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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憲法有關景點 憲法的地方

        導讀:與憲法有關景點 憲法的地方 1. 憲法的地方 2. 憲法的地方性法規的名詞解釋 3. 憲法的地方行政機關分幾級 4. 憲法的地方法 5. 憲法的地方性法規 6. 憲法的地方是什么 7. 憲法的地方行政制度 8. 憲法的地方性法規ppt 9. 憲法的地方組織法 10. 憲法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11. 憲法的地方性法規行政法規法律哪個效力等級最低

        1. 憲法的地方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構成包括三部分:第一,立法體制。

        立法體制是指國家關于立法主體的組織系統、立法權限的劃分和行使制度。

        有的認為立法體制就是立法體系,有的還認為立法體制即就是規范性法律文件體系。

        我認為立法體系這樣的概念不夠準確。

        “體系”一詞與“體制”一詞不同。

        漢語中的“體系”是指若干有關事物或某些意識互相聯系而構成的一個整體(系統)。

        而“體制”是指國家機構、企事業單位的組織制度。

        所以使用立法體制概念比較適合。

        至于把立法體制等同于規范性法律文件體系更是不合適,應把二者區分開來使用。

        我國的立法體制就是“一元兩級多層次”,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國家立法權的主體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它的常務委員會。

        根據憲法62條和67條規定,全國人大的職權15項,其中立法權4項;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21項,其中立法權8項。

        這就是一元的含義。

        兩級包括中央一級立法和地方一級立法。

        在國家行政結構上,分中央與地方,中央領導地方,地方服從中央,這是整體與部分的關系。

        這一關系在立法體制上的表現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作為中央國家機關比地方人大及其常委和政府的政治地位高,處于領導地位。

        中央國家機關制定(立、改、廢)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高于地方國家機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不得同中央國家機關制定的憲法、法律(基本法和基本法以外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

        立法體制的多層次表現是制定規范性法律文件的主體從中央到地方寶塔式的設置,層次清楚,權限明確,相應它們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地位也是成為梯級的。

        第二,規范性法律文件體系。

        這里講的規范性法律文件體系,是指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各類規范性法律文件依其地位和效力不同而構成的體系。

        如,制定法中憲法、法律、行政法規、條約等就是民法法系國家的規范性法律文件體系。

        中國從古到今都是制定法的傳統,規范性法律文件在當代的形式體系是以憲法(含修正案)為根本大法,相配有法律、行政法規和軍事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包括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軍事規章)、國際條約等。

        “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在范圍上應包括一切立法機關、授權立法機關或行政立法機關所制定的階位不同、效力不同的具有法律形式淵源的一切規范性文件”。

        第三,部門法體系。

        部門法體系又稱法律部門體系,是指一國的全部現行法律規范按照一定的標準和原則劃分的本國同類法律規范即部門法形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

        我以為不能把部門法體系等同于法律體系,這樣從概念上到內涵上都會給人們造成思想混亂。

        因為人們對法律概念的認識不統一,多元復雜,法律的分門別類派流眾多,于是把一國部門法體系等同于含義廣泛復雜的法律體系,或是用難于統一的法律體系概念取代部門法體系,都是不合適的。

        當然部門法體系是法律體系基本的構成部分。

        2. 憲法的地方性法規的名詞解釋

        地方性法規是有立法權的地方國家機關依法制定與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在中國,根據憲法和立法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及民族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 ?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

        《憲法》第100條的規定:省、直轄市和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的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情況下,可以依照法律制定地方性法規,報本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施行。

        《憲法》第116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或者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3. 憲法的地方行政機關分幾級

        有法理依據。憲法規定了我國實行“省、縣、鄉”三級行政區劃。

        第三十條 行政區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域劃分如下:

        (一) 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

        (二) 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

        (三) 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

        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都是民族自治的地方。

        在這里需要注意,憲法規定了現行的三級行政區,但同時規定了“較大的市分為區、縣”,這就意味著三級行政區劃并不代表中央對地方的管理層級只有三級,“省”和“鄉”之間,既存在著縣一級(縣、自治縣),也存在著市一級(自治州、較大的市),而市對縣的管轄,也就有了法理依據。

        4. 憲法的地方法

        憲法實施保障的基本方式   1、事先審查和事后審查   事先審查又稱預防性審查。這種方式通常適用于法律、法規和法律性文件的制定過程。   事后審查主要是指,全國人大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大常委會不適當的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行政規章、決定和命令,有權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地方各級人大有權撤銷常委會的不適當決定、撤銷本級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以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下一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不適當的決議和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2、附帶性審查和憲法控訴   附帶性審查是指司法機關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因提出對所適用的法律、法規和法律性文件是否違憲的問題,而對該法律、法規和法律性文件所進行的合憲性審查。   憲法控訴則指當公民個人的憲法權利受到侵害后向憲法法院或者其他相關機構提出控訴的制度。

        5. 憲法的地方性法規

        地方性法規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以及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目的有。

        為了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需要,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作出一些具體規定

        針對地方性? ??務制定在本行政區內有效的法規

        6. 憲法的地方是什么

        中國實行省縣鄉三級制。

        原因:新中國成立后,對行政區劃做了全面考慮,中國《憲法》第30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域一般劃分為三個層級:省、縣、鄉。但在實際操作上是四級,即省級、地級、縣級和鄉級,與憲法的要求是不一致的。現在正在逐步推行省直管縣,取消地(市)這一級,這樣才能符合憲法的規定。

        7. 憲法的地方行政制度

        我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規定了目前中國的行政區劃,規定:“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域劃分如下:(一)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二)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三)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都是民族自治地方。第三十一條 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行政區劃是國家為便于行政管理而分級劃分的區域。因此,行政區劃亦稱行政區域。至2013年12月,全國共有34個省級行政區(其中:4個直轄市、23個省、5個自治區、2個特別行政區),333(不含港澳臺)個地級行政區劃單位(其中:286個地級市、14個地區、30個自治州、3個盟),2853(不含港澳臺)個縣級行政區劃單位(其中:872個市轄區、368個縣級市、1442個縣、117自治縣、49個旗、3個自治旗、1個特區、1個林區),40497(不含港澳臺)個鄉級行政區劃單位(其中:2個區公所、7566個街道、20117個鎮、11626個鄉、1034個民族鄉、151個蘇木、1個民族蘇木)。662238(不含港澳臺)個村級行政單位(包括社區居委會)(省以下行政區劃單位統計不包括港澳臺)

        經常沿用華東、華北、華南、華中、東北、西南、西北七大區的地理分布的說法,具體如下:華北(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華東(上海、山東、江蘇、浙江、江西、安徽、福建、臺灣)、華中(湖北、湖南、河南)、華南(廣東、廣西、海南、香港、澳門)、西南(重慶、四川、貴州、云南、西藏)、西北(陜西、甘肅、寧夏、新疆、青海)、東北(黑龍江、吉林、遼寧)(省以下行政區劃單位統計不包括臺灣) 。我國憲法規定的國家行政區劃

        根據第四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04年3月14日通過的文本中第一章總綱中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原文規定:

        第三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域劃分如下:

        (一)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

        (二)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

        (三)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

        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條 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從字面上理解為:對其中的市從憲法層面上看應該是與縣平行的,不管轄縣,只有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地級市,省轄市)才能管轄縣,這就為設立縣級市作好法律層面的依據了,但是,在我國歷史上因行政區劃管理體制產生的專區、地區的設立就是違憲的事項,另外對少數民族地方設立的盟(內蒙古自治區在建國之前就產生)也是至今沒有扭轉的違憲行政區劃設置。另外從憲法對行政區劃的設置應該是三級行政區劃管理體制:即中央——省級——縣級——鄉級的劃分,實際是中央——省級 ——地級——縣級——鄉級的四級并存局面也是違憲的,不知道為什么至今沒有完全糾正。

        8. 憲法的地方性法規ppt

        違法行為的概念。 亦稱違法,是指個人或單位實施的具有社會危害性的、有過錯的不合法行為。

        違法行為具有以下特征:

        1.違法行為是危害社會的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

        2.違法行為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具有違法性。

        違法的社會危害性和違法性是統一的,緊密相聯的。社會危害性是違法性的基礎,違法性是社會危害性的法律表現。

        (二)違法的構成

        違法的構成,是指法律規定的構成違法所必須具備的各個要件(事實)的總和。這些要件是:

        1.違法的客體,這是指法律所保護而為違法行為所侵犯的社會關系。

        2.違法的客觀方面,這是指行為人實施的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

        3.違法的主體,這是指違法行為的實施者必須是具有法定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單位。

        4.違法的主觀方面,這是指違法主體對其所實施的違法行為及其危害后果所抱的故意或過失的心理狀態。

        以上四個要素,是相互聯系、相互制約、不可分割的統一體。

        (三)違法的種類

        1.刑事違法,也稱犯罪,是指觸犯刑事法律依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2.民事違法,是指違反民事法律并應追究民事責任的行為。

        3.行政違法,是指違反行政法規并應追究行政責任的行為。行政違法包括職務過錯和行政過錯。

        4.違憲行為,簡稱違憲,是指違反憲法的行為。

        9. 憲法的地方組織法

        行政機關(Administritive Organs)通常簡稱“政府”,是按照國家憲法和有關組織法的規定而設立的,代表國家依法行使行政權,組織和管理國家行政事務的國家機關,是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也是國家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執行代議機關制定的法律和決定,管理國家內政、外交、軍事等方面的行政事務。

        中文名

        行政機關

        外文名

        Administritive Organs

        簡 稱

        政府

        組 成

        政府以及有關功能部門

        基本概念

        行政機關是按照國家憲法和有關組織法的規定而設立的,代表國家依法行使行政權,組織和管理國家行政事務的國家機關,是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也是國家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執行代議機關制定的法律和決定,管理國家內政、外交、軍事等方面的行政事務。

        關于行政機關與行政機構的區分,按照通說與司法考試的觀點,行政機構是行政機關的內部組成部分,一般表現為內設機構,派出機構,辦公機構和辦事機構,一般不具有獨立的行政主體資格,除非獲得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特別授權,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不然只能以其所帶代表的機關名義進行行政行為。而行政機關是一定行政機構的整體,具有行政主體資格,能獨立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行政活動并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

        按照管轄范圍,行政機關分為中央行政機關和地方行政機關。地方行政機關又可分為若干層次。國家行政機關是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有權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等,指導所屬各部門、下級國家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行政活動。國家行政機關實行首長負責制與集體領導相結合的原則。按照國家行政機關的管轄權和活動地域,國家行政機關又分中央行政機關和地方行政機關。

        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包括各部委,中國人民銀行和審計署,共27個);地方行政機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的各工作部門,民族自治地方 行政機關(包括自治區,自治州,自治旗和自治縣的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和民族鄉政府),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包括特別行政區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香港特區政府工作部門有政務司、財政司、律政司和各局、處、署;澳門特區政府工作部門有各司、局、廳、處。);地方上還有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如行政公署(省級人民政府派出機關)、區公所(縣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街道辦事處(不設區的市或市轄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關于公安機關,其內設機構有公安消防大隊和公安交警大隊,派出機構有派出所,都是行政機構,只有經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特別授權,才有行政主體資格,才能以自己名義作出行政行為。

        機關組成

        各國最高行政機關的組成因政體不同而有差異。在西方,總統制國家的最高行政機關由選舉產生的總統為首腦,其他成員由總統依法律程序任命,總統向選民或憲法負責;內閣制國家的最高行政機關,由議會中占多數席位的政黨或政黨聯盟組織,其首腦內閣總理(首相)由國家元首任命或經國家元首提名由議會選舉,內閣向議會負責;委員會制國家的最高行政機關的成員由議會選舉產生,最高行政機關向議會負責;半總統制國家的政府總理由總統任命,其他成員由總理提請總統任命,政府向議會負責。西方各國地方行政機關首長的產生方式主要有:由上級行政機關任命,由地方議會選舉,由地方議會主席兼任和由選民選舉4種。其他成員或由本級行政首長任命,或由本級議會選舉產生。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國家行政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并對其負責,受其監督。地方國家行政機關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受其監督,對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上級政府負責并報告工作,服從國務院的統一領導。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除行使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職權外,還可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行使自治權(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自治機關)。

        行使職權

        行政機關的職權通常由憲法和法律規定,主要分執行與管理兩個方面。在執行方面,中央行政機關執行代議機關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地方行政機關除執行上述法律和決定外,還要執行上級行政機關的命令和本級代議機關的決議。在管理方面,中央行政機關管理全國的內政、外交、軍事等方面的行政事務,而地方行政機關則以管理內政事務為主,不管理外交事務,軍事方面的管理事務也很少。行政機關在執行和管理的過程中,有權作出行政決策,發布行政命令和行政決定,并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除瑞士等少數國家的行政機關實行合議制外,一般國家行政機關都實行首長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行政機關都實行首長負責制。

        構成條件

        行政機關資格的取得,應具備下列條件:

        1.其成立獲法定機關批準;

        2.已由組織法確定了職責權限;

        3.有法定行政編制并按編制配備了人員;

        4.有獨立的行政經費;

        5.有辦公地點和必要的辦公條件;

        6.通過公開的方式宣告成立。

        行政機關要獲得行政執法權,還必須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具體規定。

        主要特征

        (1)行使國家行政職權,管理國家事務

        (2)行政機關在組織體系上實行領導從屬制

        (3)行政機關在決策體制上一般實行首長負責制

        (4)行政機關行使職能通常是主動的、經常的和不間斷的

        (5)行政機關是最經常、最直接、最廣泛的和個人、組織打交道

        < p>中央機關

        各級行政機關即各級人民政府,是國家行政管理的主體,從行政體制和機構編制管理來說,國家行政機關也是各類機關中職能最復雜、機構設置最多、工作人員最多、規模最大的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從上到下分為國務院、省、市、縣、鄉鎮五級政府,各級政府還設置了各種機構。這里重點介紹中央人民政府。

        國務院

        即國務院,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統一領導全國各級行政機關的工作。國務院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組成。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國務院的決策機制是國務院會議,分為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總理辦公會議。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必須經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決定。國務院的主要職權共18項,由《憲法》規定。

        國務院根據法律規定和工作需要設置行政機構。國務院的行政機構按職能分為:

        辦公廳

        (1)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是協助國務院領導同志處理國務院日常工作的機構。辦公廳設國務院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若干人。

        國務院組成部門

        (2)國務院組成部門,即各部、委員會、人民銀行、審計署。組成部門依法履行國務院基本的行政管理職能,可在本部門的權限內發布命令、指示和規章。國務院組成部門的內部,按業務分工設立職能機構,通常設置廳、司(局)。廳是“辦公廳”,是協助部門領導工作并綜合協調部內事務的機構。分管各項業務的機構稱“司”,也有極少數內設機構因業務具有相對獨立的對外職能或歷史原因而稱為“局”。組成部門的內設司(局)的數量多少根據需要確定,司局以下設立處(室)。

        國務院組成部門(25個)

        外交部、國防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教育部、科學技術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公安部、國家安全部、監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農業部、商務部、文化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

        (監察部與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機關合署辦公,機構列入國務院序列,編制列入中共中央直屬機構。)

        直屬機構

        (3)國務院直屬機構,主管國務院的某項專門事務,具有獨立的行政管理職能,在其業務范圍內,可對外發布指示、規章。大多數國務院直屬機構都冠以“國家”字樣(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國務院參事室、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4個機構除外)。國務院直屬機構的設置與撤銷由國務院決定,其負責人由國務院任免。其中,稱為“總局”的,一般為正部級機構,其它為副部級機構。有些機構實行中央垂直管理,如國家稅務、海關、國家商檢等。

        國務院直屬機構(18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國家版權局)、國家體育總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統計局、國家林業局、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旅游局、國家宗教事務局、國務院參事室、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家預防腐敗局

        (4)國務院特設直屬機構。只有一個,這就是2003年國務院機構改革中新設立的“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鑒于國資委既不同于對全社會各類企業進行公共管理的政府行政機構,也不同于一般的企事業單位,具有特殊性質,定為國務院直屬的正部級特設機構。國資委的內? ?機構與組成部門一樣,設置司、處兩層。

        辦事機構

        (5)國務院辦事機構。國務院辦事機構協助總理辦理專門事項,不具有獨立的行政管理職能,一般不對外直接發布指示、規章。國務院辦事機構都冠以“國務院”字樣,稱“辦公室(研究室)”。國務院辦事機構的設置與撤銷由國務院決定,其負責人由國務院任免。國務院辦事機構共有6個。辦事機構一般為正部級。國務院辦事機構的內設機構,一般都稱為司,其中負責綜合協調性事務的機構一般稱秘書行政司。司下設處。

        國務院辦事機構(6個)

        國務院僑務辦公室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國務院研究室

        國家局

        6)組成部門管理的國家行政機構。或稱“部委管理的國家局”,負責主管特定業務,行使行政管理職能,對外發布行政命令和規章時,以組成部門名義或由組成部門授權國家局對外發布。部委管理的國家局的設置與撤銷由國務院決定,其負責人由國務院任免。,部委管理的國家局共設12個,均為副部級。部委管理的國家局的內設機構,一般稱司(室),數量一般在5個左右。司以下根據工作需要可設處,或不設處。

        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16個機構22塊牌子)

        國家信訪局

        國家糧食局

        國家能源局

        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

        國家煙草專賣局

        國家外國專家局

        國家公務員局

        國家海洋局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

        中國民用航空局

        國家郵政局

        國家文物局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國家保密局

        *國家密碼管理局

        *國家航天局

        *國家原子能機構

        *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

        *國家核安全局

        (*國家保密局與中央保密委員會辦公室、國家密碼管理局與中央密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屬機關的下屬機構。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外保留國家航天局、國家原子能機構牌子。教育部對外保留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牌子。環境保護部對外保留國家核安全局牌子。)

        議事協調機構

        (7)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主要承擔跨部門的重要業務工作的組織協調任務以及臨時突發性事務。議事協調機構議定的事項經國務院同意,由有關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辦理,特殊情況下經國務院同意后規定臨時性的行政管理措施。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的設置及撤銷由國務院決定。這類機構的變動比較頻繁,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共30個左右。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一般不單設辦事機構,具體工作由有關部門承擔。單設辦事機構的,通常把辦事機構設在有關部門內部,稱“××領導小組辦公室”,與部門內的其它業務司局同等規格。

        事業單位

        (8)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共有14個。從其承擔的事務性質而言可分三種情況,一是依法承擔執法監管職能的機構,如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二是承擔的事務具有特殊重要性,如新華社、中國科學院、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工程院、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三是承擔的事務專業性特別強,如中國地震局、中國氣象局。一般而言,事業單位不具有行政管理職能,不是行政機構,不列入政府序列。但是,這些事業單位因其承擔的事務特別重要,具有特殊性,因此作為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列入國務院機構序列。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中,多數為正部級,但有一些為副部級。

        國務院直 屬事業單位(14個機構17塊牌子)

        新華通訊社

        中國科學院

        中國社會科學院

        中國工程院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

        國家行政學院

        中國地震局

        中國氣象局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

        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國家檔案局

        (*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與中共中央臺灣工作辦公室、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與中共中央對外宣傳辦公室,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屬機構序列。國家檔案局與中央檔案館,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屬機關的下屬機構。)

        地方機關

        (1)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它們負責組織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一切行政事務,它們實行的是雙重從屬制:一方面,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都是同級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對同級權力機關負責并報告工作;同時,它們還要對其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并報告工作,都是國務院統一領導下的國家行政機關,服從國務院領導。依照地方組織法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市、直轄市的區、自治州人民政府;縣、自治縣、市轄區及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四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行政主體。

        (2)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根據憲法和有關組織法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和精簡的原則,設立若干職能部門,承擔某一方面的行政事務的組織與管理職能。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職能部門的設立、增加、減少和合并,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同時報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職能部門既受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同時受上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的領導獲或業務指導。職能部門獨立行使行政職權,以自己的名義作出決定,并能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3)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根據地方組織法的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經過上一級人民政府的批準,在一定區域內可以設立一定的派出機關。我國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有三種類型: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行政公署;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區公所;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街道辦事處。依據地方組織法的規定,派出機關雖不是一級人民政府,但實際上卻在履行一級政府的職能,在一定的區域內行使著對所有行政事務的組織與管理權,能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行政行為,并能對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10. 憲法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根據憲法的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職權不包括: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執行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和命令;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議和命令。

        11. 憲法的地方性法規行政法規法律哪個效力等級最低

        答,法律效力的排序是第一是憲法,他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國家的一切活動都要在憲法規定的范圍之內。

        第二是法律,如刑法,刑事訴頌法等。

        第三是行政法規。比如防火條例等。

        第四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規。

        第五設區的市地方性法規二,同時特別法優于地方法,新法優于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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