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供應商管理辦法 旅行社條例和旅行社管理條例
導讀:旅行社供應商管理辦法 旅行社條例和旅行社管理條例 1. 旅行社條例和旅行社管理條例 2. 旅行社管理條例最新 3. 旅行社管理條例最新版 4. 旅行社的條例 5. 旅行社管理條例和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 6. 旅行社條例和旅行社管理條例區別 7. 旅行社管理暫行條例 8. 根據旅行社條例,旅行社 9. 旅行社條例和旅行社管理條例的關系 10. 旅行社條例和旅行社管理條例是一個東西嗎
1. 旅行社條例和旅行社管理條例
是旅社。
旅行社(Travel Agency),世界旅游組織給出的定義為“零售代理機構向公眾提供關于可能的旅行、居住和相關服務,包括服務酬金和條件的信息。
旅行組織者或制作批發商或批發商在旅游需求提出前,以組織交通運輸,預訂不同的住宿和提出所有其他服務為旅行和旅居做準備。”的行業機構。我國《旅行社管理條例》中指出:旅行社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旅游業務的企業。
2. 旅行社管理條例最新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權益,維護旅游市場秩序,促進旅游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旅行社的設立及經營活動。
本條例所稱旅行社,是指從事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等活動,為旅游者提供相關旅游服務,開展國內旅游業務、入境旅游業務或者出境旅游業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工商、價格、商務、外匯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對旅行社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旅行社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提高服務質量,維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旅行社行業組織應當按照章程為旅行社提供服務,發揮協調和自律作用,引導旅行社合法、公平競爭和誠信經營。
第二章 旅行社的設立
第六條 申請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取得企業法人資格,并且注冊資本不少于30萬元。
第七條 申請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文件。受理申請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 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可以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
第九條 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向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換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 旅行社設立分社的,應當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并自設立登記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旅行社分社的設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設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 旅行社設立專門招徠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詢的服務網點(以下簡稱旅行社服務網點)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手續,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旅行社服務網點應當接受旅行社的統一管理,不得從事招徠、咨詢以外的活動。
第十二條 旅行社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在登記辦理完畢? ?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原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換領或者交回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十三條 旅行社應當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在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的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質量保證金,或者向作出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依法取得的擔保額度不低于相應質量保證金數額的銀行擔保。
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存入質量保證金20萬元;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增存質量保證金120萬元。
質量保證金的利息屬于旅行社所有。
第十四條 旅行社每設立一個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存5萬元;每設立一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存30萬元。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
(一)旅行社違反旅游合同約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經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查證屬實的;
(二)旅行社因解散、破產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預交旅游費用損失的。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認定旅行社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旅行社拒絕或者無力賠償的,人民法院可以從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賬戶上劃撥賠償款。
第十七條 旅行社自交納或者補足質量保證金之日起三年內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交存數額降低50%,并向社會公告。旅行社可憑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減少其質量保證金。
第十八條 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使用質量保證金賠償旅游者的損失,或者依法減少質量保證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應當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補交質量保證金的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足質量保證金。
第十九條 旅行社不再從事旅游業務的,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向銀行取回質量保證金。
第二十條 質量保證金存繳、使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章 外商投資旅行社
第二十一條 外商投資旅行社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條例其他有關規定。
前款所稱外商投資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資經營旅行社、中外合作經營旅行社和外資旅行社。
第二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經營旅行社業務,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文件。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予以許可的,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設立外商投資旅行社,還應當遵守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
第二十三條 外商投資旅行社不得經營中國內地居民出國旅游業務以及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旅游的業務,但是國務院決定或者我國簽署的自由貿易協定和內地與香港、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另有規定的除外。
3. 旅行社管理條例最新版
旅行社分類,是國家旅游局根據旅行社接待旅客種類(包括外國游客、港澳臺胞、華僑及國內游客等)及旅游線路業務分工負責,加強待業管理及分類管理實施的。國家旅游局的<<旅行社管理暫行條例旅行辦法>>中規定:
一類旅行社-經營招攬或 接待外國旅游者華僑、香港、澳門、臺胞來中國的旅游業務。
二類旅行社-經營接待外國旅游者及華僑、港澳來中國的旅游業務。
三類旅行社-經營本國公民在國內的旅游業務。 上述規定清楚表明,旅行社的分類,實行上并不按旅行社的優劣來劃分,而是按其業務分工不同而來分類。三類旅行社是經營國內旅游的專業單位。近年國內旅游業務迅速發展,為了讓國內游客有更多選擇的機會,一、二類旅行社也紛紛成立國內部,開展國內旅游業務,形成國內旅游的競爭形勢。游客選擇旅行社的可靠與否,不應只看一、二、三類旅行社,而應按其經營范圍中,是否有旅游局審批的旅游經營許可證;是否已交納旅游質量保證金;是否有足夠的公章發票、嚴格的管理、及線路行程、報價、商標、保險、導游等一系列待業規范管理。選擇了可信賴的旅行社,一旦有客觀或主觀因素影響旅游計劃的實施,旅游者也可得到適當的、合理的賠償,而不致于投訴無門,浪費錢、財物及精神受損。
4. 旅行社的條例
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可以申請出境旅游。
出自《旅行社條例》第八條: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可以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
《旅行社條例》第十條,旅行社設立分社的,應當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并自設立登記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5. 旅行社管理條例和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旅行社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根據《旅行社條例》的規定,由旅行社在指定銀行繳存或由銀行擔保提供的用于保障旅游者合法權益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依據《旅行社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為旅行社開設保證金專用賬戶或提供保證金擔保業務的銀行,由國家旅游局指定。國家旅游局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指定符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并提出書面申請的中國境內商業銀行作為保證金存儲銀行。
第四條 旅行社須在國家旅游局指定的范圍內,選擇一家銀行(含其銀行分支機構)存儲保證金。保證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銀行為旅行社開設保證金專用賬戶。當專用賬戶資金額度不足時,旅行社可對不足部分申請銀行擔保,但擔保條件須符合銀行要求。
第五條 銀行本著服務客戶的原則受理旅行社的保證金存儲業務,按期辦理保證金的存款、取款和支付手續,不得為不符合擔保條件的旅行社提供擔保。
第六條 旅行社要按照《旅行社條例》的規定,到指定銀行辦理存款、取款和支付手續。
第二章 存 款
第七條 旅行社需要存繳保證金時,須持《營業執照》副本、《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到銀行辦理存款手續。存繳保證金的旅行社須與銀行簽訂《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存款協議書》(附件1),并將復印件送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條 為最大程度提高資金效益、簡化續存手續,銀行按照不少于一年定期、到期自動結息轉存方式管理保證金,中途提取部分改按活期結算利息。利息收入全部歸旅行社所有。
第九條 為防止保證金存單質押,? ?行應在存單上注明“專用存款不得質押”字樣。
第十條 銀行提供保證金擔保的,由銀行向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旅行社質量保證金銀行擔保承諾書》(附件2)。銀行擔保期限不得少于一年。擔保期屆滿前3個工作日,應續辦擔保手續。
第三章 取 款
第十一條 旅行社因解散或破產清算、業務變更或撤減分社減交、三年內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而降低保證金數額50%等原因,需要支取保證金時,須向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出具《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取款通知書》(附件3)。銀行根據《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取款通知書》,將相應數額的保證金退還給旅行社。
第十二條 發生《旅行社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銀行應根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取款通知書》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劃撥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決定書》,經與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核實無誤后,在5個工作日內將保證金以現金或轉賬方式直接向旅游者支付。
第十三條 發生《旅行社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銀行根據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
第十四條 提供保證金擔保的銀行,因發生《旅行社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在收到《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取款通知書》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劃撥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決定書》或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5個工作日內,履行擔保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銀行應及時和定期通報保證金情況信息,具體通報內容和方式如下:
(一)當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人民法院依據《旅行社條例》規定,劃撥保證金后3個工作日內,將劃撥單位、劃撥數額、劃撥依據文書等情況,通報給旅行社和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
(二)銀行應每季度將保證金存款對賬單一式兩份,發送給旅行社和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原《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及其補充規定同時廢止。
6. 旅行社條例和旅行社管理條例區別
1996年10月15 日據205號國務院令頒布,后據2001年12月1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改。
7. 旅行社管理暫行條例
第一條 為加強對旅行社服務質量的監督和管理,保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保證旅行社規范經營,維護我國旅游業的聲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旅行社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按照旅行社的經營特點,參照國際慣例,經國務院批準,對旅行社實行質量保證金制度。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旅行社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保障旅游者權益的專用款項。當出現以下四種情形而旅行社不承擔或無力承擔賠償責任時,以此款項對旅游者進行賠償:
(1)旅行社因自身過錯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服務質量標準而造成旅游者的經濟權益損失;
(2)旅游社的服務未達到國家或行業規定的標準而造成旅游者的經濟權益損失;
(3)旅行社破產后造成旅游者預交旅行費損失;
(4)國家旅游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條 各類旅行社須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繳納保證金,數額如下:
(1)經營國際旅游招徠和接待業務的旅行社(含經國家旅游局許可設立的中外合資旅行社)60萬元(人民幣,下同);
(2)經營國際旅游接待業務的旅行社30萬 元;
(3)經營國內旅游業務的旅行社10萬元;
(4)特許經營出國(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另繳100萬元。
第四條 保證金屬于繳納的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按規定比例從其利息中提取管理費。
第五條 保證金的管理實行“統一制度、統一標準、分級管理”的原則。國家旅游局統一制定保證金的制度、標準和具體辦法。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權限實施管理。
第六條 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規定的權限內,依據有關法規、規章和程序,做出支付保證金賠償的決定。
第七條 保證金須保持滿額。支付賠償后,有關的旅行社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補足。
第八條 旅行社終止經營,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退還保證金;旅行社破產或解散時,保證金按本規定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處置。
第九條 保證金的管理情況應納入每年的財務檢查或審計,并公布結果;上一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定期檢查下一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保證金的收支和管理情況。
第十條 違反本規定的旅行社,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給予以下處罰:
(1)警告;
(2)在一定期限內暫停其旅行社業務;
(3)吊銷其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國家旅游局解釋。實施細則由國家旅游局另行制定。
8. 根據旅行社條例,旅行社
旅行社條例,屬于旅游行業內部規章制度,不是法規,法規則是國家強制規章制度。
9. 旅行社條例和旅行社管理條例的關系
分社可以做旅行社總社的所有事,網點不能組團,不能接待,只能做咨詢。 開分社要交保證金,服務網點不用交什么錢。
旅行社(Travel Agency),世界旅游組織給出的定義為“零售代理機構向公眾提供關于可能的旅行、居住和相關服務,包括服務酬金和條件的信息。旅行組織者或制作批發商或批發商在旅游需求提出前,以組織交通運輸,預訂不同的住宿和提出所有其他服務為旅行和旅居做準備。”的行業機構。我國《旅行社管理條例》中指出:旅行社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旅游業務的企業。 其中旅游業務是指為旅游者代辦出境、入境和簽證手續,招徠、接待旅游者,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償服務的經營活動。旅行社的營運項目通常包括了各種交通運輸票券(例如機票、巴士票與船票),套裝行程,旅行保險,旅行書籍等的銷售,與國際旅行所需的證照(例如護照、簽證)的咨詢代辦。最小的旅行社可能只有一人,最大的旅行社則全球都有分店。從旅行社衍生的職業有:領隊、導游、票務員、簽證專員、計調員(旅游操作)等。經營旅行社是必須要持有當局發出的有效牌照,并且必須是某指定旅行社商會的會員才能經營旅行團,進行帶團旅行。
國家鼓勵企業“走出去”的政策逐步完善。2009年3月,商務部出臺了《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大大簡化了境外投資的審批過程,給予企業更多政策鼓勵。針對中小企業,我國設立了“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搭建了中小企業境外經貿合作區平臺,還出臺了海外并購政策。此外,旅游主管部門還通過與商務部、財政部、外匯管理局及銀監會等部門合作,引導和推動中國旅游企業進行海外投資。
目前,我國“走出去”的旅游企業業務不斷拓展包括旅行社、飯店、餐飲及景區等且多元化經營趨勢明顯,經營地區不斷擴大涵蓋亞洲、非洲、歐洲、北美洲、南美洲和大洋洲的30多個國家和地區。
雖然我國部分旅游企業已有一定的規模和資本實力,但相對發達國家,甚至與印度等發展中國家相比,我國旅游企業 的國際化程度還很低,核心競爭力不強。
10. 旅行社條例和旅行社管理條例是一個東西嗎
我國現行的《旅行社管理條例》旅行社的定義是“旅行社,是指從事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等活動,為旅游者提供相關旅游服務,開展國內旅游業務、入境旅游業務或者出境旅游業務的企業法人。”
在《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明確規定“旅行社業為許可經營行業。
經營旅行社業務,應當報經有權審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批準,領取《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手續。未經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并取得許可證的,不得從事旅游業務。”
我國的旅行社分為國際旅行社和國內旅行社兩類。“外國旅行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常駐機構”即經國家旅游局審批、外國旅行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常駐旅游辦事機構。
該辦事機構只能從事旅游咨詢、聯絡、宣傳等非經營性活動,不得經營招徠、接待等旅游業務,包括不得從事訂房、訂餐和訂交通客票等經營性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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