簽。當然這都有條件限制,比如僅僅限于在海南省旅游,必須組團,必須通過海南注冊的旅行社等等條件。

        4、還有一些72小時和144小時過境免簽政策。從2013年開始,我國陸續開放很多城市和地區的入境口岸比如北京上海天津成都重慶昆明廣東三角洲等等,有53個國家持普通護照過境中國時,可以辦理72小時或者144小時過境免簽,并在特定區域旅游。

        5、還有持與我國建交的國家護照,通過香港澳門的旅行社組團入境廣東地區,可以享受不超過6日的免簽旅游。

        三、除了以上國家規定的相關許可政策免簽旅游外,其它情況必須按照中國相關規定,申請中國的旅游簽證后方可進入中國旅游。

        以上介紹有些粗糙和簡單,不知道題主是否已經清楚,歡迎朋友們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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