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規范條例 旅行社實施細則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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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旅行社實施細則條例
我國現行的《旅行社管理條例》旅行社的定義是“旅行社,是指從事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等活動,為旅游者提供相關旅游服務,開展國內旅游業務、入境旅游業務或者出境旅游業務的企業法人。”垍頭條萊
在《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明確規定“旅行社業為許可經營行業。
經營旅行社業務,應當報經有權審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批準,領取《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手續。未經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并取得許可證的,不得從事旅游業務。”
我國的旅行社分為國際旅行社和國內旅行社兩類。“外國旅行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常駐機構”即經國家旅游局審批、外國旅行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常駐旅游辦事機構。
該辦事機構只能從事旅游咨詢、聯絡、宣傳等非經營性活動,不得經營招徠、接待等旅游業務,包括不得從事訂房、訂餐和訂交通客票等經營性業務條萊垍頭
2. 旅行社實施細則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頭條萊垍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權益,維護旅游市場秩序,促進旅游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旅行社的設立及經營活動。
本條例所稱旅行社,是指從事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等活動,為旅游者提供相關旅游服務,開展國內旅游業務、入境旅游業務或者出境旅游業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工商、價格、商務、外匯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對旅行社進行監督管理。頭條萊垍
第四條 旅行社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提高服務質量,維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旅行社行業組織應當按照章程為旅行社提供服務,發揮協調和自律作用,引導旅行社合法、公平競爭和誠信經營。
第二章 旅行社的設立頭條萊垍
第六條 申請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取得企業法人資格,并且注冊資本不少于30萬元。垍頭條萊
第七條 申請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文件。受理申請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 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可以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
第九條 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向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換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 旅行社設立分社的,應當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并自設立登記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旅行社分社的設立不受 地域限制。分社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設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 旅行社設立專門招徠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詢的服務網點(以下簡稱旅行社服務網點)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手續,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旅行社服務網點應當接受旅行社的統一管理,不得從事招徠、咨詢以外的活動。
第十二條 旅行社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在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原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換領或者交回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十三條 旅行社應當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在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的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質量保證金,或者向作出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依法取得的擔保額度不低于相應質量保證金數額的銀行擔保。
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存入質量保證金20萬元;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增存質量保證金120萬元。頭條萊垍
質量保證金的利息屬于旅行社所有。垍頭條萊
第十四條 旅行社每設立一個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存5萬元;每設立一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存30萬元。垍頭條萊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條萊垍頭
(一)旅行社違反旅游合同約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經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查證屬實的;垍頭條萊
(二)旅行社因解散、破產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預交旅游費用損失的。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認定旅行社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旅行社拒絕或者無力賠償的,人民法院可以從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賬戶上劃撥賠償款。
第十七條 旅行社自交納或者補足質量保證金之日起三年內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交存數額降低50%,并向社會公告。旅行社可憑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減少其質量保證金。
第十八條 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使用質量保證金賠償旅游者的損失,或者依法減少質量保證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應當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補交質量保證金的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足質量保證金。
第十九條 旅行社不再從事旅游業務的,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向銀行取回質量保證金。
第二十條 質量保證金存繳、使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垍頭條萊
第三章 外商投資旅行社頭條萊垍
第二十一條 外商投資旅行社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條例其他有關規定。條萊垍頭
前款所稱外商投資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資經營旅行社、中外合作經營旅行社和外資旅行社。
第二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經營旅行社業務,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文件。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予以許可的,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設立外商投資旅行社,還應當遵? ?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垍頭條萊
第二十三條 外商投資旅行社不得經營中國內地居民出國旅游業務以及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旅游的業務,但是國務院決定或者我國簽署的自由貿易協定和內地與香港、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另有規定的除外。頭條萊垍
3. 旅行社管理條例和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
現在都有了完整的旅游法律體系了,主要有以下法律:
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旅行社條例》、《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邊境旅游暫行管理辦法》、《導游人員管理條例》、《旅游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旅游投訴暫行規定》。
規范旅游者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等。旅游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方面的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風景名勝區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頭條萊垍
旅游交通運輸方面的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國民航旅客、行李國際運輸規則》、《鐵路旅客運輸損害賠償規定》等。旅游者權益保護方面的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4. 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主要內容
一、景區實行不定時工作制與綜合計時工作制。除法定節日外,每月正常休假6天。頭條萊垍
二、上班時間:上午8:30—11:30,下午1:30—5:30。特殊崗位的工作時間可根據工作性質調整,報經總經理批準后由人事部安排執行。垍頭條萊
三、員工上下班必須按時到人事部簽到(前廳部、餐飲部除外)。因工作原因未簽到者,應填寫《考勤記錄補報單》經部門負責人審批;部門負責人因工作原因未簽到時,需報人事部經理審批。因個人原因忘記簽到時,每月有兩次補簽機會,第三次起將扣款10元/次。無考勤記錄且未填報《考勤記錄補報單》者,按曠工處理。頭條萊垍
四、嚴禁代人簽到,若有違反,對簽到違規雙方,第一次各扣款50元,第二次各扣款100元,第三次按曠工一天處罰;屢教不改的,按自動離職處理。條萊垍頭
五、在規定上班時間后1小時內到崗者為遲到;工作期間無故離崗者為早退。遲到或早退在5分鐘以內,扣款5元;5—10分鐘,扣款10元;11—30分鐘,扣款30元;30—60分鐘,扣款50元;超過1小時,按曠工處罰。
六、各部門應根據景區經營情況合理安排員工休假。每月28日前,各部門應將下月《休假安排表》交人事部審核,人事部經理應于2日內審核完畢,報總經理書面審批。休假安排若需變動,應提前一天報批《休假申請單》。未經同意,擅自休假者按曠工處理。
七、員工因病或有事請假,須提前一天填寫《休假申請單》,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后,報人事部經理審核,再報總經理審批。員工休假前,需到人事部登記;返崗當天,還需到人事部辦理簽退手續。擅自請假或延期返崗者,按曠工處罰。
八、所有員工不得存假,若因工作需要,當月不能休完假時,需提前報總經理批準。當年余假只能在當年安排補休,跨年不予補休。
九、因經營需要在晚上值班、加班的,部門負責人應提前將《值班申請表》、《加班申請表》報人事部經理審核、總經理審批后方為有效。同時,值班、加班申請僅限于旺季期間(6月15日至9月15日)執行。頭條萊垍
十、? ??事部還應于每月1日將當月《休假安排表》報總公司行政人事部備查,每周一將上周《休假情況統計表》報總公司行政人事部存檔。
旅游景區管理規章制度2
一、為了加強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頭條萊垍
1、旅游安全工作應當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2、本制度適用于從事經營旅游業務的企、事業單位。條萊垍頭
3、各景點旅游管理組織負責執行本制度。頭條萊垍
4、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應遵循“統一指導,分級管理,以基層為主”的原則。垍頭條萊
二、旅游安全管理機構的職責。頭條萊垍
1、認真指導、督促、檢查本地區景點企、事業單位貫徹執行本制度及國家制定的涉及旅游安全的各項法規情況。頭條萊垍
2、組織實施旅游安全教育和宣傳。
3、會同有關部門對旅游企、事業單位進行開業前的安全設施檢查驗收工作。
4、督促、檢查旅游企、事業單位落實有關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保險制度。
5、受理旅游者有關安全問題的投訴,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妥善處理。垍頭條萊
6、旅行社、旅游飯店、旅游汽車、游船公司、旅游購物商店、娛樂場所和其他經營旅游業務的企、事業單位是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基層單位,其安全管理工作的職責是:頭條萊垍
(1)設立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管理人員;
(2)建立安全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條萊垍頭
(3)建立安全管理責任制,將安全管理責任落實到每個部門、每個崗位、每個職工;條萊垍頭
(4)接受旅游局對旅游工作的行業管理和檢查、監督;
(5)各旅游景點的安全管理部門,把安全教育,職工培訓制度化、經常化,培養職工的安全意識,普及安全學識,提高安全技能,對新招聘的職工,必須經過安全培訓,合格后才能上崗;
(6)新開業的.旅游企、事業單位,在開業前須向旅游局申請對安全設施設備、安全管理機構、安全規章制度的檢查驗收,否則,不得開業;
(7)旅游安全基層單位應堅持日常的安全檢查工作,重點檢查安全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和管理漏洞,及時消除不安全隱患;
(8)對用于接待游客的汽車、游船和其它設施要定期進行維修和保養,使其始終處于良好的安全技術狀況,在運營前進行全面檢查,嚴禁帶故障運行;
(9)對接待游客的餐廳、賓館等應嚴格遵循衛生、服務等方面制定的各種規章制度;條萊垍頭
(10)旅行社、汽車公司、賓館等對游客的行李要有完備的交接手續,明確責任,防止損壞和丟失,如發生損壞、丟失的.應賠償損失;
(11)在安排游客游覽活動時,要認真充分的考慮到可能影響安全的諸項因素,制定周密的行程計劃,并注意避免司機處于過分疲勞狀態;
(12)各旅游基層安全單位,負責為各責任范圍內的游客投保;條萊垍頭
(13)直接參與處理涉及單位的旅游安全事故,包括事故處理、善后處理及賠償事項等;垍頭條萊
(14)開展登山、汽車、狩獵、探險等特殊旅游項目時,要事先制定周密的安全保護預案和急救措施,并按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批;
三、對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先進事跡之一的單位,旅游局進行評比考核,給予表揚和獎勵。垍頭條萊
1、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健全,預防措施落實,安全教育? ?及,安全宣傳和培訓工作,積極在防范旅游安全事故方面成績突出,一年內未發生一般性事故的。
2、協助事故發生單位進行緊急求助,避免重大損失,成績突出的。
3、在旅游安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成績的。
四、對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先進事跡之一的個人,由旅游局進行評比考核,給予表揚和獎勵。
1、熱愛旅游安全工作,在防范和杜絕本單位發生安全事故方面成績突出的。條萊垍頭
2、見義勇為、求助游客或保護游客財物安全不受重大損失的。
3、及時發現事故隱患,避免重大事故發生的。
4、在旅游安全方面作出突出成績的。
五、對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局檢查落實,對當事人或當事單位負責人給予批評或處罰,處罰辦法參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待。
1、嚴重違反旅游安全法規,發生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者。
2、對可能引發安全事故的隱患,長期不能發現和消除,導致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者。垍頭條萊
3、旅游安全設施、設備不符合標準和技術要求,長期無人負責,不予整改者。
4、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混亂,造成惡劣影響者。條萊垍頭
六、本制度具體事項由循化旅游局負責解釋。
5. 旅行社管理制度條例實施細則
旅行社分類,是國家旅游局根據旅行社接待旅客種類(包括外國游客、港澳臺胞、華僑及國內游客等)及旅游線路業務分工負責,加強待業管理及分類管理實施的。國家旅游局的<<旅行社管理暫行條例旅行辦法>>中規定:
一類旅行社-經營招攬或接待外國旅游者華僑、香港、澳門、臺胞來中國的旅游業務。
二類旅行社-經營接待外國旅游者及華僑、港澳來中國的旅游業務。
三類旅行社-經營本國公民在國內的旅游業務。 上述規定清楚表明,旅行社的分類,實行上并不按旅行社的優劣來劃分,而是按其業務分工不同而來分類。三類旅行社是經營國內旅游的專業單位。近年國內旅游業務迅速發展,為了讓國內游客有更多選擇的機會,一、二類旅行社也紛紛成立國內部,開展國內旅游業務,形成國內旅游的競爭形勢。游客選擇旅行社的可靠與否,不應只看一、二、三類旅行社,而應按其經營范圍中,是否有旅游局審批的旅游經營許可證;是否已交納旅游質量保證金;是否有足夠的公章發票、嚴格的管理、及線路行程、報價、商標、保險、導游等一系列待業規范管理。選擇了可信賴的旅行社,一旦有客觀或主觀因素影響旅游計劃的實施,旅游者也可得到適當的、合理的賠償,而不致于投訴無門,浪費錢、財物及精神受損。頭條萊垍
6. 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制定目的
第一條 為了規范導游活動,保障旅游者和導游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旅游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適用范圍條萊垍頭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導游人員,是指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導游證,接受旅行社委派,為旅游者提供向導、講解及相關旅游服務的人員。
認證簡介頭條萊垍
第三條 國家實行全國統一的導游人員資格考試制度。頭條萊垍
具有高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或者以上學歷,身體健康,具有適應導游需要的基本知識和語言表達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條萊垍頭
國公民,可以參加導游人員資格考試;經考試合格的,由國務院旅游行政部門或者國務院旅游行政部門委托省、自治區、直條萊垍頭
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門頒發導游人員資 格證書。
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導游活動,必須取得導游證。
取得導游人員資格證書的,經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在導游服務公司登記,方可持所訂立的勞動合同或者登記證明
材料,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門申請領取導游證。
具有特定語種語言能力的人員,雖未取得導游人員資格證書,旅行社需要聘請臨時從事導游活動的,由旅行社向省、自
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門申請領取臨時導游證。
導游證和臨時導游證的樣式規格,由國務院旅游行政部門規定。垍頭條萊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頒發導游證: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條萊垍頭
(二)患有傳染性疾病的;
(三)受過刑事處罰的,過失犯罪的除外;垍頭條萊
(四)被吊銷導游證的。頭條萊垍
第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領取導游證之日起15日內,頒發導游證;發現有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情形,不予頒發導游證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服務要求
第七條 導游人員應當不斷提高自身業務素質和職業技能。
國家對導游人員實行等級考核制度。導游人員等級考核標準和考核辦法,由國務院旅游行政部門制定。頭條萊垍
第八條 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應當佩戴導游證。條萊垍頭
導游證的有效期限為3年。導游證持有人需要在有效期滿后繼續從事導游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限屆滿3個月前,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門申請辦理換發導游證手續。垍頭條萊
臨時導游證的有效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并不得展期。垍頭條萊
第九條 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必須經旅行社委派。
導游人員不得私自承攬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攬導游業務,進行導游活動。條萊垍頭
第十條 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其人格尊嚴應當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垍頭條萊
導游人員有權拒絕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嚴或者違反其職業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第十一條 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應當自覺維護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不得有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的言行。頭條萊垍
第十二條 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應當遵守職業道德,著裝整潔,禮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風俗和生活習慣。
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應當向旅游者講解旅游地點的人文和自然情況,介紹風土人情和習俗;但是,不得迎合個別頭條萊垍
旅游者的低級趣味,在講解、介紹中摻雜庸俗下流的內容。
第十三條 導游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旅行社確定的接待計劃,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覽活動,不得擅自增加、減少旅游項目或者中止導游活動。
導游人員在引導旅游者旅行、游覽過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緊急情形時,經征得多數旅游者的同意,可
以調整或者變更接待計劃,但是應當立即報告旅行社。
第十四條 導游人員在引導旅游者旅行、游覽過程中,應當就可能發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的情況,向旅游者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第十五條 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購買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費。頭條萊垍
第十六條 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不得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或者與經營者串通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
第十七條 旅游者對導游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旅游行政部門投訴。條萊垍頭
第十八條 無導游證進行導游活動的,由旅游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予以公告,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第十九條 導游人員未經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攬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攬導游業務,進行導游活動的,由旅游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門吊銷導游證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條 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有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門吊銷導游證并予以公告;對該導游人員所在的旅行社給予警告直至責令停業整頓。
第二十一條 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未佩戴導游證的, 由旅游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導游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暫扣導游證3至6個月;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門吊銷導游證并予以公告:頭條萊垍
(一)擅自增加或者減少旅游項目的;
(二)擅自變更接待計劃的;
(三)擅自中止導游活動的。
第二十三條 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購買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費的,由旅游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門吊銷導游證并予以公告;對委派該導游人員的旅行社給予警告直至責令停業整頓。
第二十四條 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或者與經營者串通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的,由旅游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門吊銷導游證并予以公告;對委派該導游人員的旅行社給予警告直至責令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頭條萊垍
第二十五條 旅游行政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 景點景區的導游人員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照本條例制定。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1987年11月14日國務院批準、1987年12月1日國家旅游局發布的《導游人員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4管理實施編輯垍頭條萊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導游隊伍建設,維護旅游市場秩序和旅游者的合法權益,依據《導游人員管理條例》和《旅行社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垍頭條萊
第二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導游人員實行分級管理。
第三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導游人員實行資格考試制度和等級考核制度。垍頭條萊
第四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導游人員實行計分管理制度和年度審核制度。
第二章 資格證條萊垍頭
第五條國家實行統一的導游人員資格考試制度。經考試合格者,方可取得導游資格證。
第六條國務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全國導游人員資格考試的政策、標準和對各地考試工作的監督管理。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導游人員資格考? ??工作。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城市負責本地區導游人員的考試工作。頭條萊垍
第七條堅持考試和培訓分開、培訓自愿的原則,不得強迫考生參加培訓。垍頭條萊
第八條經考試合格的,由組織考試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考試結束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頒發《導游人員資格證》。 獲得資格證3年未從業的,資格證自動失效。
第九條獲得導游人員資格證、并在一家旅行社或導游管理服務機構注冊的,持勞動合同或導游管理服務機構登記證明材料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導游證。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是指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副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以及有相應的導游規模、有相應的導游管理服務機構、有穩定的執法隊伍的地市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條取得《導游人員資格證》的人員申請辦理導游證,須參加頒發導游證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舉辦的崗前培訓考核。
第十一條《導游人員資格證》和導游證由國務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印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范圍內使用。任何單位不得另行頒發其他形式的導游證。條萊垍頭
第三章 計分管理條萊垍頭
第十二條國家對導游人員實行計分管理。國務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全國導游人員計分管理政策并組織實施、監督檢查。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導游人員計分管理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負責導游人員計分管理的具體執行。頭條萊垍
第十三條導游人員計分辦法實行年度10分制。條萊垍頭
第十四條導游人員在導游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10分:
(一)有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的言行的;垍頭條萊
(二)誘導或安排旅游者參加黃、賭、毒活動項目的;
(三)有毆打或謾罵旅游者行為的;頭條萊垍
(四)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的;
(五)未通過年審繼續從事導游業務的;
(六)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團重大危害和損失的。頭條萊垍
第十五條導游人員在導游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8分:
(一)拒絕、逃避檢查,或者欺騙檢查人員的;
(二)擅自增加或者減少旅游項目的;
(三)擅自終止導游活動的;
(四)講解中摻雜庸俗、下流、迷信內容的;
(五) 未經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攬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攬導游業務的。
第十六條導游人員在導游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6分:頭條萊垍
(一)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購買旅游者物品的;
(二)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費的;頭條萊垍
(三)因自身原因漏接送或誤接誤送旅游團的;頭條萊垍
(四)講解質量差或不講解的;
(五)私自轉借導游證供他人使用的;垍頭條萊
(六)發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救助的。垍頭條萊
第十七條導游人員在導游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4分:條萊垍頭
(一)私自帶人隨團游覽的;
(二)無故不隨團活動的;
(三)在導游活動中未佩帶導游證或未攜帶計分卡;
(四)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風俗。
第十八條導游人員在導游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扣除2分:
(一)未按規定時間到崗的;條萊垍頭
(二)10人以上團隊未打接待社社旗的;條萊垍頭
(三)未攜帶正規接待計劃;
(四)接站未出示旅社社標識的;
(五)儀表、著裝不整潔的;垍頭條萊
(六)講解中吸煙、吃東西的。
第十九條? ?游人員10分分值被扣完后,由最后扣分的旅游行政執法單位暫時保留其導游證,并出具保留導游證證明,并于10日內通報導游人員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登記注冊單位。正在帶團過程中的導游人員,可持旅游執法單位出具的保留證明完成團隊剩余行程。
第二十條對導游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除扣減其相應分值外,依法應予處罰的,依據有關法律給予處罰。導游人員通過年審后,年審單位應核消其遺留分值,重新輸入初始分值。
第二十一條旅游行政執法人員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隨意進行扣分或處罰的,由上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批評和通報,本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頭條萊垍
第四章 年審管理
第二十二條國家對導游人員實行年度審核制度。導游人員必須參加年審。國務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全國導游人員年審工作政策,組織實施并監督檢查。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指導本行政區域內導游人員年審工作并監督檢查。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對導游人員的年審工作。垍頭條萊
第二十三條年審以考評為主,考評的內容應包括:當年從事導游業務情況、扣分情況、接受行政處罰情況、游客反映情況等。考評等級為通過年審、暫緩通過年審和不予通過年審三種。
第二十四條一次扣分達到10分,不予通過年審。累計扣分達到10分的,暫緩通過年審。一次被扣8分的,全行業通報。一次被扣6分的,警告批評。 暫緩通過年審的,通過培訓和整改后,方可重新上崗。
第二十五條導游人員必須參加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舉辦的年審培訓。培訓時間應根據導游業務需要靈活安排。每年累計培訓時間不得少于56小時。
第二十六條旅行社或導游管理機構應為注冊的導游人員建立檔案,對導游人員進行工作培訓和指導,建立對導游人員工作情況的檢查、考核和獎懲的內部管理機制,接受并處理對導游人員的投訴,負責對導游人員年審的初評。
等級考核垍頭條萊
第五章 等級考核
第二十七條國家對導游人員實行等級考核制度。導游人員分為初級、中級、高級、特級四個等級。頭條萊垍
第二十八條初級導游和中級導游考核由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委托的地市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評定;高級導游和特級導游由國務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評定。條萊垍頭
第二十九條由省部級以上單位組織導游評比或競賽獲得最佳稱號的導游人員,報國務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可晉升一級導游等級。導游等級評定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附則頭條萊垍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國家旅游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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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國內旅游業務或者出境旅游業務,必須有企業法人資格,也就是說,旅行社必須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業,獨資企業這些沒有法人資格,不可以辦旅游業務。
2、(認繳)注冊資本在30萬元以上
3、申請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外資(合資和獨資)企業需要到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申請。
4、旅行社應當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在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的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質量保證金。質量保證金只有在旅行社停止經營后,才能取回。
5? ?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存入質量保證金20萬元;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增存質量保證金120萬元。6、旅行社每設立一個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存5萬元;每設立一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存30萬元。
7、旅行社的導游人員,應當持有國家規定的導游證;組織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領隊,還需要具有相應的學歷、語言能力和旅游從業經歷。8、境內旅游業務可以直接申請,出境旅游業務需要滿足2個條件:一、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二、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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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了強對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權益,維護旅游市場秩序,促進旅游業的健康發展。
2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旅行社和外國旅行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常駐機構。
9. 2019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條例
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可以申請出境旅游。
出自《旅行社條例》第八條: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可以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
《旅行社條例》第十條,旅行社設立分社的,應當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并自設立登記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擴展資料:
《旅行社條例》第十八條,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使用質量保證金賠償旅游者的損失,或者依法減少質量保證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應當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補交質量保證金的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足質量保證金。
《旅行社條例》第十九條,旅行社不再從事旅游業務的,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向銀行取回質量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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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公民自費出國旅游管理暫行辦法條萊垍頭
(國務院1997年3月17日批準,國家旅游局、公安部1997年10月7日發布)條萊垍頭
第一條 為加強對中國公民自費出國旅游的管理,規范出國旅游活動,保障參游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旅行社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公民自費出國旅游主要以團隊形式進行。團隊是指由有經營權的旅行社組織的、三人以上的出國旅游團(以下簡稱團隊)。出國旅游的目的地國家和地區,由國家旅游局會同外交部、公安部提出,報國務院審批。垍頭條萊
第三條 中國公民自費出國旅游必須有組織、有計劃、有控制地發展。國家旅游局根據《旅行社管理條例》和旅行社經營入境旅游業績,審批特許經營中國公民自費出國旅游業務的旅行社(以下簡稱組團社),向公安部備案,并對外公布。未經批準的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此項業務。
第四條 國家旅游局根據總量控制原則,對組團社組織團隊出國旅游實行配額管理,按組團社接待入境旅游人數的一定比例核定其組織團隊出國旅游的人數,并統一印制、編號發放《中國公民自費出國旅游審核證明》(以下簡稱《審核證明》)。《審核證明》每人一份,一式三聯。
第五條 組團社按照國家旅游局核定的出國旅游配額人數組團,辦理參游人員報名、收費等手續,填寫《審核證明》。《審核證明》內容包括參游人員基本情況、團隊名稱、參游路線、收費標準以及實交金 額等。
第六條 《審核證明》經國家旅游局或所在地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審驗合格后加蓋審核章。一聯由負責審核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留存,一聯由參游人員交公安機關審驗,一聯由組團社自存。沒有審驗合格的《審核證明》,公安機關不予辦理出國旅游手續。
第七條 參游人員在組團社報名并交付全額費用后,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持本人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戶籍證明,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填寫中國公民出國(境)申請審批表,提交所在工作單位對參游人員出境意見,同時交驗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審核證明》及組團社開具的旅游所需全額費用的發票。
第八條 公安機關應查驗參游人員提交的《審核證明》和費用發票,確認組團社和參游人員的合法資格后,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出國旅游手續,在法定時限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通知參游人員。參游人員經批準出境的,由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頒發護照,并附發出境登記卡。頭條萊垍
第九條 國家旅游局統一印制《中國公民自費出國旅游團隊名單表》(以下簡稱《名單表》),編號發給組團社。組團社應當如實填寫并經國家旅游局或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審驗合格后加蓋審驗章。《名單表》一式三聯。出境時,第一、第二聯交邊防檢查站核查,對沒有《名單表》或實際出境人員與《名單表》登記狀況不符的不予放行。邊防檢查站在《名單表》上注明實有人數并加蓋驗訖章后,留存第一聯;第二聯暫由團隊領取保管,在團隊入境時交邊防檢查站核查收存。第三聯由組團社在團隊回國后交負責審核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條 團隊的旅游活動須在領隊的帶領下進行。團隊須經國家開放口岸出入中國國境,公安邊防機關有特殊規定的,按公安邊防機關的規定辦理。團隊必須整團出入境,在境外確須分團的,組團社應事先報經有關省組公安邊防機關批準。未經批準在境外分團的,入境時由邊防檢查站對組團社及有關責任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邊防檢查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垍頭條萊
第十一條 組團社有責任要求境外接待社按照團隊活動計劃安排旅游活動,不得安排參加色情、賭博、毒品以及危險性活動。團隊在境外遇到特殊困難和安全問題,領隊須及時向我駐外使領館、駐外旅游辦事處報告,組團社須及時向國內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及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二條 嚴禁參游人員在境外滯留不歸。對滯留不歸的,組團社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有關查詢和遣返等事項,組團社應予以協助并負責墊付費用,事后向被遣返人員追償。垍頭條萊
第十三條 參游人員攜帶行李物品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組團社有責任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團隊行李驗放等管理工作。頭條萊垍
第十四條 對以自費出國旅游名義,弄虛作假,騙取出境證件,偷越國(邊)境的,或者為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懲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的補充規定》的有產規定處罰。頭條萊垍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旅游局、公安部負責解釋。條萊垍頭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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