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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行社分社注冊要求 旅行社分社條件

        導讀:旅行社分社注冊要求 旅行社分社條件 1. 旅行社分社條件 2. 旅行社分社條件是 3. 旅行社分社屬于 4. 旅行社分社條件要求 5. 旅行社的條件 6. 開旅行社分社需要什么條件 7. 旅行社設立社 8. 旅行社分社設立條件 9. 旅行社分社條件怎么樣 10. 旅行社分社的業務范圍 11. 旅行社分公司辦理條件

        1. 旅行社分社條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旅行社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根據《旅行社條例》的規定,由旅行社在指定銀行繳存或由銀行擔保提供的用于保障旅游者合法權益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依據《旅行社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為旅行社開設保證金專用賬戶或提供保證金擔保業務的銀行,由國家旅游局指定。國家旅游局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指定符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并提出書面申請的中國境內商業銀行作為保證金存儲銀行。

          第四條 旅行社須在國家旅游局指定的范圍內,選擇一家銀行(含其銀行分支機構)存儲保證金。保證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銀行為旅行社開設保證金專用賬戶。當專用賬戶資金額度不足時,旅行社可對不足部分申請銀行擔保,但擔保條件須符合銀行要求。

          第五條 銀行本著服務客戶的原則受理旅行社的保證金存儲業務,按期辦理保證金的存款、取款和支付手續,不得為不符合擔保條件的旅行社提供擔保。

          第六條 旅行社要按照《旅行社條例》的規定,到指定銀行辦理存款、取款和支付手續。

        第二章 存  款

          第七條 旅行社需要存繳保證金時,須持《營業執照》副本、《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到銀行辦理存款手續。存繳保證金的旅行社須與銀行簽訂《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存款協議書》(附件1),并將復印件送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條 為最大程度提高資金效益、簡化續存手續,銀行按照不少于一年定期、到期自動結息轉存方式管理保證金,中途提取部分改按活期結算利息。利息收入全部歸旅行社所有。

          第九條 為防止保證金存單質押,銀行應在存單上注明“專用存款不得質押”字樣。

          第十條 銀行提供保證金擔保的,由銀行向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旅行社質量保證金銀行擔保承諾書》(附件2)。銀行擔保期限不得少于一年。擔保期屆滿前3個工作日,應續辦擔保手續。

        第三章 取  款

          第十一條 旅行社因解散或破產清算、業務變更或撤減分社減交、三年內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而降低保證金數額50%等原因,需要支取保證金時,須向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出具《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取款通知書》(附件3)。銀行根據《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取款通知書》,將相應數額的保證金退還給旅行社。

          第十二條 發生《旅行社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銀行應根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取款通知書》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劃撥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決定書》,經與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核實無誤后,在5個工作日內將保證金以現金或轉賬方式直接向旅游者支付。

          第十三條 發生《旅行社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銀行根據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

          第十四條 提供保證金擔保的銀行,因發生《旅行社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在收到《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取款通知書》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劃撥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決定書》或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5個工作日內,履行擔保? ??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銀行應及時和定期通報保證金情況信息,具體通報內容和方式如下:

          (一)當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人民法院依據《旅行社條例》規定,劃撥保證金后3個工作日內,將劃撥單位、劃撥數額、劃撥依據文書等情況,通報給旅行社和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

          (二)銀行應每季度將保證金存款對賬單一式兩份,發送給旅行社和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原《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及其補充規定同時廢止。

        2. 旅行社分社條件是

        旅游社的經營范圍包括:

        為旅游者代辦出境、入境和簽證手續,招徠、接待旅游者,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償服務的經營活動。旅游公司是有營利目的,從事旅游業務的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規定,設立旅行社,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為其提供旅游服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門的許可,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有必要的營業設施;有符合規定的注冊資本;有必要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導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3. 旅行社分社屬于

        中國旅行社和中國國際旅行社是兩家旅行社,中國旅行社簡稱中旅,中國國際旅行社簡稱國旅,每個省都有分公司總社下屬縣市分社,每個分公司由國內總社管轄,旅行社之間都是有業務來往的,都是業務關系的,相互合作同時也是競爭關系

        4. 旅行社分社條件要求

        農業專業合作社可以設分社,也可以成立合作社聯社。

          設立分社的問題,在《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中有明確的說明。可以參照一下。和設立合作社一樣,也是需要到工商部門登記辦理的。

          《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為了確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人資格,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制定本條例。全文共六章三十四條,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5. 旅行社的條件

        資金要求:有符合《旅行社條例》規定的注冊資本金和質量保證金。其中,國際社不得少于150萬元,經營入境旅游業務的,應交納60萬元質量保證金,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應交納60萬元質量保證金;國內旅行社注冊資本金不得少于30萬元,并交納10萬元質量保證金。

        6. 開旅行社分社需要什么條件

        親 外聯主要是負責銷售方面的業務,比如旅行社有新的線路推出,外聯部門主要就是負責向外推廣這些旅游線路,一般是開旅游推介會或是挨家旅行社拜訪。

        辦事處,你指的是營業部么,辦事處我還不是太了解,旅行社一般分總社,分社,營業部,咨詢。

        前兩個可以直接收客,后兩者只能從事游客的招徠,和咨詢事宜。

        不能和操作!也就是說只能為總社找客人,但不能直接操作客人!

        7. 旅行社設立社

        有至少30萬元的注冊資本,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交納10萬元旅行社質量保證金; 持有國家旅游局頒發的《旅行社經理資格證書》的總經理至少一名、部門經理至少2名; 持有會計上崗證的財會人員至少2名,其中至少有一名獲得助理會計師以上稱號; 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導游資格證書》的專職普通話導游不至少于3名; 有位于同一場所的40平方米以上公司營業用房和20平方米以上臨街營業房; 有傳真機、直線電話、電腦等辦公設備與旅游管理部門聯網的條件。

        申報材料: 設立申請書。具體包括下列內容:申請設立旅行社的類別、中英文名稱、縮寫及設立地,名 稱須含有“旅行社”字樣;企業形式、投資者、投資額和出資方式;申請人和申請時間; 設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報告。具體包括下列內容:設立旅行社的市場、資金、人員條件; 旅行社章程; 旅行社總經理、部門經理履歷表和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專職財會人員資格證明;從事導游工作的人員已取得導游證的提供導游證原件及復印件,未取得導游證的提供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和交納質量保證金承諾書; 營業場所和經營設備情況證明。

        8. 旅行社分社設立條件

        《旅行社條例》已經2009年1月21日國務院第4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權益,維護旅游市場秩序,促進旅游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旅行社的設立及經營活動。

        本條例所稱旅行社,是指從事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等活動,為旅游者提供相關旅游服務,開展國內旅游業務、入境旅游業務或者出境旅游業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工商、價格、商務、外匯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對旅行社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旅行社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提高服務質量,維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旅行社行業組織應當按照章程為旅行社提供服務,發揮協調和自律作用,引導旅行社合法、公平競爭和誠信經營。

        第二章 旅行社的設立

        第六條 申請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取得企業法人資格,并且注冊資本不少于30萬元。

        第七條 申請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文件。受理申請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 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可以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

        第九條 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向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換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 旅行社設立分社的,應當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并自設立登記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旅行社分社的設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設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 旅行社設立專門招徠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詢的服務網點(以下簡稱旅行社服務網點)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手續,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旅行社服務網點應當接受旅行社的統一管理,不得從事招徠、咨詢以外的活動。

        第十? ??條 旅行社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在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原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換領或者交回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十三條 旅行社應當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在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的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質量保證金,或者向作出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依法取得的擔保額度不低于相應質量保證金數額的銀行擔保。

        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存入質量保證金20萬元;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增存質量保證金120萬元。

        質量保證金的利息屬于旅行社所有。

        第十四條 旅行社每設立一個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存5萬元;每設立一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存30萬元。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

        (一)旅行社違反旅游合同約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經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查證屬實的;

        (二)旅行社因解散、破產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預交旅游費用損失的。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認定旅行社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旅行社拒絕或者無力賠償的,人民法院可以從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賬戶上劃撥賠償款。

        第十七條 旅行社自交納或者補足質量保證金之日起三年內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交存數額降低50%,并向社會公告。旅行社可憑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減少其質量保證金。

        第十八條 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使用質量保證金賠償旅游者的損失,或者依法減少質量保證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應當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補交質量保證金的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足質量保證金。

        第十九條 旅行社不再從事旅游業務的,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向銀行取回質量保證金。

        第二十條 質量保證金存繳、使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章 外商投資旅行社

        第二十一條 外商投資旅行社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條例其他有關規定。

        前款所稱外商投資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資經營旅行社、中外合作經營旅行社和外資旅行社。

        第二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經營旅行社業務,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文件。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予以許可的,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設立外商投資旅行社,還應當遵守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

        第二十三條 外商投資旅行社不得經營中國內地居民出國旅游業務以及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旅游的業務,但是國務院決定或者我國簽署的自由貿易協定和內地與香港、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另有規定的除外。

        9. 旅行社分社條件怎么樣

        旅行社分社是由總社設立的,可以在異地設立,不需要分社注冊資本。 其要求的經營條件與總社相? ?,即一有固定的營業場所(自有的或租期在一年以上的),二要有必要的營業設施(電話、電腦、傳真、復印、辦公桌等)。

        再有就是總社要增存質量保證金。經營國內和入境游的增存5萬元人民幣,經營出境游的增存30萬元人民幣,如果都經營的話增存35萬元人民幣。

        分社的負責人要與總社簽訂勞動合同,嚴格地說就是要總社委派。 分社可以獨立操作,但經營范圍不能超出總社的經營范圍,要接受總社的統一管理。 設立分社先在當地的工商部門注冊,營業執照辦好后在3個工作日內向旅游局備案。

        10. 旅行社分社的業務范圍

        檢查旅行社,執法人員可以依法重點檢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在經營場所懸掛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旅行社名稱、經營場所、出資人、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變更的,是否向旅游主管部門備案;

        (三)旅行社分支機構設立情況以及總社對其分支機構在職人員、合同、業務、財務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是否存在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等情形;

        (四)企業職工名冊與實際從事導游、領隊服務等人員的情況是否相符;旅行社是否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是否存在要求導游、領隊墊付或者向其收取費用等違法情形;臨時聘用導游的使用情況及是否向其支付旅游服務費用;

        (五)宣傳招徠是否存在超出許可經營范圍或使用誘騙、欺詐性宣傳語等情形;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情形;

        (六)是否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及提示旅游者購買旅游意外保險;

        (七)是否按照規定交納或補交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

        (八)向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的協議,旅行社選擇的供應商是否合法、合格;

        (九)旅游合同、行程單等業務檔案是否完整、規范并保存 2 年以上;企業財務檔案是否存在違法違規情形;

        (十)旅游合同是否存在格式條款顯失公平的內容;是否明確約定交通、住宿、餐飲、導游等服務安排和標準以及游覽、娛樂等項目的具體內容和時間;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價旅游合同是否經過旅游者書面同意;旅游產品中是否存在安排旅游者參與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項目或者活動的情形;

        (十一)行程單中是否單方指定購物或另行付費項目,購物和另行付費項目協議是否規范簽訂,是否存在給予回扣等商業賄賂違法情形;

        (十二)旅行社投訴處理、安全管理、應急處置等制度是否健全;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監督檢查事項。

        2.3【旅行社分社檢查內容】

        檢查旅行社分社,執法人員可以依法重點檢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在經營場所懸掛旅行社分社備案登記證明及營業執照;

        (二)旅行社分社名稱、經營場所、負責人等登記事項變更的,是否向旅游主管部門備案;

        (三)設立社對分社人員、合同、業務、財務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是否存在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等情形;

        (四)企業職工名冊與實際從事導游、領隊服務等人員的情況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要求導游、領隊墊付或者向其收取費用等違法情形;臨時聘用導游使用情況及是否向其支付旅游服務費用;

        (五)宣傳招徠是否存在超出登記經營范圍或使用誘騙、欺詐性宣傳語等情況;實際經營與交納的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是否相符;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 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情形;

        (六)向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的協議,分社選擇的供應商是否合法、合格;

        (七)旅游合同是否存在格式條款顯失公平的內容;是否明確約定交通、住宿、餐飲、導游等服務安排和標準以及游覽、娛樂等項目的具體內容和時間;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價旅游合同是否經過旅游者書面同意;旅游產品中是否存在安排旅游者參與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項目或者活動的情形;

        (八)行程單中是否單方指定購物或另行付費項目,購物和另行付費項目協議是否規范簽訂,是否存在給予回扣等商業賄賂違法情形;

        (九)旅行社分社業務檔案是否保存 2 年以上;

        (十)旅行社分社投訴處理、安全管理、應急處置等制度是否健全;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監督檢查事項。

        2.4【旅行社服務網點檢查內容】

        檢查旅行社服務網點,執法人員可以依法重點檢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在營業場所懸掛旅行社服務網點備案登記證明及營業執照;

        (二)旅行社服務網點名稱、經營場所、負責人等登記事項變更的,是否向旅游主管部門備案;

        (三)設立社對服務網點人員、合同、業務、財務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是否存在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等情形;

        (四)企業職工名冊;

        (五)宣傳招徠是否存在超出登記經營范圍或使用誘騙、欺詐性宣傳語等情況;是否從事招徠咨詢以外的業務;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情形;

        (六)是否以設立社的名義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

        (七)是否私自與設立社以外的旅行社等組織或個人進行業務往來;

        (八)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監督檢查事項。

        11. 旅行社分公司辦理條件

        1、申請國內旅游業務或者出境旅游業務,必須有企業法人資格,也就是說,旅行社必須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業,獨資企業這些沒有法人資格,不可以辦旅游業務。

        2、(認繳)注冊資本在30萬元以上

        3、申請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外資(合資和獨資)企業需要到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申請。

        4、旅行社應當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在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的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質量保證金。質量保證金只有在旅行社停止經營后,才能取回。

        5、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存入質量保證金20萬元;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增存質量保證金120萬元。6、旅行社每設立一個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存5萬元;每設立一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存30萬元。

        7、旅行社的導游人員,應當持有國家規定的導游證;組織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領隊,還需要具有相應的學歷、語言能力和旅游從業經歷。8、境內旅游業務可以直接申請,出境旅游業務需要滿足2個條件:一、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二、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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