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區治安管理規定 關于加強景區治安管理
導讀:景區治安管理規定 關于加強景區治安管理 1. 關于加強景區治安管理 2. 關于加強景區治安管理的建議 3. 旅游治安管理辦法 4. 景區治安安全管理內容 5. 公安機關對景區治安管理辦法 6. 景區治安管控工作 7. 旅游景區治安管理 8. 關于加強景區治安管理的通知 9. 旅游景區治安問題及其防控
1. 關于加強景區治安管理
在旅游區亂寫亂畫是一種破壞行為,應受到處罰。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一)刻畫、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跡的;(二)違反國家規定,在文物保護單位附近進行爆破、挖掘等活動,危及文物安全的。
2. 關于加強景區治安管理的建議
一是加大摸排力度,明確整治重點。適時組織開展公共娛樂場所集中清查活動,對易滋生黃賭毒等突出治安問題和消防安全隱患的場所、行業、部位進行了全面排查,掌握經營從業人員基本信息,做到“底數清、情況明”。匯總分析群眾舉報投訴、來信來訪信息,梳理存在黃賭毒問題的場所,明確整治重點方向,落實專人明查暗訪核實。
二是靈活整治方式,查處違法行為。健全公共復雜場所日常清查制度,規范長效管理工作機制,治安大隊、城區派出所每周開展一次集中整治行動,消防大隊積極開展“圣誕”“元旦”期間消防安全夜查活動,對因黃賭毒等治安突出問題被查處和存在消防安全隱患的公共場所,堅持從嚴監管,發現違法問題,及時依法查處。
三是加強教育培訓,提高防范自覺性。通過以會代訓的方式,對各公共娛樂場所負責人開展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使他們了解國家政策和相關法律規定,明確公安機關職責權限,提高防范黃賭毒等違法犯罪活動和整改消防安全隱患的主動性,自覺配合監督管理工作。
四是廣泛發動宣傳,增強管控效果。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和舉報郵箱,建立有獎舉報制度,并適時組織開展群眾座談會,征集意見和建議,激發了群眾參與整治黃賭毒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熱情
3. 旅游治安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公共場所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合法權益,促進經濟與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向公眾開放、供公眾聚集進行社會活動的下列公共場所:
(一)歌舞、游藝、棋牌等娛樂場所;
(二)洗浴、按摩、美容美發和酒吧、茶座、咖啡館等服務場所;
(三)影劇院、音樂廳等演出、放映場所和體育場館;
(四)游覽、游樂場所;
(五)大型集市貿易場所;
(六)車站、碼頭、機場等旅客集散的公共交通場所;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治安管理的其他公共場所。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和旅館業的治安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公共場所治安管理實行屬地管理,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突出重點、分類管理。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場所治安管理工作的領導,并根據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對公共場所的發展進行規劃。
公安機關是公共場所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門。工商、文化、體育、建設(城管)、旅游、環保、價格、經貿(安全生產監督)、質監、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公安機關加強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
第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公正、文明執法,維護公共場所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障和促進第三產業的繁榮發展。
第六條 在公共場所活動的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協助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維護公共場所治安秩序。
制止、舉報公共場所中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 治安責任和治安安全條? ?
第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治安職責:
(一)維護公共場所治安秩序,預防、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二)指導和督促公共場所經營者落實各項安全保衛措施;
(三)對公共場所依法進行治安安全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并督促整改;
(四)依法整治公共場所及其周圍地區突出的治安問題,及時查處刑事、治安案件,處置突發事件和治安災害事故;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治安職責。
第八條 公共場所按照誰主辦誰負責、誰經營誰負責的原則,實行治安責任制。公共場所的法定代表人和經營負責人是治安責任人。
第九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不得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
公共場所經營者發現在公共場所活動的人員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采取適當措施予以制止,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公共場所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不得為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便利和條件,不得為違法犯罪人員通風報信。
本條例所稱公共場所經營者包括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第十條 公共場所的設立和經營,應當具備下列治安安全條件:
(一)消防安全符合規定要求;
(二)備有應急照明裝置,出入口通道暢通,在醒目位置張貼安全須知;
(三)從業人員應當持有合法身份證件,外國人及其他境外人員還應當持有國家規定的其他證件;
(四)容納的人員不得超過核定人數;
(五)根據安全保衛需要,建立治安保衛制度,落實治安保衛力量和措施;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治安安全條件。
第十一條 娛樂、服務場所除符合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置的包廂、包間,應當在便于觀察的位置安裝展現室內整體環境的透明門窗,不得設置內鎖裝置;
(二)營業場所核定人數的人均面積不得低于二平方米;
(三)營業場所不得設置可調試亮度的照明燈,大廳燈光亮度不得低于四勒克司,包廂、包間內燈光亮度不得低于三勒克司;
(四)營業期間,從業人員應當統一佩帶工作標志,娛樂場所從業人員還應當統一著工作服;
(五)娛樂場所和按摩服務場所應當配備保安人員,保安人員數量不得少于核定人數的百分之二;
(六)在營業場所的大廳、包廂、包間內的顯著位置懸掛含有禁毒、禁賭、禁止賣淫嫖娼等內容的警示標志,娛樂場所還應當懸掛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志。
法律、行政法規對娛樂、服務場所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及其他從業人員有從業限制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游泳場、館除符合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人工游泳場、館的深、淺水區和天然游泳場所的安全游泳區域,應當設有明顯的標志,海濱浴場還應當設置防鯊網;
(二)設有廣播設施、貴重物品寄存室和能夠通觀全場的救護觀察臺;
(三)夜間營業的游泳場所水面燈光亮度不得低于八十勒克司;
(四)人工游泳場、館核定人數的人均水域面積不得低于二點五平方米,天然游泳場所核定人數的人均水域面積不得低于四平方米;
(五)配有必要的救生人員、設施、器材和醫療救護人員,天然游泳場所還應當配備相應的救生船艇。
第十三條 游覽、游樂場所除符合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分開設置的出入口通道;
(二)危險地段、水域設有安全標志和防護設施;
(三)設有廣播設施,配有必要的救生人員和設備。
沒有安全保障的區域,不得開展游覽活動。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布有關公 共場所治安安全條件,并書面提供給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共場所經營者在申請注冊登記時,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索取,也可以直接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索取。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設立本條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營業性娛樂場所的,在取得營業執照后十五日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六條 設立本條例第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的營業性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后五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并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一)營業執照;
(二)治安責任人的身份證件;
(三)所處環境方位和內部結構平面示意圖。
前款規定的公共場所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經營負責人、經營范圍以及其他重要事項的,經營者應當在變更后三個工作日內按照前款規定書面告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服務場所應當如實登記雇用從業人員的基本情況和變動情況,并應當在雇用或者變動后三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第十七條 公安派出所接到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書面告知后,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進行治安安全條件檢查。發現不具備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經營者予以改正。
第十八條 歌舞娛樂場所、大型集市貿易場所應當在營業場所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裝閉路電視監控設備。閉路電視監控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在營業期間正常運行。
錄像資料留存三十日備查,不得刪改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開展公共場所的治安檢查。執行公務的人民警察對公共場所進行治安檢查時,應當出示由省公安機關統一印制的《江蘇省公共場所治安管理檢查證》,對檢查情況作出書面記載,并遵守有關執法、執勤規范。
接受治安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公安機關的工作,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不得開辦娛樂、服務場所;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服務場所的經營管理活動;不得利用職權為他人從事公共場所經營活動謀取利益。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應當推行技術防范、信息化管理等科技手段,提高治安管理效能。
第二十二條 有關部門應當相互配合、互通信息,發現公共場所有違法行為,依法屬于其他職能部門查處范圍的,應當及時通報相關職能部門。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和第(五)項、第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給予警告,并可以視情節輕重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公共場所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未向公安機關備案或者書面告知公安機關的,由縣級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第二十五條 服務場所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可以視情節輕重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雇用的從業人員沒有本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的證件或者證件不齊全的;
(二)設置的包廂、包間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
(三)容納的人員超過核定人數的;
(四)燈光的設置和亮度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五)未按規定配備保安人員的。
服務? ??所從業人員在營業期間未統一佩帶工作標志的,由公安機關責令該場所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給予警告,并可以視情節輕重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公共場所停業整頓,并視情節輕重,處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治安責任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對發生的違法犯罪活動放任不管、不采取適當措施制止的;
(二)為發生在本單位的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便利和條件的;
(三)為違法犯罪人員通風報信的。
公共場所內發生違法犯罪活動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多次發生違法犯罪活動,經營者有失職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或者在公共場所治安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4. 景區治安安全管理內容
疏散緩沖區景區內游客數量過多,為緩沖客流,防止游客發生擠傷踩踏和治安案件,設立的地域開闊、便于疏散游客的區域。
5. 公安機關對景區治安管理辦法
一、組織領導
1、風景名勝區各級安全管理機構健全,并根據《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等國家有關法規,對風景名勝區認真進行安全管理。
2、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風景名勝區安全管理部門與駐景區各單位,逐級簽訂安全管理責任書,職工中無嚴重違法和責任事故。
二、游覽安全管理
1、游覽設施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有專人負責管理,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定期檢查。
2、在游覽危險地段及水域或猛獸出沒、有害動植物生長地區,安全防護措施完善,有專人負責安全,設有必要的提示、警告標志。
3、在游人、車輛通行的地方施工,設立標志,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
4、無超容量接待游人現象,無游人擠踩傷亡事故,應急安全救助措施完善。
三、治安安全管理
1、加強景區治安管理。無盜竊文物、盜伐破壞森林、損毀名勝古跡等重大事件;無聚眾斗毆、鬧事、搶奪財物等重大事件;不發生重大刑事案件。
2、開展健康、文明的文娛活動,嚴厲打擊各種有害活動。封建迷信、賣淫嫖娼、賭博等不法活動得到有效控制。
四、交通安全管理
1、嚴格執行交通法規,并制定景區安全行車制度。
2、認真抓好車輛管理,景區內各種機動車輛有保養、檢修制度。
3、景區內的道路符合規定標準,及時維修,并按道路交通管理的有關規定設置標志,保障道路暢通,確保進入風景名勝區的車輛安全行駛。
4、游船、纜車、索道、碼頭等交通游覽設施安全管理制度健全,保證運行安全,不發生責任死亡和重大傷害事故。
五、消防安全管理
1、嚴格執行《消防條例》和《古建筑消防管理規則》等消防法規,按要求配備滅火器材,分布合理。消防器材登記造冊,專人管理,定期檢查。
2、火警通訊設備和器材有保養制度,保持完好,確保通訊暢通。建立安全用電制度,保證用電安全,無因違章用電引起的事故發生。
3、消防車輛及時維修保養,專車專用,隨時保持警戒狀態。
4、制定林木防火管理辦法。重點部位禁煙禁火標志醒目,并有專人監督管理。全年火警控制在十起以內,做? ?"有火不成災",古建筑、古樹名木無火災。
6. 景區治安管控工作
景區主管部門一般都是旅游局等旅游主管部門,所以景區最怕旅游局。
1、旅游中涉及旅行社、導游以及A級景區和星級酒店等旅游服務質量問題時,歸旅游部門受理管轄;
2、非A級景區和一般旅店的服務質量就要到其他部門投訴,非A級景區就是指森林公園、地質公園等沒有評級的景點;
3、在農家樂、商務酒店等地發生的糾紛由商務部門受理;
4、景區門票價格等價格欺詐行為由物價部門受理;
5、涉及商品、服務,尤其是假冒偽劣商品的投訴由工商局、消協和質監部門受理;
6、發生財物被盜等治安問題,一般由公安部門處理。
7. 旅游景區治安管理
根據廣西治安管理條例,在景區亂涂亂畫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8. 關于加強景區治安管理的通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更好地保護、利用和開發風景名勝資源,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具有觀賞、文化或科學價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較集中,環境優美,具有一定規模和范圍,可供人們游覽、休息或進行科學、文化活動的地區,應當劃為風景名勝區。
第三條
風景名勝區按其景物的觀賞、文化、科學價值和環境質量、規模大小、游覽條件等,劃分為三級:
(一)市、縣級風景名勝區,由市、縣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提出風景名勝資源調查評價報告,報市、縣人民政府審定公布,并報省級主管部門備案;
(二)省級風景名勝區,由市、縣人民政府提出風景名勝資源調查評價報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定公布,并報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備案;
(三)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風景名勝資源調查評價報告,報國務院審定公布。
第四條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主管全國風景名勝區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城鄉建設部門主管本地區的風景名勝區工作。
第五條
風景名勝區依法設立人民政府,全面負責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利用、規劃和建設。
風景名勝區沒有設立人民政府的,應當設立管理機構,在所屬人民政府領導下,主持風景名勝區的管理工作。設在風景名勝區內的所有單位,除各自業務受上級主管部門領導外,都必須服從管理機構對風景名勝區的統一規劃和管理。
第六條
各級風景名勝區都應當制定包括下列內容的規劃:
(一)確定風景名勝區性質;
(二)劃定風景名勝區范圍及其外圍保護地帶;
(三)劃分景區和其他功能區;
(四)確定保護和開發利用風景名勝資源的措施;
(五)確定游覽接待容量和游覽活動的組織管理措施;
(六)統籌安排公用、服務及其他設施;
(七)估算投資和效益;
(八)其他需要規劃的事項。
第七條
風景名勝區規劃,在所屬人民政府領導,由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
編制規劃應當廣泛征求有關部門、專家和人民群眾的意見,進行多方案的比較和論證。
風景名勝區規劃經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審定該風景名勝區的人民政府審批,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風景名勝區的土地,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侵占。
風景名勝區內的一切景物和自然環境,必須嚴格保護,不得破壞或隨意改變。
在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內的各項建設,都應當與景觀相協調,不得建設破壞景觀、污染環境、妨礙游覽的設施。
在游人集中的游覽區內? ??不得建設賓館、招待所以及休養、療養機構。
在珍貴景物周圍和重要景點上,除必須的保護和附屬設施外,不得增建其他工程設施。
第九條 風景名勝區應當做好封山育林、植樹綠化、護林防火和防治病蟲害工作,切實保護好林木植被和動、植物種的生長、棲息條件。
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內的林木,不分權屬都應當按照規劃進行撫育管理,不得砍伐,確需進行更新、撫育性采伐的,須經地方主管部門批準。
古樹名木,嚴禁砍伐。
在風景名勝區內采集標本、野生藥材和其他林副產品,必須經管理機構同意,并應限定數量,在指定的范圍內進行。
第十條
對風景名勝區內的重要景物、文物古跡、古樹名木,都應當進行調查、鑒定,并制定保護措施,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風景名勝區應當根據規劃,積極開發風景名勝資源,改善交通、服務設施和游覽條件,按照規劃確定的游覽接待容量,有計劃地組織游覽活動,不得無限制地超量接納游覽者。
第十二條
風景名勝區應當充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的特點,開展健康、有益的游覽和文化娛樂活動,宣傳社會主義和愛國主義,普及歷史、文化和科學知識。
第十三條
風景名勝區應當加強安全管理,保障游覽者的安全和景物的完好。
風景名勝區內的居民和游覽者,應當愛護風景名勝的景物、林木植被、野生動物和各項設施,遵守有關的規章制度。
第十四條
對于保護風景名勝區有顯著成績或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有關的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第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的,給予行政或經濟處罰:
(一)侵占風景名勝區土地,進行違章建設的,由有關部門或管理機構責令退出所占土地,拆除違章建筑,并可根據情節,處以罰款;
(二)損毀景物、林木植被、捕殺野生動物或污染、破壞環境的,由有關部門或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破壞活動,賠償經濟損失,并可根據情節,處以罰款;
(三)破壞風景名勝區游覽秩序和安全制度,不聽勸阻的,由有關部門或管理機構給予警告或罰款;屬于違反有關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
欠款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或違反國家有關森林、環境保護和文物保護法律的,依法懲處。
第十六條
本條例由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制定。
9. 旅游景區治安問題及其防控
1、在游覽活動中,全陪要注意觀察周圍的環境,留意游客的動向,協助地陪圓滿完成導游講解任務,避免游客走失或發生意外。
2、提醒游客注意人身和財物安全,如突發意外事故,應依靠地方領導妥善進行處理。游客重病住院、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發生失竊案件、丟失護照及貴重物品時,要迅速向組團社匯報請示。
3、游客購買貴重物品特別是文物時,要提醒其保管好發票不要將文物上的火漆印去掉,以備出海關時查驗;游客購買中成藥、中藥材時,要向游客講清中國海關的有關規定。
最最重要的是,出門旅游一定要買保險!
祝您旅途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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