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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生出境旅游保證金 出境旅游業務保證金

        導讀:學生出境旅游保證金 出境旅游業務保證金 1. 出境旅游業務保證金 2. 出境旅游業務保證金怎么退 3. 國際旅行社經營出境旅游業務質量保證金 4. 出國旅游保證金 5. 旅行社出境業務 繳納多少質量保證金 6. 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質量保證金 7. 出境游保證金規定 8. 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 9. 出境業務質量保證金 10. 經營出境旅游業務保證金 11. 境內和入境旅游業務保證金

        1. 出境旅游業務保證金

        一、國際旅行社,不得少于150萬元人民幣;   二、國內旅行社,不得少于30萬元人民幣。   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   一、國際旅行社經營入境旅游業務的,60萬元人民幣;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100萬元人民幣;二、國內旅行社,10萬元人民幣。

        2. 出境旅游業務保證金怎么退

        第一條 為加強對旅行社服務質量的監督和管理,保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保證旅行社規范經營,維護我國旅游業的聲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旅行社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按照旅行社的經營特點,參照國際慣例,經國務院批準,對旅行社實行質量保證金制度。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旅行社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保障旅游者權益的專用款項。當出現以下四種情形而旅行社不承擔或無力承擔賠償責任時,以此款項對旅游者進行賠償:

        (1)旅行社因自身過錯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服務質量標準而造成旅游者的經濟權益損失;

        (2)旅游社的服務未達到國家或行業規定的標準而造成旅游者的經濟權益損失;

        (3)旅行社破產后造成旅游者預交旅行費損失;

        (4)國家旅游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條 各類旅行社須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繳納保證金,數額如下:

        (1)經營國際旅游招徠和接待業務的旅行社(含經國家旅游局許可設立的中外合資旅行社)60萬元(人民幣,下同);

        (2)經營國際旅游接待業務的旅行社30萬元;

        (3)經營國內旅游業務的旅行社10萬元;

        (4)特許經營出國(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另繳100萬元。

        第四條 保證金屬于繳納的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按規定比例從其利息中提取管理費。

        第五條 保證金的管理實行“統一制度、統一標準、分級管理”的原則。國家旅游局統一制定保證金的制度、標準和具體辦法。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權限實施管理。

        第六條 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規定的權限內,依據有關法規、規章和程序,做出支付保證金賠償的決定。

        第七條 保證金須保持滿額。支付賠償后,有關的旅行社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補足。

        第八條 旅行社終止經營,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退還保證金;旅行社破產或解散時,保證金按本規定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處置。

        第九條 保證金的管理情況應納入每年的財務檢查或審計,并公布結果;上一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定期檢查下一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保證金的收支和管理情況。

        第十條 違反本規定的旅行社,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給予以下處罰:

        (1)警告;

        (2)在一定期限內暫停其旅行社業務;

        (3)吊銷其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國家旅游局解釋。實施細則由國家旅游局另行制定。

        3. 國際旅行社經營出境旅游業務質量保證金

        特許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增存質量保證金120萬元,也就是140萬元,每開一個分社是30萬。

        如果是國內的話就是20萬元,每開一個分社是5萬

        4. 出國旅游保證金

        旅行社交質量保證金是合理的。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 即申辦旅行社時, 依法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預先交納的, 由旅游行政部門管理的, 用于保障旅游者權益的專用款項。旅行社經營期間, 保證金要存入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銀行帳戶, 旅行社終止經營時, 保證金退還。

        經營國際旅游招徠和接待業務的旅行社( 含中外合資旅行社) 6 0萬元? ?民幣;

        經營國際旅游接待任務的旅行社3 0 萬元人民幣;

        經營國內旅游業務的旅行社1 0 萬元人民幣;

        特許經營出國( 出境) 旅游業務的旅行社1 0 0 萬元人民幣。

        5. 旅行社出境業務 繳納多少質量保證金

        條件如下:

        場地要求: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指擁有相對穩定性及足夠的營業用房。

        設施要求:有必要的營業設施。指有傳真機、直線電話、電子計算機等設備。設立國際旅行社還應包括業務用汽車等。

        人員要求:有經過培訓并持有省以上旅游行政部門頒發的《旅行社經理任職資格證書》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一名;持有《旅行社經理任職資格證書》的部門經理或業務人員,其中設立國際旅行社的,有部門經理或業務主管3名,設立國內旅行社的,有部門經理或業務主管1人;

        設立國際旅行社的,有取得會計師以上職稱的專職財會人員;設立國內旅行社的,有取得助理會計師以上職稱的專職會計人員。

        資金要求:有符合《旅行社條例》規定的注冊資本金和質量保證金。其中,國際社不得少于150萬元,經營入境旅游業務的,應交納60萬元質量保證金,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應交納60萬元質量保證金;國內旅行社注冊資本金不得少于30萬元,并交納10萬元質量保證金。

        6. 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質量保證金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權益,維護旅游市場秩序,促進旅游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旅行社的設立及經營活動。

        本條例所稱旅行社,是指從事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等活動,為旅游者提供相關旅游服務,開展國內旅游業務、入境旅游業務或者出境旅游業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工商、價格、商務、外匯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對旅行社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旅行社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提高服務質量,維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旅行社行業組織應當按照章程為旅行社提供服務,發揮協調和自律作用,引導旅行社合法、公平競爭和誠信經營。

        第二章 旅行社的設立

        第六條 申請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取得企業法人資格,并且注冊資本不少于30萬元。

        第七條 申請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文件。受理申請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 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可以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

        第九條 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向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換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 旅行社設立分社的,應當向分社? ?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并自設立登記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旅行社分社的設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設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 旅行社設立專門招徠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詢的服務網點(以下簡稱旅行社服務網點)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手續,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旅行社服務網點應當接受旅行社的統一管理,不得從事招徠、咨詢以外的活動。

        第十二條 旅行社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在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原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換領或者交回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十三條 旅行社應當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在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的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質量保證金,或者向作出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依法取得的擔保額度不低于相應質量保證金數額的銀行擔保。

        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存入質量保證金20萬元;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增存質量保證金120萬元。

        質量保證金的利息屬于旅行社所有。

        第十四條 旅行社每設立一個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存5萬元;每設立一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存30萬元。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

        (一)旅行社違反旅游合同約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經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查證屬實的;

        (二)旅行社因解散、破產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預交旅游費用損失的。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認定旅行社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旅行社拒絕或者無力賠償的,人民法院可以從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賬戶上劃撥賠償款。

        第十七條 旅行社自交納或者補足質量保證金之日起三年內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交存數額降低50%,并向社會公告。旅行社可憑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減少其質量保證金。

        第十八條 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使用質量保證金賠償旅游者的損失,或者依法減少質量保證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應當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補交質量保證金的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足質量保證金。

        第十九條 旅行社不再從事旅游業務的,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向銀行取回質量保證金。

        第二十條 質量保證金存繳、使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章 外商投資旅行社

        第二十一條 外商投資旅行社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條例其他有關規定。

        前款所稱外商投資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資經營旅行社、中外合作經營旅行社和外資旅行社。

        第二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經營旅行社業務,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文件。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予以許可的,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 ,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設立外商投資旅行社,還應當遵守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

        第二十三條 外商投資旅行社不得經營中國內地居民出國旅游業務以及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旅游的業務,但是國務院決定或者我國簽署的自由貿易協定和內地與香港、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另有規定的除外。

        7. 出境游保證金規定

        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可以申請出境旅游。

        出自《旅行社條例》第八條: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可以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

        《旅行社條例》第十條,旅行社設立分社的,應當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并自設立登記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8. 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是指由旅行社繳納,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權益的專用款項。

        1995年,國家旅游局頒布了《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和《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實施細則》。隨后國家旅游局又發布了《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辦法》、《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使該項制度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形成了具有可操作性的管理制度。國家旅游局還同時發布了《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實施細則》,對質量保證金的繳納、退還、管理、理賠、監督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保證金為現金形式,其他有價證券、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等不能作為保證金的繳付和抵押形式。支付保證金金額的決定,由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規定的職權范圍內,根據有關法規、規章和程序作出。經營國際旅游招徠和接待業務的旅行社(含經國家旅游局許可設立的中外合資旅行社)60萬元;經營國際旅游接待業務的旅行社30萬元;經營國內旅游業務的旅行社10萬元;特許經營出國(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另繳100萬元。

        9. 出境業務質量保證金

        20萬元。

        根據09年新的旅行社條例規定,國內旅游質量保證金是20.國際旅行社是120萬。開分社要看是做出境與否。詳細情況直接查詢“旅行社條例”,有十分明確的規定。

        10. 經營出境旅游業務保證金

          旅行社申請出境旅游業務流程:   一、申請條件   1、經營國內和入境旅游業務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可以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   2、足額繳存質量保證金140萬元(包括原有20萬元);   3、足額繳交出境游旅行社責任險。   二、提交申請材料(以下手續如果法人無法親自辦理,請為經辦人開具設立社授權其辦理旅行社變更相關事項的委托書,并附上法人及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并加蓋設立社公章。)   1、申請書4份。抬頭分別寫國家旅游局(2份)、省旅游局、市旅游局,內容包括旅行社設立時間、近3年來旅行社經營狀況、自有優勢品牌及線路、獲獎情況、自查有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以及承諾足額繳存質保金和出境游旅行社責任險;   2、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復印件4份;   3、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4份;   4、營業場所和設施設備情況表4份;   5、旅行社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4份;   6、交納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承諾書4份。   以上復印件要求加蓋旅行社公章。   四、辦理程序   1、受理申請;   2、市旅游局對申請材料內容進行核實,并? ?人實地檢查申請人的經營場所、營業設施、設備。   3、申請人符合條件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由市旅游局出具審查意見并上報省旅游局;申請條件不符合的,市旅游局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4、旅行社取得出境旅游經營業務許可的,由國家旅游局換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旅行社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

        11. 境內和入境旅游業務保證金

        旅行社注冊資金30萬不是實繳,是認繳驗資!但是國內社質量保證金二十萬是實繳,旅行社注銷之日才可以退回!

        申請國內旅行社資質,注冊資金至少30萬以上,若計劃后期升級為國際旅行社資質,那注冊資金須150萬以上;取得旅行社資質后,旅行社須在規定時間內在旅游局制定銀行賬號內繳納20萬質量保證金,國際社經營入境業務繳納60萬保證金,經營出境業務繳納120萬保證金,此保證金是取不出來的,旅行社只能取得基本利息,只有當旅行社注銷之時方能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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