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旅行社法律規定 簡述旅行社法律規定的職責
導讀:簡述旅行社法律規定 簡述旅行社法律規定的職責 1. 簡述旅行社法律規定的職責 2. 簡述旅行社法律規定的義務 3. 我國旅行社條例中規定旅行社是 4. 旅行社法律條例 5. 簡述旅行社法律規定的內容 6. 旅行社條例對旅行社的定義 7. 根據《旅行社條例》,旅行社 8. 旅行社條例和旅游法 9. 我國的《旅行社條例》是 ( )
1. 簡述旅行社法律規定的職責
其宗旨是對國家級的旅游協會以及其他旅游局、旅行社聯合會或旅游聯盟,給予職業上的指導和技術上的援助,盡一切努力聯合、鞏固和發展這些組織,團結和加強各國全國性旅行社協會和組織,協助解決會員在專業問題上可能發生的糾紛;在國際上代表旅行社行業同有關的各種旅游組織和企業(運輸業、旅館業和官方機構等)建立聯系,進行合作;確保旅行社業務在經濟、法律和社會領域里最大限度的得到協調、贏得信譽、受到保護和發展;向會員提供必要的物質上、業務上、技術上的指導和幫助,使其在世界旅游業中占有適當的地位。
2. 簡述旅行社法律規定的義務
旅行社應當按照規定繳納保證金。用于旅游者權益損害賠償和墊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險時緊急救助的費用當遇到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游行程的,按照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
3. 我國旅行社條例中規定旅行社是
20萬元。 根據09年新的旅行社條例規定,國內旅游質量保證金是20.國際旅行社是120萬。開分社要看是做出境與否。詳細情況直接查詢“旅行社條例”,有十分明確的規定。
4. 旅行社法律條例
1.(1)可以,導游人員對其行政處罰不服,有提請復議的權利。
(2)正確,因為《導游人員管理條例》規定了,一些不可以頒發導游證的情況,包括被吊銷過導游證的情況。
2.(1)不可以,法規規定了導游人員不可以想旅游者兜售或者購買其商品。
(2)《導游人員管理條例》規定了向旅游者購買商品的行為,給予警告,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應沒收,情節嚴重者,吊銷導游證,并勒令其所在旅行社進行整頓。
5. 簡述旅行社法律規定的內容
在我國,現代意義上的旅游立法是從上個世紀70年代末開始的,為了保障現代旅游業的健康發展,我國在頒布的眾多民事和經濟的法律和法規中,十分重視對旅游業的法律保護。但是,由于旅游活動領域存在著某些不同于一般經濟或民事關系的特殊的權利義務。僅靠通用性法律的一般原則和規定,不足以調整這些特殊的權利義務。這樣,調整旅游社會關系的專門法律法規也不斷出臺。所以,目前我國有兩類法律和法規調整旅游社會關系。
一類是通用的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等。盡管這些法律從立法意圖上不是專門針對旅游社會關系制定的,但事實上它所提供的法律原則和規定也適用于旅游事業。
另一類是專門調整旅游關系的法律、法規。旅游業在我國是一個新興的產業部門,旅游專門立法工作起步較晚。1985年5月11日,國務院頒布了《旅行社管理暫行條例》,這是我國第一個關于旅游業管理方面的法規。該《條例》施行后,相繼有幾十個專門法規問世。這些法規在實踐中也在不斷地修改和完善。目前我國已經制定的旅游法律、法規主要有:《旅行社管理條理》、《導游人員管理條理》《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評定旅游涉外飯店星級的規定》、《旅游投訴暫行規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旅游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等。
6. 旅? ?社條例對旅行社的定義
旅行社應該按照規定依法繳納旅行社質量保證金,這個保證金主要是為了保障游客的合法權益。
按照目前規定,成立國際旅行社要繳納140萬的旅游質量保證金,成立國內旅行社要繳納20萬的質保金。這個錢要繳納給銀行,一般都是文旅局指定的銀行。
這個質保金的主要作用就是保障游客以及旅游部門約束旅行社正當經營的工具。比如旅行社違反旅游管理條例或者旅游法,不當經營或其他原因造成游客損失,或者違反了相關旅游法律法規,旅游管理部門就會通過罰款來處罰旅行社,這個錢就會直接從質保金里面扣除,旅行社需要在規定日期內補齊罰款數額,如果不補齊,旅游管理部門將依法取消旅行社的經營許可證。
另外,當游客和旅行社之間發生旅游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經過法院判決旅行社需要賠償游客時,這個保證金也會直接由法院執行部門通過銀行扣除給予游客賠付,同樣旅行社也要在規定時間內進行補齊。
7. 根據《旅行社條例》,旅行社
讓他出示導游證。
1、根據《旅行社管理條例》有關規定:旅行社為接待旅游者委派的導游人員或者為組織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領隊人員,應當持有國家規定的導游證、領隊證。
2、無導游證進行導游活動的,由旅游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予以公告,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8. 旅行社條例和旅游法
日前,國務院頒布了新修訂的《旅行社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從2009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條例》對原有的《旅行社管理條例》進行了全面修改,大大降低了旅游行業準入門檻的同時,更加明確了旅行社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加大了對旅行社的管理力度。業內人士認為,修改后的《條例》更趨于市場化,在適應市場經濟發展方面有很大進步。 旅游行業準入門檻降低 相較原來的《旅行社管理條例》,《條例》中對旅行社從事入境旅游業務的準入門檻大大降低。 現行條例將旅行社分為國際旅行社和國內旅行社,國際旅行社可以經營國內旅游和入境旅游業務(部分具有經營出境旅游的資質),而國內旅行社則只能經營國內旅游業務。修改后的《條例》則取消了國際旅行社和國內旅行社的區別,不再區分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準入條件。而經營注冊入境旅游業務所需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也由150萬元人民幣降至30萬元人民幣,準入條件降低的同時還大大減輕了旅行社的負擔。 而在出境旅游市場方面,在《條例》實施之前,根據《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條例》的規定,旅行社開展出境游業務須取得國際旅行社資格滿一年且在經營入境旅游業務方面有突出業績。而《條例》則解決了這一矛盾,規定"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便可以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 在質量保證金制度上,《條例》也做了重大的修改。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只需要20萬元(過去要求60萬元);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增存質量保證金120萬元。而質量保證金既可以在指定銀行開設專門的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現金,也可以提交不低于應交質量保證金數額的銀行擔保。另外,旅行社連續3年沒有因為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可將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減少50%,同時明確規定質量保證金的利息屬于旅行社所有。這一規定可使很多旅行社更加嚴格要求自身經營,以減少需? ?交納的保證金,從而引導整個行業良性發展。 旅行社及分社的設立程序簡化 在降低了旅游行業準入門檻的同時,旅行社的設立和旅行社分社的設立所需的條件和辦理的手續在《條例》中也得到了簡化。 《條例》中對于旅行社設立條件的規定僅有3點,而現行條例中對此的規定則多達7點。業內人士指出,改后的條件同設立旅行社所需條件同常規公司注冊所需條件相比已經沒有什么難度,這有助于將目前行業內存在的部門承包、個人掛靠、門市部企業化等諸多混亂的經營模式逐步納入合法經營的軌道,完全由市場決定其發展。 過去由于對旅行社設立分社的要求太高,設立分社有難度,導致了旅行社的分社很少,而《條例》的頒布則有助于旅行社分社的設立。首先,《條例》不再向旅行社提出年接待旅游者達到10萬人次以上的基本要求,不需要審批。其次,分社的設立由之前的審批制變成了備案制,即旅行社分社的設立不受地域限制,只需要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再增交一定數量的質量保證金即可。 此外,在對外商投資旅行社方面,《條例》履行了我國的入世承諾,刪除了關于外商投資旅行社注冊資本最低400萬元限額和投資者條件的其他特殊要求。取消了對原來關于外商投資旅行社的許多限制。《條例》明確規定,外商投資旅行社適用本章(第三章 外商投資旅行社)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條例其他有關規定。這樣的規定說明今后外商投資旅行社除了仍然不得經營中國公民出境旅游業務(含赴港澳臺旅游)外,與國內旅行社已經沒有區別。 旅行社約束力增強 從《條例》的名稱上看,雖然較之前的《旅行社管理條例》相比,去掉了"管理"二字,但旅行社紛紛表示,實際上《條例》通過增強法律責任、監督處罰的力度,增強了旅行社行業守法經營的自我約束。 《條例》對于組團社接待服務提出了更高、更具體的要求。對旅游合同、導游領隊等方面做出了嚴格的規定。對于行業內常見的"拼團"做出了非常細致的要求,規定了組團社將接待服務委托給其他旅行社須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旅行社,明確接待旅游者的各項服務安排及其標準,約定委托雙方的權利、義務,并對領隊、導游都做出了相應的要求。 對于旅行社的監督檢查,《旅行社管理條例》對旅行社的監督檢查條款比較簡單,并且只局限于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的例行檢查。而《條例》明確了旅游、工商、價格、商務、外匯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旅行社的監督管理。 同時,較《旅行社管理條例》,《條例》還非常嚴格地規范了對違規旅行社法律責任的追究。關于對于違規旅行社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和處罰做出了明確、細致、詳盡的規定,篇幅約占整個《條例》的1/3,使得主管部門行使處罰過程中有了明確嚴格的依據。
9. 我國的《旅行社條例》是 ( )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25日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這是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第一部法律。
旅游法是改革開放初期啟動的立法項目之一,由于當時我國旅游業發展尚處于起步階段,對立法涉及的一些重要問題認識不盡一致,草案未能提請審議。隨著我國經濟持續較快增長、居民收入和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步伐顯著加快,人民群眾對旅游業發展提出更高要求。
旅游法是? ?面規范和指導我國旅游業發展的重要法律。這部法以憲法為依據,系統總結了我國改革開放以來旅游業的迅猛發展實踐,參考借鑒了世界各國的有益做法,廣泛吸收了社會各界的意見建議。
旅游法共設十章112條,除總則、法律責任和附則外,分別對旅游者、旅游規劃和促進、旅游經營、旅游服務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監管、旅游糾紛處理等內容作了規定。旅游法的頒布,標志著我國旅游業進入了法制化、規范化發展的新階段。
旅游法的實施,將為實現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創造基礎性的法律環境。此前我國還沒有統一的旅游法,對旅游活動的規范主要依賴國務院制定的旅行社條例、導游人員管理條例、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等行政法規、各省區、市制定的旅游管理條例或旅游業條例等地方性法規以及有關部門制定的旅游行政規章。
順應各族人民過上美好生活的新期待,不斷豐富旅游產品,提升旅游服務質量,促進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這部綜合性的旅游法必將在我國旅游業發展過程中發揮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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