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track id="nlg2d"><div id="nlg2d"><td id="nlg2d"></td></div></track>
      2. <bdo id="nlg2d"><optgroup id="nlg2d"><thead id="nlg2d"></thead></optgroup></bdo>
      3. <tbody id="nlg2d"></tbody>
      4. <tbody id="nlg2d"><span id="nlg2d"><td id="nlg2d"></td></span></tbody>

        什么是鄉村旅游 什么是鄉村旅游項目

        導讀:什么是鄉村旅游 什么是鄉村旅游項目 1. 什么是鄉村旅游項目 2. 鄉村旅游都有什么項目 3. 什么是鄉村旅游項目管理 4. 鄉村旅游項目開發 5. 農村可以做什么旅游項目 6. 什么是鄉村旅游項目建設 7. 鄉村旅游項目概述 8. 鄉村旅游項目名稱 9. 鄉村旅游項目有哪些類型 10. 什么是鄉村旅游項目經理

        1. 什么是鄉村旅游項目

        相對于歐美,鄉村農業旅游起步較晚的亞洲發達國家發展速度卻極其迅速。在城鄉居民對農業農村需求旺盛的背景下,以體驗農村生活為主題的電視節目、雜志和報紙非常受歡迎。因此,鄉村旅游在該地區受到歡迎。

        典型的代表是日本大王山葵農場,它以拍攝由黑澤明導演的電影“夢”而聞名全國,每年吸引約120萬游客。

        這種以媒體傳播為宣傳手段的鄉村旅游項目,也是鄉村旅游發展的方向之一。

        2. 鄉村旅游都有什么項目

        1農村電商

        2農村快遞

        3養殖,養魚,養豬。。。。

        4種植,茶葉,菜,板栗花生。。。。

        5裝修,吊頂

        6家電下鄉。

        7汽車下鄉。

        8旅游開發,

        9農家樂民宿

        10搞直播,推廣,土特產

        11搞釣魚場,釣蝦場!

        12家電,家私,售賣!

        13推廣保險,理財項目。

        14家電維修,電器置換!

        15水電安裝與維護!

        16開貨車,或者出租車。。。。目前只能想這么多了!

        3. 什么是鄉村旅游項目管理

        1.重精品:實施休閑農業和鄉村旅游精品工程,建設一批設施完備、功能多樣的休閑觀光園區、森林人家、康養基地、鄉村民宿、特色小鎮。推進特色農產品優勢區創建,建設現代農業產業園、農業科技園。統籌海洋漁業資源開發,科學布局近遠海養殖和遠洋漁業,建設現代化海洋牧場。

        2.重生態:注重鄉村生態優勢轉化

        加快發展森林草原旅游、河湖濕地觀光、冰雪海上運動、野生動物馴養觀賞等產業,積極開發觀光農業、游憩休閑、健康養生、生態教育等服務。創建一批特色生態旅游示范村鎮和精品線路,打造綠色生態環保的鄉村生態旅游產業鏈。

        3.重產業:構建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體系,大力開發農業多種功能,延長產業鏈、提升價值鏈、完善利益鏈,通過保底分紅、股份合作、利潤返還等多種形式,讓農民合理分享全產業鏈增值收益。實施農產品加工業提升行動,鼓勵企業兼并重組,淘汰落后產能,支持主產區農產品就地加工轉化增值。在鄉村旅游方面重點發展鄉村共享經濟創意農業、特色文化產業。

        4.重傳承:推進農耕文化遺產的保護與適度利用,切實保護好優秀農 耕文化遺產,推動優秀農耕文化遺產合理適度利用。劃定鄉村建設的歷史文化保護線,保護好文物古跡、傳統村落、民族村寨、傳統建筑、農業遺跡、灌溉工程遺產。支持農村地區優秀戲曲曲藝、少數民族文化、民間文化等傳承發展。

        5.重扶貧:堅決打好精準脫貧攻堅

        打好精準脫貧攻堅戰,增強貧困群眾獲得感。鄉村振興,擺脫貧困是前提。必須堅持精準扶貧、精準脫貧,把提高脫貧質量放在首位,既不降低扶貧標準,也不吊高胃口,采取更加有力的舉措、更加集中的支持、更加精細的工作,堅決打好精準脫貧這場對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具有決定性意義的攻堅戰。把扶貧同扶志、扶智結合起來,激發貧困人口內生動力。

        6.重監管:完善市場準入和監管

        對利用閑置農房發展民宿、養老等項目,研究出臺消防、特種行業經營等領域便利市場準入、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管理辦法。

        4. 鄉村旅游項目開發

        (一)編制鄉村旅游扶貧實施方案。制定并提供項目建設推進方案、業態引進、運作模式、品牌營銷、人才培訓、技術輔導等一條龍服務,打造鄉村旅游精品。鼓勵專業志愿者藝術和科技工作者駐村幫扶,參與鄉村風貌設計、鄉村規劃和建筑設計等工作。

        (二)改善鄉村旅游基礎設施條件。優先將重點村納入美麗鄉村建設“千村整治、百村示范”工程,按照“布局美、環境美、建筑美、生活美”的要求,重點實施整治裸房、垃圾處理、污水治理、村道硬化、村莊綠化,保持村莊原有形態和鄉土氣息。

        (三)培育發展鄉村旅游特色產業。引導村集體、村民、外來投資者開發農業觀光類、文化體驗類、民俗農莊類、科普教育類、鄉村度假類、休閑運動類、特色餐飲類等特色鮮明的鄉村旅游產品。

        (四)加強鄉村旅游人才培訓。采取就業公共服務機構直接組織職業培訓,或采取購買服務方式委托具備條件的普通高等本科院校、職業院校等,培養鄉村旅游致富帶頭人、經營戶,對重點村農民開展經營管理、食宿服務、接待禮儀、傳統技藝、導游解說、文藝表演、旅游商品設計、市場營銷等技能培訓。

        (五)加強鄉村旅游宣傳推介。旅游部門會同宣傳部門以形象品牌為核心,通過旅游節慶和媒體專欄專題等多種方式,為重點村開展“美麗鄉村游”等系列品牌創建活動。

        5. 農村可以做什么旅游項目

        農家樂比較適合,可以有土味美食,可以搞瓜果蔬菜采摘,還可以有魚塘垂釣,結合鄉村自然風光,會讓人流連忘返。

        6. 什么是鄉村旅游項目建設

        鄉村旅游是以旅游度假為宗旨,以村莊野外為空間,以人文無干擾、生態無破壞、 以游居和野行為特色的村野旅游形式。

        鄉村旅游細分項目有如下:一、觀光型鄉村旅游;二、休閑型鄉村旅游;三、度假型鄉村旅游;四、體驗型(參與型)鄉村旅游;五、求知型鄉村旅游;六、購物型鄉村旅游;七、綜合型鄉村旅游

        7. 鄉村旅游項目概述

        農村成人的體育項目包括

        1、打彈珠,又稱“打玻璃珠”、“彈玻璃球”、“彈球兒”、“打彈子”、“彈溜溜”。

        2、抖空竹,抖動時姿勢多變,使繩索翻花,做出“過橋”、“對扔”、“串繞”、“搶高”等動作。

        3、二人三足,兩個人站成一線,分別將兩人的一條腿綁在一起,一起超前走,比賽誰先到終點的游戲。

        4、老鷹捉小雞,由一個人扮演老鷹,一個人扮演母雞,其他人扮演母雞的小雞躲在母雞身后,看抓到人的數量。

        5、丟手絹,大家一起唱《丟手絹》歌謠,被推選為丟手絹的人沿著圓圈外行走或跑步。丟手絹的人要不知不覺地將手絹丟在其中一人的身后,然后迅速起身追逐丟手絹的人,如被抓住,則要表演一個節目,可表演跳舞、講故事等。

        8. 鄉村旅游項目名稱

        1、文化類活動有:看書、讀報、唱歌、畫畫、書法、下棋、朗誦、講故事等。

        2、體育類活動有:廣場舞、羽毛球、乒乓球、足球、籃球、跳繩、拔河等。

        3、藝術類活動有:卡拉OK比賽、文藝演出、腰鼓隊等。

        社區文化,群體組織文化之一。社區內物質、制度及心理文化的統稱。范圍甚廣,從最小的鄰里到大城市都可包括在內。社區環境影響著每一個人,因而影響各種人文文化, 影響各類設施,也影響學生的成就與行為。

        9. 鄉村旅游項目有哪些類型

        鄉村文化是鄉村居民與鄉村自然相互作用過程中所創造出來的所有事物和現象的總和。根據不同的劃分標準,鄉村文化又分為鄉村物質文化和鄉村非物質文化。

        鄉村文化產業要發展的方向是立足市場、走進消費。總結多年的實踐有多樣化的模式選擇。

        1. 特色鄉村文化旅游帶動鄉村文化產業項目發展,讓外地和城市游客感受到淳樸的文化生活氣息;

        2.開發鄉村工藝品,組織大家參與到特殊文化創意產品的加工和經營中來,比如石器、木器、竹器、藤器草編、剪紙、泥塑、磚雕等土特名優工藝品;

        3.將鄉村生產、生活、民俗、農舍、休閑、養生、田野等系統鏈接,打造鄉村文化產業鏈條。通過體驗經濟來展現鄉村文化的參與互動魅力;

        4.開展鄉村休閑娛樂、地方風味餐飲、感受鄉村生活等活動,為城市老年人、為國外旅游者提供居家式服務和自助式生活服務;

        5.提供具有濃郁鄉土氣息的文化服務,組織鄉村歌舞、鄉村競技、鄉村風情、鄉村婚俗、鄉村觀光、鄉村耕織、鄉村喂養等表演和競賽活動。

        10. 什么是鄉村旅游項目經理

        2021年7月29日,四川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四川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條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實施以來, 全國首個由省人大頒布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條例,也為國家立法探索了“四川經驗”;具體如下:< /p>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鞏固脫貧攻堅成果,推進鄉村振興,實現共同富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經營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以集體所有的土地為基本生產資料,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雙層經營體制的經濟組織。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取得特別法人資格。法律、行政法規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獨資或者合資設立的企業法人,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代表全體成員對農村集體資產行使所有權。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有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自主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享有與其他市場主體平等的法律地位。

          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基層黨組織的領導下,完善組織章程,建立健全民主管理的治理機制,依法履行管理集體資產、開發集體資源、發展集體經濟、服務集體成員等職責。

          村民委員會應當尊重并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工作的領導。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服務、指導和監督工作,明確崗位和人員承擔具體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指導和監督工作,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水利、市場監管、鄉村振興、林草、稅務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壯大農村集體經濟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組織成員

          第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應當依據法律、法規,按照尊重歷史、兼顧現實、程序規范、群眾認可的原則,統籌考慮農村土地承包關系、戶籍關系,可以兼顧對集體積累的貢獻等因素,通過民主程序進行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立前其成員身份由村民會議確認,成立后其成員身份的取得或者喪失由成員大會決定。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得同時作為同一層級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具體程序、標準的指導意見。

          第十條 依照民主程序通過的成員身份確認結果,經公示無異議后載入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名冊,并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

          第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員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按照法律、法規和組織章程規定行使表決權;

          (三)本集體經濟組織集體資產收益分配權;(四)監督本集體經濟組織集體資產經營管理活動、提出意見? ?建議;

          (五)查閱、復制本集體經濟組織相關資料;(六)參與本集體經濟組織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優先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就業以及參加社會保障的權利;

          (七)接受本集體經濟組織提供的公共服務、集體福利;

          (八)法律、法規和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集體經濟組織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集體經濟組織合法權益;

        (三)參與本集體經濟組織公益服務活動;

        (四)法律、法規和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維護本集體經濟組織和成員權益,保障成員依法行使各項權利。

          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信息化手段等多種方式,為組織成員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提供便利。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組織機構由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組成,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

          第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權力機構。成員大會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員組成。

           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本集體經濟組織章程;

        (二)制定、修改、廢止本集體經濟組織各項規章制度;

          (三)決定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取得或者喪失事項;

          (四)選舉、罷免理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

        (五)批準理事會和監事會工作報告;

        (六)批準理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的薪酬以及主要經營管理人員的薪酬和獎勵;

          (七)批準本集體經濟組織經濟發展規劃、業務經營計劃、年度財務預決算和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八)決定土地發包、宅基地分配、集體出資的企業的所有權變動、集體資產股份(份額)量化等集體資產處置重大事項;

          (九)決定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

          (十)對本集體經濟組織合并、分立和解散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法律、法規和組織章程規定應當由成員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每年應當至少召開一次。召開成員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表決權的成員參加。成員大會成員在召開成員大會期間不能直接參會的,可以書面委托本集體經濟組織有表決權的其他成員代為表決,受委托人接受的委托不得超過三人,并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進行表決。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八項、第十項作出決議,應當由具有表決權的成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通過;表決其他事項由組織章程規定。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可以對成員大會召開形式、投票方式等事項作出具體規定。

          第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在組織章程中規定成立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按照組織章程規定可以行使成員大會的部分職權,但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項成員大會職權除外。

          召開成員代表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代表參加。

          第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的事項應當形成大會決議并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日常管理和執行機構,對成員大會負責,每年向成員大會報告工作。理事會由人數為三人至七人的單數理事? ?成,設理事長一名,理事長每年向成員大會述職。

          理事長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農村基層黨組織書記,經基層黨組織提名推薦,通過法定程序擔任本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長。

          第二十條 監事會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內部監督機構,有權制止和反映違反法律法規、組織章程、財經紀律的行為,每年向成員大會報告工作。監事會由人數為三人至五人的單數監事組成,設監事長一名,監事會成員應當列席理事會會議。

          農村村務監督委員會負責人,經基層黨組織提名推薦,通過法定程序擔任集體經濟組織監事長,其薪酬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支出。

          理事會成員、財務會計人員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監事會成員。

          第二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由成員大會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可以連選連任。

          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受過刑事處罰的成員,以及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成員,不得參選理事或者監事。理事和監事出現上述情況的應當辭職。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可以根據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展需要,聘請職業經理。職業經理負責集體資產的管理和運營,對理事會負責。職業經理按照組織章程規定或者理事會的決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員。

          第二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五分之一以上具有表決權的成員或者成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員代表可以聯名提請罷免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理事會應當在收到罷免議案二十日內召集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作出決議。

        第四章 登記管理

          第二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向國家規定的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取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證。各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具體名稱按照登記有關規定確定。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立后,應當申請設立登記。申請設立登記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設立登記申請;

        (二)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決議;

        (三)成員名冊;

        (四)組織章程;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

        (六)住所證明;

        (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批復同意成立的文件。

          第二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制定組織章程,載明下列事項:

          (一)組織名稱、住所、資產情況;

        (二)成員身份取得、喪失的條件和程序以及成員權利義務;

          (三)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四)成員代表大會的成立及其職責,成員代表的產生、數量、構成、任期以及成員代表大會的議事規則;

          (五)資產經營、財務管理和收益分配等制度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章程修改及組織變更、注銷處理程序;

        (七)公開制度;

        (八)其他需要規定的事項。

        第二十六條 登記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向符合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頒發登記證。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證到有關部門辦理公章刻制、銀行開戶和稅務登記等手續。

          第二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事項變更申請表》、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作出的變更決議、修改后的組織章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批? ?的文件等材料。

          第二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合并、分立和解散等事由需要注銷的,應當結清債權債務,并由成員大會表決通過,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由登記機關辦理相關注銷手續。

        第五章 經營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二十九條 農村集體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侵占和損害。

           農村集體資產具體包括:

        (一)依法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資源性資產;

          (二)集體所有的用于經營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設備、無形資產、集體投資形成的投資權益等經營性資產;

          (三)集體所有的用于公共服務的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通等方面的非經營性資產;

          (四)依法屬于集體所有的其他資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接受政府撥款等投入,社會捐贈、群眾自籌等途徑所形成的資產,屬于農村集體資產。

          第三十條 農村集體資產經營堅持以效益為中心,統籌兼顧分配與積累,促進集體資產保值增值和成員增收。

          對資源性和經營性資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依法將資產經營權采取承包、出租(轉包)、入股、聯營合作等方式進行經營,也可以自主經營。對非經營性資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加強管護。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集體土地等資源性資產所有權以外的集體經營性資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 下列農村集體資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衛生室、農田水利設施、道路等公益設施;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資產。

          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

          第三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以股份或者份額形式將除集體土地所有權以外的集體經營性資產量化到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并出具持股證明,作為成員持有集體資產股份和享有收益分配權的依據。

          農村集體資產股份(份額)可以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轉讓或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贖回。轉讓集體資產股份(份額)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其他成員的,受讓方所持股份(份額)占本集體經濟組織全部股份(份額)比重不得超過百分之五;由本集體經濟組織贖回的,應當由成員自愿提出申請,經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同意后,按照協商價格贖回。

          農村集體資產股份(份額)不得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外的人員轉讓。

          農村集體資產股份(份額)可以依法繼承。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外的人員通過繼承取得股份(份額)的,是否享有表決權由組織章程規定。

          第三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堅持效益決定分配、集體福利與成員增收兼顧的收益分配原則。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制訂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經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應當按照以下順序分配,具體比例由組織章程規定:

          (一)提取公積金、公益金,用于轉增資本、彌補虧損以及集體公益設施建設等;

          (二)提取福利費,用于集體福利、文化、教育、? ??生等方面的支出;

          (三)按照資產股份(份額)分紅。

        第三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資產清查、登記、保管、使用、處置等集體資產管理制度,強化投融資風險防控。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通過產權交易市場或者平臺處置除集體土地所有權以外的集體經營性資產。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執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實行獨立會計核算。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保證集體資產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和收益權不變的情況下,可以委托縣、鄉農村財務會計服務機構或者其他具備資質的社會中介組織負責其會計核算工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委托村(社區)法律顧問等承擔經濟合同審查和相關法律咨詢服務。

          理事長、監事長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會計人員。

          第三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依照組織章程規定的期限向成員公開經營方案、財務收支情況等重大經濟事項,會計年度終了后應當依照組織章程規定的期限公開上年度資產狀況、財務收支、債權債務、收益分配、預決算執行等情況。

          財務公開資料按照組織章程規定簽字確認后,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

          第三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村級檔案管理的規定,建立完善檔案管理制度,指定專人管理,保證檔案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檔案管理人員調整時,應當做好檔案交接工作。

        第六章 扶持和監督

          第三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支持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建設項目,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委托和安排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施。

          鼓勵符合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財政投入的農村小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管理。

          第三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建立完善財政資金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多元化投入集體經濟發展扶持機制,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發展。

          財政投入建設形成的國有資產,可以依法委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持有、管護和經營,收益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第三十九條 國家政策性金融機構應當采取多種形式,簡化程序、放寬條件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供多渠道的資金支持。對資信良好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評定后可以享受一定額度的無抵押、無擔保信用貸款。

          鼓勵商業性金融機構采取多種形式,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供便利的金融服務。

          第四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對農業生產、加工、流通、服務等方面的稅收優惠。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農村建設的農產品保鮮倉儲設施和初加工設施用電,執行農業生產用電價格。

          第四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統籌安排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所需用地,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在年度可用建設用地計劃指標中,明確一定比例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鄉村重點產業和項目用地。

          第四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統籌利用各類培訓資源,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人員的培訓,提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水平。

          第四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社會資本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開展合作和聯合,發展現代種養殖及配套加工、休閑農業、鄉村旅游等產業,實現鄉村經濟多元化和城鄉產業協同發展。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選舉進行指導,并采取措施保障工作順利交接。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離任時,應當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接受離任審計。

          第四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服務、指導和監督工作,具體承擔以下職能職責:

          (一)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立、變更等進行審核批準;

          (二)對報送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名冊、年度收益分配方案、財務公開資料等實行備案;

          (三)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規定填寫資產統計報表提供指導,做好資產統計報告工作;

          (四)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開展財務檢查和審計監督,對于發現的違規問題應當責令其及時整改;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能職責。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認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侵害本集體經濟組織合法權益的,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及其利害關系人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舉報投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第四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經營管理人員,以及代行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職能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限期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改變農村集體資產所有權的;

        (二)違法處置、侵占、損害農村集體資產的;

        (三)不按照規定進行資產登記、資產評估、建立財務會計及檔案管理制度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和組織章程規定決定本集體經濟組織重大事項的;

          (五)不按照組織章程規定履行經營管理職責的;

          (六)向有關部門提供的財務報告等材料中,作虛假記載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

          (七)管理人員離任時,未按照規定移交資料、印章的;

          (八)其他損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益的行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及經營管理人員有以上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暫停職務或者予以罷免的建議。

          第四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指導監督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挪用、侵占、損害農村集體資產的;

        (二)強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捐助或者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攤派的;

          (三)收到投訴舉報或者發現違規問題不及時處理,造成農村集體資產損失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

          (四)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的其他行為。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Hash:dc173277ef260701c7a46e48e8416e0e9a99b635

        聲明:此文由 ninja 分享發布,并不意味本站贊同其觀點,文章內容僅供參考。此文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權益,請聯系我們 kefu@www.51kouyi.org

          
          
          1. <track id="nlg2d"><div id="nlg2d"><td id="nlg2d"></td></div></track>
          2. <bdo id="nlg2d"><optgroup id="nlg2d"><thead id="nlg2d"></thead></optgroup></bdo>
          3. <tbody id="nlg2d"></tbody>
          4. <tbody id="nlg2d"><span id="nlg2d"><td id="nlg2d"></td></span></tbody>

            91欧美激情一区二区三区成人