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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法涉及旅行社門市 旅行社條例對經營國內旅游業務旅行社

        導讀:旅游法涉及旅行社門市 旅行社條例對經營國內旅游業務旅行社 1. 旅行社條例對經營國內旅游業務旅行社 2. 依據旅游法規定旅行社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3. 旅行社條例對經營國內旅游業務旅行社的要求 4. 旅行社條例規定,旅行社經營出境旅游業務,共需繳納 5.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規定旅行社可開展什么業務答案 6. 旅行社條例對經營國內旅游業務旅行社的定義 7. 旅行社條例對經營國內旅游業務旅行社要求的注冊資本 8. 根據旅行社條例旅行社經營 9. 旅行社條例對經營入境旅游業務 10. 旅行社經營管理條例

        1. 旅行社條例對經營國內旅游業務旅行社

        答: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可以申請出境旅游。

        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可以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

        旅行社,世界旅游組織給出的定義為“零售代理機構向公眾提供關于可能的旅行、居住和相關服務,包括服務酬金和條件的信息。旅行組織者或制作批發商或批發商在旅游需求提出前,以組織交通運輸,預訂不同的住宿和提出所有其他服務為旅行和旅居做準備。”的行業機構。

        申請設立旅行社,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即申請者擁有產權的營業用房或者申請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一年的營業用房;

        2、有必要的營業設施,即2部以上的直線固定電話、傳真機、復印機、具備與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旅游經營者聯網條件的計算機;

        3、有不少于30萬元的注冊資本。

        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使用質量保證金賠償旅游者的損失,或者依法減少質量保證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應當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補交質量保證金的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足質量保證金。

        旅行社變更經營范圍的,應當經原審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旅行社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停業、歇業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向原審核批準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旅行社條例》第十條 旅行社設立分社的,應當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并自設立登記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2. 依據旅游法規定旅行社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答:旅行社經營是指旅行社為了自身的生存、發展和實現自己的戰略目標所進行的決策,以及為實現這種決策而從各方面所做的努力。經營是旅行社最基本的活動,是旅行社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第一職能。旅行社經營能力的高低以及經營效果的好壞,主要取決于其對市場需要及其變化能否正確認識與把握,企業內部優勢是否得到充分發揮,以及企業內部條件與市場協調發展的程度。換句話說,就是看旅行社適應市場能力的高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旅行社可以經營的業務包括境內旅游、出境旅游、邊境旅游、入境旅游和其他旅游業務,經營出境游和邊境游的,要取得業務經營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第二十九條旅行社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一)境內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邊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業務。

        旅行社經營前款第二項和第三項業務,應當取得相應的業務經營許可,具體條件由國務院規定。

        國際旅行社的經營范圍

        國際旅行社的經營范圍包括:入境旅游業務、出境旅游業務和國內旅游業務。具體業務包括內容如下:

        1、招徠我國旅游者在國內旅游,為其安排交通、游覽、住宿、飲食、購物、娛樂及提供導游服務。

        2、招徠外國旅游者來中國,華僑及港澳臺通報歸國及回內地旅游,為其安排交通、游覽、住宿、飲食、購物、娛樂及提供導游等相關服務。

        3、經國家旅游局批準,招徠、組織我國境內居民到外國和我國港澳臺地區旅游,為其安排領隊及委托接待服務。

        4、經國家旅游局批準,? ??徠、組織我國境內居民到規定的與我國接壤的國家的邊境地區旅游,為其安排領隊及委托接待服務。

        5、經批準,接受旅游者委托,為旅游者代辦入境、出境及簽證手續

        6、為旅游者代購、代訂國內外交通客票,提供行李服務。

        7、其他經國家旅游局規定的旅游業務。

        3. 旅行社條例對經營國內旅游業務旅行社的要求

        沒有

        一、辦理旅行社資質的要求:

        1.實地注冊,面積大小無要求,要有一些基礎的辦公設施,到時候旅游局要上面查看的。

        2.注冊資金至少30萬。

        3.必須有三張導游證,并且持有導游證的人必須是公司名下簽了勞動合同的人

        4.準備備用金30萬。

        5.經營范圍里必須有旅行社業務這一項

        6.專業導游占公司人數1/3以上。

        二、辦理旅行社資質所需材料:

        1.固定營業場所的租賃合同與房產證復印件。

        2.法人及股東身份信息。

        3.公司擬定的信息(公司名稱,經營范圍等)。

        4. 旅行社條例規定,旅行社經營出境旅游業務,共需繳納

        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可以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這是前置條件。

        由區,縣級旅游主管部門開始申請,最終國家旅游局審批。 審批后,增存120萬質量保證金,購買有出境旅游業務旅行社的責任險就OK。

        對導游沒要求,但是根據旅游法,新開旅行社要擁有3名以上導游,已注冊的旅行社14年10月1日前要有3名導游,但這個跟申請出境旅游業務沒關系

        5.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規定旅行社可開展什么業務答案

        旅行社的經營范圍有:旅游資源及旅游景點的開發利用;旅游工藝品制造,銷售;旅游觀光服務;以下經營范圍僅分支機構使用等。具體是由公司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第十二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6. 旅行社條例對經營國內旅游業務旅行社的定義

        領隊、導游、車長、訂票員、簽證專員、計調員、出入境操作、 會議會展、(旅游操作)等。

        旅行社根據工作內容,大致分為四個崗位:外聯OP(即業務員)、計調、財務、行政內勤。

        外聯OP,即業務員,地接社外聯OP,面對的是組團部,接待組團社交給團隊;組團社的外聯OP,面對的直接是客人,如企業、個人有外出旅游需求的人士;同業散客的外聯OP,客戶同樣是組團社。

        計調,是旅行社特有的一個崗位,根據旅游要素,分為大交通(票務)、景區、用餐、用車、住宿等各項專業分工后,可分為房調、車調、票務計調等。

        擴展資料:

        旅行社(Travel Agency),世界旅游組織給出的定義為“零售代理機構向公眾提供關于可能的旅行、居住和相關服務,包括服務酬金和條件的信息。旅行組織者或制作批發商或批發商在旅游需求提出前,以組織交通運輸,預訂不? ?的住宿和提出所有其他服務為旅行和旅居做準備。”的行業機構。

        我國《旅行社管理條例》中指出:旅行社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旅游業務的企業。 其中旅游業務是指為旅游者代辦出境、入境和簽證手續,招徠、接待旅游者,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償服務的經營活動。

        旅行社的營運項目通常包括了各種交通運輸票券(例如機票、巴士票與船票),套裝行程,旅行保險,旅行書籍等的銷售,與國際旅行所需的證照(例如護照、簽證)的咨詢代辦。最小的旅行社可能只有一人,最大的旅行社則全球都有分店。

        從旅行社衍生的職業有:領隊、導游、票務員、簽證專員、計調員(旅游操作)等。經營旅行社是必須要持有當局發出的有效牌照,并且必須是某指定旅行社商會的會員才能經營旅行團,進行帶團旅行。

        7. 旅行社條例對經營國內旅游業務旅行社要求的注冊資本

          一、旅游公司注冊條件  1)有固定營業場所,面積不少于30平方米。  2)有必要的營業設施,包括直線電話、傳真機、電子計算機等辦公設備。  3)具備與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聯網的條件。  4)有必要的經營管理人員、包括具備任職資格的旅行社負責人少于1名、部門負責人或業務主管不少于2名、取得助理會計師以上職稱的專職財會人員,以及不少于3名以上的專職導游人員。  5)有不少于30萬元的注冊資本和20萬元旅游質量保證金。  二、辦事所需的手續、材料及相關文件  1)設立申請書;  2)設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報告;  3)旅行社章程;  4)旅行社經理、副經理履歷表和有經培訓并持有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的經營人員;  5)開戶銀行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注冊會計師及其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6)經營場所證明;  7)經營設備情況證明。

        8. 根據旅行社條例旅行社經營

        旅行社應該按照規定依法繳納旅行社質量保證金,這個保證金主要是為了保障游客的合法權益。

        按照目前規定,成立國際旅行社要繳納140萬的旅游質量保證金,成立國內旅行社要繳納20萬的質保金。這個錢要繳納給銀行,一般都是文旅局指定的銀行。

        這個質保金的主要作用就是保障游客以及旅游部門約束旅行社正當經營的工具。比如旅行社違反旅游管理條例或者旅游法,不當經營或其他原因造成游客損失,或者違反了相關旅游法律法規,旅游管理部門就會通過罰款來處罰旅行社,這個錢就會直接從質保金里面扣除,旅行社需要在規定日期內補齊罰款數額,如果不補齊,旅游管理部門將依法取消旅行社的經營許可證。

        另外,當游客和旅行社之間發生旅游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經過法院判決旅行社需要賠償游客時,這個保證金也會直接由法院執行部門通過銀行扣除給予游客賠付,同樣旅行社也要在規定時間內進行補齊。

        9. 旅行社條例對經營入境旅游業務

        第九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的,由旅游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業務,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并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 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釋義】

        本條是關于違法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無許可資質經營旅行社業務,以及旅行社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超范圍經營旅行社業務和第二十條非法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法律責任規定。

        一、違法行為的主體

        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主體包括:一是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的單位和個人;二是旅行社。

        二、執法主體

        本條規定的執法主體為旅游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于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超范圍經營旅行社業務的行為,同時也是違反工商登記管理規定的行為。因此,旅游主管部門基于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職責、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基于工商登記管理職責,均有相應的處罰權,都可以對此類行為作出處罰,但罰款應遵循行政處罰法“一事不再罰”的原則。

        三、違法行為

        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包括:

        (一)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

        是指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資質,但經營境內旅游業務、入境旅游業務、出境旅游業務或者邊境旅游業務等旅行社專屬業務的行為。不屬于旅行社專屬業務范圍內的,其他企業或者個人也可以經營,不屬于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

        (二)旅行社未經許可經營出境旅游業務、邊境旅游業務

        此種情形是:雖然旅行社已依法設立,取得了境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經營權,但未取得相應的業務許可,經營出境旅游業務、赴臺旅游業務、邊境旅游業務中的一項或多項業務。

        (三)旅行社非法轉讓許可

        主要包括兩種情形:一是旅行社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核心是有證照的流轉;二是旅行社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并不以證照流轉為要件,只要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旅行社業務經營即可。這兩種行為都使得未取得相應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組織或者個人,在借用旅行社的業務經營許可變相非法經營旅行社業務。在實踐中,有的在形式上為取得許可的旅行社經營,但實際上在人事、財務、管理等方面與旅行社毫無關系。比如,一些網絡經營者、加盟店、分社、服務網點等,名義上屬于某個旅行社,但實際上是其獨立操作旅行社業務,組織、接待旅游者;一些旅行社成為另一些具有出境業務經營權旅行社的分社,“兩塊牌子,一套人馬”。

        10. 旅行社經營管理條例

        1為了強對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權益,維護旅游市場秩序,促進旅游業的健康發展。

        2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旅行社和外國旅行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常駐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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