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點門票管理 風景名勝區門票管理
導讀:旅游景點門票管理 風景名勝區門票管理 1. 風景名勝區門票管理 2. 景區門票須知 3. 景區門票官方 4. 風景名勝區門票管理辦法 5. 風景區售票處 6. 旅游區門票 7. 景區門票管理系統景區票務系統 8. 風景名勝區門票管理規定 9. 旅游景區門票管理 10. 風景名勝區門票管理暫行辦法
1. 風景名勝區門票管理
旅游景點帶什么證可以免費,具體要看景點的公布的情況而定。
一般來說我們有幾個證免費景點比較多,我列舉一下給你參考吧。
1,士兵證、軍官證,一般景點可以免費。
2,記者證,導游證有些景點是可以免費。
3,教師證一般在教師節可以免費。
4,學生證,老年人證一般都可以打折,部分景點可以免費。
5,還有現在很多景點,當地人憑身份證就可以免費,外地人才要門票。
6,博物館一般憑身份證就可以入場。
2. 景區門票須知
60歲到普陀山旅游是不能免票的。
根據《普陀山景區門票售票須知》第二條:
免票對象:
1、身高1.2m(含1.2m)以下或6周歲(含6周歲)以下的兒童。
2、全國現役軍人(含武警)、記者(持新聞總署頒發的記者證)、僧尼、導游(持全國導游證)、全國勞動模范、全國道德模范、殘疾人、離休干部、殘疾軍人、烈士家屬。
3、全國七十周歲以上(含七十周歲)的老年人。
4、全國的教師(僅限教師節當天)。
3. 景區門票官方
國家旅游局相關負責人指出,國家旅游局將在廣泛征求景區意見的基礎上,制定出臺“全國旅游價格信得過景區”標準。
旅游區門票標準包括:全面實行一票制,景區沒有價格欺詐行為,按規定全面落實對老年人、青少年、學生、軍人、殘疾人門票價格優惠政策等。規范門票價格管理。游覽參觀點要明確對兒童、學生、未成年人、老年人、現役軍人、殘疾人、宗教人士等的門票價格減免范圍和標準。
4. 風景名勝區門票管理辦法
明朝正德年間,泰山向四方游客收門票制度正式成形,只不過當時不叫“門票”,而叫“香稅”,名異實同。明武宗正德十一年,山東鎮守太監黎鑒奏請皇帝,正式開始向進入泰山的各地游客征收“香稅”。《廣德州志》記載,每個游客都必須向朝廷交納一定數額的銀錢購“票”,最初不足一錢銀子,后來漸漸漲到一錢二分、一錢四分,到了清朝又漲到二錢,康熙年間甚至漲到五錢銀子。游客只有花錢購“票”后才可以登山游覽。
由此可見,所謂古代旅游景區不收門票之說,并不準確,泰山就是一個鮮明的反證。
5. 風景區售票處
云臺山風景區售票處有住的地方。云臺山的住宿分為了兩種,一種是景區內的,還有一種是景區外的,至于選擇哪一種完全就是看個人的需求了。云臺山住宿推薦住在岸上服務區,岸上服務區是距離景區最近的服務區,也是最大的服務區,可以滿足上萬人的住宿需求。
6. 旅游區門票
汕頭市龍虎灘旅游區門票是100元。
7. 景區門票管理系統景區票務系統
嵖岈山門票不免費,70歲老人和軍人持有效證件免門票。嵖岈山風景名勝區位于河南省遂平縣境內,景區面積148平方公里,可游面積52平方公里,海拔786米,是國家級地質公園、國家“AAAA”級旅游區、河南省十大熱點景區和18個重點風景區之一。嵖岈山山區位優越,交通便利,氣候宜人,資源豐富,歷史悠久,人文璀璨,素有“中原盆景”、“華夏圖騰林”、“地質公園”、“西游記全書”和“東方第一社”之美譽。
8. 風景名勝區門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九寨溝風景名勝區管理,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九寨溝風景名勝資源,根據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四川省世界遺產保護條例》、《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實施〈四川省世界遺產保護條例〉的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九寨 溝風景名勝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九寨溝風景名勝區范圍界定為:東至紅海、黑海以西接西白河及王朗自然保護區界;南至尕爾納峰,以九寨溝縣和松潘縣、平武縣縣界為限;西至扎瑪且莫普德峰南北兩側山脊線;北至塔藏永和塘到藏康永定關段北側分水嶺。
九寨溝風景名勝區劃分為特級、一級、二級、三級共四級保護區,另加外圍保護地帶。
(一)特級保護區:以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作為特級保護。即自然保護區范圍除去樹正溝、日則溝、則查洼溝、扎如溝兩岸寬約1公里范圍外的其余地帶,面積計:588平方公里。
(二)一級保護區:分布于上述四條溝兩岸寬約1公里范圍(即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內的景點及景點周圍相關環境空間作為一級保護區。面積計:12平方公里。
(三)二級保護區:上述四條溝兩岸寬約1公里范圍(即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內除去一級保護區外的地帶作為二級保護區。面積計:43平方公里。
(四)三級保護區:漳扎鎮作為風景區旅游鎮及其相關環境作為三級保護區。面積計:77平方公里。
(五)外圍保護地帶:風景區外圍相關環境地帶。東至風景名勝區范圍西界,西至松南(松潘至九寨溝縣城)公路以西分水嶺,南至九寨溝縣與松潘縣縣界,北至拉來壩到唐鳥溝與許夏溝交匯處一線。面積:600平方公里。
第三條 凡在九寨溝風景名勝區內居住及從事生產經營、開發建設、旅游、宗教、文化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九寨溝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和建設必須符合《九寨溝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遵循“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嚴格保護、永續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州、縣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九寨溝風景名勝區監督管理工作;州、縣人民政府各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各自的職責,做好風景名勝區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九寨溝風景名勝區管理局是由州人民政府設置的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按照“州縣共管,以州為主”的管理體制,負責九寨溝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利用和管理工作。
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省、州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
(二)按照“規劃是前提、保護是核心、管理是關鍵”的要求,建立健全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的各項管理制度,保護九寨溝風景名勝資源、自然生態環境、民族文化和宗教文化資源,維護風景名勝區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合理開發、科學利用風景名勝資源;
(三)協助編制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并組織實施,按照總體規劃配合相關主管部門對風景名勝區的土地利用和建設項目進行監督;
(四)對風景名勝區內居民生產、生活、經營等活動進行管理;
(五)對風景名勝區內從事旅游業的經營單位和個人依法進行管理監督;
(六)建設、管理和保護風景名勝區的基礎設施及其他公共設施,改善游覽服務條件;
(七)州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工作職責。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風景名勝資源、風景名勝區環境及設施的義務,有權制止、檢舉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八條 九寨溝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
第九條 九寨溝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的編制,應當體現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區域協調發展和社會經濟全面進步的要求,堅持保護優先、開發服從保護的原則,突出風景名勝資源? ??自然特性、文化內涵和地方特色。
九寨溝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風景資源評價;
(二)生態資源保護措施、重大建設項目布局、開發利用強度;
(三)風景名勝區的功能結構和空間布局;
(四)禁止開發和限制開發的范圍;
(五)風景名勝區的游客容量;
(六)有關專項規劃。
第十條 九寨溝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應當根據核心風景區和其他風景區的不同要求編制,確定基礎設施、旅游設施、文化設施等建設項目的選址、布局與規模,并明確建設用地范圍和規劃設計條件。
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應當符合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
第十一條 編制九寨溝風景名勝區規劃,應當廣泛征求有關部門、公眾和專家的意見;必要時,應當進行聽證。
第十二條 九寨溝風景名勝區規劃經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查閱。
第十三條 九寨溝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是景區保護、開發、建設和管理等各項活動的依據,風景名勝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經批準的風景名勝區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九寨溝風景名勝區規劃未經批準的,不得在九寨溝風景名勝區內進行各類建設活動。
經批準的九寨溝風景名勝區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對總體規劃中的九寨溝風景名勝區范圍、性質、保護目標、生態資源保護措施、重大建設項目布局、開發利用強度以及九寨溝風景名勝區的功能結構、空間布局、游客容量進行修改的,按國家、四川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九寨溝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確需修改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或者變更。
第十四條 九寨溝風景名勝區內的村寨建設應嚴格遵循九寨溝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九寨溝風景名勝區內占用土地,建設房屋或其他工程等都必須經九寨溝風景名勝區管理局按規劃進行審查同意后,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 九寨溝風景名勝區內的建設項目,其規劃選址、建設項目平面布置、格調、高度、體量等都應當符合九寨溝風景名勝區規劃要求,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七條 在九寨溝風景名勝區內,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九寨溝風景名勝區管理局的統一要求,對施工現場進行圍欄,對施工現場出入口的道路進行硬質覆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周圍環境,不得對環境造成污染和損壞。施工結束后,應當及時清理場地,按規定進行綠化,保持環境整潔美觀。
第十八條 在九寨溝風景名勝區內設置施工工棚、季節性經營網點簡易設施及其他臨時簡易設施,應當符合風景名勝區規劃的要求,不得對風景名勝區環境和資源造成破壞,并應當經九寨溝風景名勝區管理局審核后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三章 保? 護
第十九條 九寨溝風景名勝資源屬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讓或者變相出讓。
第二十條 九寨溝風景名勝區管理局應當根據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嚴格保護九寨溝風景名勝區內的景觀和自然環境,不得破壞或者隨意改變自然環境。
第二十一條 九寨溝風景名勝區按下列要求實行分級保護。
(一)特級保護區:
1.實行嚴格保護,禁止除科學研究外的一切人為活動;
2.特級和一級、二級保護區均禁止建設各類賓館、索道和大型人工設施;
(二)一級保護區:
1.嚴格保護并改善風景景觀環境,使景點更富魅力;
2.可設置風景游覽所必需的游覽步道、觀景臺等相關設施;
3.景點的修繕、游覽步道的設置、服務用品的配置均須規范設計,經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
4.對人文景點進行整改,使其達到景觀要求;
5.禁止一切非風景區保護與建設的設施進入。
(三)二級保護區:
1.保持并改善風景景觀環境;
2.禁止與風景游覽無關的建設行為。
(四)三級保護區:
1.游覽設施設置及居民建設須經詳細規劃后,按規劃嚴格實施;
2.詳細規劃必須符合總體規劃精神,建設風貌必須與風景環境相協調,基礎工程設施必須符合規范及環保要求;
3.保持并改善生態環境。
(五)外圍保護地帶:
1.保持并改善自然生態環境,禁止一切破壞生態環境的項目進入;
2.除已作規劃的漳扎旅游鎮外,原則上不再設其它游覽設施。
第二十二條 九寨溝風景名勝區管理局應當對九寨溝風景名勝區資源采取下列保護措施:
(一)對具有民族特色的建筑物、設施,建立檔案、劃定保護范圍、設立標志,實行專人管理,并落實防火、防洪、防震、防蛀、防腐、防盜等措施;
(二)保護植被,加強綠化,維護生態平衡,落實環境保護、保護野生動植物及其棲息生長環境、護林防火和有害生物監測、防控措施。必要時,報州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對部分景點實行定期封閉開放;
(三)在林業主管部門的管理和指導下,對風景名勝區內的古樹名木登記造冊,落實保護復壯措施;
(四)加強對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管理,防止水體污染;
(五)加強對地質遺址和地質環境的保護。
第二十三條 需進入特級保護區從事科研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經九寨溝風景名勝區管理局審查同意后,并由九寨溝風景名勝區管理局派專人陪同方可進入。
因教學、科研需要采集物種標本的,應當經九寨溝風景名勝區管理局同意,并報經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后,按規定在指定地點限量采集。
第二十四條 因風景名勝區景點的開發或工程建設需要砍伐少量非珍貴竹木的、竹木需要間伐的,均應經九寨溝風景名勝區管理局審查,報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五條 除本辦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在九寨溝風景名勝區內禁止進行下列活動:
(一)開山、采石、開礦、開荒、修墳立碑、砍伐、放牧、狩獵、捕魚、采藥、燒荒、挖沙、下灘踩水、在禁火區域內吸煙、生火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動;
(二)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
(三)在景物或者設施上刻劃、涂污;
(四)亂扔垃圾;
(五)其他破壞風景名勝資源、有礙游覽、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禁止違反九寨溝風景名勝區規劃,在風景名勝區內設立各類開發區和在核心風景區內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風景區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筑物;已經建設的,由九寨溝風景名勝區管理局按照風景名勝區規劃,逐步組織遷出。
第二十七條 在九寨溝風景名勝區內從事本辦? ?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禁止范圍以外的建設活動,應當經九寨溝風景名勝區管理局審核后,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在九寨溝風景名勝區內修建纜車、索道等重大建設工程,項目的選址方案應當報國務院建設和林業主管部門核準。
第二十八條 在九寨溝風景名勝區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經九寨溝風景名勝區管理局審核后,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一)設置、張貼商業廣告;
(二)舉辦大型游樂等活動;
(三)改變水資源、水環境自然狀態的活動;
(四)設置農貿市場、留宿游客、野營;
(五)攝制電影、電視、宣傳片等;
(六)其他影響生態和景觀的活動。
第二十九條 未經檢疫部門依法檢驗和九寨溝風景名勝區管理局同意的動植物、木材及其木制品、種苗以及各種林木繁殖材料,不得進入九寨溝風景名勝區。
第三十條 凡進入九寨溝風景名勝區的營運車輛和非營運車輛尾氣排放必須符合環保要求,達到環評排放標準。尾氣排放不達標車輛禁止進入風景名勝區。
第四章 管? 理
第三十一條 凡進入九寨溝風景名勝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愛護風景名勝資源和各項公共設施,維護環境衛生和公共秩序,嚴禁破壞公共設施和游覽秩序的行為,服從九寨溝風景名勝區管理局的管理。
第三十二條 九寨溝風景名勝區管理局應當科學制定風景區、景點的環境容量和游覽路線,制定旅游旺季疏導游客的具體方案,堅持實行限量旅游策略,有序開展旅游活動。
第三十三條 九寨溝風景名勝區管理局應當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強安全管理,保障游覽安全,并督促風景名勝區內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接受有關部門依據法律、法規進行的監督、檢查。
禁止超過允許容量接納游客和在沒有安全保障的區域開展游覽活動。
第三十四條 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應當依據《九寨溝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嚴格執行“溝內游、溝外住”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進入九寨溝風景名勝區的門票,由九寨溝風景名勝區管理局負責出售。門票價格依照有關價格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九寨溝風景名勝區內的交通、服務等項目,應當由九寨溝風景名勝區管理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規劃,采用招標等公平競爭的方式確定經營者。
九寨溝風景名勝區管理局應當與經營者簽訂合同,依法確定各自的權利義務。
在九寨溝風景名勝區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除依法納稅外還應當向九寨溝風景名勝區管理局繳納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
第三十七條? 經批準在九寨溝風景名勝區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擅自改變經營場所和擴大營業面積,在非指定的經營地點、區域攬客、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
(二) 在景物周圍圈占攝影位置;
(三) 糾纏消費者或者強行向消費者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亂收費、出售假冒偽劣商品;
(四) 其他違法經營行為。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九寨溝風景名勝區內從事各類經營、服務活動。
第三十八條 在九寨溝風景名勝區內的觀光公司營運車輛應當控制在科學、合理的范圍之內。營運時間旺季為7:00至19:00;淡季為8:00至19:00,如有特殊情況,九寨溝風景名勝區管理局可進行調整。
第三十九條 九寨溝風景名勝區內各經營單位的指示標牌,應當按九寨溝風景名勝區管理局規定的式樣、規格制作,在指定地點安置。禁止在風景名勝區內占道經營或在主要景點擺攤設點。
第四十條 九寨溝風景名勝區管理局應當在風景名勝區內設置景區標志和路標、安全警示等標牌。定期對交通、游覽設施進行檢查和維護,確保游覽者安全。
第四十一條 利用九寨溝風景名勝資源從事公益性活動的,必須經九寨溝風景名勝區管理局審查批準,并在指定的區域或者路線進行。
第四十二條 九寨溝風景名勝區管理局應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和制度,建設一流的消防搶險救援隊伍,編制并組織實施景區消防規劃,完善消防設施、設備,加大消防安全監管和宣傳力度。
第四十三條 除執行緊急任務外,凡進入九寨溝風景名勝區內的車輛必須經九寨溝風景名勝區管理局批準并辦理景區通行證,按規定時間進出,按規定的線路限速行駛,在指定的地點停放,服從九寨溝風景名勝區管理局的管理。
根據九寨溝風景名勝區環境承載量及環境保護管理需要,九寨溝風景名勝區管理局可采取措施,對風景名勝區內營運車輛、居民私家車進行適量控制。
風景名勝區內居民的車輛只限于家庭使用,不得在風景名勝區內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十四條 九寨溝風景名勝區內應當嚴格控制常住人口和機構設置的數量、規模。遷入九寨溝風景名勝區內的人員和機構以及風景名勝區居民福利、保障等的管理,由九寨溝風景名勝區管理局會同州財政局、州規劃建設局、州旅游局、州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等部門制定具體辦法。
第四十五條 九寨溝風景名勝區內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依照國家有關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的規定執行。
九寨溝風景名勝區內涉及自然資源保護、利用、管理和物質、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以及自然保護區管理的,還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 九寨溝風景名勝區管理局不得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不得將規劃、管理和監督等管理職能委托給企業或者個人行使。
九寨溝風景名勝區管理局的工作人員,不得在九寨溝風景名勝區內的企業兼職。
第四十七條 在九寨溝風景名勝區保護、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州規劃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9. 旅游景區門票管理
風景名勝區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風景名勝區的設立、規劃、保護、利用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風景名勝區,是指具有觀賞、文化或者科學價值,自然景觀、人文景觀比較集中,環境優美,可供人們游覽或者進行科學、文化活動的區域。
第三條 國家對風景名勝區實行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嚴格保護、永續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風景名勝區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置的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負責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利用和統一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風景名勝區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風景名勝區的? ?關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風景名勝區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風景名勝區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風景名勝資源的義務,并有權制止、檢舉破壞風景名勝資源的行為。
第二章 設立
第七條 設立風景名勝區,應當有利于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
新設立的風景名勝區與自然保護區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設立的風景名勝區與自然保護區重合或者交叉的,風景名勝區規劃與自然保護區規劃應當相協調。
第八條 風景名勝區劃分為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和省級風景名勝區。
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能夠反映重要自然變化過程和重大歷史文化發展過程,基本處于自然狀態或者保持歷史原貌,具有國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請設立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具有區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請設立省級風景名勝區。
第九條 申請設立風景名勝區應當提交包含下列內容的有關材料:
(一)風景名勝資源的基本狀況;
(二)擬設立風景名勝區的范圍以及核心景區的范圍;
(三)擬設立風景名勝區的性質和保護目標;
(四)擬設立風景名勝區的游覽條件;
(五)與擬設立風景名勝區內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資源和房屋等財產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協商的內容和結果。
第十條 設立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林業主管部門、文物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組織論證,提出審查意見,報國務院批準公布。
設立省級風景名勝區,由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組織論證,提出審查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第十一條 風景名勝區內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資源和房屋等財產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申請設立風景名勝區的人民政府應當在報請審批前,與風景名勝區內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資源和房屋等財產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充分協商。
因設立風景名勝區對風景名勝區內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資源和房屋等財產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三章規劃
第十二條 風景名勝區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
第十三條 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的編制,應當體現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區域協調發展和經濟社會全面進步的要求,堅持保護優先、開發服從保護的原則,突出風景名勝資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內涵和地方特色。
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風景資源評價;
(二)生態資源保護措施、重大建設項目布局、開發利用強度;
(三)風景名勝區的功能結構和空間布局;
(四)禁止開發和限制開發的范圍;
(五)風景名勝區的游客容量;
(六)有關專項規劃。
第十四條 風景名勝區應當自設立之日起2年內編制完成總體規劃。總體規劃的規劃期一般為20年。
第十五條 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應當根據核心景區和其他景區的不同要求編制,確定基礎設施、旅游設施、文化設施等建設項目的選址、布局與規模,并明確建設用地范圍和規劃設計條件。
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應當符合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
第十六條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 ??者直轄市人民政府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省級風景名勝區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第十七條 編制風景名勝區規劃,應當采用招標等公平競爭的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
風景名勝區規劃應當按照經審定的風景名勝區范圍、性質和保護目標,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編制。
第十八條 編制風景名勝區規劃,應當廣泛征求有關部門、公眾和專家的意見;必要時,應當進行聽證。
風景名勝區規劃報送審批的材料應當包括社會各界的意見以及意見采納的情況和未予采納的理由。
第十九條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查后,報國務院審批。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詳細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條 省級風景名勝區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省級風景名勝區的詳細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一條 風景名勝區規劃經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查閱。
風景名勝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經批準的風景名勝區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風景名勝區規劃未經批準的,不得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各類建設活動。
第二十二條 經批準的風景名勝區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對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中的風景名勝區范圍、性質、保護目標、生態資源保護措施、重大建設項目布局、開發利用強度以及風景名勝區的功能結構、空間布局、游客容量進行修改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對其他內容進行修改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備案。
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確需修改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政府或者政府部門修改風景名勝區規劃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二十三條 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的規劃期屆滿前2年,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專家對規劃進行評估,作出是否重新編制規劃的決定。在新規劃批準前,原規劃繼續有效。
第四章 保護
第二十四條 風景名勝區內的景觀和自然環境,應當根據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嚴格保護,不得破壞或者隨意改變。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的各項管理制度。
風景名勝區內的居民和游覽者應當保護風景名勝區的景物、水體、林草植被、野生動物和各項設施。
第二十五條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對風景名勝區內的重要景觀進行調查、鑒定,并制定相應的保護措施。
第二十六條 在風景名勝區內禁止進行下列活動:
(一)開山、采石、開礦、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動;
(二)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
(三)在景物或者設施上刻劃、涂污;
(四)亂扔垃圾。
第二十七條 禁止違反風景名勝區規劃,在風景名勝區內設立各類開發區和在核心景區內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筑物;已經建設的,應當按照風景名勝區規劃,逐步遷出。
第二十八條 在風景名勝區內從事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禁止范圍以外的建設活動,應當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后,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在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內修建纜車、索道等重大建設工程,項目的選址方案應當報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核準。
第二十九條 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后,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一)設置、張貼商業廣告;
(二)舉辦大型游樂等活動;
(三)改變水資源、水環境自然狀態的活動;
(四)其他影響生態和景觀的活動。
第三十條 風景名勝區內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風景名勝區規劃,并與景觀相協調,不得破壞景觀、污染環境、妨礙游覽。
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建設活動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好周圍景物、水體、林草植被、野生動物資源和地形地貌。
第三十一條 國家建立風景名勝區管理信息系統,對風景名勝區規劃實施和資源保護情況進行動態監測。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所在地的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每年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報送風景名勝區規劃實施和土地、森林等自然資源保護的情況;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土地、森林等自然資源保護的情況,及時抄送國務院有關部門。
第五章利用和管理
第三十二條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風景名勝區的特點,保護民族民間傳統文化,開展健康有益的游覽觀光和文化娛樂活動,普及歷史文化和科學知識。
第三十三條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風景名勝區規劃,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改善交通、服務設施和游覽條件。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在風景名勝區內設置風景名勝區標志和路標、安全警示等標牌。
第三十四條 風景名勝區內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依照國家有關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的規定執行。
風景名勝區內涉及自然資源保護、利用、管理和文物保護以及自然保護區管理的,還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實施情況、資源保護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對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糾正、處理。
第三十六條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強安全管理,保障游覽安全,并督促風景名勝區內的經營單位接受有關部門依據法律、法規進行的監督檢查。
禁止超過允許容量接納游客和在沒有安全保障的區域開展游覽活動。
第三十七條進入風景名勝區的門票,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負責出售。門票價格依照有關價格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風景名勝區內的交通、服務等項目,應當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風景名勝區規劃,采用招標等公平競爭的方式確定經營者。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與經營者簽訂合同,依法確定各自的權利義務。經營者應當繳納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
第三十八條 風景名勝區的門票收入和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風景名勝區的門票收入和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應當專門用于風景名勝資源的保護和管理以及風景名勝區內財產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損失的補償。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九條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不得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不得將規劃、管理和監督等行政管理職能委托給企業或者個人行使。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得在風景名勝區內的企業兼職。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萬元以上100萬? ??以下的罰款:
(一)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開山、采石、開礦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動的;
(二)在風景名勝區內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的;
(三)在核心景區內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筑物的。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實施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風景名勝區內從事禁止范圍以外的建設活動,未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內修建纜車、索道等重大建設工程,項目的選址方案未經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核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個人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動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景物、設施上刻劃、涂污或者在風景名勝區內亂扔垃圾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0元的罰款;刻劃、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跡的,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下列活動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設置、張貼商業廣告的;
(二)舉辦大型游樂等活動的;
(三)改變水資源、水環境自然狀態的活動的;
(四)其他影響生態和景觀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對周圍景物、水體、林草植被、野生動物資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壞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恢復原狀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施工。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風景名勝區規劃在風景名勝區內設立各類開發區的;
(二)風景名勝區自設立之日起未在2年內編制完成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的;
(三)選擇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編制風景名勝區規劃的;
(四)風景名勝區規劃批準前批準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建設活動的;
(五)擅自修改風景名勝區規劃的;
(六)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立該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 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過允許容量接納游客或者在沒有安全保障的區域開展游覽活動的;
(二)未設置風景名勝區標志和路標、安全警示等標牌的;
(三)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的;
(四)將規劃、管理和監督等行政管理職能委托給企業或者個人行使的;
(五)允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風景名勝區內的企業兼職的;
(六)審核同意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不符合風景名勝區規劃的建設活動的;
(七)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違法行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有關部門已經予以處罰的,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不再處罰。
第五十條 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違法行為,侵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的財產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風景名勝區內違法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建設活動,自行拆除;對繼續進行建設的,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10. 風景名勝區門票管理暫行辦法
炎黃二帝景區屬于鄭州黃河風景名勝區,門票包含在黃河風景名勝區門票內(60元),炎黃廣場擁有炎黃二帝塑像面向黃河,背靠黃土(邙山),能夠集中展現炎黃二帝與山河同在、與日月齊輝的恢弘氣勢,達到“黃土、黃河、黃帝”渾然天成的藝術效果,突出體現“依山造像,天人合一”的哲學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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