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旅行社保證金 國際旅行社繳納質量保證金
導讀:國際旅行社保證金 國際旅行社繳納質量保證金 1. 國際旅行社繳納質量保證金 2. 國內旅行社質量保證金 3. 我國規定國際旅行社應繳納的質量保證金不得少于 4. 國際旅行社繳納質量保證金比例 5. 國際旅行社經營出境旅游業務需要繳納旅行社質量保證金 6. 入境旅游業務旅行社質量保證金 7. 國際旅行社繳納質量保證金規定 8.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和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 9. 出境旅行社質量保證金
1. 國際旅行社繳納質量保證金
旅行社是指依法設立并具有法人資格,從事招徠、接待旅游者,組織旅游活動,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
設立旅行社的條件及申報:
(一) 設立旅行社應具備下列條件:
1 有規定的經營場所
2 有必要的營業設施; 設立國際旅行社要求 : (1)應具有足夠的營業用房和傳真機 直線電話 電子計算機等辦公設備
(2)具有持國家旅游局頒發的<旅行社經理任職資格證書>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一名 部門經理或業務主任人員三名 取得會計師以上職稱的專職財會人員
(3)注冊資本不少于150萬元人民幣
(4)經營入境旅游業務者,需要納60萬元人民幣質量保證金
(5)經營出境旅游業務者,需繳納100萬元質量保證金
設立國內旅行社要求:
(1)應具有足夠的營業用房和傳真機 直線電話 電子計算機等辦公設備
(2)具有持國家旅游局頒發<旅行社經理任職資格證書>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一名 部門經理或業務主管一名 取得助理會計師以上職稱的專職財會人員
(3)注冊資本不 小于30萬元人民幣
(4)需繳納10萬元人民幣質量保證金
3 有經培訓并持有省 自治區 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的經營人員
4有符合<條例>規定的注冊資本和質量保證金
2. 國內旅行社質量保證金
如果沒有記錯的話是120萬
3. 我國規定國際旅行社應繳納的質量保證金不得少于
旅行社應當按照規定仔旅游局繳納質量保證金,國內業務的是30萬質保金,包含國際業務的是60萬質保金。這個質保金由旅游局代管,應對旅游團隊當中的突發事情時候用,比如一些臨時救援啊或者食物中毒入院等等突發事件,如果無事這個質保金也一直在旅游局的。
4. 國際旅行社繳納質量保證金比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旅行社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根據《旅行社條例》的規定,由旅行社在指定銀行繳存或由銀行擔保提供的用于保障旅游者合法權益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依據《旅行社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為旅行社開設保證金專用賬戶或提供保證金擔保業務的銀行,由國家旅游局指定。國家旅游局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指定符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并提出書面申請的中國境內商業銀行作為保證金存儲銀行。
第四條 旅行社須在國家旅游局指定的范圍內,選擇一家銀行(含其銀行分支機構)存儲保證金。保證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銀行為旅行社開設保證金專用賬戶。當專用賬戶資金額度不足時,旅行社可對不足部分申請銀行擔保,但擔保條件須符合銀行要求。
第五條 銀行本著服務客戶的原則受理旅行社的保證金存儲業務,按期辦理保證金的存款、取款和支付手續,不得為不符合擔保條件的旅行社提供擔保。
第六條 旅行社要按照《旅行社條例》的規定,到指定銀行辦理存款、取款和支付手續。
第二章 存 款
第七條 旅行社需要存繳保證金時,須持《營業執照》副本、《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到銀行辦理存款手續。存繳保證金的旅行社須與銀行簽訂《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存款協議書》(附件1),并將復印件送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條 為 最大程度提高資金效益、簡化續存手續,銀行按照不少于一年定期、到期自動結息轉存方式管理保證金,中途提取部分改按活期結算利息。利息收入全部歸旅行社所有。
第九條 為防止保證金存單質押,銀行應在存單上注明“專用存款不得質押”字樣。
第十條 銀行提供保證金擔保的,由銀行向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旅行社質量保證金銀行擔保承諾書》(附件2)。銀行擔保期限不得少于一年。擔保期屆滿前3個工作日,應續辦擔保手續。
第三章 取 款
第十一條 旅行社因解散或破產清算、業務變更或撤減分社減交、三年內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而降低保證金數額50%等原因,需要支取保證金時,須向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出具《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取款通知書》(附件3)。銀行根據《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取款通知書》,將相應數額的保證金退還給旅行社。
第十二條 發生《旅行社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銀行應根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取款通知書》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劃撥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決定書》,經與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核實無誤后,在5個工作日內將保證金以現金或轉賬方式直接向旅游者支付。
第十三條 發生《旅行社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銀行根據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
第十四條 提供保證金擔保的銀行,因發生《旅行社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在收到《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取款通知書》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劃撥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決定書》或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5個工作日內,履行擔保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銀行應及時和定期通報保證金情況信息,具體通報內容和方式如下:
(一)當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人民法院依據《旅行社條例》規定,劃撥保證金后3個工作日內,將劃撥單位、劃撥數額、劃撥依據文書等情況,通報給旅行社和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
(二)銀行應每季度將保證金存款對賬單一式兩份,發送給旅行社和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原《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及其補充規定同時廢止。
5. 國際旅行社經營出境旅游業務需要繳納旅行社質量保證金
資金要求:
有符合《旅行社條例》規定的注冊資本金和質量保證金。
其中,國際社不得少于150萬元,經營入境旅游業務的,應交納60萬元質量保證金,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應交納60萬元質量保證金;
國內旅行社注冊資本金不得少于30萬元,并交納10萬元質量保證金。
6. 入境旅游業務旅行社質量保證金
資金要求:有符合《旅行社條例》規定的注冊資本金和質量保證金。其中,國際社不得少于150萬元,經營入境旅游業務的,應交納60萬元質量保證金,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應交納60萬元質量保證金;國內旅行社注冊資本金不得少于30萬元,并交納10萬元質量保證金。
7. 國際旅行社繳納質量保證金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旅行社服務質量的監督和管理,保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保證旅行社規范經營,維護我國旅游業的聲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旅行社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按照旅行社的經營特點,參照國際慣例,經國務院批準,對旅行社實行質量保證金制 度。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旅行社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保障旅游者權益的專用款項。當出現以下四種情形而旅行社不承擔或無力承擔賠償責任時,以此款項對旅游者進行賠償:
(1)旅行社因自身過錯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服務質量標準而造成旅游者的經濟權益損失;
(2)旅游社的服務未達到國家或行業規定的標準而造成旅游者的經濟權益損失;
(3)旅行社破產后造成旅游者預交旅行費損失;
(4)國家旅游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條 各類旅行社須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繳納保證金,數額如下:
(1)經營國際旅游招徠和接待業務的旅行社(含經國家旅游局許可設立的中外合資旅行社)60萬元(人民幣,下同);
(2)經營國際旅游接待業務的旅行社30萬元;
(3)經營國內旅游業務的旅行社10萬元;
(4)特許經營出國(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另繳100萬元。
第四條 保證金屬于繳納的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按規定比例從其利息中提取管理費。
第五條 保證金的管理實行“統一制度、統一標準、分級管理”的原則。國家旅游局統一制定保證金的制度、標準和具體辦法。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權限實施管理。
第六條 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規定的權限內,依據有關法規、規章和程序,做出支付保證金賠償的決定。
第七條 保證金須保持滿額。支付賠償后,有關的旅行社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補足。
第八條 旅行社終止經營,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退還保證金;旅行社破產或解散時,保證金按本規定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處置。
第九條 保證金的管理情況應納入每年的財務檢查或審計,并公布結果;上一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定期檢查下一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保證金的收支和管理情況。
第十條 違反本規定的旅行社,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給予以下處罰:
(1)警告;
(2)在一定期限內暫停其旅行社業務;
(3)吊銷其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國家旅游局解釋。實施細則由國家旅游局另行制定。
8.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和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
旅行社應當按照規定繳納保證金。
用于旅游者權益損害賠償和墊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險時緊急救助的費用當遇到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游行程的,按照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
9. 出境旅行社質量保證金
20萬元。 根據09年新的旅行社條例規定,國內旅游質量保證金是20.國際旅行社是120萬。開分社要看是做出境與否。詳細情況直接查詢“旅行社條例”,有十分明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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