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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赤峰市遼代都城州城帝陵遺址保護條例將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赤峰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赤峰市遼代都城州城帝陵遺址保護條例》已經2019年10月31日赤峰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2019年11月28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審查批準,現予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9年12月25日

        赤峰市遼代都城州城帝陵遺址保護條例(2019年10月31日赤峰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2019年11月28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遼代都城州城帝陵遺址的保護,傳承人類文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文物保護法》《內蒙古自治區文物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遼代都城州城帝陵遺址的保護、管理和利用等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遼代都城州城帝陵遺址,包括遼上京遺址遼中京遺址、祖陵及祖州城、慶陵及慶州城、懷陵及奉陵邑、饒州故城址武安州遺址高州城址。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遼代都城州城帝陵遺址保護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規劃編制、土地征收征用、移民搬遷以及其他與遺址保護有關的重大問題。

        旗縣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遼代都城州城帝陵遺址保護負主體責任,負責協調解決與遺址保護有關的問題。

        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遼代都城州城帝陵遺址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旗縣區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遼代都城州城帝陵遺址保護的基礎性工作。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農牧、林業草原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遺址保護有關工作。

        遺址所在地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遺址的日常看護工作。

        第五條 遼代都城州城帝陵遺址所在地旗縣區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設置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人員,負責遺址的日常保護工作。保護管理機構的職責是:

        (一)參與編制實施涉及遺址保護的各類規劃;

        (二)參與實施涉及遺址的各類文物保護項目;

        (三)對遺址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設項目提出基礎性意見;

        (四)參與并監督文物考古單位對遺址進行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等活動,制作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等情況記錄;

        (五)負責遺址出土文物的登記造冊;

        (六)負責對遺址各類要素的日常巡查、日常監測和定期維護,并建立相關日志;

        (七)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查處破壞遺址及其保護設施的違法行為;

        (八)其他與遺址保護有關的工作。

        第六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遼代都城州城帝陵遺址保護經費分別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遼代都城州城帝陵遺址保護專項資金。

        遺址保護經費和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

        第七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遼代都城州城帝陵遺址保護人才隊伍建設,建立健全人才培養、使用、評價和激勵制度。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遼代都城州城帝陵遺址的義務,對破壞遼代都城州城帝陵遺址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舉報。

        第九條 對在遼代都城州城帝陵遺址保護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保 護

        第十條 遼代都城州城帝陵遺址的保護對象包括:

        (一)遼上京、遼中京、祖州城、慶州城、懷陵奉陵邑、饒州故城武安州和高州城的城墻、城市建筑遺址、地面建筑遺存及其城市格局;

        (二)祖陵、慶陵和懷陵陵區的陵墓、陪葬墓、陵門、陵墻以及陵內各類建筑遺址;

        (三)遺址內考古發掘出土的文物、地表散落的文物和地下埋藏的文物;

        (四)遺址的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

        第十一條 遼代都城州城帝陵遺址的保護實行規劃保護制度。遺址保護規劃是遺址保護、管理和利用的依據。

        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遺址所在地旗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門,組織編制遺址的保護規劃,報市人民政府審議,并按照有關規定報請批準、公布。

        保護規劃經批準公布后,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第十二條 遼上京遺址、遼中京遺址、祖陵及祖州城、慶陵及慶州城、懷陵及奉陵邑的保護范圍以自治區人民政府劃定的為準,建設控制地帶以自治區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劃定的為準。

        饒州故城址、武安州遺址、高州城址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在保護規劃批準公布以前,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為準。

        第十三條 遼代都城州城帝陵遺址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遺址地表建筑上噴涂、張貼、刻劃等;

        (二)擅自移動、拆除或者污損、破壞標志說明、界樁等保護設施;

        (三)攀登城墻、在城墻上堆放柴草;

        (四)違規傾倒、堆放垃圾等廢棄物;

        (五)墾荒、放牧、規模化養殖、修渠、打井、深耕等;

        (六)擅自采礦、采石、采土、采砂、挖窯、燒磚等;

        (七)擅自修建陵園、墳墓;

        (八)擅自設立高壓線塔、通訊鐵塔、大型廣告物或者其他影響遼代都城州城帝陵遺址歷史風貌的設施;

        (九)其他破壞或者危害遺址的行為。

        第十四條 遼代都城州城帝陵遺址保護范圍內的村莊和與遺址保護無關的單位應當有計劃地搬遷,禁止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和其他與遺址保護無關的建筑;危害遺址本體安全或者破壞遺址歷史風貌的現有建筑物構筑物應當依法逐步進行改造、遷移或者拆除。

        遼中京遺址的建設控制地帶外應當劃出一定區域,進行統一規劃和建設,用于減少遺址保護范圍內生產、生活對遺址本體的危害和破壞。

        第十五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引導遼代都城州城帝陵遺址保護范圍內的耕地退耕、草地退牧,具備條件的可以依法征收為國有土地,并給予補償。

        第十六條 遼代都城州城帝陵遺址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基本建設項目,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立項前,應當征求同級文物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七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遼代都城州城帝陵遺址文物修繕制度,按照重視歲修減少大修的原則,按時編制、申報和實施遺址文物保護項目,保證遺址得到及時修繕。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八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對遼代都城州城帝陵遺址保護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巡查。

        第十九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設遼代都城州城帝陵遺址實時監測系統。

        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對遺址本體保護狀況、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的自然和人為變化、周邊地區開發對遺址本體的影響、游客承載量等進行定期監測、反應性監測和日常監測,并建立監測檢查記錄檔案。

        第二十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防火需要,為遼代都城州城帝陵遺址配置必要的消防給水系統或者消防設施、設備、器材。

        第二十一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遼代都城州城帝陵遺址文物防盜工作,健全完善巡查監管制度,安裝智能化監控設備,防止盜竊盜掘遺址文物。

        第二十二條 遼代都城州城帝陵遺址所在地旗縣區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應急預案,在發生危及遺址安全的自然災害、突發事件或者發現遺址存在安全隱患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相應處置措施,并同時向旗縣區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遼代都城州城帝陵遺址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發掘以及開展有關科學研究項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報批手續,并向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備案。

        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的結果,應當報告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并提出保護意見。

        考古發掘的文物,發掘單位應當登記造冊,將文物清單報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 利 用

        第二十四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可以依托遼代都城州城帝陵遺址建立遺址公園和遺址博物館等,形成具有收藏、保護、參觀、交流、教育、科研和服務等功能的公共空間。

        第二十五條 遺址所在地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托本地遼代都城州城帝陵遺址資源,建立遼代歷史文化教育基地,促進遼代歷史文化的保護和傳承。

        第二十六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在確保遼代都城州城帝陵遺址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鼓勵社會力量參與遺址的利用和運營管理,引導促進文物旅游融合發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內蒙古自治區文物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已經作出具體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在遺址地表建筑上噴涂、張貼、刻劃,擅自移動、拆除或者污損、破壞標志說明、界樁等保護設施,攀登城墻、在城墻上堆放柴草,違規傾倒、堆放垃圾等廢棄物的,由市或者旗縣區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予以賠償。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五項規定,在遺址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從事墾荒、放牧、規模化養殖、修渠、打井、深耕等活動的,由市或者旗縣區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在遺址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擅自采礦、采石、采土、采砂、挖窯、燒磚,擅自修建陵園、墳墓,擅自設立高壓線塔、通訊鐵塔、大型廣告物或者其他影響遼代都城州城帝陵遺址歷史風貌設施的,由市或者旗縣區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遼代都城州城帝陵遺址保護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遺址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來源:赤峰日報

        編輯: 烏伊罕、王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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