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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產品安全制度 旅游景區安全生產制度

        導讀:旅游產品安全制度 旅游景區安全生產制度 1. 旅游景區安全生產制度 2. 景區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3. 旅游景區安全生產制度范本 4. 旅游景區安全生產制度匯編 5. 旅游景區安全生產制度內容 6. 旅游景區旅游安全管理制度 7. 旅游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8. 旅游安全生產工作制度 9. 旅游景區安全管理制度 10. 旅游景區安全生產責任制

        1. 旅游景區安全生產制度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從安全生產要求來說,不管有沒有項目,公司都應該執行。 所以,可以根據公司具體職能分配,如果公司有專門負責安全生產的部門,應由其制定,項目部可以會簽。如果沒有,項目部兼管安全生產,那么是項目部制定。至于審批,可以是本部門的最高領導審批,也有的公司所有的管理制度都是總經理審批的。

        2. 景區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4A級景區是依照《旅游景區質量等級的劃分與評定》國家標準與《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管理辦法》,經省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初評和推薦,由全國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評定的。4個級別景區的劃分與評定依據景區(點)旅游交通、游覽、旅游安全、衛生、通信、旅游購物、綜合管理、接待游客數、旅游資源與環境保護、旅游資源品位10個方面數據。

        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全面推行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工作,規范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程序,促進旅游景區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旅游景區質量等級的劃分與評定》(GB/T 17775—2003)及國家旅游局頒布的有關評定細則進行。

        第三條 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工作,遵循自愿申報、分級評定、動態管理、分類指導的原則。

        第四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正式開業從事旅游經營業務一年以上的旅游景區,包括風景區、文博院館、寺廟觀堂、旅游度假區、自然保護區、主題公園、森林公園、地質公園、游樂園、動物園、植物園及工業、農業、經貿、科教、軍事、體育、文化藝術等旅游景區,均可申請參加質量等級評定。

        第五條 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是指對具有獨立管理和服務機構的旅游景區進行評定,對園中園、景中景等內部旅游點,不進行單獨評定。

        第六條 國家旅游局負責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標準、評定細則的制訂工作,負責對質量等級評定標準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條 國家旅游局組織設立全國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全國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負責全國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工作的組織和管理。

        各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設立本地區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并報全國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備案。根據全國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的委托,省級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進行相應的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工作的組織和管理。

        第八條 3A級、2A級、1A級旅游景區由全國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委托各省級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負責評定。省級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可以向條件成熟的地市級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機構再行委托。

        4A級旅游景區由省級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推薦,全國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組織評定。

        5A級旅游景區從4A級旅游景區中產生。被公告為4A級旅游景區一年以上的方可申報5A級旅游景區。5A級旅游景區由省級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推薦,全國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組織評定。

        第九條 各級旅游景區的質量等級評定工作按照“創建、申請、評定、公告”的程序進行。

        第十條 參加創建質量等級的旅游景區要按照國家標準和評定細則的要求,制定創建計劃,明確責任目標,落實各項創建措施。

        第十一條 旅游景區在創建計劃完成后,進行自檢。自檢結果達到相應等級標準和細則規定的旅游景區,? ??寫《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報告書》,并向當地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機構提出評定申請。經當地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機構審核同意,向上一級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機構推薦參加相應質量等級的正式評定。

        3. 旅游景區安全生產制度范本

        按照安全生產法制定本行業規章制度,并逐級簽訂崗位責任制,制定應急預案并進行教育培訓演練,熟練掌握消防器材使用方法,制定崗位操作規程并嚴格執行,堅持日檢查巡查并做好記錄,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4. 旅游景區安全生產制度匯編

        一、安全生產(消防)組織(8分)

        1、加強對安全生產(消防)及整治工作的領導

        1、單位加強對安全生產(消防)整治活動的領導,及時制訂整治計劃;

        2、配置安全生產(消防)工作的人、財、物等資源,建立義務消防小組;

        3、單位主、分管領導工作及職責明確;

        單位未專題研究制訂實施方案的扣1分;未按規定配置安全生產(消防)工作人、財、物、資源的扣1分;安全生產主、分管領導職責不明確的扣1分;不及時研究安全生產(消防)工作,不及時制訂階段性整治工作計劃的扣2分。

        二、安全生產目標責任(8分)

        1、明確安全工作目標,落實直接管理責任

        2、制定切合單位實際的安全生產工作目標,明晰安全生產工作思路;

        3、掌握生產人員的安全行為狀況,嚴格落實管控責任,及時進行考核;

        安全生產工作目標及工作思路不明晰的扣1分;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知道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目標的扣0.5分;安全生產直接管理履職不力的每一人扣0.5分

        安全生產(消防)職責未制訂的全扣;職責內容不符合要求的扣1-2分,有一個部門或一類人員安全生產(消防)職責不明確的扣0.5分;未全簽安全生產責任書的扣1分

        三、安全防護(10分)

        1、安全生產(消防)硬件保障

        2、所有新建項目嚴格執行安全、消防、環保等“三同時”制度,手續合法;

        生產設備裝備安全性未能達到要求的,每臺套扣0.5-1分。

        未按標準配置并不會正確使用的及未按要求檢測檢驗的,每一處扣0.2-0.5分

        四、安全生產制度(8分)

        1、掌握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標準

        2、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按照安全生產(消防)工作的新要求,對照管理制度,結合單位實際,完成基礎安全管理制度匯編,健全制度體系。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每缺少一項扣0.5-2分;不完善的每一項扣0.2-0.5分

        修訂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并匯編,做到內容具體、可操作性強,作業人員熟練掌握本崗位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崗位安全操作規程每缺少一個工種或崗位的扣0.5-1分;內容不完善的每一項扣0.2-0.5分

        五、崗位安全行為評估(6分)

        1、安全行為評估。對照安全生產管理要求進行行為評估,制訂整改措施。未組織安全管理行為評估的全扣;評估不規范、無效果的,扣0.2-0.5分

        2、作業人員安全行為評估

        對每一名職工的安全行為進行評估,確定等級。未有效開展行為評估的全扣;評估不規范的每一人次扣0.2分

        重點人員未排摸的全扣;對未落實有效整改措施的每一人次扣1分。未建立作業行為動態評估檔案的扣1分;不完善的扣0.5分

        對作業人員勞動能力評估及對特種作業人員未定期體檢的扣1分;對不適宜、有禁忌癥人員未調整勞動崗位的每一人扣0.5分

        六、危險源分級管控(14分)

        未開展危險源辯識及風險評價的全扣;未確定監控等級的,每一處危險源扣0.2-0.5分 ,對危險源分別建檔,實行動態、閉環管理;危險源建檔不全,未實行動態閉環管理的扣1分;

        對A、B級危險源制定針對性的管控措施,明確分級管控責任;對A級危? ??源制定目標管理方案、預案;對危險(臨時)作業制定報批手續。

        未制訂管控措施、落實分級管控責任的,每一處扣0.5-3分;A級危險源管理方案、預案不明確的每一處扣0.5-1分;危險(臨時)作業管理制度不完善的,扣0.5-1分。

        A級危險源實行現場標識化管理,明確重點危險源、類型、危險因素、風險等級、管控措施、分級檢查、督查頻次及責任;

        未設定吸煙場所的,有一處扣0.5分,發現有一人次違反防火、動火規定的扣0.2分;易燃易爆物品儲存場所未按規定落實各項防火措施,設置消防防火、禁火、安全疏散標志的,有一處扣0.5分;不符合安全用電、防爆規定的,有一處扣0.5分;無收工15分鐘斷電檢查記錄及定期組織專業人員進行專項檢查記錄的扣1分;

        七、隱患整治糾錯(10分)

        1、按照事故隱患排查的規定,建立事故隱患排查制度;

        2、定期開展事故隱患排查并上報

        未按要求開展隱患排查每少一次扣0.5分;隱患排查不規范的扣0.5-1分

        隱患檔案不健全、跟蹤不到位的,每一處扣0.2-0.5分;對排查出的隱患整改落實不力的,每一處扣1-2分

        八、現場“7S”管理(8分)

        1、生產現場實行“7S”標準化管理

        落實生產現場 “7S”標準化管理;推行標準化管理和安全消防標準化;照明系統滿足安全生產(消防)要求;通風降溫達標;安全通道暢通;

        按照“7S”標準化管理要求,有一處不符合要求的扣0.2-0.5分;生產現場安全通道、照明、通風、降溫、消防不符合要求的,每一處扣0.5分

        2、現場標識化管理規范

        生產現場安全標志、標識醒目、規范。 生產現場安全標識不按要求設置,每一處扣0.2-0.5分

        九、教育培訓(10分)

        1、全員安全意識教育

        定期組織開展教育活動,制訂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安全教育面100%,安全意識明顯增強;無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或不符合規定,安全生產(消防)教育面達不到要求的全扣

        2、員工學習法律法規、制度、職責

        組織員工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制度、規定等,教育面100%,抽查合格率在95%以上。單位安全生產分管領導、專職安全員經專業部門培訓,持證上崗;未有效組織員工安全教育輪訓的,教材、備課記錄、培訓記錄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3、安全應知應會培訓

        員工通過“三級安全教育”合格后上崗;安全生產輪訓率100%,熟悉管理范圍生產工藝,掌握安全生產應知應會內容、危險源辯識及風險評價基本方法;未有效組織安全教育培訓的扣1分;安全生產應知應會不掌握的每一人扣0.2分;未組織開展危險源辨識及風險評價培訓的扣1分

        4、作業人員進行“三級教育”

        對新職工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合格后上崗;組織作業人員學習崗位安全操作規程,抽查合格率達到95%以上。

        未有效組織“三級”教育和學習安全操作規程的全扣;抽查安全操作規程合格率達到95%以下的全扣;抽查有一人次不合格扣0.2分

        5、安全技能培訓

        開展崗位技能培訓,掌握應知應會內容;開展轉、復崗教育培訓,合格后上崗。

        未有效組織員工安全技能培訓的全扣;抽查員工應知應會不掌握的每一人次扣0.5分

        6、特種作業人員管理

        強化特種作業人員管理,特種作業人員由專業部門培訓并定期審驗,持證率100%;特種人員未持證上崗每一人扣1分

        十、安全生產應急(8分)

        1、健全生產安全(消防)應急處置組織,制定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健全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義務消防小組,明確責任分工;

        消防安全責任制未建立的扣1分,消防義務小組未建立的扣1分

        2、按要求配置應急裝置,建檔、定期檢查維修(消防器材、安全通道、應急照 明、報警等符合規定);針對單位可能發生的事故,制訂并完善事故應急處置預案;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應急裝置不完善有一處扣0.2-1分;未按照要求建檔及無專人管理無定期檢查維修的扣1分;應急處置預案不健全、不規范的扣0.5-1分;未開展應急演練的全扣;抽查一次不合格扣0.5-1分

        十一、安全檢查考核(6分)

        1、完善各級檢查考核。建立分級檢查考核小組,明確檢查責任,開展有效檢查,結果與責任掛鉤;分級檢查考核小組未建立的全扣;未開展有效檢查考核的扣1-2分

        2、嚴格事故處理。對發生的各類事故及苗頭,按規定及時處理,對事故及苗頭不按要求處理的,每起扣1分。

        3、安全行為考核與獎罰。對員工的安全行為、績效與計分考核、行政獎罰等掛鉤,嚴格考核與獎罰;對員工的安全行為與單位的獎罰制度掛鉤,從嚴考核。

        未有效開展安全行為考核與獎罰的全扣。

        十二、運行評審(4分)

        開展管理評審,實現持續改進。依照職業健康管理體系要求開展管理評審,針對缺陷和問題,落實整改,實現持續改進。

        未經常性開展的全扣;未開展對照檢查、管理評審的,扣1-2分;對缺陷和問題整改不力的扣1-2分

        5. 旅游景區安全生產制度內容

        《安全生產法》共7章97條,具有豐富的內涵。其核心內容簡略歸納如下。

        (1)三大目標《安全生產法》的第一條,開宗明義地確立了通過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措施,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需要實現如下基本的三大目標: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保護國家財產安全,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由此確立了安全(生產)所具有的保護生命安全的意義、保障財產安全的價值和促進經濟發展的生產力功能。

        (2)五方運行機制(五方結構) 在《安全生產法》的總則中,規定了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總體運行機制,包括如下五個方面:政府監管與指導(通過立法、執法、監管等手段);企業實施與保障(落實預防、應急救援和事后處理等措施);員工權益與自律(8項權益和3項義務);社會監督與參與(公民、工會、輿論和社區監督);中介支持與服務(通過技術支持和咨詢服務等方式)。

        (3)兩結合監管體制《安全生產法》明確了我國現階段實行的國家安全生產監管體制。這種體制是國家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與各級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公安消防、公安交通、煤礦監督、建筑、交通運輸、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專項監管相結合的體制。其有關部門合理分工、相互協調,相應地表明了我國安全生產法的執法主體是國家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和相應的專門監管部門。

        (4)七項基本法律制度《安全生產法》確定了我國安全生產的基本法律制度。分別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保障制度;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義務制度;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安全責任制度;安全中介服務制度;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事故應急救援和處理制度。

        (5)四個責任對象《安全生產法》明確了對我國安全生產具有責任的各方,包括以下四個方面:政府責任方,即各級政府和對安全生產負有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責任方;從業人員責任方;中介機構責任方。

        (6)三套對策體系 《安全生產法》指明了實現我國安全生產的三大對策體系。①事前預防對策體系,即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堅持‘‘三同時”、保證安全機構及專業人員落實安全投入、進行安全培訓、實行危險源管理、進行項目安全評價、推行安全設備管理、落實現場安全管理、嚴格交叉作業管理、實施高危作業安全管理、保證承包租賃安全管理? ?落實工傷保險等,同時加強政府監管、發動社會監督、推行中介技術支持等都是預防策略。②事中應急救援體系,要求政府建立行政區域的重大安全事故救援體系,制定社區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要求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危險源的預控,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等。③建立事后處理對策系統,包括推行嚴密的事故處理及嚴格的事故報告制度,實施事故后的行政責任追究制度,強化事故經濟處罰,明確事故刑事責任追究等。

        (7)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六項責任 《安全生產法》特別對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作了專門的確定。確定如下: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組織制定并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時報告并如實反映生產安全事故。

        (8)從業人員八大權利《安全生產法》明確的從業人員的八項權利是:①知情權,即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②建議權,即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③批評權、檢舉權、控告權,即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④拒絕權,即有權拒絕違章作業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⑤緊急避險權,即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⑥依法向本單位提出要求賠償的權利;⑦獲得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勞動防護用品的權利;⑧獲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權利。

        (9)從業人員的三項義務《安全生產法》明確了從業人員的三項義務:①自律遵規的義務,即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②自覺學習安全生產知識的義務,要求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③危險報告義務,即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時,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

        (10)四種監督方式 《安全生產法》以法定的方式,明確規定了我國安全生產的多種監督方式。①工會民主監督,即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提出意見;②社會輿論監督,即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單位有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的權利;③公眾舉報監督,即任何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或者個人做出違反安全生產法規的行為時,均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或者舉報;④社區報告監督,即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其所在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時,有權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11)88種違法行為 《安全生產法》明確了政府、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和中介機構可能產生的88種違法行為。其中生產經營單位及負責人30種,政府監督部門及人員5種,中介機構1種,從業人員可能存在的違法行為有2種。

        (12)十三種處罰方式《安全生產法》明確了相應違法行為的處罰方式:對政府監督管理人員有降級、撤職的行政處罰;對政府監督管理部門有責令改正、責令退還違法收取的費用的處罰;對中介機構有罰款、第三方損失連帶賠償、撤銷機構資格的處罰;對生產經營單位有責令限期改正、停產停業整頓、經濟罰款、責令停止建設、關閉企業、吊銷其有關證照、連 帶賠償等處罰;對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有行政處分、個人經濟罰款、限期不得擔任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降職、撤職、處十五日以下拘留等處罰;對從業人員有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的處罰。無論任何人,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6. 旅游景區旅游安全管理制度

        單位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消防安全責任人的職責

        1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公司的消防安全情況,全面負責本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

        2統籌按排生產、經營、科研等活動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3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4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5組織防火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6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或義務消防隊,并配備響應的消防器材和裝備。

        7針對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8組織從業人員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教育和培訓。

        7. 旅游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根據企業財務通則制定,工業企業財務制度,農業企業財務制度,商品流通企業財務制度,郵電通信企業財務制度,運輸企業財務制度,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旅游,飲食服務企業財務制度,對外經濟合作企業財制度,電影,新聞出版企業財務制度。

        8. 旅游安全生產工作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國務院《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特種行業是指:

        (一)旅館業;

        (二)公章刻制業、印刷業;

        (三)典當業、寄售業、廢舊金屬收購業、舊機動車交易業等舊貨業;

        (四)機動車維修業;

        (五)開鎖服務業;

        (六)其他依法納入治安管理的特種行業。

        本條例所稱的公共場所是指:

        (一)營業性歌舞游藝場所;

        (二)營業性休閑服務場所;

        (三)營業性康體服務場所;

        (四)其他依法納入治安管理的公共場所。

        第三條 市公安機關是本市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門,縣(市、區)公安機關具體負責轄區內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

        工商、文廣體、旅游、衛生、工信、商務、交運、質監、園林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執法聯動機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堅持管理與服務、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許可與備案

        第五條 從事旅館業、公章刻制業、典當業、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業和開鎖服務業經營的,應當依法取得公安機關頒發的《特種行業治安許可證》。

        第六條 申領《特種行業治安許可證》,應當向經營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提供下列書面材料:

        (一)開辦申請;

        (二)經營場所的合法證明材料;

        (三)經營場所地理位置和內部結構平面示意圖;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和從業人員的身份證明;

        (五)安裝安全技術防范? ??施和治安信息報送設備的證明材料;

        (六)安全管理制度;

        (七)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對材料齊全、符合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核發《特種行業治安許可證》。

        第七條 開鎖服務業從業人員需經公安機關采集信息和治安培訓。

        利用開鎖技術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刑事處罰的人員,不得從事開鎖經營活動。

        第八條 經營印刷業、寄售業、非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業和機動車維修業、舊機動車交易業等特種行業以及營業性歌舞游藝場所、營業性休閑服務場所、營業性康體服務場所等公共場所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向經營所在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備案,并提供下列書面材料:

        (一)營業執照和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二)經營場所地理位置和內部結構平面示意圖;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和從業人員的身份證明。

        第九條 變更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到公安機關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 禁止租借、轉讓、買賣、涂改、偽造《特種行業治安許可證》。

        第三章 治安管理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在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治安管理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和條件實施行政許可;

        (二)督促、指導治安責任單位落實治安保衛組織、人員,建立治安防范制度,落實各項治安防范措施;

        (三)組織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和從業人員的專項治安培訓;

        (四)檢查治安、安全情況,發現隱患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并督促整改;

        (五)及時查處治安、刑事案件,處理治安危害事故;

        (六)接受報警和緊急求助,并及時處理;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經營旅館業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執行住宿登記、會客登記、貴重物品保管和值班巡查等制度;

        (二)不得存放危險物品和違禁物品;

        (三)不得從事色情、賣淫、嫖娼、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為其提供條件。

        第十三條 經營公章刻制業、印刷業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承制公章的,查驗送制人的有效證件和公安機關的準刻證明,予以登記;嚴格按照規定的規格、式樣、文字和數量刻制,并符合國家行業標準和質量規范;

        (二)不得承接法律、法規和規章明令禁止的印刷業務;

        (三)建立并執行承印驗證登記、監印、監銷、保管、保密和發貨等制度;

        (四)承接特種印件印刷業務時,查驗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準印證明。

        第十四條 經營典當業、寄售業、廢舊金屬收購業等舊貨業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實行查驗登記制度;

        (二)不得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物品;

        (三)在經營活動中發現可疑人員和物品的,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五條 經營機動車維修、舊機動車交易業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實行維修、交易登記查驗制度;

        (二)發現可疑情況和盜竊、搶劫、銷贓等違法犯罪線索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三)不得交易證照手續不全的機動車輛;

        (四)不得對機動車整車和零部件進行非法改色、拼裝、改裝和變更發動機號、車架號。

        第十六條 經營開鎖服務業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承接開鎖業務時,確認委托人擁有閉鎖物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不能確認的不得提供服務,發現有違法犯罪嫌疑的,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二)如實填寫開鎖服務記錄,由委托開鎖人、開鎖技術人員分別簽名、注明聯系方式,并留存12個月備查;

        (三)對委托人的身份和財產信息予以保密;

        (四)不得出售、出借專用開鎖工具。

        未經公安機關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開鎖技術培訓。

        第十七條 從事公共場所經營,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場所內活動的人員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

        (二)不得從事色情、賣淫、嫖娼、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為其提供條件;

        (三)不得影響周圍單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生活;

        (四)從業人員在營業時間內佩戴統一的工作標志。

        第十八條 經營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教育從業人員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

        (二)建立和完善各項治安防范制度和措施,對場所的建筑結構、消防設備、物品保管、疏散通道等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整改;

        (三)采取有效措施維護消費者、參與者的人身、財產安全;

        (四)配合有關部門和單位維護場所的治安和交通秩序;

        (五)調解責任范圍內的糾紛;

        (六)發生安全事故及時處置,并報告有關部門;

        (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其所經營的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內發生違法犯罪行為,發現違法犯罪行為及時報告并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查處工作;

        (八)嚴格執行物品保管制度,發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和違禁物品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擅自開辦特種行業的,責令停業;對責任人處以1000元罰款,對單位處以1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或者非法經營的物品,予以沒收。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責任人處以500元罰款,對單位處以2000元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對有關證書予以吊銷或者收繳,對責任人處以1000元罰款,對單位處以5000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對責任人處以500元罰款,對單位處以5000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并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為色情活動提供條件的,對責任人處以1000元罰款,對單位處以1萬元罰款;

        (二)為賭博、吸毒提供條件的,對責任人處以3000元罰款,對單位處以2萬元罰款;

        (三)為賣淫、嫖娼提供條件的,對責任人處以5000元罰款,對單位處以3萬元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六條規定的,對責任人處以1000元罰款,對單位處以5000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對責任人處以3000元罰款,對單位處以2萬元罰款,依法沒收非法交易的車輛和拼裝車、總成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第六項至八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對責任人處以1000元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停業整頓后仍不改正的,由發證機關依法吊銷其相關證照。

        第二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特種行業和公共 場所治安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旅館業是指經營接待旅客住宿的賓館、飯店、酒店、旅館、旅社、旅店、招待所、客棧、度假村、山莊、療養院、接待站,以及提供住宿服務的洗浴場所、按摩場所、會所等;

        (二)開鎖服務業是指經營以專業人員對鎖具進行技術操作,解除鎖具閉鎖狀態的服務行業;

        (三)營業性歌舞游藝場所是指夜總會、歌廳、舞廳、提供歌舞娛樂的酒吧,電子游戲室等;

        (四)營業性休閑服務場所是指影劇院、棋牌室、酒吧、公園、旅游景區、游樂場、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場所等;

        (五)營業性康體服務場所是指桑拿洗浴場所,提供按摩服務的足療、美容、美發、美體、養生等康體服務場所,以及體育健身場所。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1998年11月28日昆明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1999年4月2日云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準的《昆明市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治安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9. 旅游景區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產的基本原則:

        1、“以人為本”的原則

        要求在生產過程中,必須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在生產與安全的關系中,一切以安全為重,安全必須排在第一位。必須預先分析危險源,預測和評價危險、有害因素,掌握危險出現的規律和變化,采取相應的預防措施,將危險和安全隱患消滅的萌芽狀態。

        2、“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安全生產的重要性要求主管者也必須是責任人,要全面履行安全生產責任。

        3、“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

        指工程項目各級領導和全體員工在生產過程中必須堅持在抓生產的同時抓好安全工作。他實現了安全與生產的統一,生產和安全是一個有機的整體,兩者不能分割更不能對立起來應將安全寓于生產之中。

        4、“安全具有否決權”的原則

        指安全生產工作是衡量工程項目管理的一項基本內容,它要求對各項指標考核,評優創先時首先必須考慮安全指標的完成情況。安全指標沒有實現,即使其他指標順利完成,仍無法實現項目的最優化,安全具有一票否決的作用。

        5、“三同時”原則

        基本建設項目中的職業安全、衛生技術和環境保護等措施和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法律制度的簡稱。

        6、“四不放過”原則

        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當事人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事故責任人未受到處理不放過,沒有制訂切實可行的預防措施不放過。

        7、“三個同步”原則

        安全生產與經濟建設、深化改革、技術改造同步規劃、同步發展、同步實施。

        8、“五同時”原則

        企業的生產組織及領導者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工作的同時,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

        擴展資料

        《安全生產法》中規定:

        第三條,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 ?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第七條,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

        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10. 旅游景區安全生產責任制

        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國務院統一領導全國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共同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有關行業、領域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指導、協調本級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應當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職責。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責任制,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全面負責。

        第二章 應急準備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應當針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進行風險辨識和評估,制定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針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進行風險辨識和評估,制定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向本單位從業人員公布。

        第六條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具有科學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明確規定應急組織體系、職責分工以及應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制定單位應當及時修訂相關預案:

        (一)制定預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發生重大變化;

        (二)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調整;

        (三)安全生產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

        (四)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

        (五)在預案演練或者應急救援中發現需要修訂預案的重大問題;

        (六)其他應當修訂的情形。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其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備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游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 ?其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應當至少每2年組織1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

        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游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至少每半年組織1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并將演練情況報送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前款規定的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進行抽查;發現演練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的統一規劃、組織和指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的實際需要,在重點行業、領域單獨建立或者依托有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社會組織共同建立應急救援隊伍。

        國家鼓勵和支持生產經營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建立提供社會化應急救援服務的應急救援隊伍。

        第十條 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游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其中,小型企業或者微型企業等規模較小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隊伍,但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并且可以與鄰近的應急救援隊伍簽訂應急救援協議。

        工業園區、開發區等產業聚集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聯合建立應急救援隊伍。

        第十一條 應急救援隊伍的應急救援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技能、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

        應急救援隊伍建立單位或者兼職應急救援人員所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培訓;應急救援人員經培訓合格后,方可參加應急救援工作。

        應急救援隊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并定期組織訓練。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將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建立情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定期將本行業、本領域的應急救援隊伍建立情況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儲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并及時更新和補充。

        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游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配備必要的滅火、排水、通風以及危險物品稀釋、掩埋、收集等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

        第十四條 下列單位應當建立應急值班制度,配備應急值班人員: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 ??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

        (三)應急救援隊伍。

        規模較大、危險性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應當成立應急處置技術組,實行24小時應急值班。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應急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應急知識,掌握風險防范技能和事故應急措施。

        第十六條 國務院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并采取有效措施,實現數據互聯互通、信息共享。

        生產經營單位可以通過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辦理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備案手續,報送應急救援預案演練情況和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情況;但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三章 應急救援

        第十七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事故情況:

        (一)迅速控制危險源,組織搶救遇險人員;

        (二)根據事故危害程度,組織現場人員撤離或者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

        (三)及時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響的單位和人員;

        (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擴大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

        (五)根據需要請求鄰近的應急救援隊伍參加救援,并向參加救援的應急救援隊伍提供相關技術資料、信息和處置方法;

        (六)維護事故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現場和相關證據;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急救援措施。

        第十八條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啟動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按照應急救援預案的規定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救援措施:

        (一)組織搶救遇險人員,救治受傷人員,研判事故發展趨勢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二)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響的單位和人員,隔離事故現場,劃定警戒區域,疏散受到威脅的人員,實施交通管制;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擴大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避免或者減少事故對環境造成的危害;

        (四)依法發布調用和征用應急資源的決定;

        (五)依法向應急救援隊伍下達救援命令;

        (六)維護事故現場秩序,組織安撫遇險人員和遇險遇難人員親屬;

        (七)依法發布有關事故情況和應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急救援措施。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生產安全事故的,應當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措施,統一指揮應急救援。

        第十九條 應急救援隊伍接到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救援命令或者簽有應急救援協議的生產經營單位的救援請求后,應當立即參加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

        應急救援隊伍根據救援命令參加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所耗費用,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無力承擔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二十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有關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設立由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應急救援專家、應急救援隊伍負責人、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等人員組成的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并指定現場指揮部總指揮。

        第二十一條 現場指揮部實行總指揮負責制,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授權組? ??制定并實施生產安全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方案,協調、指揮有關單位和個人參加現場應急救援。

        參加生產安全事故現場應急救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第二十二條 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過程中,發現可能直接危及應急救援人員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現場指揮部或者統一指揮應急救援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措施消除隱患,降低或者化解風險,必要時可以暫時撤離應急救援人員。

        第二十三條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應當為應急救援人員提供必需的后勤保障,并組織通信、交通運輸、醫療衛生、氣象、水文、地質、電力、供水等單位協助應急救援。

        第二十四條 現場指揮部或者統一指揮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整、準確地記錄應急救援的重要事項,妥善保存相關原始資料和證據。

        第二十五條 生產安全事故的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有關人民政府應當決定停止執行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采取的全部或者部分應急救援措施。

        第二十六條 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根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需要依法調用和征用的財產,在使用完畢或者應急救援結束后,應當及時歸還。財產被調用、征用或者調用、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二十七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成立的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組應當對應急救援工作進行評估,并在事故調查報告中作出評估結論。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中傷亡的人員及時給予救治和撫恤;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定為烈士。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機關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未定期組織應急救援預案演練、未對從業人員進行應急教育和培訓,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對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導致發生嚴重生產安全事故或者生產安全事故危害擴大,或者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未立即采取相應的應急救援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送備案、未建立應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備應急值班人員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儲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科研機構、學校、醫院等單位的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參照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9年4月1? ?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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